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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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国内贸易部发布)第一条 为规范特许经营行业,保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连锁经营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的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包括餐饮业、服务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开展特许经营必须遵循自愿、公平、有偿、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特许经营的基本形式

2、包括: 1. 直接特许即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特许经营申请者。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被特许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设立特许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 2. 分特许(区域特许)即由特许者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授予被特许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由自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网点,从事经营活动。第六条 特许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 2. 具有注册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品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诀窍,并有一年以上良好的经营业绩;3. 具有一定的经营资源;4. 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

3、力。第七条 被特许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合法资格的法人或自然人; 2. 拥有必要的经营资源(资金、场地、人才等);3. 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第八条 特许者的基本权利是:1. 为确保特许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特许者有权对被特许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2. 有权向被特许者收取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服务费用;3. 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者合法权益,破坏特许体系的行为,特许者有权终止被特许者的特许经营资格。 第九条 特许者的义务是: 1. 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2. 提供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 3. 指导被特许者做好开

4、店准备;4. 提供长期的经营指导、培训和合同规定的物品规定。第十条 被特许者的基本权利是:1. 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特许者所赋予的权利;2. 获得特许者所提供的经营技术及商业秘密; 3. 获得特许者所提供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一条 被特许者的义务是:1. 严格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开展营业活动; 2. 按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各种费用;3. 维护连锁体系的名誉及统一形象; 4. 接受特许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特许者应在正式签约至少十天前,以书面形式向特许申请者提供真实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这些资料至少应当包括:特许者的企业名称,基本情况,经营业绩,所属被特许者的经营情况,

5、已经实践证明的特许网点投资预算表,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 和的收取方法,提供各种特品及供应货物的条件和限制等。 特许经营申请者也应按特许者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主要包括合法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 第十三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必须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 特许经营授权许可的内容、范围、期限、地域; 2. 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 对被特许者的培训和指导; 4. 各种费用及其支付方式;5. 保密条款;6. 违约责任;7. 合同的期限、变更、续约、终止及纠纷的处理方式。第十四条 特许者可向被特许者收取下列费用: 1. 加盟费: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授

6、予被特许者时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 2. 使用费:被特许者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者定期支付的费用。3. 保证金: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者可要求被特许者交付一定的保证金,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者。 4. 其他费用:特许者根据特许经营合同为被特许者提供相关服务向被特许者收取的费用。 5. 前款所要收取的费用种类及金额,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特许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中涉及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等)转让、许可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法规执行。特许经营合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按合同约定之法律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 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是全国特许经营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有关特许经营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承担特许经营的管理、指导、规划、协调职能。第十七条 特许者开展经营活动时,应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材料提交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备案。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工作是制定特许经营的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自律,为特许双方提供相关服务,促进行业发展。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内贸易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施行。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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