颍上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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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颍上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保证预售 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平安可控,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风 险,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 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 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人民 银行合肥中心支行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规 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 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和监管工作,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 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

2、)依法将其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 在获得预售许可证后至取得不动产首次登记前,由购房人按 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 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 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各种购房款。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二)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和使用的监督;(三)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查处等有关工作。第五条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按照本方法的规定,配 合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具体履

3、行以下职责:人民银行对监管银行的开户信息、账户管理、结算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银保监部门对监管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 规性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 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那么。第二章监管银行及账户第七条本方法所称监管银行,由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银 行、银保监部门综合资金监管平安、具备规范运行所需的金 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等因素,并与主管部门签订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接受其委托,配合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 行。第八条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按照 “一证一户”的原那么,在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确

4、定的监管银 行中选择商业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 简称“监管账户”),该账户不应是基本账户,并在商品房 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第九条主管部门、监管银行、开发企业三方应当签订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 议应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 方式、监管额度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条 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在 预售方案中明确预售资金监管计划,并提交预售资金监管协 议,协议主要内容在预售方案中予以明确,并通过附件方式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表达。预售资金监管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重点监管额度,包括单体工程重点监管额

5、度 明细;(二)工程用款计划;(三)监管银行、账户名称、账号;(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应当制作购房支付提示牌,将商品房预售许可、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在商 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应及时公 不O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在销售场所醒 目位置张贴预售许可证,并在签订中介代理合同时告知购房 人将所有购房款存入预售许可证登记的监管账户。第十一条监管账户设立后原那么上不得更改。开发企业 确需变更监管银行或监管账户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并 记载于相应的预售许可证,重新签订监管协议,将原监 管账户的结余资金转入新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变更情况应及

6、 时在预售办公场地公示,公示文字、标志应醒目,便于预购 人知晓。办理变更手续期间,暂停办理预售资金的收存、拨 付手续,暂停该工程的网上预售。有开发贷款的,需经开发 贷款发放银行同意。第三章预售资金收存、支取和使用第十二条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预售款(含定金),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不得存入其他 账户。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应当向购房 人开具监管账户缴款单或通过专用POS机刷卡直接存入监管 账户。购房人申请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监 管账户作为贷款唯一到账账户。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时, 应当核对预售资金已存入监管账户的凭证。对

7、于未按规定将 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 案。第十四条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分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由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根据 工程情况综合确定,原那么上由工程建设费用(含建筑施工、 设备安装、材料购置、配套建设、法定税费等费用)和不可 预见费(工程建设费用的20%)组成,暂以批准预售面积乘 以3000元/nV。全装修交付商品房工程,应将装修本钱纳 入预算总额。重点监管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必须用于本工程的工程建 设,不得用于支付任何借(贷)款本金和利息、缴纳土地款、 罚金、营销费用及开发企业员工工资等费用;在监管账户存 续期间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扣划;设立子

8、公司的开发企业(含 关联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一般监管资金是指超出监管账户内重点监管额度以外 的资金。一般监管资金可由开发企业提取使用,优先用于预 售工程工程建设和归还本工程贷款等。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开发企业动态考核、信用 评价及资产负债情况,适当降低或提高其节点留存重点监管 资金额度,但每个节点降低或提高的比例不得超过5%。重点监管资金余额缺乏时,开发企业应当及时补足。因 开发企业少报、工程情况变化、市场变化、预售面积增加等 原因导致重点监管资金余额缺乏的,开发企业应当及时补足 或从其他非重点监管资金中留存。第十六条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后一个月、建成层数到达规划设

9、计总层数的二分之一、主体 结构封顶、外墙装修完毕脚手架撤除、取得不动产首次登记 等5个节点分别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暂作为最低监管资金额度。最低 监管额度或使用节点未到达的,原那么上不予受理审批。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预售条件和单体工程建设进度 确定重点监管资金拨付节点,但首次拨付节点不得早于主体 工程士0. 00o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应当按照 主管部门确定的拨付节点提出用款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 材料:(一)颍上县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申请表;(二)工程建设进度相关证明材料及影像资料;(三)监管账户对账单;(四)开发企业拟向本工程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

10、位或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支付款项的, 提供合同及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提前支 付上述单位相关款项的,提供付款证明;(五)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主管部门在受理开发企业重点监管资金使用 申请后,应当进行必要的现场查勘,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颍上县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申请表审核,符合使用条件 的,提出用款和审核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用款意见, 应在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颍上县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申请表中应当明确资金 拨付额度及方向。开发企业按照本方法第十七条规定提供付 款证明的,应将相应额度的资金拨付至其指定的银行账户; 提供拟付款证明的,应将相应额度的资金拨付至

11、施工、材料 设备供应或者有关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第十九条当预售工程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时,主管部门 应全面接管预售监管账户或建立政府监管账户,实施封闭管 理,保障账户资金平安,优先用于本工程工程建设;监管银 行应当积极予以配合。第四章预售资金监管的解除第二十条 预售商品房取得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开发企 业凭综合查验合格证明向主管部门和监管银行申请注销监 管账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开发企业到监管银行办理商品 房预售资金结算手续并注销其监管账户。第二十一条 开发企业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的,应当 向颍上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注销申请书,主管部 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符合解除 监管条

12、件的,由主管部门签署审核同意解除意见,监管银行 按照主管部门同意解除意见解除资金监管。第二十二条 开发企业和购房人之间解除商品房预售合 同的,应共同到主管部门申请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 案,审核准予撤销的,共同出具颍上县商品房预售资金拨 付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监管银行按照审核意 见,将监管资金退回购房人指定的交易资金结算个人账户和 贷款银行账户。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均要安排专人负责监管系统 的操作、管理,科学设置岗位,做到相互监督,且应保证系 统的正常使用,做到监管系统操作的日常化。主管部门应当 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做好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建立预售项 目巡查制度;开发

13、企业应通过网络实时上传房屋销售、销售 款入账情况;监管银行应当严格按照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指定专人负责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做好监管账户监控, 定期与主管部门进行对账,配合主管部门开展预售资金监管 执法检查工作。发现开发企业存在违规挪用重点监管额度内 资金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拨付并告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要及时作出处理。第二十四条有关部门依法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或扣划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应当向有关部门说明监管账 户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性质及用途,同时书面告知主管部门 和被监管预售资金的开发企业,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 执行措施 确保商品房预售

14、资金用于工程建设的通知(法202212 号)。第二十五条 开发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责 令其限期整改,并可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记入企业信用档 案,逾期未改正的可暂停其商品房预售和合同网签备案,造 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一)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二)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三)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四)提供虚假材料的;(五)其他违反本方法或监管协议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监管银行未经主管部门核实同意擅自拨付 重点监管额度内资金的,应当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 依法承当相应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 以“提供商票”等其它方式协助开发企业超额超前支取商品 房预售款等违规支取预售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责 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信息 系统,并向社会公示。第二十八条主管部门和监管银行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 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那么第二十九条.本通知未尽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第三十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施 行后原颍上县房地产管理局2007年9月28日关于印发 颍上县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细那么的通知(颍房发2007) 5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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