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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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

2、(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2)超出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设区市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3)省政府认为需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1.4 工作原则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要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省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属地

3、管理为主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体制,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应当与事发地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1.4.3 平战结合,预防为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和基地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工作。1.4.4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快速反应能力。建立健全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乡镇、社区和其他基层组织的作用,依

4、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1.4.5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救援装备,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科技含量和指挥能力。加强对专业救援队伍的培训,定期进行演练,并做好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综合能力。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2.1 组织体系本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县级以上政府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

5、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省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省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政府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本级政府确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省外(境外)救援力量。2.2 省安委会职责省安委会在应急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领导、组织、协调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

6、,按规定协调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调集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2.3 省安委会办公室职责作为省安委会的办事机构,省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应急管理职责为:(1)承担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2)组织协调省本级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3)组织编制和管理省本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综合监督、指导各设区市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4)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5)协调与省本级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6)承担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2.4 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与省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应急联系机制,保证信

7、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省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央驻冀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同时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保障措施,做好与其他部门应急预案实施配套的辅助性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增援请求,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2.4.1 有关部门职责(1)工矿商贸等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其中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组织协调。(2)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协调。(3)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河

8、北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协调。(4)铁路行车、铁路交通伤亡、铁路火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铁路部门负责组织协调。(5)建设工程、城市公用事业包括供水、供气等城市生命线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协调。其中,省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协调。(6)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7)供电、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8)信息网络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省信息产业厅负责组织协调。(9)海上人命救助和水

9、上交通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省交通厅和河北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10)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协调。(1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救援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协调指挥。2.4.2 应急支持保障部门职责(1)应急通信保障由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2)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由河北海事局、省交通厅负责指导。省武警总队指导武警部队协助当地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和转移群众工作。(3)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由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并为事发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4)省军区负责组织协调驻冀部队和民兵预备役

10、部队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抢险救灾等工作。(5)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6)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投资由省发展和改革委负责保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运行专项经费由省财政厅负责保障。(7)省安委会负责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保障计划,同时做好应急救援装备器材、交通通信工具、基本生活物资等与应急救援有关的物资储备目录。省财政厅根据省安委会提供的目录及数量设立专项储备资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各类物资储备及储备物资的协调调度和运输保障工作。(8)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协调。(9)灾民转移、安置及特困灾民救助工作由省民政厅负责协调

11、。(10)与安全生产灾难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事务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协调。(11)新闻报道工作由省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12)应急救援所需的气象信息,由省气象局负责提供。(13)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在省安委会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做好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相关工作。2.4.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管理为主。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地设区市政府应当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负责人任指挥长、有关部门参加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该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实施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事

12、故灾难事态进展及救援情况。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工作人员均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3 预警预防机制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应及时将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信息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事发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事发地政府接到报告后要迅速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省政府有

13、关部门和事发地设区市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可越级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接到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来的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省政府。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主动向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发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

14、关资料,为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3.2 预警行动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在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的发生。省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市政府接到可能或即将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在事态严重时,要及时报告省政府。省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省安委会办公室要认真分析事故灾难的预警信息。在事态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建议省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4 应急响应4

15、.1 分级响应级应急响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相关部门预案的规定执行。本省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级应急响应分别由省、设区市、县(市、区)组织实施。在需要进行级应急响应时,由省政府或省安委会决定启动本预案。本预案启动后,省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基层组织,要按照本预案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规定及省安委会的要求,完成应急处置和保障任务。4.1.1 在进行级响应时,省安委会办公室应当采取下列措施:(1)开通与事发地设区市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

16、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2)及时向省政府报告事故灾难基本情况和事态发展、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及救援进展情况。 (3)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增援。(4)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5)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按照省安委会领导的要求,通知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参与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4.1.2 在进行级响应时,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1)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2)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

17、定,协调组织本系统的应急救援力量和有关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和其他有关信息。(3)需要其他部门的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提出请求。(5)其他必要措施。4.1.3 在进行级响应时,事发地设区市的安委会办公室应当采取下列措施:(1)立即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情况。(2)启动事发地应急救援指挥部。(3)需要有关地区的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提出请求。4.2 指挥和协调省安委会办公室要根据事故灾难的具体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

18、,要立即派出有关专家和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事发地政府的协调指挥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进入应急状态后,省安委会办公室要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运用指挥决策系统,迅速对灾难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领导决策时参考。省安委会办公室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下列指挥协调工作:(1)就应急救援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建议,并组织落实各项决策。(2)提

19、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3)派出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参与、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4)协调指挥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5)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6)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7)协调有关部门对伤员进行医疗救助和医疗移送。(8)协调有关单位对灾区人员进行疏散、转移。(9)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保护区域。(10)必要时按规定请求有关机关派出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行动,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4.3 紧急处置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当地政府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职工、群众和有关人员开展自救、互救行动

20、,并通知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各方意见基础上,决定应急处置方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设区市行政区域、跨领域的突发事故灾难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并组织采取紧急救援措施。4.4 医疗卫生救助事故灾难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省卫生行政部门或省委会办公室根据设区市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中心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处置人员应当

21、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程序和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负责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4.6 群众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指导。(1)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特点,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2)确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撤离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并指定部门负责实施。(3)启动应急避难场所。(4)组织开展群众的医疗防疫、疾病控制工作。(6)做好治安管理工作。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调动本辖区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根据

22、需要,设区市可以向省安会办公室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由省安委会办公室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设区市政府组织有关社会力量进行支援。4.8 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适时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严重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政府有关部门。4.9 新闻报道省安委会办公室会同事故处理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如发生重大灾难事故后,预警信息的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和全面,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

23、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对可能产生国际或国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要由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组织对外报道。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4.10 应急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省政府或省安委会批准,终止实施本预案,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本预案终止实施后,设区市政府要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的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做好相关协调

24、工作。5.2 保险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派员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保险的受理、赔付工作。5.3 事故应急救援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省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本预案终止实施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报告,报设区市政府和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省安委会办公室要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报省安委会和有关部门。6 保障措施6.1 通信与信息保障省安委会办公室要组织建立

25、完善全省统一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健全全省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事故信息系统应当与省安委会办公室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相连接,确保信息共享,为应急规划和指挥决策提供文字、音像等基础信息材料。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收集、分析和处理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应急机构和设区市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事故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与省

26、安委会办公室之间以移动式或卫星通信转播车为枢纽,实现事故现场与省指挥部的视频、音频、数据信息双向传递。如果当地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在抓紧抢修的同时,要尽快建立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障应急指挥信息通畅。必要时,由省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努力保障应急工作的指挥通信畅通。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掌握本地、本系统参与应急活动的所有部门和单位的通信联系方式,并制定备用方案。6.2 应急支援与保障6.2.1 救援装备保障省安委会办公室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的建设和完善工作,建立完善共享的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的紧急调用。全省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机

27、构要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救援队伍要按规程配备必要的装备。6.2.2 应急队伍保障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的企业要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加强消防部队建设,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充分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中的作用。6.2.3 交通运输保障本预案启动后,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

28、、交通和铁路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6.2.4 医疗卫生保障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机构的资源信息。各级地方医疗急救网络是事故急救的骨干力量,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

29、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掌握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等情况,制定调用方案,检查各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6.2.5 治安保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发生跨设区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协调相关的设区市政府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6.2.6 物资保障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保证有一定数量必须的救灾物资储备的基础上,实现救灾物资的动态储备。要

30、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保证应急物资的储备或生产、加工能力和技术的储备。在应急状态下,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综合指挥机构负责协调跨设区市的物资调用;当设区市、县级政府的物资储备不能满足增援要求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商务厅负责协调物资调运工作。 6.2.7 资金保障 省及各设区市政府负责本级

31、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有关投资和经费的落实。事故单位应保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抢险的各项资金。6.2.8 社会动员保障县级以上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并做好应急救援的协调保障工作。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调用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增援,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保障。6.2.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石家庄市和其他大中城市政府要规划和建立基本能够满足特别重大事故发生时的人员避难场所,并与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基础设施改造相结合。同时建立维护、使用保障制度。6.3 技术储备与保障省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提供多种联系方式,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32、要充分利用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和装备,做好技术储备工作。6.4 监督检查省安委会办公室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省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要予以密切配合和支持,并保障各项应急准备措施到位。7 宣传、培训和演习7.1 公众信息交流省安委会办公室要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灾难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要提供相关支持。县级以上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本地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和防范意识。7.2 培训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单

33、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后备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 吸收社会志愿者参加,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内容列入本级行政干部培训课程。省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写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处置技术等系列教材。7.3 演习省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省安委会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各专业应急机构演习结束后,省安委会办公室向省安委会提交书面总结。8 附则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34、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省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8.2 奖励与责任追究8.2.1 奖励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以奖励:(1)出色完成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2)防止或挽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3)对事故灾难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8.2.2 责任追究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

35、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承担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7)有其他对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8.3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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