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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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丈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法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 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工程建设,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 预售资金的收入和支出、使用,适用于本方法。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购人 在所购商品房未办理初始登记前,按合同约定支付给预售 人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保证 金等。本方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 业。本方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

2、人。第四条 县房地产管理局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 主管部门,负责本方法的实施。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 应当在县内商业银行中选择一家作为开户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并与县房地产管理局、行签订商品 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楼部醒目位置公示预售资 金监管行及专用账户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监管 银行及专用账户信息,以便监管部门及预购人监督、查询 和使用。一个商品房工程只能开设一个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 企业有多个商品房工程的,应当分别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 专用账户。专用账户设立后,原那么上不能更改,确需变更 的,

3、应当与原开户行、县房地产管理局就终止原监管协议 达成一致,应明确原监管账户的结余资金转入新开户行, 再与新开户行、县房地产管理局重新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 监管协议。(三)预售人在填写县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商品房 预售款缴款单后,由预购人直接到预售人开设的商品房预 售款专用账户行缴款,并将行的进帐单回执交给预售人做 帐。(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预购人支付的商品 房预售资金,所有商品房预售资金须全额存入专用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时,应当同 时附行出具给预购人的购房款存入专用账户的凭证。(五)各行和住房公积金部门在发放预购人商品房按揭 贷款时,应直接将该贷款划入指定

4、的预售款专用账户。(六)预售人凭监管银行的缴款回执向预购人开据购房 票据,并在5日内报县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第六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时,应向县 房地产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1、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表;2、用款计划;3、预售资金用于与预售工程相关的支出证明材料。用 于支付工程款的,提供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 和施工单位的用款申请;用于支付购买工程建设必需的建 筑材料、设备款项的,提供与供应商签订的购销合同;用 于支付法定税费的,根据缴纳税费通知予以核准用款;用 于与预售工程相关的其它支出,预售人应提交县房地产管 理局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二)县房

5、地产管理局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用款申请 后,按以下程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答复:1、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资料;2、核定用款额度;3、组织现场查看施工进度。同意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出具核准意见,银行凭 核准意见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手续;不同意使用的, 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县房地产管理局不予办理用款手续:1、已拨付款项未专款专用;2、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金超出用款额度;3、收款单位、用途等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四)县房地产管理局加强对预售工程的巡查,已批准 使用预售资金的工程,要每月巡视工程进度一次,并记录 相关情况。对工程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的房

6、地产开发企业, 实行重点监管。第七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撤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撤销商品房预 售资金的监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书面申请;(二)预售商品房已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证明材料;(三)施工单位出具未欠工程款的证明。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 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申请人可向银行办理结算手续,注 销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同意并书面说明原因。撤销监管后,原签定的古丈县商品房预 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终止执行。第八条 罚那么(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缴存、使用商品房预售 资金的,由县房地产管理局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 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二)各行未履行古丈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约定的监管义务的,县房地产管理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和古丈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的约定,要求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县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的监管操作 细那么由房产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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