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29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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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 2929 项)项)第一项: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对于水利系统的行政执法事项,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执法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二、监督检查内容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许可的施行情况;(六)

2、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本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四、监督检查措施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协助和配合

3、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的调阅和现场检查等工作,如实向上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二)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做好整改措施,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整改落实情况。(三)县水利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六、监督检查处理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违反法律、

4、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行政相对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导致严重后果的;(五)违反规定,采取或解除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六)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七)不按法定程序或者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八)未按罚缴分离原则,收缴罚款,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九)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

5、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十一)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十二)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决定的;(十三)对于按照规定需要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十四)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阻扰、干预查处水事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一)责令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

6、作岗位;(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项:对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的后续监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完善县级取水许可监督管理体系,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本辖内的取水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对审批的取水户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取水水量、水源及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许可时限、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等;水资源费缴纳情况;计量方式、计量监控安装运行情况等;取水户节水评估与水平衡测试、节水措施;计划用水执

7、行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一般为 1 年一次,检查范围为本辖区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抽查不定期进行,重点抽查县本级审批的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四、监督检查措施对取水户的日常监督检查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4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5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取水单位或个人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6取水单位或个人每年报送年度用水情况,并提出

8、下一年度取水计划。通过资料审核或现场查勘等方式,确定并下达取水计划;7符合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相关条件之一的指令性取水户,必须在取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中,提交水平衡测试报告;8对自查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复核;对计量设施、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对照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 12452-2008)要求,对水平衡测报告书进行复核评估;9根据需要对取水单位或个人开展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全面评估取用水情况。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取用水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两人。(二)通知取水户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三)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取水户的取用水情况进行检查。(四)

9、总结专项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向取水户下达整改通知。(五)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六、监督检查处理(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取水户应在批准的取水计划范围内取水。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取水户超过经批准的指令性取水计划量取水的部

10、分,其水资源费按照超计划累进加价征收。取水户未提出取水计划建议(含变更计划)的,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或者经测试不符合节水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通告有关部门。(三)监督管理中发现如下问题的,向取水户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包括取水户不按规定要求开展水平衡测试的;不按规定要求编制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的。第三项: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的后续监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完善县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促进我县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改善,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本辖区内所有设置排污口的单位或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对本辖区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或个人进行监

11、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经审批同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排污水质和对排污口其他要求的落实情况;特别情况下限制排污的落实情况;水资源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其他需要注意事项的落实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一般为 1 年一次,检查范围为本辖区存在问题较突出的设置排污口单位。抽查不定期进行,重点抽查存在问题较突出的设置排污口单位。四、监督检查措施针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或个人的日常监督检查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2入河排污口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要求排污单位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两人

12、。(二)通知相对人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三)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设置入河排污口项目进行检查;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入河排污口同意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四)总结专项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五)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六、监督检查处理未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项: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

13、案审批的后续监管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实施、验收,有效地预防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的对象本辖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二、监督检查内容1水土保持方案修改及水土保持措施变更等手续是否依法履行;2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要求;3施工合同中是否包括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内容,水土保持设施施工进度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4水土保持施工的监理是否依法开展;5水土保持监测是否依法开展;6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按期、足额缴纳;7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8是否存在水土流失及危害隐患;9水土保持档案是否符合要求;10弃渣场、取料场等

14、关键部位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向河道、水库、湖泊倾倒弃渣,影响行洪安全的违法行为;11生产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水土保持设施是否验收。三、监督检查方式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每年 1-2 次,抽查不定期进行。四、监督检查措施1对生产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等建设进程予以跟踪检查。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有关文件、证照、资料。2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3通过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季报了解情况。4召集当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现场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取证,当面向建设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

15、检查记录表,由参加检查的人员和建设单位代表签字确认。5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二)实施检查。听取生产建设单位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三)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四)整改后检查处理。(五)总结通报检查结果。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对一般性问题,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现场反馈给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二)对存在问题较多、较突出的生产建设项目,发出书面整改通知。(

16、三)整改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四)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季报反映有突出问题、现场检查发现突出问题或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发现突出问题的,对整改情况进行再次检查。(五)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六)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按法律规定进行立案查处。(七)做好监督检查的台账和档案管理,每年年终对当年监督检查活动进行总结,适时推广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第五项: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为指导监督本辖区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特制

17、定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本辖区内水土保持项目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项目受项目区群众支持情况。(二)前期工作情况: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及批复情况,实施方案编制质量情况,前期工作完成是否及时及滚动计划项目前期工作储备情况。(三)项目计划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资金到位及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严格执行计划及规范使用资金情况,对稽查、检查、审计等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情况。(四)建设管理情况: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执行情况及参建单位履职情况,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公司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情况,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是否符合规划及、实施方案及相

18、应规范情况,项目建后管护制度落实情况,项目效益监测开展及科技推广等情况,项目档案管理情况,项目公示制落实及项目宣传情况。(五)工程进展情况:项目按计划执行进度情况,资金支付及时情况,项目措施建设质量情况。(六)工程验收情况:工程按时自验、审计及竣工验收情况。(七)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专项监督检查。以现场检查和查阅项目资料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二)重点监督检查。各项目建立起进度月报制度,对项目推进缓慢,或存在问题较突出的项目,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对已下放审批权限的项目,要将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及时报备;(二)要求各项目建设单位每月将项目实施进度和

19、相关情况按时上报;(三)对项目监督检查成果实行评分制度。(四)和项目涉及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五)按照水利部、自治区水利厅等相关部门文件要求开展监督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印发有关建设管理、资金管理、项目验收等建设与管理文件;(二)对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察看工程现场、走访受益群众等方式,加强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或者通报批评;(三)下发相关监督检查通知,形成检查报告,及时反馈并通报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提出整改落实时限要求;(四)配合上级部门或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在项目建设监督管理过程中,如发现违

20、反相关管理办法,责令其及时进行整改。(二)项目监督检查结果评价分值优秀的,将继续支持项目安排或提高项目投资补助标准;项目监督检查结果评价分值低或不合格的,将限期整改,不按时整改到位的,向上级建议取消其项目资格。第六项: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监督检查为切实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确保防汛抗旱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县防汛办、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及管理单位、各类防汛抗旱责任人等。二、监督检查内容(一)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二)防汛抗旱预案修编情况;(三)城市防洪排涝准备工作情况;(四)洪水防御准备工作情况;(五)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准备工作和运行调度情况;(六)基层防汛体系情况;

21、(七)防汛抢险和抗旱服务队伍及物资储备情况;(八)防汛抗旱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九)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三、监督检查方式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踏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电话抽查责任人等。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基层自查。各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防汛抗旱工作自查自改。(二)县防汛办报送防汛抗旱检查报告。(三)定期检查。县防指每年组织汛前检查 1-2 次,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抽查和明查暗访相结合方式。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检查工作要求,并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二)实施检查。检查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踏看现场,交流座谈,了

22、解掌握防汛抗旱工作情况,重点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三)检查反馈。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将检查情况报县防指。(四)汇总报告。县防汛办汇总各检查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报县防指领导。(五)整改落实。县防指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向有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市防汛办。六、监督检查处理对督查发现的一般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除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外,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第七项:对水库、水闸、堤防工程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非在建工程)按照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

23、西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确保水库、水闸、堤防工程的运行安全,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一)县辖小型水库、水闸和四级以下堤防工程;(二)水库、水闸、堤防工程管理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二)防汛值守和巡查情况;(三)工程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落实情况;(四)工程管理人员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情况;(五)工程安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六)工程确权划界情况;(七)工程设施维修养护情况;(八)工程安全隐患处置情况;(九)工程管理单位考核情况;(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三、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采用自查(评)、复

24、查(初步考核)、年度考核和抽查等方式,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自查(评),工程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复查(初步考核),县水利局负责年度考核。四、监督检查措施视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一)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意见,需要整改的问题,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对于存在严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问题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文予以督办;(二)工程主管部门、工程管理单位整改完成后,及时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整改落实情况。五、监督检查程序(一)现场检查工程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及运行操作等情况;(二)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三)查阅与工程安全运行管理相关的资料;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对工程主

25、管部门、管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二)下达空库运行或限制蓄水指令;(三)要求加强应急巡查和值守;(四)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第八项: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后续监管为维护河道防洪排涝功能,切实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后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县水利局负责审批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其法人。二、监督检查内容1主体工程涉河部分的位置、界线和标高的情况;2施工期间临时设施建设情况;3汛期应急度汛方案编制及执行情况;4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是否将施工方案报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

26、案或批准;5许可批复中的其他要求。6工程验收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对负责审批的项目,在项目开工后开展专项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二)在建项目对行洪排涝将产生重大影响的,在汛期前结合防汛检查组织检查。(三)日常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县水利局由负责县水利工程管理的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在场。对于实施情况复杂、专业技术强、检查范围广、检查频率高的许可事项,委托有水利专业资质的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项目、监督检查机构、检查主要内容和方式。(二)实施监督检查。实地踏勘测量、查阅相关书面资料或原

27、始记录、现场检查建设项目进度、质量及安排。(三)保留证据。采用拍照、录像等手段,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填写监督检查情况表,有关检查人员应当签名。(四)检查结果反馈。根据检查的情况,一般问题现场反馈,对检查出的重大问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反馈,并要求限期整改。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监管结果,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第九项:对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为监督指导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全县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及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水利运行管理单位及水利工程。二

28、、监督检查内容(一)水利建设项目安全机构设立、人员配备、经费落实、应急预案与演练、宣传与培训和工作部署等。(二)针对项目法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机构设置;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制定、备案与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核查情况;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等。(三)针对勘察(测)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对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防

29、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或建议;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及特殊结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勘察(测)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管理和设计文件管理等。(四)针对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和监督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监理例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执行情况;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中有关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等。(五)针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例会制

30、度、隐患排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和培训制度等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安全费用的提取及使用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危险源分类、识别管理及应对措施等。(六)针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施工支护、脚手架、爆破、吊装、临时用电、安全防护设施和文明施工等情况;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个体防护与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应急预案中有关救援设备、物资落实情况;特种设备检验与维护状况;消防设施等落实情况。(七)针对水利运行管理单位监督检

31、查主要内容:责任制情况、组织管理情况、安全鉴定情况、除险加固情况、安全管理情况、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及工程现场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开展一次全县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二)专项督查。根据水利部、自治区水利厅、市水利局要求统一部署,开展专项督查工作。(三)不定期抽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的县水利站与局下属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同时,纳入年底安全生产考核。(二)按照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水利运行管理单位、水利工程进行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水利安全生产

32、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各水利站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积极发动水利企事业单位开展自查,开展重点督查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单位与项目,责令停工整改。(三)检查结果汇总。(四)通报检查结果。视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五)整改处理。督促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水利局。六、监督检查处理发现“三违行为”立即制止;发现一般安全隐患及时向责任单位进行反馈,要求落实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求立即停工整顿,并向上

33、级主管部门报告;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时,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并通知有关部门。第十项: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为维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行政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14 号)等法律、规章的要求,特制定本监督制度。一、监督对象(一)依法行使对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14 号)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

34、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工作的行政监督活动。(二)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二、监督内容(一)对招标准备工作的监督1. 招标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2.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对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方 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 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4. 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对资格审查(含预审和后审)的监督1.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2.招标人或其代

35、理人是否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仍在处罚期限内或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信用等方面存在劣迹进行审查;3.是否存在歧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三)对开标的监督1.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对设有标底的,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当场公布;3.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公开。(四)对评标的监督1.评标专家抽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评标方法、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4.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五)对定标的监督1.定标原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2.定标的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三、监

36、督方式建立招标投标监督机制,会同北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共同监管方式,采用跟踪方式从招标方案、开标、评标、定标、违规处置等方面实施行政监督。四、监督措施(一)招标程序1.是否满足启动招标条件2.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的合法性3.公告的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4.文件发售、澄清、修改程序的合法性5.终止招标的程序合法性6.电子招标的相关规定(二)投标程序1.投标人投标主体资格是否合法2.投标行为和程序的合法性(三)开标、评标、中标程序管理1.开标、评标、中标有关规定2.开标、评标、中标环节中的违法行为3.评标无效4.中标无效(四)招标结果的监督管理1.定标2.提交书面报告(五)招标投诉管理1.投诉的

37、受理投机条件2.投诉的处理程序3.投诉的处理措施4.违法投诉五、监督程序(一)招标前,招标人向行政监督机构提交招标报告备案;(二)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四)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发售有关的文件;(五)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六)对潜在投标人就招标文件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七)组建评标委员会;(八)在规定的时间、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投标文件;(九)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标、评标会;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十)公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中标候选人;(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二)与中标人订立书

38、面合同;(十三)向行政监督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六、监督检查及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14 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一项:对水利水电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项目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工作,规范验收工作程序,保证工程验收质量,及早发挥工程效益,特制定如下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1新建小(2)型水库枢纽工程;2坝高15m 的小(2)型水库枢纽工程(除险加固);3小型水闸工程;44 级以下海堤工程;5小型引调水工程;6概算批复投资1000 万元的灌溉排涝工程;

39、7设计供水能力1000t/d 或设计供水人口10000 人的人饮工程;8单个项目概算投资1000 万元或高效节水单个项目灌溉面积0.1 万亩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9新建总装机容量2MW 水力发电工程;10总装机容量1MW 的水力发电工程(技改工程);1110kV 及以下的送变电工程;12概算总投资1000 万元的水土保持生态工程;13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根据有关要求由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需要进行质量监督的其他水利工程。二、监督检查内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要监督检查以下内容:1.阶段验收(1)检查已完工程的形象面貌和工程质量;(2)检查在建工程的建设情况;(3

40、)检查未完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4)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5)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2.竣工验收(1)检查工程是否已按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2)检查重大设计变更是否经由审批权的单位批准;(3)检查各单位工程能否正常运行;(4)检查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是否已基本处理完毕;(5)检查各专项验收是否已通过;(6)检查工程投资是否已全部到位;(7)检查竣工财务决算是否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8)检查运行管理单位是否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是否已基本落实;(9)检查竣工验收资料是否已准备就绪。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工程现场

41、检查和查阅有关验收资料相结合;(二)组成专家组和验收委员会,讨论并形成评价意见。四、监督检查措施县级负责验收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1.阶段验收(1)项目法人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转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2)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阶段验收;(3)大型工程在阶段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成立专家组先进行技术预验收;(4)召开阶段验收会议,成立阶段验收委员会,检查工程现场、听取相关工作报告、查阅资料,形成阶段验收鉴定书;(5)有关单位修改、完善相关工作报告,补充有关资料;(6)印发阶段验收鉴定书。2.竣工验收(1)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自查;(2)项目

42、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3)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成立专家组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5)召开竣工验收会议,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检查工程现场、听取相关工作报告、查阅资料,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6)有关单位修改、完善相关工作报告,补充有关资料;(7)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五、监督检查程序(一)验收前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质量监督机构人员检查工程现场;(二)验收前对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资料进行全面的检查;(三)竣工验收一般应成立专家组先进行技术预验收;(四)验收会议时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当工程不具备有关规范规程要求的验收条件时,不予组织

43、验收;(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三)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不予印发验收鉴定书;(四)项目法人以及有关单位提交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并收回验收鉴定书,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第十二项: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管为加强水利工程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检测、造价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管理,确保依法开展有关业务,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水利工程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检测

44、、造价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各市场主体是否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要求;(二)各市场主体是否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水利建设业务;(三)开展水利建设业务的相关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四)水利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五)各市场主体承接水利建设业务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施工、监理企业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检查体系情况;(六)各市场主体的信息公开、信用档案、履约情况等。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管时的日常检查;(二)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三)结合自治区水利信息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网上发布的信息,每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四、

45、监督检查措施1、县水利局在实施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中,发现水工程前期论证或建设实施中,其工程任务、规模、建设地点、建设方案等与规划同意书批复内容不相符的,应当根据情况责令项目法人限期改正或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2、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 3 年内工程未开工建设,或水工程未获得审批(核准、备案)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自行失效。项目法人若继续推进项目实施的,要求其重新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3、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省级规划同意书落实情况监督管理不力的,视情况在年度工作考核中予以评价。五、监督检查程序县水利局在查阅文件资料或听取项目法人汇报和现场调查时,应当委派两

46、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县水利局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县水利局在作出规划同意书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行政决定前,应当查阅水工程立项建设依据规划的编制单位出具的有关项目单体建设合规性、规划整体目标可达性的咨询、评估意见。六、监督检查处理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能持续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建议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违法从事水利建设业务的,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告知相关部

47、门。第十三项: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为切实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1新建小(2)型水库枢纽工程;2坝高15m 的小(2)型水库枢纽工程(除险加固);3小型水闸工程;44 级以下海堤工程;5小型引调水工程;6概算批复投资1000 万元的灌溉排涝工程;7设计供水能力1000t/d 或设计供水人口10000 人的人饮工程;8单个项目概算投资1000 万元或高效节水单个项目灌溉面积0.1 万亩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9新建总装机容量2MW

48、 水力发电工程;10总装机容量1MW 的水力发电工程(技改工程);1110kV 及以下的送变电工程;12概算总投资1000 万元的水土保持生态工程;13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根据有关要求由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需要进行质量监督的其他水利工程。在建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参建单位及有关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参建各方及有关机构的质量与安全体系、质量与安全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与安全防护,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技术标准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一)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与安全检查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与安全保证体系,

49、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等实施监督检查;(二)对参建各方及有关机构执行质量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三)对参建各方及有关机构在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四)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建立小型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组或进行巡回监督。主要针对参建单位的质量体系、质量行为和工程现场进行抽查。施工高峰期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其余时间段根据工程实际进展视情况开展。四、监督检查措施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在监督检查时,可视情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四)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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