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地下矿山通风防尘安全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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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企业地下矿山通风防尘安全规程1.1 井下空气1.1.1 井下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空气成分(按体积计算),氧气应不低于20,二氧化碳应不高于0.5。1.1.2 入风井巷和采掘工作面的风源含尘量,应不超过0.5mg/m3。1.1.3 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接触限值应不超过GBZ 2的规定。1.1.4 含铀、钍等放射性元素的矿山,井下空气中氡及其子体的浓度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1.1.5 矿井所需风量,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取其中最大值: 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供风量应不少于每人4 m3/min; 按排尘风速计算,硐室型采场最低风速应不小于0.15m/s,巷道型采场和掘进巷道

2、应不小于0.25m/s;电耙道和二次破碎巷道应不小于0.5m/s;箕斗硐室、破碎硐室等作业地点,可根据具体条件,在保证作业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接触限值符合GBZ 2规定的前提下,分别采用计算风量的排尘风速; 有柴油设备运行的矿井,按同时作业机台数每千瓦每分钟供风量4m3计算。1.1.6 采掘作业地点的气象条件应符合表7的规定,否则,应采取降温或其他防护措施。 1.1.7 进风井巷冬季的空气温度,应高于2;低于2时,应有暖风设施。不应采用明火直接加热进入矿井的空气。 在严寒地区,主要井口(所有提升井和作为安全出口的风井)应有保温措施,防止井口及井筒结冰。如有结冰,应及时处理,处理结冰时应通知井口

3、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附近的人员撤离,并做好安全警戒。 有放射性的矿山,不应利用老窿(巷)预热和降温。1.1.8 井巷断面平均最高风速应不超过表8的规定。表8 井巷断面平均最高风速规定 1.2 通风系统1.2.1 矿井应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对于自然风压较大的矿井,当风量、风速和作业场所空气质量能够达到1.1的规定时,允许暂时用自然通风替代机械通风。 应根据生产变化,及时调整矿井通风系统,并绘制全矿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图应标明风流的方向和风量、与通风系统分离的区域、所有风机和通风构筑物的位置等。 井下采用硐室爆破时,应专门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措施,并经主管矿长批准执行。1.2.2 矿井通风系统的有效风量

4、率,应不低于60%。1.2.3 采场形成通风系统之前,不应进行回采作业。 矿井主要进风风流,不得通过采空区和塌陷区,需要通过时,应砌筑严密的通风假巷引流。 主要进风巷和回风巷,应经常维护,保持清洁和风流畅通,不应堆放材料和设备。1.2.4 进入矿井的空气,不应受到有害物质的污染。放射性矿山出风井与入风井的间距,应大于300 m。从矿井排出的污风,不应对矿区环境造成危害。1.2.5 箕斗井不应兼作进风井。混合井作进风井时,应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以保证风源质量。 主要回风井巷,不应用作人行道。1.2.6 各采掘工作面之间,不应采用不符合1.1要求的风流进行串联通风。 井下破碎硐室、主溜井等处的污风

5、,应引入回风道。 井下炸药库,应有独立的回风道。充电硐室空气中氢气的含量,应不超过0.5(按体积计算)。 井下所有机电硐室,都应供给新鲜风流。1.2.7 采场、二次破碎巷道和电耙巷道,应利用贯穿风流通风或机械通风。电耙司机应位于风流的上风侧。1.2.8 采空区应及时密闭。采场开采结束后,应封闭所有与采空区相通的影响正常通风的巷道。1.2.9 通风构筑物(风门、风桥、风窗、挡风墙等)应由专人负责检查、维修,保持完好严密状态。主要运输巷道应设两道风门,其间距应大于一列车的长度。手动风门应与风流方向成8085的夹角,并逆风开启。1.2.10 风桥的构造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风量超过20m3/s时

6、,应设绕道式风桥;风量为10m3/s20m3/s时、可用砖、石、混凝土砌筑;风量小于10m3/s时,可用铁风筒; 木制风桥只准临时使用; 风桥与巷道的连接处应做成弧形。1.3 主扇1.3.1 正常生产情况下,主扇应连续运转。当井下无污染作业时,主扇可适当减少风量运转;当井下完全无人作业时,允许暂时停止机械通风。当主扇发生故障或需要停机检查时,应立即向调度室和主管矿长报告,并通知所有井下作业人员。1.3.2 每台主扇应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施。1.3.3 主扇应有使矿井风流在10min内反向的措施。当利用轴流式风机反转反风时,其反风量应达到正常运转时风量的60以

7、上。 每年至少进行1次反风试验,并测定主要风路反风后的风量。 采用多级机站通风系统的矿山,主通风系统的每1台通风机都应满足反风要求,以保证整个系统可以反风。 主扇或通风系统反风,应按照事故应急预案执行。1.3.4 主扇风机房,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的仪表。每班都应对扇风机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运转记录。有自动监控及测试的主扇,每2周应进行1次自控系统的检查。1.4 局部通风1.4.1 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1.4.2 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通风应不超过10m;抽出式通风应不超过5m;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的

8、出口应不超过10m,抽出风筒的入口应滞后压入风筒的出口5m以上。1.4.3 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应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应连续运转。1.4.4 停止作业并已撤除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通风的采场、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应设栅栏和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若需要重新进入,应进行通风和分析空气成分,确认安全方准进入。1.4.5 风筒应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避免车碰和炮崩,并应经常维护,以减少漏风,降低阻力。1.5 防尘措施1.5.1 凿岩应采取湿式作业。缺水地区或湿式作业有困难的地点,应采取干式捕尘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1.5.2 湿式凿岩时,凿岩机的最小供水量,应满足凿岩除尘的要求。1.5.3 爆破后和装卸矿(岩)时,应进行喷雾洒水。凿岩、出碴前,应清洗工作面10m内的巷壁。进风道、人行道及运输巷道的岩壁,应每季至少清洗1次。1.5.4 防尘用水,应采用集中供水方式,水质应符合卫生标准要求,水中固体悬浮物应不大于150mg/L,pH值应为1.58.5。贮水池容量,应不小于一个班的耗水量。1.5.5 接尘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防尘口罩的阻尘率应达到I级标准要求(即对粒径不大于5m的粉尘,阻尘率大于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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