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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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州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构建有效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体系,预防和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推动和谐企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市已建工会的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第三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有调解意愿的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及时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调解

2、委员会负责调解职工与企业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二)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三)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四)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五条 企业调解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设有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可以在总厂(总公司、总店)和分厂(分公司、分店)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分别设在企业工会和工会分支机构。第六条 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本规则第四条所列的劳

3、动争议;(二)聘任、管理调解员;(三)定期组织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四)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五)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六)做好本企业劳动争议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七)做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担任委员:(一)职工代表;(二)企业代表。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委员同时为本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调解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聘任其他人员担任调解员,所聘任的人员应当为人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

4、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本企业或需要调整时,应由原推选单位或组织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第九条 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市属以上及经济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企业调解委员会工作接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其他企业调解委员会接受所在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导。调解委员会委员及调解员名单应报送相应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人员工资福利由企业承担,企业对于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应予以支持。第三章 调解程序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调解

5、委员会提交书面的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由调解委员会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调解范围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征求另一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另一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当事人下列事项:(一)告知申请人提供需补充的材料;(二)告知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书面答辩书;(三)告知双方当事人主持和参与本案的调解人员,征询双方当事人是否要求调解人员回避;(四)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调解委员会应做好记录,并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由调

6、解员、书记员组成调解会议的形式进行,书记员进行记录。调解会议一般由调解委员会主任、调解员若干名及书记员1名组成,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的调解员1至2名及书记员1名组成,调解员主持会议。调解会议结束后,调解员、书记员和双方当事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第十四条 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的3日前,将调解时间、地点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调解或者未经同意中途退场的,按不接受调解处理。第十五条 调解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书记员宣布调解会议的纪律;(二)主持人告知双方当事人请求调解的争议事项、调解会议组成人员、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要求

7、参加会议的调解人员回避;(三)申请人陈述申请调解事项,被申请人进行答辩,当事人举证;(四)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公开调查结果,宣布与该劳动争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出示调解组织调查的有关证据,宣读调解组织的调查结论;(五)调解员根据查明的事实,分清是非,指明当事人的责任,提出调解方案,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六)双方当事人协商对话并向调解会议陈述协商结果;(七)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的,会议书记员出示双方协商一致的记录文本,双方当事人在会议记录文本上签字;(八)双方当事人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书记员在会议记录中注明“经调解未达成一致”。第十六条 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调解委员会按

8、照双方签字的会议记录文本制作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写明下列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二)双方履行自己义务的方式和期限,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救济途径;(三)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一式3份,由调解委员会备案1份,当事人各执1份。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第十七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自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市各企业的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调解情况进行半年统计,填写统计报表,分析当前劳动关系状况,预测劳动关系不稳定因素,提出建议与对策,报本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同做好劳动争议预防、预警工作。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湖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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