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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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刘天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与限制解读国税发2020116号解读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20试行此前相关文件从未明确规定企业从事的哪些研究开发活动才能够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因而在此文发布前,通常以为企业只要是“三新支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支出都能够加计扣除,而“三新的内容却从未有过明确的规定。一、研发活动的定义国税发2020116号文件明确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本质性改良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的的研究开发活动。其次,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

2、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应获得的有价值的成果,且应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为此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以上对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对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基本一致,从这个角度来讲该办法主要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二、符合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范围文件第四条进一步规定,企业只要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相关费

3、用方能加计扣除,详细如下: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由于采用了列举的方式且未有兜底条款,故除以上八类费用外,其他均不得归入实行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活动范围。三、加计扣除的限制:1.企业主体的限制。(办法)第二

4、条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这意味着非居民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均不能享受加计扣除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2.委托开发的限制。(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企业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此外,下面诸项也需要企业予以足够的重视:1.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当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2.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

5、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3.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综上所述,我们以为,假如企业确实存在以上所列的可能遭到加计扣除限制的情况,建议企业建立完善的相关资料管理制度,以便于加计扣除的申报。博主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合伙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务律师事务所。文档视界2022/000d6e11a216147917112833bayboenqlan.html解读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新政

6、策一年一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就要到了,企业又要准备所得税税前扣除、税收减免等政策的申报工作。在今年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经过中,企业要着重注意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问题。2006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通过比照先前国家公布的几个有关技术开发费扣除的政策,我们总结了新政策的“五变和“三不变。“五变体现如下:一、享受主体进一步放宽根据财工字199641号文规定,能够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主体只要国有、集体工业企业。随后的国税发199949号文将享受主体放宽到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

7、份制企业、联营企业。财税2003244号文又进一步放宽,将范围扩大至所有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而财税200688号文突破了“工业企业的限制,规定“从2006年开场,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下面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二、不再限定增长比例2006年以前,在企业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时,都要限定企业当年的技术开发费必须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而财税200688号文则取消了增长比例的限制,规定全部按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加计50%扣除。这是纳税人在

8、今年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要十分关注的地方。三、扣除金额可5年递延财税200688号文下发以前,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应纳税所得额。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且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只能据实扣除,不能实行加计扣除。而财税200688号文下发后,规定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缺乏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四、研究开发用仪器设备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有变化根据财工字199641号文:企业为开发技术、研制新产品所发生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下面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到达固定资产标准的

9、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而财税200688号文规定:自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下面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到达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详细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这里要注意享受这些政策的研究开发用仪器设备必须是企业在2006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一般以购进发票填开时间为准。五、外资企业委托技术开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根据国税发1999173号文的规定,外资企业从其他单位购进技术或受让技术使用权而支付的购置费或

10、使用费,即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是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而财税200688号文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规定外资企业委托技术开发费符合条件的也能加计扣除。“三不变体现如下:一、享受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内容不变根据财税200688号文规定:享受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这与以前文件相比没有变化。二、申请享受程序不变自

11、2004年国家取消对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批后,企业申请享受该政策的程序没有发生变化。申请程序概括如下:1.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必须先到所属科委或经委科技处申请立项并获得科委或经委的(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确认书)或其他相关确实认文件,并编制技术开发项目开发计划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2.在立项并获得科委或经委的(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确认书)后,应及时报税务机关审核这是由于国家并没有取消税务机关对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的审核。税务机关一般要将审核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并作出准予立项或不准予立项的决定并书面告之企业。3.在年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部分地方的税务机关可能要企业出具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三、工业类集团企业

12、向下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政策不变根据国税发1999第49号的规定:工业类集团公司下面称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能够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须在每一纳税年度7月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申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接到企业集团的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应及时审批。最后,还要提醒企业注意三个问题:一是企业发生的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技术开发费应统一在“管理费用科目中进行归集

13、,不能随意归集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中,否则会发生重复扣除的问题和税务机关不予认可的风险;二是内资企业研究机构的人员工资,作为技术开发费计入“管理费用是能够享受加计扣除的,但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仍要按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三是今年内资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要填写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在新申报表附表九的填写中要注意,由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不限增长比例以及可结转以后年度抵扣政策是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的,因而,附表九的第一行“上年技术开发费发生额就不需再填列,第三行“增长比例也不再填列,第四行“本年应加计扣除额直接按第二行“本年技术开发费发生额的50%填列。第5行“以前年度结转未抵扣额填“0即可。由于今年是执行新政的第一年,企业所有的数据应填写在第五列“本年中,以后依次向前推。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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