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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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资助经费)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项目、山东省科技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是指用于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发现和培养科技人才等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负责项目的审批与实施。省财政厅与省科技厅在省基金委的指导下具体负责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与监督。具体事务由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委办公室)承办。第四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设立重点

2、项目、面上项目、青年项目、杰出青年基金以及联合专项等五类,资助期限一般为3年。第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来源主要为省财政拨款,同时接受各种形式的社会捐赠和联合资助。联合专项经费以吸纳社会、单位投入为主。第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第二章 预算管理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资助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随项目任务书报省基金委办公室。第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

3、费,具体包括从省自然科学基金获得的资助、从项目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支出预算包括研究经费、劳务费和管理费。具体如下:(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

4、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二)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且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的劳务费用。劳务费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15%。(三)管理费是指项目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占用费等。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5%,最多不超过5000元,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第十条 经批准的项目资助预算一般不做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

5、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必须按程序报省基金委办公室批准。第十一条 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第十二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加强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项目资助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第十三条 在研资助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应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在一个月内编报资助项目决算表,送所在单位审计部门审计后与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等材料一起上报省基金委办公室。结题项目的结余经

6、费仍用于依托单位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第三章 拨款管理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首次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应如实填写“申请单位信息表”,报省基金委办公室。项目依托单位的银行账户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函告省基金委办公室。第十五条 申请联合专项的单位应首先按照省基金委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汇入指定的账号。第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拨款,按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拨至项目依托单位,接收拨款单位与项目依托单位必须一致。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的协作费由项目依托单位依据协作合同转拨。第十九条 因故中止实施或撤销的资助项目停止拨款,项目

7、依托单位应将已拨经费余额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退回省基金委办公室。对逾期不退回的,缓拨该单位其他项目的资助经费。第四章 经费决算与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项目依托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账目,根据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资助项目经费决算,由项目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存档备查并同结题申请报告同时上报省基金委办公室。第二十一条 经省基金委办公室批准中止和提前结题的资助项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并列入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国家审计

8、机关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第二十三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对项目资助经费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第二十四条 省基金委对项目依托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及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缓拨项目资助经费、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资助项目等处理措施。项目依托单位应对情节严重的有关人员,追究其相应责任。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项目依托单位,必须纳入项目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的处置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责成省基金委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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