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权益保障培训教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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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权益保障培训教材1、建筑业劳工保护国际公约是如何规定的? 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1919年,是联合国机构中历史最悠久、地位十分重要的一个专门机构。 1988年,国际劳工组织颁布了第167号公约。该公约的目的是:在一切施工过程中,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防止各种事故和职业病,保护工人的安全和健康。2001年lO月27日,我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决定,批准实施第167号公约。 该公约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包含一切建筑活动,即建造、土木工程、安装与拆除工作,包括一切建筑工地从场地准备到项目竣工的所有工序、作业和运输。2、农民进城务工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根据现行劳动保障

2、法律法规,农民工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 (1)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2)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应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安排农民工加班加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4)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5)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 (6)用人单位不得向农民工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7)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并依法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8)农民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9)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 (

3、10)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3、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有哪些主要规定?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第9号令)等规定,对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的内容有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规定一定的禁忌劳动范围,即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二是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提供特殊保护,如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

4、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务工者在劳动保护方面有哪些权利?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专门培训。因此,为了保证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劳动者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就有权拒绝工作。 5、常见的侵犯务工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有哪些? 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 (2)强行加班加点,却不付给延长期的工资报酬。 (3)用人单位没有为

5、就业者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具和劳动保护措施。 (4)女工和未成年工得不到特殊劳动保护。 (5)务工者患职业病,因工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后,用人单位逃避责任。 (6)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 (7)用人单位收取抵押金,扣押进城就业者有效证件。 (8)随意辞退或开除务工者,等等。 遇到以上情况,务工者应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以便维护自身权益。 6、劳动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6、(1)劳动合同期限,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 (2)工作内容,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种),以及工作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或者应当完成的任务。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即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及其他劳动条件,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 (4)劳动报酬,即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资。 (5)劳动纪律,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工作秩序和规则。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即除了期限以外其他由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法律事实,如这些事实出现,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终止。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即当事人不履

7、行劳动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或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危害性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8、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违法订立这类协议的,该协议无效,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的内容除以上必备条款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还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如试用期限、商业秘密的保护和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 7、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是什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两个平等的社会主体,订立劳动合同需

9、要经过的程序是: (1)双方协商要约和承诺,也就是合同的条款。 (2)达成一致后双方签字或盖章。 (3)未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可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鉴证。 (4)劳动合同一般应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持一份,若鉴证部门需要,则一式三份。8、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1)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

10、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考勤记录。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9、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 (1)

11、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劳动者这样做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但是,如果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10、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有关法律规

12、定,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 (1)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

13、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并且规定,用人单位自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4)为保护处于特定情况下的劳动者的特定权益,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4、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12、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及有关

15、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1)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2)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7号)规定,参与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企

16、业原则上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职工代表的任期与当期集体合同的期限相同。 (3)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规定,用人单位不得终止伤残程度为1-6级的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不过,伤残程度为5级或6级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

17、补助金。 (5)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3、解除劳动合同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法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以上两种情况下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多不

18、超过12个月。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在这类情况下,同时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劳动者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另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

19、后,未按以上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必须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欠发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应当一次性发给。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算。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在以上第(3)、(4)、(5)类情况下,给予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应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 14、试用期能否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分为三类: (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效力期间,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

20、。 (2)无固定期限,即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即以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某项工程为有效期限,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 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也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

21、在劳动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15、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1)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 (2)学会辨认无效劳动合同。 (3)从事建筑施工的劳动者必须与劳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4)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一般是按照项目进度结算来支付工资的,因此在合同中要明确按月支付和按进度支付的工资比例和绝对数。 (5)物业管理和环境卫生企业的工资一般都按月支付 16、国家对工资支付有哪些主要规定? (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即人民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人因

22、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3)用人单位可直接支付工资,也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4)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5)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6)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17、国家对最低工资有哪些主要规定?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l号令)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

23、、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8、国家对工作时间有哪些主要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第174号令)等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

24、0小时的工时制度。此外,由于工作性质及生产经营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l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同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19、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标准是: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即正常工作日加点),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即星期六、

25、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即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报酬。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20、国家对试用期有哪些规定?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内的,一般不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1至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

26、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21、建筑企业支付工资有何规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建筑业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订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

27、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

28、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2、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 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农民工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

29、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农民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碰到拖欠工资等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千万不能采取爬楼、堵路等过激行为和暴力等手段,一定要依靠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否则,一时冲动不但于事无补,还有可能因触犯刑律被追究责任。 23、法定节假日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 (1)全体公民放假节日,如元旦1天、春节3天、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 (2)部分公民节假日,如三八节、青年节等。 (3)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 24、在追讨薪水过程中

30、,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用工单位要清楚。 (2)手续要齐备,能够证明工作的事实。 (3)。追讨薪水要及时。 (4)弄清法律的程序。 (5)遇到紧急情况拨打110。 (6)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不要采取过激行动,例如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采取非法威逼手段等。 25、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有权参加医疗保险。各地在具体实施中,要根据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特点和医疗需求,合理确定缴费率和保障方式,解决他们在务工期间的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对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可以按照

31、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据此,在已经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地区,农民工应当参加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应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患病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26、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及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农民工本人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进行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的,企业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费用。 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

32、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在生产经营地为农民工参保;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费用。 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工伤后的长期待遇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工伤农民工选择,进一步方便农民工领取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 27、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等有关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

33、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农民工,都应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各地在具体操作中,对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8、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根

34、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该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9、国家对农民工参加生育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目前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还没有普遍建立,各地工作开展也不平衡。从各地规定看,有的地区将农民工纳入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而有的地区并未纳入。如果农民工在工作地区被纳入生

35、育保险覆盖范围,则农民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规定条件的生育农民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0、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按照职业病

36、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1、哪些情况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2、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33、怎样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

37、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没有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

38、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 34、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般需要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评残、工伤保险金发放等几个程序。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39、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工伤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4)职工因工作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职工因工作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40、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6)职工因工作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7)职工因工作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5、国家对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工伤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9号令)的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

41、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如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36、何谓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发生的争议。 37、劳动争议可通过哪些程序解决? 根据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按照以下几个程序解决: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2)调解程序。双方不愿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

42、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仲裁。 (3)仲裁程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做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程序是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 (4)法院审判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对方当事人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3

43、8、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可以投诉的事项包括: (1)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如招用童工、收取风险抵押金、扣押身份证件等。 (2)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如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国有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后不按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等。 (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如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未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等。 (4)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如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

44、者休假等。 (5)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如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拒不遵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等。 (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用人单位规定农民工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责任由农民工自负等。 (7)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如不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 (8)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 (9)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职业中介有关规定。如提供虚假信息、违法乱收费等。 (10)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劳动能力鉴定规定。如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

45、人财物等。 (11)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等侵犯其其他劳动保障合法权益。 39、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下列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因职工流动发生的争议。 (6)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 (7)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8)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9)因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发生的争议。(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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