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审批表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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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报送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伦教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顺市监伦罚字201966 号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富临临门农副产品销售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案姓名(名称)个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富临临门农副产品销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0606*A3Y67L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梁炽樟经营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泰安路北二十二之一违法行为类型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主要违法事实2019 年 7 月 15 日,本局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泰安路北二十二之一当事人经营的一餐饮店进行检查,

2、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行政处罚结果 一、罚款伍万元整;二、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叁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 年 8 月 30 日公示起止日期 2019 年 8 月 30 日至 2020 年 8 月 29 日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富临临门农副产品销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

3、06*A3Y67L 经营场所: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泰安路北二十二之一经营者:梁炽樟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406811980*2071联系电话:1392*181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广东省顺德区伦教街道新塘成安路 21 号2019 年 7 月 15 日,本局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泰安路北二十二之一当事人经营的一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当事人店内有服务人员正在提供餐饮服务;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设置了厨房、就餐场所等区域,并有桌子 10 张、椅子 100 张、厨具一套(烹饪锅 1 个) 。执法人员还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了点餐单 (单号:0009432)一份,

4、营业收入合计为 130 元。现场检查期间,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在2019 年 5 月 23 日直至案发日期间,擅自在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顺市监伦罚字2019 66 号泰安路北二十二之一从事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检查当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发现并经当事人经营者予以确认了点餐单 (单号:0009432)一份,营业收入合计为 130 元。除此以外,当事人未能提供经营的食品原料进货单据以及其他营业收入单据等。综上,本局确认本案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即营业收入)均为 130 元。认定

5、以上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有:(一) 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情况记录在案;(二)证据复制(提取)单1 份。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当事人的登记注册情况;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收入单据点餐单 (单号:0009432)1 份,证明确认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和违法所得数额的证据。 (三) 询问笔录1 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四)照片证据表 2 份,反映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情况,证明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事实。当事人在收到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顺监

6、伦罚听告字201966 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由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经营时间较短且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中

7、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8、,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厨具一套(烹饪锅 1 个) ;二、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叁拾元整;三、罚款伍万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及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佛山市顺德区指定的银行(请先到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伦教分局开具顺德区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 )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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