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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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九年三月目 录1.总则 11.1 编制目的11.2 编制依据11.3 工作原则11.4 适用范围2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2.1 省指挥部32.2 省指挥部职责32.3 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32.4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43.预警预防机制 73.1 事故信息监控73.2 事故信息报告83.3 预警行动83.4 事故预防94.应急响应94.1 事故应急响应流程94.2 分级响应94.3 基本应急响应94.4 指挥与协调 104.5 社会力量动员 104.6 紧急处置 104.7 应急防护 114.8 应急结束 115.后期处置 115.1

2、 善后处置 115.2 信息发布 125.3 调查与评估 126.保障措施 126.1 应急队伍保障 126.2 应急资金保障 126.3 医疗卫生保障 136.4 应急物资保障 136.5 交通运输保障 136.6 通信与信息保障 136.7 救援装备保障 136.8 社会动员保障 146.9 技术储备与保障 147.其它事项 14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147.2 监督管理 14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158.附则 15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158.2 预案解释部门 158.3 预案实施时间 15附件1: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响应流程图附件2:省指挥部指挥体系框图附件3:省指挥部成员单位

3、联系表附件4:省应急救援队伍基本信息表3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6页 共20页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了有效预防全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灾害,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编制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

4、20062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晋政发20061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系统信息报送工作及快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意见(晋政发20072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46号)1.3工作原则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靠科学、依法规范相结合的原则, 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省安全生产中的级(特别重大事故)、级(重大事

5、故)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级(较大事故)级(一般事故)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与执行。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级)(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3)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部门)的事故;(5)省政府认为需要国务院有关部委响应的事故。重大事故(级)(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

6、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3)超出市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4)跨市、地级行政区的事故;(5)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较大事故(级)(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3)超出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4)跨县(市、区)级行政区

7、的事故;(5)市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一般事故(级)(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超出企业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3)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2.1 省指挥部省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省指挥部总指挥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由事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和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8、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环保局、省煤炭工业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安监局、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太原铁路局、省国防科工办、省军区、武警山西总队、省消防总队、省交警总队、太原电监办、省政府新闻办、新华社山西分社等单位组成。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指挥部成员。2.2省指挥部职责全面负责山西省境内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指挥、组织、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负责对事故应急处置重大决策的制定;协助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做好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工作;做好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工

9、作。2.3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承担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向省政府报告应急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组织协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编制和管理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指导各市级政府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保障生产安全;承担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4省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省发改委负责按照山西省紧急事故状态物资调配要求,做好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生产、调配的管理工作,如事故造成大量人员转移时,向省指挥部提供受灾人员避难场所信息。

10、省教育厅负责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普及应急知识,提高学生自救互救技能,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制定学生应急疏散、安置、心理咨询、宣传教育方案。省公安厅负责事发地的社会治安管理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制定预防和打击事发后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实施方案,控制并处理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刑事、治安事件,保障救援工作及时有效进行。省民政厅负责制定受灾群众转移、安置、救济方案,组织遇难人员尸体处置、身份确认和善后处置相关事务,如事故造成大量人员转移时,会同当地政府做好转移人员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资金的预算、管理,指导各市级人民政府建立事故应急专项经费制度,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到位。省

11、劳动保障厅负责规范全省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和用工备案制度,指导市、县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工作和受灾人员再就业工作。省国土厅负责发布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预警公告,打击无证采矿行为,防止因无证采矿造成事故发生,为矿山企业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相关信息。省建设厅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开展建设系统安全检查和城市供气、供热、供水系统及公共交通系统隐患排查,参与建设系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省交通厅负责统一调集、协调道路水路运输车辆及船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通道畅通,做好道路运输、水上交通、公路建设等领域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省水利厅负责通报河流、大型水库超保证水位警报、病险

12、水库、堤坝险情、泄洪等预警信息,组织协调渔业、船舶作业、水库生产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省农业厅负责通报草原火险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组织农业生产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灾区防病消毒,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灾民心理康复工作。省国资委会同省安监局参与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省属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省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以及事故应急救援中特种设备监察和检验工作,预防次生事故发生。省环保局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

13、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中环境、大气、水源监测、检测工作,制定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环境、大气、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全省煤炭矿山救护队的管理、救护装备配置和救护队经费保障;组织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参与煤矿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省气象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气象监测、检测和气象预报等工作,与各成员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气象信息通报机制,为及时预警预防事故发生提供科学依据。省地震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地震监测、检测和地震预报等工作,与各成员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地震信息通报机制,为及时预警预防事故发生提供科学依据。省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工矿商

14、贸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向省指挥部提出事故应急处置建议,及时与省政府新闻办沟通,做好对外报道工作;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省民航机场管理局负责协调组织应急物资航空运输,保障空中运输通道畅通,参与航空领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工作。太原铁路局负责辖区铁路系统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协调实施应急物资的铁路运输,保障铁路运输通道畅通。省国防科工办负责组织协调我省境内核工业、国防科技工业及军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军工企业的

15、应急管理工作。省军区根据地方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经上级军事机关批准,组织所属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部队,协调驻地部队,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武警山西总队经当地政府批准,组织指挥驻晋武警部队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主要目标。省消防总队负责参与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以及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省交警总队负责指导全省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应急处理,协调、参与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事发地交警部门实施事发区域的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应急工作交通顺畅。太原电监办负责协调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电力保障

16、工作。省政府新闻办按照省指挥部总指挥指示组织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单位对事故灾难情况进行报道,及时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加强对事故有关信息管理和报道工作。新华社山西分社配合省应急指挥部掌握舆论引导主动权,及时获取和发布突发事件的全面、真实和客观信息。事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为省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3预警预防机制省安监局建立全省范围安全生产事故预警预防机制,贯彻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和联测联报、分工负责的原则,完善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依托全省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

17、关网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预测预警体系。3.1事故信息监控3.1.1建立安全生产重要信息通报机制省指挥部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各市级人民政府之间建立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信息通报机制。省指挥部办公室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和有关市级人民政府。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市级人民政府对通报的各类信息及时分析处理,对针对通报信息采取的预防措施及时报送省指挥部办公室。3.1.2建立自然灾害重要信息通报机制省指挥部办公室与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建立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通报工作机制,对

18、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及时预警。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和省安监局按照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处置工作程序(晋安监应急字20085号)执行。省国土资源厅参照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处置工作程序向省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单位通报泥石流、山体滑坡等预警信息。3.2 事故信息报告3.2.1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中央及省属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当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向上级政

19、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对于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获知事故发生信息1小时内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相关部门。3.2.2事故信息报告内容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发展及救援情况及时续报。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及时续报,在应急响应期间,每隔2小时汇报一次事故情况。3.3 预警行动3.3.1预警信息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0、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进行预警。省人民政府负责对向全省或事发地发布红色、橙色预警公告(对跨市级行政区划的黄色、蓝色预警公告发布,须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预警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和发布机关等。3.3.2预警信息处置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红色、橙色预警公告发布后,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省指挥部办公室要

21、及时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对特别严重的情况建议省人民政府及时提升预警级别。3.4事故预防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各类救援队伍参与隐患排查和预防性检查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有效防范事故发生。4. 应急响应4.1 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4.2分级响应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委实施。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组织实施,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省指挥部要求密切配合,进行应急处置。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省指挥部办公室进入预警状态,为扩大应急做好准备。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进入预警状态,为扩大应急做好准备。

22、4.3 基本应急响应4.3.1省指挥部应急响应事项掌握并向省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对事发地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做出具体的应急处置指示;协调有关部门和专家,研究科学施救方案,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要及时上报省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照省政府批示,及时与媒体沟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预案中职责进行应急响应。4.3.2事发地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事项掌握并向省指挥部报

23、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成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前期应急处置,实施安全警戒,防止事故扩大;调配行政区划内应急资源;按照省指挥部指示,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4.4指挥与协调4.4.1 省指挥部指挥体系框图省指挥部指挥体系框图(见附件)。4.4.2省指挥部指挥协调事项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向省政府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协调省军区、武警山西总队参加应急救援;协调超出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有关应急力量参加应急救援;协调其他应急资源。4.5社会力量动员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根据救援工作需要或按照省指挥部要求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

24、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超出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市级人民政府向省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省指挥部协调有关市级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支援。4.6紧急处置省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测、鉴定,分析检测数据,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提供依据。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省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跨市级行政区、跨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省指挥部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重大的报省政府决定。需要宣布全省或省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提请国务院决定。4.7 应

25、急防护4.7.1应急救援人员防护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4.7.2群众应急防护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宣传安全防护知识,及时制定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方案,必要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4.8 应急结束当搜救工作基本结束,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排除后,经省指挥部确认和批准,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按照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由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级、级应急响应事故的善

26、后处置工作。级应急响应事故善后处置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级应急响应事故善后处置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处置事项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5.2 信息发布省指挥部负责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新闻通告、召开现场发布会及记者采访等工作。省主要新闻媒体根据省指挥部的通报及时报道事故情况,对报道内容中涉及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重要数据,发送前应送有关部门审核;涉及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的深入报道,应听取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特别重大、复杂、敏感的事件由省政府新闻

27、办协调新华社统一发布消息。5.3调查与评估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省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根据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省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6. 保障措施6.1应急队伍保障公安、消防、交管、医疗急救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驻晋部队、武警山西总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矿山、危险化学品、核工业、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完善以消防队伍为骨干的应急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

28、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6.2应急资金保障省政府所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省安监局提出,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和投保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6.3医疗卫生保障省、市、县急救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现场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省、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

29、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提高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助能力。6.4应急物资保障省发改委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与其他省(市、区)和地区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能迅速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可以依法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6.5交通运输保障省公安、交通、建设、铁路、海事、航空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保障,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道路、市政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

30、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6.6 通信与信息保障省政府各部门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区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省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保障事故救援的通信需求。6.7救援装备保障省煤炭工业局、省安监局负责全省矿山救护队的管理、救护装备配置和救护队经费保障;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并对救援装备进行定期检验。6.8社会动员保障地方各

31、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省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6.9技术储备与保障省安监局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7. 其它事项7.1宣传、培训和演练7.1.1 宣传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活动,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7.1.2培训省政府各部门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做好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的技能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32、。7.1.3演练省安监局积极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7.2监督管理省安监局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7.3奖励与责任追究7.3.1奖励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在预防事故或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应急救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有其他特殊贡献的。7.3.2 责任追究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

33、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8. 附则8.1 预案管理与更新由省安监局负责在下列情况下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省政府: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等。8.2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省安监局负责解释。8.3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响应流程图附件2:省指挥部指挥体系框图附件3:省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表附件4:省应急救援队伍基本信息表第 16 页 共 2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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