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类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豆类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doc(5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豆类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1.1 适用范围适用于豆类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黄豆。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产品种类、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1.2 产品种类黄豆。1.3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GB/T 5009.138 食品中镍的测定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GB/T 21918 食品中硼酸的测定1.4 抽样1.4.1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或散装产品。1.
2、4.2抽样方法及数量预包装产品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内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随机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或在餐饮企业的厨房、库房随机抽取同一批次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至少抽取4个以上的独立包装,抽样数量不得少于2kg。所抽样品1/2作为检验样品, 1/2作为备用样品。另取抽取至少1个完整包装单独封样作为确认样品。确认样品封存在抽样单位,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散装产品 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或在餐饮企业的厨房、库房随机抽取。
3、抽样数量不得少于2kg。所抽样品1/2作为检验样品, 1/2作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1.4.3样品处置检验样品、备用样品、确认样品分别装入密闭性能良好,清洁无污染的样品袋内(散装产品应装于受检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分别密封,由抽样人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
4、过程中不会破损。1.4.4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型。1.5 检验要求1.5.1检验项目检验项目见表17-1。表17-1豆类检验项目a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黄曲霉毒素B1,B2,G1,G2总量GB/T 189792镍(以Ni计)GB/T5009.1383硼(以B计)GB/T 21918(第二法)注:a. 检验项目均为监测项目。1.5.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并按样品的储藏要求入库保存。1. 6 判定原则监测项目出具监测检验报告,仅提供检验数据,不做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