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地下矿山安全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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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企业地下矿山安全规程1.1 矿山井巷1.1.1 一般规定1.1.1.1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应遵守GBJ213的规定。1.1.1.2 井巷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基建期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生产期则由矿山企业自行编制。 施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作业,保证工程的规格质量。1.1.1.3 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 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m的,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 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井巷的分

2、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均应熟悉安全出口。1.1.1.4 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不依赖的罐笼设备、且提升机均为双回路供电的竖井,可作为安全出口而不必设梯子间。其他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应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1.1.1.5 井下存在跑矿危险的作业点,应设置确保人员安全撤离的通道。1.1.1.6 竖井梯子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 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大于8m; 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错开布置,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0.7m和0.6m; 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m; 梯子宽度不小于0.4m,梯蹬

3、间距不大于0.3m; 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完全隔开。1.1.1.7 行人的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有效宽度,不小于1.0m; 有效净高,不小于1.9m; 斜井坡度为1015时,设人行踏步;1535时,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5时,设梯子; 有轨运输的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宜设坚固的隔离设施;未设隔离设施的,提升时不应有人员通行。1.1.1.8 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7m;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8m; 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均不小于1.0m; 井底车场矿车摘挂钩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

4、于1.0m; 带式输送机运输的巷道,不小于1.0m。1.1.1.9 无轨运输的斜坡道,应设人行道或躲避硐室。行人的无轨运输水平巷道,应设人行道。 人行道的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 m,有效宽度不小于1.2m。 躲避硐室的间距,在曲线段不超过15m,在直线段不超过30m。躲避硐室的高度不小于1.9 m,深度和宽度均不小于1.0m。躲避硐室应有明显的标志,并保持干净、无障碍物。1.1.1.10 在水平巷道和斜井中,有轨运输设备之间以及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0.3m;带式输送机与其他设备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0.4m;无轨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0.6m。1.1.2 竖井掘

5、进1.1.2.1 表土层掘进,应遵守下列规定: 井内设梯子,不应使用简易提升设施升降人员; 在含水表土层施工时,应及时架设、加固井圈,加固密集背板并采取降低水位措施,防止井壁砂土流失导致空帮; 在流砂、淤泥、砂砾等不稳固的含水层中施工时,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1.1.2.2 竖井施工时,应采取防止物件下坠的措施。井口应设置临时封口盘,封口盘上设井盖门。井盖门两端应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的结构应坚固严密。卸碴设施应严密,不允许向井下漏碴、漏水。井内作业人员携带的工具、材料,应拴绑牢固或置于工具袋内。不应向(或在)井筒内投掷物料或工具。1.1.2.3 竖井施工应采用双层吊盘作业。升降吊盘之前,应

6、严格检查绞车、悬吊钢丝绳及信号装置,同时撤出吊盘下的所有作业人员。移动吊盘,应有专人指挥,移动完毕应加以固定,将吊盘与井壁之间的空隙盖严,并经检查确认可靠,方准作业。1.1.2.4 下列情况,作业人员应佩带安全带,安全带的一端应正确拴在牢固的构件上: 拆除保护岩柱或保护台; 在井筒内或井架上安装、维修或拆除设备; 在井筒内处理悬吊设备、管、缆,或在吊盘上进行作业; 乘坐吊桶; 爆破后到井圈上清理浮石; 井筒施工时的吊泵作业; 在暂告结束的中段井口进行支护、锁口作业。1.1.2.5 用吊桶提升,应遵守下列规定: 关闭井盖门之前,不应装卸吊桶或往钩头上系扎工具或材料; 吊桶上方应设坚固的保护伞;

7、井盖门应有自动启闭装置,以便吊桶通过时能及时打开和关闭;井架上应有防止吊桶过卷的装置,悬挂吊桶的钢丝绳应设稳绳装置; 吊桶内的岩碴,应低于桶口边缘0.1m,装入桶内的长物件应牢固绑在吊桶梁上; 吊桶上的关键部件,每班应检查一次; 吊桶运行通道的井筒周围,不应有未固定的悬吊物件; 吊桶应沿导向钢丝绳升降;竖井开凿初期无导向绳时,或吊盘下面无导向绳部分,其升降距离不应超过40m; 乘坐吊桶人数应不超过规定人数,乘桶人员应面向桶外,不应坐在或站在吊桶边缘;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应乘人; 不应用自动翻转式或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抢救伤员时例外); 吊桶提升人员到井口时,待出车平台的井盖门关闭、吊桶停稳后,人

8、员方可进出吊桶; 井口、吊盘和井底工作面之间,应设置良好的联系信号。1.1.2.6 用抓岩机出碴,应遵守下列规定: 作业前详细检查抓岩机各部件和悬吊的钢丝绳; 爆破后,工作面应经过通风、洒水、处理浮石、清扫井圈和处理盲炮,方可进行抓岩作业; 不得抓取超过抓岩机能力的大块岩石; 抓岩机卸岩时,吊桶附近不得有人; 不得用手从抓岩机叶片下取岩块; 升降抓岩机,应有专人指挥; 抓岩机临时停用时,应用绞车提升到安全高度,井底有人作业时,不应单用气缸上举抓岩机。1.1.2.7 竖井施工时,应设悬挂式金属安全梯。安全梯的电动绞车能力应不小于5t,并应设有手动绞车,以备断电时提升井下人员。若采用具备电动和手动

9、两种性能的安全绞车悬吊安全梯,则不必设手动绞车。1.1.2.8 井筒内每个作业地点,均应设有独立的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装置通达井口。掘进与砌壁平行作业时,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发出的信号,应有明显区别,并指定专人负责。应设井口信号工,整个信号系统,应由井口信号工与卷扬机房和井筒工作面联系。1.1.2.9 井筒延深时,应用坚固的保护盘或在井底水窝下留保安岩柱,将井筒的延深部分与上部作业中段隔开。采出岩柱或撤出保护盘,应进行专门的施工设计,并经主管矿长批准方可施工。1.1.3 斜井、平巷掘进1.1.3.1 斜井、平巷地表部分开口的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及时进行支护和砌筑挡墙。1.1.3.2 用装岩

10、机、耙斗装岩机、铲运机、装运机或人工出碴之前,应检查和处理工作面顶、帮的浮石。在斜井中移动耙斗装岩机时,下方不应有人。1.1.3.3 斜井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井口应设与卷扬机联动的阻车器; 井颈及掘进工作面上方应分别设保险杠,并有专人(信号工)看管,工作面上方的保险杠应随工作面的推进而经常移动; 斜井内人行道一侧,每隔30m50m设一躲避硐; 井下设电话和声光兼备的提升信号。1.1.3.4 斜坡道及平巷采用无轨设备施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施工中应遵守1.1.1.9、1.2.3.2、1.4.1和1.4.4的规定; 使用无轨移动设备施工,应遵守1.3.1.17的规定; 井下无轨移动设备作业,

11、应保证刹车系统、灯光系统、警报系统齐全有效。1.1.4 天井、溜井掘进1.1.4.1 采用普通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架设的工作台,应牢固可靠; 及时设置安全可靠的支护棚,并使其至工作面的距离不大于6m; 掘进高度超过7m时,应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和溜碴间等设施,梯子间和溜碴间用隔板隔开;上部有护棚的梯子可视作梯子间; 天井、溜井应尽快与其上部平巷贯通,贯通前宜不开或少开其他工程;需要增开其他工程时,应加强局部通风措施; 天井掘进到距上部巷道约7m时,测量人员应给出贯通位置,并在上部巷道设置警戒标志和围栏; 溜碴间应保留不少于一茬炮爆下的矿岩量,不应放空。1.1.4.2 用吊罐法掘进天

12、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上罐前,检查吊罐各部件的连接装置、保护盖板、钢丝绳、风水管接头,以及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设施等是否完善、牢固,如有损坏或故障,经处理后方准作业; 吊罐提升用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3,任何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数不超过钢丝总数的5,磨损不超过原直径的10; 吊罐应装设由罐内人员控制的升、降、停的信号操纵装置; 信号通讯、电源控制线路,不应和吊罐钢丝绳共设在一个吊罐孔内; 升降吊罐时,应认真处理卡帮和浮石;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并站在保护盖板内,头部不应接触罐盖和罐壁;升降完毕,立即切断吊罐稳车电源,绑紧制动装置; 不应从吊罐上往下投掷工具或材料; 天井中心孔偏斜率应不大于0.5

13、; 吊罐绞车应锁在短轨上,并与巷道钢轨断开; 检修吊罐应在安全地点进行; 天井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应加强上部巷道的通风和警戒。1.1.4.3 用爬罐法掘进天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爬罐运行时,人员应站在罐内,遇卡帮或浮石,应停罐处理; 爬罐行至导轨顶端时,应使保护伞接近工作面,工作台接近导轨顶端; 正常情况下,不应利用自重下降; 运送导轨应用装配销固定;安装导轨时,应站在保护伞下将浮石处理干净,再将导轨固定牢靠; 及时擦净制动闸上的油污; 其他安全事项,应遵守1.1.4.2的有关规定。1.1.5 井巷支护1.1.5.1 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应进行支护。在松软或流砂岩层中掘进,永久性支护至掘进

14、工作面之间,应架设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1.1.5.2 需要支护的井巷,支护方法、支护与工作面间的距离,应在施工设计中规定;中途停止掘进时,支护应及时跟至工作面。1.1.5.3 架设木支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不应使用腐朽、蛀孔、软杂木和劈裂的坑木。永久支护坑木,应进行防腐处理; 支架架设后,应在接榫附近用木楔将梁、柱与顶、帮之间楔紧。顶、两帮的空隙应塞紧,梁、柱接榫处应用扒钉固定; 斜井支架应有下撑和拉杆;坡度大于30的斜井,永久性棚架之间应架设撑柱; 柱窝应打在稳定的岩石上; 爆破前,靠近工作面的支架,应加固; 发现棚腿歪斜、压裂、顶梁折断或坑木腐烂等,应及时更换、修复。1.1.5.4 井巷

15、砌碹支模,应遵守下列规定: 砌碹前拆除原有支架时,应及时清理顶、帮浮石,并采取临时护顶措施;砌碹后应将顶、帮空隙填实; 木碹胎间距超过1m、金属碹胎间距超过2m,应进行中间加固; 跨度大于4m的巷道架设碹胎,金属碹胎各节点应用螺栓连结,木碹胎的各节点应牢固可靠; 碹胎的强度,应具有不小于3倍支撑重量的安全系数; 碹胎的下弦,不应支撑工作台。1.1.5.5 竖井砌碹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竖井的永久性支护与掘进工作面之间,应安设临时井圈,井圈及背板应用楔子塞紧;永久性支护架及临时井圈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 用普通凿井法穿过表土层、松软岩层或流砂层时,临时井圈应紧靠工作面,并

16、应加固;圈后背板要严密,并及时砌碹;砌碹前,每班要有专人检查地表和井圈后的表土、岩层、流砂的移动及流失情况,发现险兆,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竖井的砌碹,应保持碹壁平整、接口严密;岩帮与碹壁之间的空隙,应用碎石填满,并用砂浆灌实;碹外有涌水时应用导管引出,砌碹完毕,应进行封水。1.1.5.6 喷锚支护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的设计和施工,应遵守GB50086的规定; 采用锚杆、喷浆或喷射混凝土支护,应有专门设计;喷锚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形式、角度,喷体厚度、强度等,应在设计中规定; 砂浆锚杆的眼孔应清洗干净,灌满灌实; 锚杆应做拉力试验,喷体应做厚度

17、和强度检查;在井下进行锚固力试验,应有安全措施; 锚杆的托板应紧贴巷壁,并用螺母拧紧; 处理喷射管路堵塞时,应将喷枪口朝下,不应朝向人员; 在松软破碎的岩层中进行喷锚作业,应打超前锚杆,进行预先护顶;在动压巷道,应采用喷锚与金属网联合支护方式;在有淋水的井巷中喷锚,应预先做好防水工作; 喷锚作业,应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和配备良好的照明。1.1.5.7 胶结充填体中的二次掘进,应待胶结充填体达到规定的养护期和强度后方准进行,同时应架设可靠的支护。1.1.6 井巷维护和报废1.1.1.1 对所有支护的井巷,均应进行定期检查。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

18、采矿巷道,应每班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1.1.1.2 维修主要提升井筒、运输大巷和大型硐室,应有经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1.1.1.3 维修斜井和平巷,应遵守下列规定: 平巷修理或扩大断面,应首先加固工作地点附近的支架,然后拆除工作地点的支架,并做好临时支护工作的准备; 每次拆除的支架数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密集支架的拆除,一次应不超过两架; 撤换松软地点的支架,或维修巷道交叉处、严重冒顶片帮区,应在支架之间加拉杆支撑或架设临时支架; 清理浮石时,应在安全地点操纵工具; 维修斜井时,应停止车辆运行,并设警戒和明显标志; 撤换独头巷道支架时,里边不应有人。1.1.

19、1.4 维修竖井,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应在坚固的平台上作业,平台上应有保护设施和联络信号,工作平台与中段平巷之间应有可靠的通讯联络方式; 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 作业前,应将各中段马头门及井框上的浮石清理干净; 各中段的马头门应设专人看管。1.1.1.5 报废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应及时封闭。封闭之前,入口处应设有明显标志,禁止人员入内。报废的竖井、斜井和平巷,地面入口周围还应设有高度不低于1.5m的栅栏,并标明原来井巷的名称。1.1.1.6 废竖井和倾角30以上的废斜井,其支护材料不应回收,如必须回收,应有经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倾角30以下的废斜井或废平巷的支护材料回

20、收,应由里向外进行。1.1.1.7 修复废旧井巷,应首先了解井巷本身的稳定情况及周围构筑物、井巷、采空区等的分布情况,废旧井巷内的空气成分,确认安全方可施工。1.1.1.8 修复被水淹没的井巷时,对陆续露出的部分,应及时检查支护,并采取措施防止有害气体和积水突然涌出。1.1.7 防坠1.1.7.1 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或金属网,并应设置阻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井筒与水平大巷连接处,应设绕道,人员不得通过提升间。1.1.7.2 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应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1.1.7.3 在竖井、天井

21、、溜井和漏斗口上方作业,以及在相对于坠落基准面2m及以上的其他地点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或者在作业点下方设防坠保护平台或安全网。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1.2 地下开采1.2.1 一般规定1.2.1.1 地下采矿,应按设计要求进行。1.2.1.2 每个采区(盘区、矿块),均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经上、下巷道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安全出口应稳固,并根据需要设置梯子。1.2.1.3 矿柱回采和采空区处理方案,应在回采设计中同时提出;中段矿房回采结束,应及时回采矿柱,矿柱回采速度应与矿房回采速度相适应;矿柱回采应采取后退式回采方式,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1.2.1.4 应严格保持矿柱(

22、含顶柱、底柱和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以保证其在整个利用期间的稳定性。1.2.1.5 溜矿井不应放空。不合格的大块矿石、废旧钢材、木材和钢丝绳等杂物,不应放入井内,以防堵塞。溜井口不准有水流入。 人员不应直接站在溜井、漏斗的矿石上或进入溜井与漏斗内处理堵塞。采用特殊方法处理堵塞,应经主管矿长批准。1.2.1.6 采场放矿作业出现悬拱或立槽时,人员不应进入悬拱、立槽下方危险区进行处理。1.2.1.7 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应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的支护,应及时修复,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 回采作业,应事先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

23、方准进行。不应在同一采场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作业中发现冒顶预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面积冒顶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在井下处理浮石时,应停止其他妨碍处理浮石的作业。 井下潜在或已发生危及作业人员健康或安全的危险状态,而当班作业结束前来不及消除时,应由当班负责人作好书面记录,内容包括危险状况和所采取处理措施。下一班负责人在本班作业人员开始位于危险区的作业前,应确认上一班的记载内容,并对可能受其影响的作业人员提醒危险状况、已采取的处理措施、为消除危险状态应做的工作。1.2.1.8 应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1.2.1.9 工

24、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应遵守下列规定: 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地压管理,及时进行现场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应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地表塌陷区应设明显标志和栅栏,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应封闭,人员不应进入塌陷区和采空区。1.2.1.10 采用留矿法、空场法采矿的矿山,应采取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较小、较薄和孤立的采空区,是否需要及时处理,由主管矿长决定。1.2.1.11 矿井停电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井下不应爆破,内燃设备应停止作业。1.2.1.12 井下爆破,应遵守GB6722的规定。1.2.2 采矿方法1.2.

25、2.1 采用全面采矿法、房柱采矿法采矿,回采过程中应认真检查顶板,处理浮石,并根据顶板稳定情况,留出合适的矿柱。1.2.2.2 采用横撑支柱法采矿,横撑支护材料应有足够的强度,一端应紧紧插入底板柱窝;搭好平台方准进行凿岩;人员不应在横撑上行走;采幅宽度应不超过3m。1.2.2.3 采用分段法采矿,应遵守下列规定: 除作为回采、运输、充填和通风的巷道外,不得在采场顶柱内开掘其他巷道; 上下中段的矿房和矿柱宜相对应,规格也宜相同;1.2.2.4 采用浅孔留矿法采矿,应遵守下列规定: 开采第一分层之前,应将下部漏斗和喇叭口扩完,并充满矿石; 每个漏斗应均匀放矿,发现悬空应停止其上部作业,并经妥善处理

26、,方准继续作业; 放矿人员和采场内的人员应密切联系,在放矿影响范围内不应上下同时作业; 每一回采分层的放矿量,应控制在保证凿岩工作面安全操作所需高度,作业高度不宜超过2m。1.2.2.5 采用壁式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悬顶、控顶、放顶距离和放顶的安全措施,应在设计中规定; 放顶前应进行全面检查,以确保出口畅通、照明良好和设备安全; 放顶时,人员不应在放顶区附近的巷道中停留; 在密集支柱中,每隔3m5m应有一个宽度不小于0.8m的安全出口,密集支柱受压过大时,应及时采取加固措施; 放顶若未达到预期效果,应作出周密设计,方可进行二次放顶; 放顶后,应及时封闭落顶区,禁止人员入内; 多层矿体

27、分层回采时,应待上层顶板岩石崩落并稳定后,才准回采下部矿层; 相邻两个中段同时回采时,上中段回采工作面应比下中段工作面超前一个工作面斜长的距离,且应不小于20m; 撤柱后不能自行冒落的顶板,应在密集支柱外0.5m处,向放顶区重新凿岩爆破,强制崩落; 机械撤柱及人工撤柱,应自下而上、由远而近进行;矿体倾角小于10的,撤柱顺序不限。1.2.2.6 采用有底柱分段崩落法和阶段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采场电耙道应有独立的进、回风道;电耙的耙运方向,应与风流方向相反; 电耙道间的联络道,应设在入风侧,并在电耙绞车的侧翼或后方; 电耙道放矿溜井口旁,应有宽度不小于0.8m的人行道; 未经修复的电耙道

28、,不准出矿; 采用挤压爆破时,应对补偿空间和放矿量进行控制,以免造成悬拱; 拉底空间应形成厚度不小于3m4m的松散垫层; 采场顶部应有厚度不小于崩落层高度的覆盖岩层,若采场顶板不能自行冒落,应及时强制崩落,或用充填料予以充填。1.2.2.7 采用无底柱分段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回采工作面的上方,应有大于分段高度的覆盖岩层,以保证回采工作的安全;若上盘不能自行冒落或冒落的岩石量达不到所规定的厚度,应及时进行强制放顶,使覆盖岩层厚度达到分段高度的二倍左右; 上下两个分段同时回采时,上分段应超前于下分段,超前距离应使上分段位于下分段回采工作面的错动范围之外,且应不小于20m; 分段联络道应有

29、足够的新鲜风流; 各分段回采完毕,应及时封闭本分段的溜井口。1.2.2.8 采用分层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每个分层进路宽度应不超过3m,分层高度应不超过3.5m; 上下分层同时回采时,应保持上分层(在水平方向上)超前相邻下分层15m以上; 崩落假顶时,人员不应在相邻的进路内停留; 假顶降落受阻时,不应继续开采分层;顶板降落产生空硐时,不应在相邻进路或下部分层巷道内作业; 崩落顶板时,不得用砍伐法撤出支柱;开采第一分层时,不得撤出支柱; 顶板不能及时自然崩落的缓倾斜矿体,应进行强制放顶; 凿岩、装药、出矿等作业,应在支护区域内进行; 采区采完后,应在天井口铺设加强假顶; 采矿应从矿块一侧

30、向天井方向进行,以免形成通风不良的独头工作面;当采掘接近天井时,分层沿脉(穿脉)应在分层内与另一天井相通; 清理工作面,应从出口开始向崩落区进行。1.2.2.9 采用自然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编制放矿计划,严格进行控制放矿;应使崩落面与崩落下的松散物料面之间的空间高度适当,防止产生空气冲击波伤害人员和破坏设施; 雨季出矿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暴雨产生泥石流伤人; 尽量少用裸露药包进行二次破碎。1.2.2.10 采用充填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采场应有良好的照明;顺路行人井、溜矿井、泄水井(水砂充填用)和通风井,均应保持畅通; 采用上向分层充填法采矿,应预先进行充填井及其联络道施

31、工,然后进行底部结构及拉底巷道施工,以便创造良好的通风条件;当采用脉内布置溜矿井和顺路行人井时,不应整个分层一次爆破落矿; 每一分层回采完毕后应及时充填,上向充填法最后一个分层回采完毕后应严密接顶;下向充填法每一分层均应接顶密实; 在非管道输送充填料的充填井下方,人员不得停留和通行;充填时,各工序之间应有通讯联络; 顺路行人井、放矿井,应有可靠的防止充填料泄漏的背垫材料,以防堵塞及形成悬空;采场下部巷道及水沟堆积的充填料,应及时清理; 充填料应无毒无害; 采用下向胶结充填法采矿,采场两帮底角的矿石应清理干净; 用组合式钢筒作顺路天井(行人、滤水,放矿)时,钢筒组装作业前应在井口悬挂安全网; 采

32、用人工间柱上向分层充填法采矿,相邻采场应超前一定距离; 矿柱回采应与矿房回采同时设计。1.2.2.11 回采矿柱,应遵守下列规定:回采顶柱和间柱,应预先检查运输巷道的稳定情况,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采用胶结充填采矿法时,应待胶结充填体达到要求强度,方可进行矿柱回采; 回采未充填的相邻两个矿房的间柱时,不得在矿柱内开凿巷道; 所有顶柱和间柱的回采准备工作,应在矿房回采结束前做好(嗣后胶结充填采空区除外); 除装药和爆破工作人员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未充填的矿房顶柱内的巷道和矿柱回采区; 大量崩落矿柱时,在爆破冲击波和地震波影响半径范围内的巷道、设备及设施,均应采取安全措施;未达到预期崩落效果的,

33、应进行补充崩落设计。1.2.2.12 地下原地浸出采矿,应保持抽液量与注液量基本平衡,加强对监测井的观测,防止酸性溶液渗到溶浸区以外,污染地下水。污染严重的,应停止其溶浸作业,并做好后续的处理工作。1.2.2.13 地下原地爆破浸出,应遵守下列规定: 布液系统应防止跑、冒、滴、漏,避免酸液伤人; 采场拉底空间形成后,应在底部铺设不小于0.5m厚的混凝土隔层,并向集液巷形成一定的斜坡,混凝土隔层上应铺一层防水防酸隔离层; 井下浸出液收集及输送应密闭,宜采用管道输送; 采场矿堆溶浸结束并滤干后,应及时进行清水洗堆和中和处理,直至流出液pH值达到78; 浸出结束,应严密封堵通往采场的通道。1.2.3

34、 采矿机械1.2.3.1 采用电耙绞车出矿,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有良好照明; 绞车前部应有防断绳回甩的防护设施; 电耙运行时,耙道内或尾部不应有人; 绞车开动前,司机应发出信号; 电耙运行时,人员不应跨越钢丝绳; 电耙停止运行时,应使钢丝绳处于松弛状态。1.2.3.2 采用无轨装运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出矿巷道中运行的车辆遇到人员,应停车让人通过; 运输巷道的底板应平整、无大块,巷道的坡度应小于设备的爬坡能力,弯道的曲线半径应符合设备的要求; 不应用铲斗或站在铲斗内处理浮石,不得用铲斗破大块; 人员不应从升举的铲斗下方通过或停留; 溜矿井应设安全车挡; 车箱装载不应过满,作业人员操作位置上方

35、应设防护网或板; 每台设备应配备灭火装置。1.3 运输和提升1.3.1 水平巷道运输1.3.1.1 采用电机车运输的矿井,由井底车场或平硐口到作业地点所经平巷长度超过1500m时,应设专用人车运送人员。 专用人车应有金属顶棚,从顶棚到车厢和车架应作好电气连接,确保通过钢轨接地。1.3.1.2 专用人车运送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每班发车前,应有专人检查车辆结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确认合格方可运送人员; 人员上下车的地点,应有良好的照明和发车电铃;如有两个以上的开往地点,应设列车去向灯光指示牌;架线式电机车的滑触线应设分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应切断电源; 调车场应设区间闭锁装置;人员上下车时

36、,其他车辆不应进入乘车线; 列车行驶速度应不超过3m/s; 不应同时运送爆炸性、易燃性和腐蚀性物品或附挂处理事故以外的材料车。1.3.1.3 乘车人员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服从司机指挥; 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不应露出车外; 列车行驶时和停稳前,不应上下车或将头部和身体探出车外; 不应超员乘车,列车行驶时应挂好安全门链; 不应扒车、跳车和坐在车辆连接处或机车头部平台上; 不应搭乘除人车、抢救伤员和处理事故的车辆以外的其他车辆。1.3.1.4 列车运输时,矿车应采用不能自行脱钩的连接装置。不能自动摘挂钩的车辆,其两端的碰头或缓冲器的伸出长度,应不小于100mm。 停放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的车辆,应用

37、制动装置或木楔可靠地稳住。1.3.1.5 人力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推车人员应携带矿灯; 在照明不良的区段,不应人力推车; 每人只允许推一辆车; 同方向行驶的车辆,轨道坡度不大于5的,车辆间距不小于10m,坡度大于5的,不小于30m;坡度大于10的,不应采用人力推车; 在能够自动滑行的线路上运行,应有可靠的制动装置;行车速度应不超过3m/s;推车人员不应骑跨车辆滑行或放飞车; 矿车通过道岔、巷道口、风门、弯道和坡度较大的区段,以及出现两车相遇、前面有人或障碍物、脱轨、停车等情况时,推车人应及时发出警号。1.3.1.6 在运输巷道内,人员应沿人行道行走。双轨巷道有列车错车时,人员不应在两轨道之

38、间停留。在调车场内,人员不应横跨列车。1.3.1.7 永久性轨道应及时敷设。永久性轨道路基应铺以碎石或砾石道碴,轨枕下面的道碴厚度应不小于90mm,轨枕埋入道碴的深度应不小于轨枕厚度的2/3。1.3.1.8 轨道的曲线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行驶速度1.5m/s以下时,不小于车辆最大轴距的7倍; 行驶速度大于1.5m/s时,不小于车辆最大轴距的10倍; 轨道转弯角度大于90时,不小于车辆最大轴距的10倍; 对于带转向架的大型车辆(如梭车、底卸式矿车等),应不小于车辆技术文件的要求。1.3.1.9 曲线段轨道加宽和外轨超高,应符合运输技术条件的要求。直线段轨道的轨距误差应不超过+5mm和-2mm

39、,平面误差应不大于5mm,钢轨接头间隙宜不大于5mm。1.3.1.10 维修线路时,应在工作地点前后不少于80m处设置临时信号,维修结束应予撤除。1.3.1.11 使用电机车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有爆炸性气体的回风巷道,不应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高硫和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应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 每班应检查电机车的闸、灯、警铃、连接器和过电流保护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均不应使用; 电机车司机不应擅离工作岗位;司机离开机车时,应切断电动机电源,拉下控制器把手,取下车钥匙,扳紧车闸将机车刹住。1.3.1.12 电机车运行,应遵守下列规定: 司机不应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列车制动距离:运送人员应

40、不超过20m,运送物料应不超过40m;14t以上的大型机车(或双机)牵引运输,应根据运输条件予以确定,但应不超过80m; 采用电机车运输的主要运输道上,非机动车辆应经调度人员同意方可行驶; 单机牵引列车正常行车时,机车应在列车的前端牵引(调车或处理事故时不在此限); 双机牵引列车允许1台机车在前端牵引,1台机车在后端推动; 列车通过风门、巷道口、弯道、道岔和坡度较大的区段,以及前方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应减速并发出警告信号; 在列车运行前方,任何人发现有碍列车行进的情况时,应以矿灯、声响或其他方式向司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司机发现运行前方有异常情况或信号时,应立即停车检查,排除故障; 电机车停稳

41、之前,不应摘挂钩; 不应无连接装置顶车和长距离顶车倒退行驶;若需短距离倒行,应减速慢行,且有专人在倒行前方观察监护。1.3.1.13 架线式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悬挂高度(由轨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要运输巷道:线路电压低于500V时,不低于1.8m;线路电压高于500V时,不低于2.0m; 井下调车场、架线式电机车道与人行道交叉点:线路电压低于500V时,不低于2.0m;线路电压高于500V时,不低于2.2m; 井底车场(至运送人员车站),不低于2.2m。1.3.1.14 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架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滑触线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段内应不超过5m;在曲线段内应不超过3m; 滑触线

42、线夹两侧的横拉线,应用瓷瓶绝缘;线夹与瓷瓶的距离不超过0.2m;线夹与巷道顶板或支架横梁间的距离,不小于0.2m; 滑触线与管线外缘的距离不小于0.2m; 滑触线与金属管线交叉处,应用绝缘物隔开。1.3.1.15 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应设分段开关,分段距离应不超过500m。每一条支线也应设分段开关。上下班时间,距井筒50m以内的滑触线应切断电源。 架线式电机车运输工作中断时间超过一个班时,非工作地区内的电机车线路电源应切断。修整电机车线路,应先切断电源,并将线路接地,接地点应设在工作地段的可见部位。1.3.1.16 使用带式输送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带式输送机运输物料的最大坡度,向上(块矿)应不

43、大于15,向下应不大于12;带式输送机最高点与顶板的距离,应不小于0.6m;物料的最大外形尺寸应不大于350mm; 人员不得搭乘非载人带式输送机; 不应用带式输送机运送过长的材料和设备; 输送带的最小宽度,应不小于物料最大尺寸的2倍加200mm; 带式输送机胶带的安全系数,按静荷载计算应不小于8,按启动和制动时的动荷载计算应不小于3;钢绳芯带式输送机的静荷载安全系数应不小于58; 钢绳芯带式输送机的滚筒直径,应不小于钢绳芯直径的150倍,不小于钢丝直径的1000倍,且最小直径应不小于400mm; 装料点和卸料点,应设空仓、满仓等保护装置,并有声光信号及与输送机联锁; 带式输送机应设有防胶带撕裂、断带、跑偏等保护装置,并有可靠的制动、胶带清扫以及防止过速、过载、打滑、大块冲击等保护装置;线路上应有信号、电气联锁和停车装置;上行的带式输送机,应设防逆转装置; 在倾斜巷道中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输送机的一侧应平行敷设一条检修道,需要利用检修道作辅助提升时,带式输送机最突出部分与提升容器的间距应不小于300mm,且辅助提升速度不应超过1.5m/s。1.3.1.17 井下使用无轨运输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内燃设备,应使用低污染的柴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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