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解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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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08年国税发116号文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必须是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包括查账征税和核定征税财务核算健全的企业;3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的研发活动做了更为严格的限定,限定只有R&D(研究与试验开发)活动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优惠,通常意义上的技术开发活动并不全是R&D活动;4规定企业从事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可按其支出额的150%在税前加计扣除;5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116号文要点及分析1)适用

2、对象2)研发活动的定义3)研发费用的范围4)其他研发方式6根据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1)适用对象116号文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精神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适用范围是“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由此可见,非居民企业被排除在了该优惠政策之外。居民企业: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实际管理机构在

3、中国境内的企业。查账征收: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成果,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收入或应税所得及纳税额,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账册和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填写纳税额缴款书,由纳税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2)研发活动的定义116号文之前的相关文件并没有对企业从事的哪些研究开发活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作出明确规定,通常的理解是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活动都可以视为符合规定的研发活动。116号文明确了适用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

4、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3)研发费用的范围(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

5、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直接投入。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

6、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无形资产摊销。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企业委

7、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其他费用。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上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按照现行税法有关规定执行。116号文同时取消了“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的开放性规定,将研发费用的范围严格的限定在列举的八类费用中。而且,从有关部

8、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需从总研发费用中扣除。如:财政专项拨款虽然116号文件采取了从严的口径规定适用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但是对属于直接研发费用范畴的未列举费用也有可能被允许适用加计扣除。另外,116号文件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因此,企业应针对研发费用设立独立的财务账簿,正确归类,并保存相应财务资料以备主管机关查验。4)其他研发方式116号文件对其他形式的研发活动也进行了规范:委托研发活动:116号文明确了“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

9、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共同合作开发: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集团集中研发:为鼓励技术要求高、投资额大、企业自身难以独立承担的大型研发活动,秉承着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同的理念,对于集团公司集中开发的研发项目,116号文规定: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以计算加计扣除。会计科目的设置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项目承担单位,收到各级政府财政拨款,应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按项目名称核算拨入的专项资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项目承担单位,收到各级政府财政拨款

10、,应通过“递延收益”科目,按项目名称核算拨入的专项资金;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项目承担单位,收到各级政府财政拨款,应通过“其他应付款”或“长期应付款”科目,按项目名称核算拨入的专项资金。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应在“管理费用”科目下专设“研究开发费用”二级科目,在研究开发费用二级科目下,按研究开发项目和费用种类核算。执行会计准则的,应专设“研发支出”科目,在研发支出科目下设“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二级科目,按研究开发项目和费用种类分别核算。尚待明确和需要关注的事项1)审批制或备案制2)委托开发及受托开发的相关问题3)合作开发的费用分担4)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报送5)政府

11、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的出具6)集团集中开发和费用分摊1)审批制或备案制116号文出台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经历了从审批制简化为备案制的过程。116号文对于该税收优惠政策究竟是适用审批制还是备案制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说明。税务机关可能仍然保留备案的方式。这意味着企业需依赖内控机制,完善自身财务制度,使研发费用的归集更加明细化。由于自行评估必须依赖企业自身完成,如果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详实的会计核算资料以支持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请,该申请很可能被有关政府部门拒绝,从而无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由此可见,建立并完善内部财务管理机制对于公司而言至关重要。2)委托开发及受托开发的相关问题若委托方为境外公司而

12、受托方为境内公司,则根据116号文有关委托开发的规定,应由委托方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116号文同时规定“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3)合作开发的费用分担116号文规定,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4)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报送116号文规定,企业在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对于“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的具体内容,116号文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

13、定。5)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的出具116号文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但鉴于116号文为国家税务总局单独发布的一项税收法规,因此对于“政府科技部门”并没有明确的指定。在实践中,特别是在企业研发活动失败而无法拿到有关部门的鉴定时,企业很可能会因拿不到有关鉴定意见书而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6)集团集中开发和费用分摊116号文规定,对于集团公司集中开发的研发项目所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依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并需提供相关协议或合同以及研发项目立项书、研发费

14、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虽然116号文对于如何合理分摊研发费用给出了原则性的指引,但该文件并未对具体的分摊办法给出详细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于成本分摊有相对详细的说明,在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相关企业可以据此参照执行。综上所述,116号文件对于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进行了明确和统一,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仍会存在实际操作问题。我们理解通常各地方税务局将会发布相关文件进一步细化对116号文件的操作性规定,所以建议企业申请加计扣除时考虑以下步骤:36关注当地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基层文件规定;针对本企业具体情况和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向税务专家咨询并和当地税务局沟通衡量申请该优惠政策将发生的成本

15、与节税效果以便进行决策;进行税务筹划,比如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通过对研发活动起止时间的界定对研发费用进行更有效地归集等,从而及时、充分地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37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编写提纲一、立项依据国内外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项目研究开发目的和意义项目达到的技术水平及市场前景二、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项目主要内容及关键技术技术创新点(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若颁布相关技术参数或标准,应提供。)主要技术指标或经济指标三、研究开发方法及技术路线四、现有研究开发基础五、研究开发项目组人员名单六、计划工作进度七、经费来源及支出预算41六、关于落实116号文的建议

16、(1)加大宣传力度,使更多的企业关注并理解税收激励政策。(2)将指导并帮助财务核算健全的企业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作为地方科技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指企业按有关政策和税法规定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摊销年限一般不应少于十年。例如:某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的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2000万元,如果该项目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就可以按3000万元(2000150%)的数额在税前对计税所得进行扣除,税前多扣除了1000万元,在适用税率为25%的情况下,企业就可以少缴所得税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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