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pdf

上传人:恋****泡 文档编号:69309163 上传时间:2023-01-01 格式:PDF 页数:446 大小:2.44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pdf_第1页
第1页 / 共446页
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pdf_第2页
第2页 / 共44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pdf(446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序号12事项名称对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行政处罚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政处罚职权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虚报

2、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

3、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主体法定实施主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议)设区的市或县级设区的市或县级附件1 3序号34事项名称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行政处罚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行政处罚职权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实施依据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1.中华人民共和国

4、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5、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实施主体法定实施主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议)设区的市或县级设区的市或县级 4序号56事项

6、名称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行政处罚对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行政处罚职权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8、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主体法定实施主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议)设区的市或县级设区的市或县级 5序号789事项名称对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对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行政处罚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职权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

9、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

10、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实施主体法定实施主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议)设区的市或县级设区的市或县级设区的市或县级 6序号1011事项名称对承担资

11、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行政处罚对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 司 名 义的,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行政处罚职权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

12、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

13、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主体法定实施主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议)设区的市或县级设区的市或县级 7序号121314事项名称对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个月以上的公司的行政处罚对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行政处罚对公司未依照规定办理有 关 备 案的,逾期不备案的行政处罚职权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

14、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

15、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主体法定实施主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议)设区的市或县级设区的市或县级设区的市或县级 8序号151617事项名称对外国公司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对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 国 家 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对 公 司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职权类型行政

16、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外国公司违反 公司法 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1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实施主体法定实施主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议)设区的市或县级设区的市或县级设区的市或县级 9序号181920事项名称对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行政处罚对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 合 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行政处罚职权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

18、条例第七十二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

19、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主体法定实施主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议)设区的市或县级设区的市或县级设区的市或县级 10序号2122事项名称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20、的行政处罚对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职权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

21、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主体法定实施主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议)设区的市或县级设区的市或县级 11序号2324事项名称对合伙企业未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 名 单 备案,经企业登记机关责令 限 期 办理,逾期未办理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 醒 目 位置,经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行为的行政处罚职

22、权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实施主体法定实施主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议)设区的市或县级设区的市或县级 12序号252627事项名称对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对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登记时,提交

23、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行政处罚对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行政处罚职权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

24、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实施主体法定实施主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议)设区的市或县级设区的市或县级设区的市或县级 13序号282930事项名称对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

25、的行政处罚对伪造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对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的行政处罚职权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

26、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伪造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实施主体法定实施主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议)设区的市或县级设区的市或县级设区的市或县级 14

27、序号313233事项名称对未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对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且逾期不办理的行政处罚对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且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职权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

28、以下的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实施主体法定实施主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议)设区的

29、市或县级设区的市或县级设区的市或县级 15序号3435事项名称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行政处罚职权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30、,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

31、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实施主体法定实施主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议)设区的市或县级设区的市或县级 16

32、序号3637事项名称对企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且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职权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实施依据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实施主体

33、法定实施主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议)设区的市或县级设区的市或县级 17序号3839事项名称对用人单位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且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对经营单位采取暴力、威 胁 等 手段,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行为的行政处罚职权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第一百二十

34、五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1.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第二十四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该经营单位予以处罚,直至责令停产

35、停业、予以查封并吊销其营业执照。实施主体法定实施主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议)设区的市或县级设区的市或县级 18序号40事项名称对企业法人在登记中隐瞒 真 实 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职权类型行政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三)不按

36、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

37、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四)

38、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实施主体法定实施主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议)设区的市或县级 19序号4142事项名称对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行政处罚对采用欺骗手段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的行政处罚职权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实施依据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五)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

39、,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七)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

40、,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十)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一条: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1.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施主体法定实施主体市场监督管理

41、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议)设区的市或县级设区的市或县级 20序号434445事项名称对应当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且逾期未办理的行政处罚对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对个体工商户未办理变更登记等的行政处罚职权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实施依据1.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

42、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43、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实施主体法定实施主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议)设区的市或县级设区的市或县级设区的市或县级 21序号464748事项名称对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 醒 目 位置,且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对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对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职权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实施依据1.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第三十七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44、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实施主体法定实施主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议)设区的市或县级设区的市或县级设区的市或县级 22序号495051事项名

45、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职权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1.中

46、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二)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三)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四)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实施主体法定实施主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议)设区的市或县级设区的市或县级设区的市或县级 23序号5253事项名称对违反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擅自出版法规汇编行为

47、的行政处罚对违反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管 理 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职权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实施依据1.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出版法规汇编的,根据不同情况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划分可以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一)警告;(二)停止出售;(三)没收或者销毁;(四)没收非法收入;(五)罚款;(六)停业整顿;(七)撤销出版社登记;(八)吊销营业执照。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2倍以下

48、的罚款。实施主体法定实施主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议)设区的市或县级设区的市或县级 24序号5455事项名称对违反 电影管理条例 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而逾期未办理的行政处罚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职权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实施依据1.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1.危

49、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

50、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实施主体法定实施主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议)设区的市或县级设区的市或县级 25序号5657事项名称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报告 > 其他报告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