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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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目 录1. 总 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3 专家组2.4 组织体系框架图3. 监测与预警3.1 监测3.2 预警3.3 预警措施4. 应急响应4.1 响应分级4.2 响应指挥与组织实施4.3 响应措施4.4 应急终止5. 总结评估6. 应急保障6.1 人员保障6.2 技术保障6.3 通信保障6.4 资金保障7. 监督管理7.1 宣传、培训与演练7.2 监督与检查7.3 奖励与责任8. 附 则8.1 名词术语解释8.2 预案管理与更新8.3 预案制定与实施湘潭

2、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 总 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湘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

3、J 633-2012)、环保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环保部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环保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环办函2014146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26号)、湘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湘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1.4 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大气

4、污染防治措施,对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减少空气重污染影响。(2)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根据我市空气污染程度和特点,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湘潭经开区、昭山示范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及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应根据本预案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3)坚持加强预警,提前响应。建立健全预防、预测和预警机制,气象、环保部门紧密配合,建设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平台,做到提前预报,及时响应。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强化日常监管,严格控制影响空气质量的各类污染源排放。(4)坚持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全市各级各部门互联共享相关信息,确保信息传递快速、通畅,确保各级

5、应急指挥机构和各成员单位协调配合,高效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防护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共同防护意愿、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设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2.1 应急组织机构市人民政府设立湘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

6、城管执法局、市房产局、市政府新闻办等单位负责人为市指挥部成员。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2.1 市指挥部(1)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调整和终止。(2)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和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重点废气排放企业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并制定应急分预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3)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情况,报请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情况,协调长株潭区域协同控制大气污染。(4)负责应急响应总结及评估。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1)负责贯彻市指挥部的部署,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

7、级别进行研判,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及时发布和报告相关信息。(2)负责组织专家对空气质量进行应急会商,形成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建议,并提交市指挥部。(3)负责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发布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信息。(4)负责组织向公众发布健康防护信息,倡导社会各界自觉采取污染减排行动。(5)负责指导督促各成员单位制定应急响应分预案。(6)负责检查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建设工作。(7)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8)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处置、总结评估工作。2.2.3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市环保局 负责空气质量的监测、会商、预警和信息发布;

8、负责建立并更新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名单,督促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负责落实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应急停产、限产措施;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值班工作。市气象局 负责城区气象保障,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监测、数据分析和气象预报,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红色预警情况下的人工降雨组织与实施。市经信委 负责协助市环保局督促重点废气排放企业落实应急停产、限产措施。市公安局 负责交通管理和执法,机动车辆单双号限行、黄标车禁行执法,查处涉及空气污染造谣等非法行为。市教育局 负责对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进行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教育及督促停课措施的实施。市监察局 负责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

9、应工作进行督查。市财政局 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经费,并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督促落实建筑施工场地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对全市各基建工地以及水泥搅拌站的监督管理,并按照预警分级发布停工指令。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督促落实交通运输施工场地扬尘控制措施;负责组织实施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能力应急保障措施。市水务局 负责督促落实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和沙场的扬尘控制措施。市农业局 负责督促落实郊区农田禁燃秸秆的处置措施。市卫生局 负责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全天24小时值守;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相关疾病的预防与治疗工作,提醒市民开展重污染天气卫生防护。市城管执

10、法局 负责督促落实园林、绿化施工场地扬尘控制措施;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措施;负责落实渣土运输扬尘控制措施。市房产局 负责督促各城市区(含园区和示范区)国有土地征收的施工场地扬尘控制措施。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新闻发布、舆论引导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扬尘污染控制、道路保洁、洒水降尘、施工场地扬尘控制及相关企业的监管工作。2.3 专家组市指挥部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由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天气预报、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技术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提供科学依据。2.4 组织体系框架图湘潭市重污染

11、天气应急指挥体系框架图市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指挥长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房产局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市卫生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市环保局)重点废气排放企业相关部门应急指挥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湘潭经开区、昭山示范区管委会3. 监测与预警3.1 监测3.1.1 日常监测市环保局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3.1.2 预报市气象局完善气

12、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气象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结合市环保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发布全市静风天气气流停滞区域和时间及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环境空气污染等级预报。3.1.3 应急监测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对可能造成重污染天气的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应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开展应急监测,结合历史数据、专家会商情况对重污染天气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应急预警、开展应对工作提供科学决策依据。3.2预警3.2.1会商

13、与研判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环境空气质量预警、趋势分析工作,建立会商研判机制。市气象局预测可能出现引发较重空气污染气象条件时,要及时通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要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并实时将数据和分析报告通报市气象局。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及时进行会商研判,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数据和气象条件,对未来72小时空气污染状况进行科学预判,为开展应对工作提供科学决策依据。3.2.2预警分级根据环保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分级方法,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为重度污染;大于300为严重污染。依据空气质量预报,同时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空气重污染由轻到重顺序依

14、次为分为4个预警级别:预警级、预警级、预警级、预警级,分别用蓝、黄、橙、红颜色标示。(1)预警级(蓝色):预测未来1天出现重度污染;(2)预警级(黄色):预测未来1天出现严重污染或持续3天出现重度污染;(3)预警级(橙色):预测未来持续3天交替出现重度污染或严重污染;(4)预警级(红色):预测未来持续3天出现严重污染。3.2.3 预警发布与解除预警发布 市环保局负责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市气象局负责天气状况监测预警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综合考虑AQI数据、气象数据、重点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通过专家会商,预测污染发生强度、发展趋势、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将结果及时呈报指挥长批准后发布预警。预警

15、信息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持续时间、影响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等。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对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及重点废气排放企业,采用电子政务内网短信、电话、传真等形式发布;对公众采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电子显示屏、手机短信等形式发布。预警解除的主体及程序与预警发布一致。3.3 预警措施3.3.1 级预警措施市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告知公众采取自我防护措施,针对不同人群健康保护和出行提出建议。通报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及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做好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准备工作。3.3.2 级预警措施在级预

16、警措施的基础上,各相关单位要求值班人员保持通信畅通;环保、气象部门对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及变化作出预测预报;增加告知公众的频次。3.3.3 级预警措施在级预警措施基础上,各相关单位要求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值守、保持通信畅通;环保、气象部门对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及变化作出预测预报;增加告知公众的频次。3.3.4 级预警措施在级预警措施基础上,环保、气象部门进一步加强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预测和预报;对长沙市、株洲市两市及相邻区域空气质量、气象条件进行跟踪;进一步增加告知公众的频次。4应急响应4.1 响应分级根据预警等级,实行四级响应。发布级预警时,启动级响应

17、;发布级预警时,启动级响应;发布级预警时,启动级响应;发布级预警时,启动级响应。4.2 响应指挥与组织实施预警信息发布与应急响应同步。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及重点废气排放企业收到应急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指挥长、副指挥长在市指挥部办公室或现场指挥、督查、协调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及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应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处置措施、效果及存在的问题等。4.3 响应措施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提醒、建议性污染减排、强制性污染减排等措施。4.3.1 级响应措施1. 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

18、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运动。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1)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2)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4)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4.3.2 级响应措施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血脑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等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

19、放。(1)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2)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4)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在全市范围内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1)按空气重污染期间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分预案确定的重点道路,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2)减少土石方施工开挖规模,建筑拆除等施工必须采取有效的覆盖、洒水等扬尘控制措施;启动重污染天气致病患者应急救治预案级响应措施。4.3.2 级响应措施1. 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

20、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建议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运动;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2. 建议性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1)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2)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4)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3. 强制性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在全市范围内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1)按空气重污染期间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分预案确定的重点道路,增加道路清扫保

21、洁和冲洗频次1次以上,减少交通扬尘污染;(2)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3)按空气重污染期间工业企业停、限产分预案确定的名单,对有关企业分别实施停产或限产减排30%污染物的措施;(4)在现有“禁放”“禁烧”范围的基础上,全市范围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启动重污染天气致病患者应急救治预案级响应措施。报请省人民政府,建议启动长株潭区域大气污染协同控制应急响应。4.3.4 级响应措施1. 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中小学、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可实行弹性工作制;建议停止大型露

22、天活动;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2. 建议性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1)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2)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4)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5)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3. 强制性减排措施:(1)按空气重污染期间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分预案确定的重点道路,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2次以上,减少交通扬尘污染;(2)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渣土车

23、、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3)按空气重污染期间工业企业停、限产分预案确定的名单,对有关企业分别实施停产或限产减排30%污染物的措施;(4)在现有“禁放”“禁烧”范围的基础上,全市范围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5)全市范围内按规定对机动车行驶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限行,其中本市公务用车在交通管制的基础上,再停驶全部公务车辆的30%,公共交通运营部门加大运力保障力度;启动重污染天气致病患者应急救治预案级响应措施;报请省人民政府,建议启动长株潭区域大气污染协同控制应急响应。4.4 应急终止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响应终止令,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

24、、各重点废气排放单位终止应急行动。5总结评估响应终止后,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各重点废气排放单位应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总结评估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响应过程、响应措施、响应效果等进行总结评估,编制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6应急保障6.1 人员保障市指挥部办公室安排值班人员,确保日常工作顺利开展;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各重点废气排放单位均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队伍,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演练;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为应对工作提供技术咨询。6.2 技术保障加强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和预测预

25、报系统建设,环保、气象部门联合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联合开展预警、会商、信息报送和发布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提供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6.3 通信保障建立市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各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单位应急指挥负责人及工作人员通讯录,确保应急处置的通讯畅通。6.4 资金保障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经费列入本部门年度预算。7监督管理7.1 宣传、培训与演练7.1.1 通过电子政务内网、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宣传栏等形式,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健康防护常识。7.1.2 各级各

26、部门和有关环境监测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7.1.3 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7.2 监督与检查市环保局、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3 奖励与惩罚对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 附 则8.1 名词术语解释大气重污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实行)(HJ 633-2012),大气重污染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大气重污染可分为重度污染(5级)和严重污染(6级)两级。重度污染(5级):AQI指数为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5级)的大气污染。重度污染(6级):AQI指数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6级)的大气污染。8.2 预案管理与更新市环保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完善本预案。8.3 预案制定与实施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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