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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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2商务部)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2商务部)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2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12年第2号 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18日商务部第6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6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 2012年2月23日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

2、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特许人的母公司或其自然人股东、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 第四条特许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在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息,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以原特许合同相同条件续约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现有直营店的数量、地址和联系电话。 2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概况。 3特许人备案的

3、基本情况。 4由特许人的关联方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5特许人或其关联方过去2年内破产或申请破产的情况。 (二)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1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文字说明。 2经营资源的所有者是特许人关联方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信息、授权内容,同时应当说明在与该关联方的授权合同中止或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该特许体系。 3特许人(或其关联方)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与特许经营相关的经营资源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及代第三方收取费用的种类、金额、标准和支付方式

4、,不能披露的,应当说明原因,收费标准不统一的,应当披露最高和最低标准,并说明原因。 2保证金的收取、返还条件、返还时间和返还方式。 3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 1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或其关联方)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及相关的价格、条件等。 2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指定(或批准)的供货商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 3被特许人是否可以选择其他供货商以及供货商应具备的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 1业务培训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培训地点、方式和期限等

5、。 2技术支持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经营资源的名称、类别及产品、设施设备的种类等。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1经营指导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选址、装修装潢、店面管理、广告促销、产品配置等。 2监督的方式和内容,被特许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责任。 3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对消费者投诉和赔偿的责任划分。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情况。 1投资预算可以包括下列费用:加盟费;培训费;房地产和装修费用;设备、办公用品、家具等购置费;初始库存;水、电、气费;为取得执照和其他政府批准所需的费用;启动周转资金。 2上述费用的资料来源和估算依据。 (

6、八)中国境内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 1现有和预计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授权范围、有无独家授权区域(如有,应说明预计的具体范围)的情况。 2现有被特许人的经营状况,包括被特许人实际的投资额、平均销售量、成本、毛利、纯利等信息,同时应当说明上述信息的来源。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特许人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特许人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包括案由、诉讼(仲裁)请求、管辖及结果。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违法经营记录情况。 1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以30万元以上罚款的。 2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1特许经营合

7、同样本。 2如果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或其关联方)签订其他有关特许经营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供此类合同样本。 第六条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单个被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七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披露信息前,有权要求被特许人签署保密协议。 被特许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因合同关系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即使未订立合同终止后的保密协议,也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被特许人违反本条前两款规定,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给特许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8、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特许人在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后,被特许人应当就所获悉的信息内容向特许人出具回执说明(一式两份),由被特许人签字,一份由被特许人留存,另一份由特许人留存。 第九条特许人隐瞒影响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条特许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被特许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经查实的,分别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原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6号)同时废止。 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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