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技学院天平学院人才培养方案执行保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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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科技学院天平学院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和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院校实施人才培养工作的根本性指导文件,是各专业组织教学、进行教学管理的基本依据,是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纲领性、法规性教学文件。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等文件精神,为落实人才培养方案在教学管理工作中的核心地位,加强和完善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应符合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实际,符合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人才培养方案既要保持一定的稳

2、定性,又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学校实际,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开展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其制定(修订)、执行和调整,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第四条 各专业均应具有完备的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局部修订,每五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第五条 学院成立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的规划与领导;教务处具体组织落实制定(修订)工作;各院系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的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所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工作。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要符合“合基准、

3、合需求、合规律、合定位、合实际”的五合标准,要坚持以综合素质教育为导向,以学习产出为主线,以培养目标适切为前提,以课程设置和实施为重点、以学生学习成果评价为保障进行实施。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程序:1、教务处组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工作的原则意见及具体工作要求,经教学委员会通过,以文件形式下发至各院系;2、各院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工作的原则意见及具体工作要求,组织本单位的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责任教师以及校外专家和利益相关者进行研讨和论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拟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3、各院系组织专家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修改,由单位负责人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

4、教务处;4、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完成后,教务处将组织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验收。有关院系根据验收反馈意见进行完善、整改后,将定稿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及其他相关材料报教务处。5、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报分管院长审批后执行。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1、培养目标、培养规格与要求、学制和学位;2、毕业要求和获得学士学位条件;3、时间安排;4、主干学科和主要课程;5、课程设置和学分设置;6、主要课程教与学方法和学习成果评价方法一览。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定稿后,教务处同时组织各院系完成综合教务管理系统内课程库和人才培养方案库的维护与更新。第十条 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是人才培养方

5、案制定(修订)的重要组成部分,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需要教学大纲来体现。各课程(包括实践课程和素质拓展课程)的教学大纲是人才培养方案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范要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工作协同进行。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落实和调整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落实。每学期定期由学院教务处组织各院系开展综合教务管理系统课程库和人才培养方案库核查工作,确保两库信息准确;教务处组织院系落实具体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任务,编排课表。第十二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各系(院、部)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在一个培养周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修改的,要按照严格的程

6、序和要求办理。第十三条 新设课程、取消课程、更新课程名称、更改授课学期、变动授课总学时和学分、更改考核方式等情况,均属调整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必须报学院审批。第十四条 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的一般程序:1、各院系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调整方案,提出申请,由院系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2、教务处对调整方案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分管院长审批;3、分管院长审批后,各院系执行。第十五条 凡未按上述规定执行而擅自更改人才培养方案的,按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在同一学期内,改变周学时、变更考核时间或因调、停、代课引起的变动等情况,均属于调整开课计划,须由院系提出申请,报学院审批。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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