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11项(共2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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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11项)第一项:消防安全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

2、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七)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八)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九)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十)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十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建

3、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二)消防设计、施工文件的编制是否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三)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施工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四)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三、监督检查方式 图纸审查与实地核查方式相结合。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政府政务大厅受理材料,支队监督人员审核的方式办理。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单位或个人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二)消防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在法定时限内办结。六、监督检查

4、处理(一)对符合现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项目,下发合格意见书。(二)对不符合现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项目,下发不合格意见书,并责令停止施工、使用。第二项: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对不属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界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场所,进行备案抽查。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二)消防设计、施工文件的编制是否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三)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施工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四)选用的

5、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已经备案的项目,随机确定抽查对象,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进行检查并向社会公告,对未确定为检查对象的进行资料备案。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政府政务大厅受理材料,支队监督人员审核的方式办理。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单位或个人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二)消防部门对项目进行备案,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在法定时限内办结并在向社会公告,对未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当天办结。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对抽中的备案项目符合现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下发备案凭证。(二)对抽中的备案项目不符合现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下发违

6、法通知书,并责令停止施工、使用。(三)对未抽中的备案项目直接下发备案凭证。第三项: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一般单位的检查:(1)检查人员出示执法证件;(2)对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3)核查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5)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6)电器线路、燃气管路

7、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7)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8)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9)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10)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11)对属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12)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检查:(1)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2)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

8、立巡查记录;(3)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4)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5)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三)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1)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2)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3)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4)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5)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6)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

9、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7)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四)对属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消防监督检查:(1)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3)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4)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5)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6)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三、监督检查方式 全天候2

10、4小时随机实地上门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二)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三)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四)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上门实地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自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二)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检查,在法定时限内受理、登记,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

11、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构告知举报投诉人。(三)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制作、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四)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对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五)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属于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所列火灾隐患的,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第四项:对网络安全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公安机关网安大队办案部门二、监督检查内容:行政权力事项中的各项内容三、监督检查方式:大队法制员审核、县公安局法制大

12、队通过警综平台审核四、监督检查措施:抽查五、监督检查程序:提交材料现场审查结果反馈六、监督检查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第五项:对枪支、弹药、运输(携运)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获得枪支、弹药、运输(携运)许可,依法从事枪支、弹药、运输(携运)的单位及个人。获得批准设立的营业性射击场,依法向公众提供射击运动枪支和弹药,在封闭的区域内进行射击娱乐活动的经营性射击场所。获得民用枪支持枪证,依法从事民用枪支使用的单位及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否未经许可,运输(携运)枪支、弹药的;(二)需要运输(携运)枪支、弹药的,是否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携运枪支、弹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三)是

13、否随身携带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枪支(弹药)携运证件;(四)运输枪支是否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五)途中停留住宿的,是否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六)运输枪支、弹药是否依照规定分开运输;(七)是否完全按照营业性射击场建立的规章制度相关内容执行;(八)配置民用枪支(射击运动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对枪支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九)其他违法、违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四、监督检查措施按照枪支(弹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内容;(二)实施检查;(三)检查结果汇总;(四)通报检查结果;(五)整改后处理。六、监督检查处理按照中华

14、人民共和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进行处理。第六项:对爆破作业行政许可、备案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获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依法从事爆破作业的企业和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二)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是否符合规定;(三)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完整; (四)设计方案、设计参数是否合理;(五)起爆网络是否可靠;(六)设计选择方案是否可行;(七)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是否全面;(八)保证工程环境安全的措施是否可行;(九)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适当;(十)爆破作业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方案

15、施工;(十一)爆破有害效应是否控制在设计范围之内;(十二)是否有无资格人员从事爆破作业;(十三)爆炸物品领取、清退制度是否落实。三、监督检查方式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四、监督检查措施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内容;(二)实施检查;(三)检查结果汇总;(四)通报检查结果;(五)整改后处理。六、监督检查处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第七项:对危险物品、弩等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一)获得放射性物品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依法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单位及个人。(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

16、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三)获得批准的弩制造、进口企业,依法从事制造、销售、进口、携带、运输、使用弩的企业和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1)是否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2)运输车辆是否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3)是否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4)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行为的;(二)危险化学品(1)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情况; (2)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

17、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情况; (3)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情况;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情况,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是否少于1年的情况;(5)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情况;(

18、6)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情况;(7)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情况;(8)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情况。(三)弩(1)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是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除经批准的弩制造、进口企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弩; (2)弩制造企业是否在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产品编号;(3)企业和单位购买弩是否持有营业

19、执照和省级公安厅、局开具的购买证明。销售单位是否在查验有关手续后售出。是否将弩销售给个人;(4)弩的携带和运输是否持有营业执照副本和省级公安厅、局开具的携运证明;(5)弩的进口是否按省级公安厅、局审批品种和数量进口;(6)弩的品种、数量、编号、进货和销售情况是否定期向省级公安厅、局备案;(7)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弩的制造、销售、进口、携带、运输、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三、监督检查方式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四、监督检查措施按照危险物品、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内容;(二)实施检查;(三)检查结果汇总;(四)通报检查结果;(五)整改后处理。六、

20、监督检查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等进行处理。第八项:对焰火燃放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一)获得焰火燃放许可证,依法从焰火燃放的单位。(二)获得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依法从事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焰火燃放(1)作业单位的承担资格;(2)燃放现场周围环境和气象条件的安全性;(3)所燃放的烟花爆竹及燃放器材的安全性、可靠性;(4)发射装置布置与点火方式及网络的安全性、可靠性; (5)安全距离与安全警戒范围确定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二)大型群众性活动

21、(1) 承办者是否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 活动场所、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3)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有无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4) 承办者是否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5) 应急救援预案是否落实。三、监督检查方式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四、监督检查措施按照焰火燃放、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内容;(二)实施检查;(三)检查结果汇总;(四)通报检查结果;(五)整改后处理。六、监督检查处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第九

22、项: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事项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县范围内的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检查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是否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二)检查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是否如实登记、备案相关情况。(三)检查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是否与审批、备案材料一致。(四)检查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是否建立治安管理制度、情况报告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监督检查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巡查:各公安派出所落实对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其中旅馆业要求每月对

23、辖区所有旅馆进行1次监督检查,印章、典当业每季度不少于1次。(二)专项督察:每年不少于4次,抽查面每次不少于30%。(三)全面检查:会同上级管理部门对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四)案后倒查:对发生案件的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落实案后倒查,同时对举报投诉的随报随查。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四、监督检查措施按照特种行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审批后,将审批情况反馈给各派出所。(二)已经获得审批许可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纳入各公安派出所日

24、常管理,治安大队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三)局指定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日常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单位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五)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相关管理办法的,责令其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限期进行改正;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依

25、法予以立案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非法制作、使用印章的,除收缴印章外,处二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印章刻制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将刻制公章的名称、数量、取章人姓名、取章日期等内容存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备查或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备案的,应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印章刻制经营单位违反规定,不向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或者备案手续的,处警告

26、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补办相关手续。典当行违反典当管理办法收当公安机关明令禁止财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典当行未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进行查验,并按要求报送备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

27、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予以收缴特种行业许可证。第十项: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 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一)全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保卫部门、保卫人员。(二)各县(市、区)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负责金融安全防范的行政许可活动。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是否按照规定落实审批手续。(二)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开展金融安防行政许可活动是否符合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三)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开展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28、,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四)公安机关是否按照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认真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三、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一)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县(市、区)公安机关开展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二)针对社会影响大、治安隐患突出的金融单位及所在的公安监管部门组织一次专项检查;(三)对取得金融安全防范许可证的金融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四)通过统一部署的金融安全大检查和金融安全评估活动开展监督检查;(五)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应当对银行

29、业金融机构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当地公安机关对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随机暗访等方式,对金融单位及下属公安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对金融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检查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治安隐患,并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民警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二)专项安全检查可由当地公安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

30、由上级公安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对金融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责令单位限期整改治安隐患时,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详细列明具体隐患及相应整改期限,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两个月。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应当自检查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单位在整改治安隐患期间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三)市公安局适时开展金融安全防范工作情况抽查,发现不符合许可条件或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的单位,责令相关县(市、区)公安局予以注销许可证。对无正当理由致使隐患整改情况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按逾期不整改治安隐患依法处理,并可根据

31、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四)市级公安部门依据公安部、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组织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对金融单位进行客观、公正、有序的安全评估,确保金融安全防范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过程性监管力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单位予以整改;对涉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查办。(二)不定期进行金融单位的后续监管督查,加强日常监管。对辖区金融单位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

32、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公安厅不定期对市、县公安局列管金融单位的后续监管工作进行抽查,抽查情况以通报形式予以公布。(三)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

33、超过规定的时限复查单位整改情况和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经指出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2) 对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的单位,未经复查或者经复查治安隐患未整改,作出复查合格决定,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3) 对单位或者当事人故意刁难的;(4) 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5) 违法违规实施处罚的;(6) 故意泄漏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的;(7) 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第十一项: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行政许可、备案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被检单位基

34、本情况;(二)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业务经营活动情况;(三)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四)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五)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六)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七)保安员持证上岗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八)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九)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十)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四、监督检查措施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五、监

35、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内容;(二)实施检查;(三)检查结果汇总;(四)通报检查结果;(五)整改后处理。六、监督检查处理公安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注明。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被检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应当注明改正期限。公安机关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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