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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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 农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 (20202020 年版年版) 说明说明 一、 关于主要内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 (2020 年版) (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主要梳理规范了农业综合行政 执法的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包括责任 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议) 。各地可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地 方立法等情况,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 事项的责任主体,研究细化执法事项的工作程序、规则、自由 裁量标准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关于梳理范围。 指导目录主要梳理的是农业农村领 域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

2、, 以及部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不包括地方 性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后将按程序进 行动态调整。 三、关于事项确定。一是一是为避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 章相关条款在实施依据中多次重复援引,原则上按法律、行政 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条”或“款”来确定为一个事项。二是二是对 “条”或“款”中罗列的多项具体违法情形,原则上不再拆分 为多个事项;但罗列的违法情形涉及援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和部门规章条款的,单独作为一个事项列出。三是三是部门规章在 10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 内做出的具体规定,在实施依据中列出,不再另外单列事项。 四是四

3、是同一法律行政法规条款同时包含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 的,分别作为一个事项列出。 四、关于事项名称。一是一是列入指导目录的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原则上根据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 和部门规章条款内容进行概括提炼,统一规范为“对行为 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 。二是二是部分涉及多种违法情形、难以 概括提炼的,以罗列的多种违法情形中的第一项为代表,统一 规范为“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 。 五、关于实施依据。一是一是对列入指导目录的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事项,按照完整、清晰、准确的原则,列出设定该事 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具体条款内容。二是二是被援引 的法律、行政法规和

4、部门规章条款已作修订的,只列入修订后 对应的条款。 六、关于实施主体。一是一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务 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和 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 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 工作,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 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 整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 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 102 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承担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5、的,按照上述原则 执行。二是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主体所称“县级以上 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 ,指的是县级以上依据“三定”规 定承担该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职责的部门。三是三是根据深化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精 神,对列入指导目录行政执法事项的实施主体统一规范为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地方需要对部分事项的实施主体作出调 整的,可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作出具体规定,依法按程序报 同级党委和政府决定。四是四是指导目录中的渔业行政执法事 项,涉及在公海履行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等规定 的渔业监管,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特定渔业资源渔 场的渔业和水生野生

6、动物保护执法检查与处罚由中国海警局依 据部门“三定”规定实施。 七、关于第一责任层级建议。一是一是明确“第一责任层级建 议” , 主要是按照有权必有责、 有责要担当、 失责必追究的原则, 把查处违法行为的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压实,不排斥上级主管 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和处罚权。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可 以按程序对重大案件和跨区域案件实施直接管辖,或进行监督 指导和组织协调。二是二是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关于“减少执 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的精神和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的 要求,对法定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 主管部门”的,原则上明确“第一责任层级建议”为“设区的 103 市或县级” 。 各地可在此基础上, 区分不同事项和不同管理体制, 结合实际具体明晰行政执法事项的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主体。 三是三是对于吊销行政许可等特定种类处罚,原则上由地方明确的 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主体进行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罚建议,按照 行政许可法规定转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落实。四是四是法 定实施主体为“国务院主管部门” “省级主管部门”和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原则上明确“第一责任层 级建议”为“国务院主管部门” “省级”和“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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