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公告44号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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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局公告2013年44号解读 Still waters run 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 Where there is life, there is 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现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进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暂用国家税务总局

2、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分支机构在办理年度所得税应补(退)税时,应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配套政策,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

3、分配表及其填报说明,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同时废止。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2012年57号公告) 一、分支机构参与汇算清缴应补应退税款、总机构查补税款的分摊 1、改变了汇算清缴应补、应退税款均由总机构统一缴库,分支机构只分摊季(月)度预缴税款,不参与汇算清缴的做法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

4、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 2、总机构查补税款的50%,按分摊比例分摊给各分支机构就地缴纳,改变了总机构查补税款由总机构全额缴库的做法 总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的50%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计算的分摊比例,分摊给各分支机构(不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缴纳,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查补税款就地办理缴库;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 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 二、“三因素”所属区间统一为上年度,完全按照会计准则口径,分摊比例年度内一般不作调整 1、分支机构“三因素”所属区间统一确定为上年度,不再区分上上年度和上年度 总机构应按

5、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

6、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 保证了一个纳税年度内上半年预缴、下半年预缴以及汇算清缴都采用一个所属区间的“三因素”数额计算分配比例 克服了新设立企业第二年上半年因没有上上年度“三因素”数额而无法参与就地分摊缴税的问题。 2012年新成立的分支机构,从2013年一季(月)度起开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 2、“三因素” 采用会计准则的表述和口径,将“三因素”中的“经营收入”改为“营业收入”,“职工工资”调整为“职工薪酬” 。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

7、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职工薪酬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 3、对“资产总额”的解释不再排除无形资产 本办法所称分支

8、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4、“三因素”是会计核算数据,而不是税法规定的概念,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本办法所称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 5、 “三因素”以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数据为准,当年一般不作调整 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 6、税

9、款分摊比例年度内一般不作调整,下列情况应重新计算分摊比例除外 (1)当年撤销分支机构不再参与分摊 (2)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视同分支机构,参与分摊 (3)企业外部重组与内部重组形成新分支机构不视同新设分支机构,参与分摊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 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

10、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 7、取消了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时,汇缴时采用本年度“三因素”重新计算的规定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 三、赋予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稽查权,查补税款的50%分摊给总机构,5

11、0%就地缴纳 1、明确了对分支机构的税务检查权限 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配合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 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自行对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 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 2、明确了对总、分支机构查补税款的计算方法 对总机构及分支机构检查时,对查实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行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对分支机构检查时,应减除允许弥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对于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由分支机构自行计算调整。 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 3、明确了对总、分支机构查补税款的缴纳方式 分支机构的查补税款,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 50%就地缴纳 总机构的查补税款

12、,50%按分摊比例分摊给各分支机构缴纳, 50%就地缴纳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 4、明确了汇总纳税企业缴纳查补所得税款时需报送的资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检查结论 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 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检查时: 汇总纳税企业缴纳查补所得税款时,总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检查结论,各分支机构也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税务检查结论。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 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检查时: 汇总纳税企业缴纳

13、查补所得税款时,总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检查结论,二级分支机构也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税务检查结论。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 四、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应分摊的税款在其余各分支机构间分摊 1、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参与分摊,不再从第二年起才不参与分摊。 2、已撤销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税款,由其余各分支机构分摊,改变了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的作法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 五、调整了

14、不适用办法的企业范围 企业所得税全额归属中央收入的企业由14家调整为15家。 全额归属中央收入的企业不再包括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运输企业已单独下文件明确缴税方式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15、、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 六、总机构汇算清缴税款及总机构查补税款由中央收入改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增设和修订了若干预算科目 汇算清缴税款的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查补税款的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总局解读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印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

16、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分机构已预缴的税款后,应补(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和退库。总局解读 纳税申报依据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中相对应的栏次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汇总纳税企业总支机构按照(财预201240号)计算

17、的应(补)税款,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的税款,通过“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分给各分支机构。为此,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时,还应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总局解读 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2011年第64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补充公告如下:将2011年第64号公告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

18、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第二条“分配表项目填报说明”第2项“纳税人名称”改为“总机构名称”;第8项“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改为:“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额”;第9项“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工资总额”改为:“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工资额”;第10项“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资产总额,不包括无形资产”改为:“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资产额,不包括无形资产”;第13项“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及当期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数”改为:“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及当期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数”。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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