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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茶饮料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1.1 适用范围适用于茶饮料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茶饮料。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产品种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1.2 产品种类茶饮料包括茶饮料(茶汤)、茶浓缩液、调味茶饮料、复(混)合茶饮料。1.3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茶饮料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茶饮料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8-11。表8-11 茶饮料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年销售额/万元1000010000且100010001.4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
2、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
3、着色剂的测定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T 5009.139 饮料中咖啡因的测定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GB/T 5009.141 食品中诱惑红的测定GB 10789 饮料通则GB 19296 茶饮料卫生标准GB/T 21733 茶饮料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SN/T 1743 食品中的诱惑红、酸性红、亮蓝、日落红的含量检测 高效液相色谱法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1.5 抽样1.1.1
4、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1.1.2 抽样方法及数量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独立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10瓶(听)(总量不少于2L),所抽样品4/5为检验样品,1/5为复检用备用样品(由检验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取的样品量应满足检验和
5、复检需要。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检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1.1.3 样品处置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1.1.4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检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检产品的类型。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
6、茶饮料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1.6 检验要求1.6.1 检验项目茶饮料检验项目见表8-12。表8-12 茶饮料检验项目a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茶多酚GB 10789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T 21733附录A2咖啡因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T 5009.1393铅GB 2762GB 5009.124苯甲酸GB 2760GB/T 5009.29GB/T 234955山梨酸GB 2760GB/T 5009.29GB/T 234956糖精钠GB 2760GB/T 5009.28GB/T 234957环己基氨基磺酸钠
7、(甜蜜素)GB 2760GB/T 5009.978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GB 2760GB/T 5009.1409合成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苋菜红、亮蓝、诱惑红)bGB 2760GB/T 5009.35GB/T 5009.141SN/T 174310菌落总数GB 19296GB/T 4789.2111大肠菌群GB 19296GB/T 4789.2112霉菌GB 19296GB/T 4789.2113酵母GB 19296GB/T 4789.2114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GB 29921GB/T 4789.21GB 4789.4GB 4789.10第二法15商业无菌cGB 1
8、9296GB 4789.26注:a. 序号1-15为抽检项目。b. 视产品具体色泽而定。c. 仅适用于以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罐装产品。1.6.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1.7 判定原则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1.7.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1.7.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GB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监测项目出具监测检验报告,仅提供检验数据,不作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