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XXXX年第15号解读(1).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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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解读小组成员小组成员: 李会静李会静 程启玲程启玲 郭郭 萌萌 李园园李园园姚仁隽姚仁隽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一)内容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二)解读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2、,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因此本公告明确,企业支付给上述人员的相关费用,可以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后,准予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首先,公告明确了上述人员的报酬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扣除,但其中属于福利费的支出应该在福利费列支。这样区分的实际意义在于,合理的工资可以据实扣除,而福利费则必须限额扣除,企业应严格区分工资和福利费,不得将应在福利费列支的内容放到工资里。其次,文件明确了上述支

3、出中属于工资性质的支出可以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就是说只要是工资性质的支出,均可作为扣除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 此处应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的相关解释:“所谓任职或者雇用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者雇员的主要收入或者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所谓连续性服务并不排除临时工的使用,临时工可能是由于季节性经营活动需要雇佣的,虽然对某些临时工的使用是一次性的,但从企业经营活动的整体需要看又具有周期性,服务的连续性应足以对提供劳动的人确定计时或者计

4、件工资,应足以与个人劳务支出相区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作了进一步的补充说明,着重强调了“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方为“合理”。 同时,该文件对各地税务机关如何认定企业工资薪金的合理性,给出了五项指导性原则,具体操作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的社会与经济发展水平及不同企业的情况区别把握、合理裁量,并且要考虑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对企业而言,则必须建立健全内部工资薪金管理制度,其所发放工资要相对固定,每次工资调整都要有案

5、可查、有章可循;尤其要注意,每一笔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及时、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等。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

6、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七、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七、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一)内容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二)解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了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

7、税收入处理需要符合的条件。为加强对不征税收入的管理,公告重申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应按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进行管理。如果企业管理条件或其他原因,无法达到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管理要求的,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注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

8、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 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交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二、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原文:原文: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

9、、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解读:对融资费用融资费用的界定,融资其实是一种借款,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的解释,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而税法条例第三十七条对利息(包括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及其扣除进行了规定,因而此公告所述的融资费用主要是指排除利息支出以外的那部分借款费用,譬如融资顾问费、财务顾问费等。在15号公告发布前,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10、没有具体规定。现有的法律法规只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对借款利息扣除的相关规定。15号公告中明确: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由此公告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由此公告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几点:1、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的对象进一步扩大,除了借款费用允许税前扣除外,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事项产生的费用支出,也可以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当期一次性或计入资产成本

11、随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获得均匀地税前扣除。2、结合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资本化的条件如下: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3、15号公告本条未提及利率问题,因此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四、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四、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原文: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 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

12、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财税200929号文对手续费、佣金扣除的规定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

13、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税法实施之日

14、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2009年3月19日)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按本通知规定处理。解读:适用对象范围:电信企业适用业务范围: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扣除比例:5%计算基数:企业当年的收入总额经纪人、代办商代电信企业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不是提供居间服务或咨询服务,而是直接向电信企业提供销售劳务,因此,电信企业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属于劳务费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应当准予据实扣除。但是考虑到已销售的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在当期是否形成收入,具有不确定性,为了防止税收政策漏洞,作适当限制是必要的。针对这一情况,公告明确规定:电信企业为发展客户、拓展

15、业务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要委托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之前29号文的规定,电信企业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准予按所签协议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进行扣除,15号公告现对此项支出的处理更为优惠,电信企业可按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而非所签协议金额作为计算限额的基数。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

16、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解读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企业主营业务成本(支出)应当允许据实扣除,期间费用除税法有明确规定外(比如广告费、业务招待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一般也允许据实际扣除。 对于从事代理服务的企业来说,与该项收入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属于营业成本,还是属于期间费用,不仅税企双方存在争议,而且各地税务机关认识也不统一。针对上述情况,公告明确:从事代理服务、且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及佣金的企业,其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属于企业营业成本范畴,并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

17、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其他企业(如代理服务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案例一:君合信公司从事代理业务,2012年度取得手续费收入100万元,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50万元。那么不按15号公告执行,君合信公司手续费及佣金的支出扣除限额为100万5%=5万元,那么2012年度君合信在201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5万=45万元;执行15号公告后50万的支出可以全额扣除,不需要就手续费佣金支出进行纳税调整。案例二:君合信公

18、司从事经济信息咨询业务,2012年度取得经济信息咨询收入100万元,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50万元。由于君合信公司的收入不属于手续费及佣金,因此不适用15号文的据实扣除(全额扣除),君合信公司手续费及佣金的支出扣除限额为100万5%=5万元,那么2012年度君合信在201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5万=45万元。五、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解读

19、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按企业当年收入情况计算确定扣除限额。但是,对于在筹办期间没有取得收入的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未作具体规定。考虑到以上费用属于筹办费范畴,公告明确,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直接按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的筹办费税务处理办法进行税前扣除。 筹建期间发生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适用 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

20、待费支出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

21、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例如 木兰英华税务师事务所2011年公司设立筹办费用支出1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万元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万元,2012年1月开始营业,筹办费会计处理为:借:长期待摊费用100000元. 木兰英华税务师事务所2012年开始营业,筹办费在2012年1月一次性扣除,会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 10万元 贷:长期待摊费用。2012年全年

22、经营收入100万元,2012年发生业务招待费6万元,广告和业务宣传费20万元,则2012年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标准为100*0.5=5万元,2012年共列支业务招待费(6+筹办期1)合计7万元,60%为4.2万元。应纳税调增7-4.2=2.80万元。 2012年共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0+筹办期2)合计22万元,当年扣除标准为100*15=15万元,当年纳税调增22-15=7万元。留待以后年度扣除。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

23、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解读: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 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而且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 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

24、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201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发布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并规定该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 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 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 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 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 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

25、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 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

26、税函201019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应按本办法执行。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企业由于出现应在当期扣除而未扣除的税费,从而多缴了税款,以后年度发现后应当准予追补确认退还,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改变税费扣除的所属年度,应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为什么

27、定为5年?答:对于追补确认期的确定,根据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可以将追补确认期限确定为5年。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也可以追补确认,其追补确认期限也不得超过5年。未扣除的税费与未扣除的资产损失性质相同,因此,两项政策应当保持一致,追补确认期

28、限均不得超过5年。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内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解读:就是企业所得税扣除方面税务有规定的按税务规定处理,税务没有规定的,按照财务会计规定处理,但前提是企业会计核算时已经确认由于会计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不一致导致了税会差异,这种差异包括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通过会计处理不可调节的,只可按税法规定处理;在暂时性差异,是可以通过会计的递延所得税处理来进行调整的,使税会保持一致1、作用:逐步减少会计和税务的差异的2、原则:会计上记少了,不要调增,按会计上来;会计上记多了,需要调减,按税法规定;例如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情况下,调增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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