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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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地方标准深圳市地方标准备案号备案号20深圳市预拌深圳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绿色搅拌站混凝土(砂浆)绿色搅拌站评评 价标准价标准 The standard for assessment of concrete(mortar)green mix station (征求意见稿)20发布 20实施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前言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 2012 年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深建节能201266 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深圳分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深圳市地方标准深圳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绿色搅拌站评价标准 。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

2、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绿色生产的基本要求(三级) ;5 绿色生产的二级要求;6 绿色生产的一级要求。本标准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深圳分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分院(地址:;邮政编码:100013) 。本标准主管单位:本标准主管单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本标准主编单位: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深圳分院本标准参编单位:本标准参编单位:深圳市水泥制品协会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金

3、众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正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III目次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4 绿色搅拌站的基本要求(三级).- 4 -5 绿色搅拌站的二级要求.- 9 -6 绿色搅拌站的一级要求.- 10 -本标准用词说明.- 11 -引用标准名录.- 12 - 1 -1 总则总则1.0.1 为促进预拌混凝土的绿色生产,保证混凝土质量并使得搅拌站生产过程符合绿色环 保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加快当地预拌混凝土行业的结构调整和升级,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预拌混

4、凝土搅拌站的绿色生产评价。1.0.3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绿色生产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要求。- 2 -2 术语术语2.0.1 预拌混凝土(砂浆)绿色生产 green production in ready-mixed concrete(mortar) 符合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能源要求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过程。2.0.2 废浆 industrial waste water 清洗混凝土(砂浆)生产设备、运输设备和搅拌站(楼)出料位置地面的含有较多固 体颗粒物的洗涮水。2.0.3 生产废水处置系统 treatment system of industrial w

5、aste water 对生产废水、废浆进行回收和循环利用的设备设施的总称。2.0.4 砂石分离机 separator 将废弃的新拌混凝土分离处理成可再利用砂、石的设备。2.0.5 厂界 boundary 以法律文书确定的业主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的边界。2.0.6 生产性粉尘 industrial dust 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的总称。2.0.7 无组织排放 unorganized emission 未经专用排放设备进行的、无规则的大气污染物排放。2.0.8 总悬浮颗粒物 total suspended particle 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

6、当量直径不大于 100m 的颗粒物。2.0.9 可吸入颗粒物 particulate matterthat measures 10 microns or less in diameter 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不大于 10m 的颗粒物。2.0.10 细颗粒物 particulate matterthat measures 2.5 microns or less in diameter 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不大于 2.5m 的颗粒物。- 3 -3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3.0.1 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应建立绿色生产管理体系,并配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3.0.2 预拌混凝土(砂浆)除应满足

7、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 预拌混凝土GB/T 14902、 预拌砂浆GB/T25181 要求之外,还应满足当地环境 保护的要求。3.0.3 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应具备监测控制噪声和生产性粉尘的能力。3.0.4 生产企业不得违规向厂区以外直接排放生产废水和生产性固体废弃物。3.0.5 预拌混凝土(砂浆)绿色搅拌站的评价应由政府管理部门指定专业的机构进行。负 责评价的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评价细则,评价细则可采用打分制评价每一大项是否符合 要求。- 4 -4 绿色搅拌站的基本要求(三级)绿色搅拌站的基本要求(三级)4.0.1 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的厂址和厂区应按下列项目进行

8、评价: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的厂址和厂区应按下列项目进行评价:1 新建、改建或扩建符合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建设前进行了环境评 价并获得许可;2 厂区的办公区、生活区和生产区分区布置;3 厂区内道路面应硬化,其功能应满足生产和运输要求;4 厂区内未硬化的空地采取防扬尘措施或进行绿化,保持卫生清洁;5 生产区内设置有生产废弃物存放处,生产废弃物应分类存放、集中处理;6 厂区内配备生产废水处置系统;7 厂区门前道路和环境按照深圳市“门前三包”要求进行管理。4.0.2 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的设备、设施应按下列项目进行评价: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的设备、设施应按下列项目进行评价:1

9、 生产企业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搅拌站(楼) GB/T 10171、 混凝 土搅拌机GB/T 9142 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JG/T 5094 的规定;2 搅拌站(楼)满足生产性粉尘和噪声控制要求;3 搅拌站(楼)在产生生产性粉尘的位置安装除尘装置,并定期保养调试、保持其正 常使用。4 搅拌主机卸料口设有防喷溅设施,装车区域的地面和墙壁的保持清洁卫生;5 粉料仓标识清晰并配备料位控制系统,并定期检查维护;6 搅拌站(楼)的搅拌层和称量层宜设置水冲洗装置,冲洗废水宜通过专用管道进入 生产废水处置系统。7 骨料堆场符合下列规定:1) 地面硬化、排水通畅;2)粗、细骨料由隔离墙分隔堆放;3)

10、骨料堆场为封闭式或半封闭堆场,安装喷淋抑尘装置。8 配料地仓封闭,配料用皮带输送机侧面封闭且上部加盖;9 配备处理废弃新拌混凝土的砂石分离机,产生的废水和废浆通过专用管道进入生产 废水处置系统。10 配备运输车清洗装置,冲洗废水通过专用管道进入生产废水处置系统。4.0.3 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管理应按下列项目进行评价: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管理应按下列项目进行评价:1 原材料的运输、装卸和存放采取降低噪声和粉尘的措施和管理要求。- 5 -2 生产用大宗粉料不宜使用袋装。3 当掺加纤维等特殊原材料时,安排专人负责技术操作和环境安全。4.0.4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浆应按下列项目进行评价:生产过程中

11、产生的废水、废浆应按下列项目进行评价:1 配备生产废水处置设备设施,生产废水通过专门管网收集和处置。2 建立包含排水沟系统、多级沉淀池系统和管道系统等生产废水处置系统。排水沟系 统覆盖连通搅拌楼(站)装车层、骨料堆场、砂石分离机和车辆清洗场等区域,并与多级沉 淀池连接。3 来自砂石分离机、废浆压滤设备,以及洗刷搅拌机、运输车内罐等以混凝土原材料 成分为主的废水、废浆可用于混凝土(砂浆)的拌合用水;场地冲洗水、骨料(特别是海 砂)冲洗水和车辆清洗水可以用于降尘、车辆冲洗,并循环使用,但不得用做混凝土(砂 浆)的拌合用水。4 搅拌站生产性废水、废浆(不包含骨料冲洗水)的总体消纳利用率不低于 80%

12、。5 生产废水和废浆的应用符合下列规定:1)当采用压滤机对废浆进行处理时,压滤后的废水应通过专用管道进入生产废水回收 利用装置,压滤后的固体应及时做无害化处理。2)经沉淀或压滤处理的生产废水,当符合下列要求时,可部分用作混凝土拌合用水;其一,生产废水与其他拌合用水按比例混合后的水质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 规定,且混凝土试配证明废水掺量不影响混凝土质量并满足工程要求;其二,生产废水经专用管道和计量装置输入搅拌主机。3) 当符合下列要求时,可在混凝土用水中可掺入适当比例的废浆:其一,取废浆静置 24 小时后的澄清液,与其他拌合用水按比例混合后的水质符合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 规定;其

13、二,废浆掺量经混凝土试配证明不影响混凝土质量并满足工程要求。其三,掺加废浆时,配合比设计可将废浆水中的水计入混凝土用水量,固体颗粒量 计入胶凝材料用量;其四,掺用废浆水前,应采用均化装置将废浆水中固体颗粒分布均匀;其五,每生产班检测废浆中固体颗粒含量不应少于 1 次;其六,废浆水应经专用管道和计量装置输入搅拌主机。4)废水、废浆不宜用于预应力混凝土、高强混凝土、装饰混凝土和暴露于腐蚀环境的 混凝土;不得用于使用碱活性或潜在碱活性骨料的混凝土。5)经沉淀或压滤处理的生产废水也可用于硬化地面降尘。- 6 -4.0.5 废弃混凝土(砂浆)消纳利用率不低于废弃混凝土(砂浆)消纳利用率不低于 80%,并

14、应按下列项目进行评价:,并应按下列项目进行评价:1 废弃新拌混凝土(砂浆)可成型小型预制构件,混凝土可采用砂石分离机进行处置, 分离后的砂石应及时清理、分类和使用。2 废弃硬化混凝土(砂浆)可交由专业机构集中消纳利用,当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自 身具备条件时,也可自行生产再生骨料和粉料消纳利用。4.0.6 搅拌站的噪声控制应按下列项目进行评价:搅拌站的噪声控制应按下列项目进行评价:1 企业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 排放标准GB 12348 的规定以及地方规划来确定厂界和厂区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制订噪声 区域控制方案和绘制噪声区划图,建立环境噪声监测网络与

15、制度,评价和控制声环境质量。2 生产企业的厂界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划分和环境噪声限值符合表4.0.6 的规定。表表 4.0.6 环境噪声限值环境噪声限值时段(dB(A))声环境功能区域昼间夜间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 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5545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 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6050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 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6555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 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需要防止 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

16、影响的区域7055铁路干线两侧区域,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 区域7060注:环境噪声限值是指等效声级。3 根据需要可采取降低噪音的措施,包括对产生噪声的主要设备设施进行封闭隔音处 理;在搅拌站(楼)临近居民区时,在厂界安装隔音装置。4.0.7 搅拌站的生产性粉尘控制应按下列项目进行评价:搅拌站的生产性粉尘控制应按下列项目进行评价:1 企业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GB 4915 的规定,以及当地政府环境保护要求来确定厂界和厂区内环境空气功 能区类别,制订厂区生产性粉尘监测点平面图,建立环境空气监测网络与制度,评价和控 制厂

17、区和厂界的环境空气质量。2 搅拌站(楼)厂界环境空气功能区类别划分和环境空气污染物中的总悬浮颗粒物、 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的浓度控制要求应符合表 4.0.7 中浓度最大限值的规定。表表4.0.7 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的浓度控制要求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的浓度控制要求污染物项目测试时间厂界平均浓度差值(g/m3)- 7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 域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 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总悬浮颗粒物1h120300 可吸入颗粒物1h50150 细颗粒物1h3575注:注:1 厂界平均浓度差值系指在厂界处测试 1h 颗粒物平均浓

18、度与当地发布的当日 24h 颗粒物平均浓度的差值。2 当地不发布当日 24h 颗粒物平均浓度或发布的当日 24h 颗粒物平均浓度不符合混凝土生产企业所处实际环境时,厂界平均浓度差值系指在厂界处测试 1h 颗粒物平均浓度与参照点当日 24h 颗粒物平均浓度的差值。3 测试时间应选择正常生产时段。3 厂区内生产时段无组织排放总悬浮颗粒物的 1h 平均浓度符合下列规定:1)搅拌站(楼)的计量层和搅拌层不大于 1000g/m3;2)骨料堆场不大于 800g/m3;3)搅拌站(楼)的操作间、办公区和生活区不大于 400g/m3。4 对产生粉尘排放的设备设施或场所进行封闭处理或安装除尘装置;利用喷淋装置对

19、 砂石进行预湿处理。4.0.8 运输管理应按照下利项目进行评价:运输管理应按照下利项目进行评价:1 运输车达到当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并定期保养。2 原材料和产品运输过程保持清洁卫生,符合环境卫生要求。3 制订运输管理制度,不得超载,并采用定位系统监控车辆运行,合理指挥调度。4 使用循环水冲洗运输车辆,冲洗运输车产生的废水可回收循环利用。 4.0.9 在职业健康安全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企业除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方面,企业除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GB/T 28001 的规定之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的规定之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小

20、组和专业安全工作人员,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每年度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全员安全培训;2 在生产区内噪声、粉尘污染较重的场所,工作人员应佩戴相应的防护器具;3 企业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4.0.10 企业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企业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 的规定,在生产区的危的规定,在生产区的危 险设备和地段应设置醒目安全标识。险设备和地段应设置醒目安全标识。4.0.11 搅拌站的绿色生产监测控制应按下列项目进行评价:搅拌站的绿色生产监测控制应按下列项目进行评价:1 绿色生产监测控制的主要对象应包括废水、粉尘和噪声。生产企业应编制监测控

21、制 方案,并针对生产废水、生产性粉尘和噪声定期组织第三方监测和自我监测,第三方监测- 8 -机构应具有相应法定资格。废浆、生产废水、粉尘和噪声的监测时间应选择正常生产时段, 监测频率最小限值应符合表 4.0.11 的规定,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程第 4.0.6 条的规定。表表 4.0.11 生产废水、生产性粉尘和噪声的监测频率最小限值生产废水、生产性粉尘和噪声的监测频率最小限值监测频率(次(次/年)年)监测对象第三方监测自我监测总计废浆1-1生产废水1-1噪声123生产性粉尘1122 生产废水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 的规定。废浆 的固体颗粒含量检测方法可按现行国家标

22、准混凝土外加剂匀质性试验方法GB/T 8077 的规定执行。3 环境噪声的测点分布和监测方法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的规定之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测厂界环境噪声时,应在厂界均匀设置四个以上测点,其中包括受被测声源影响 大的位置;2)当需要监测厂区内环境噪声时,应在厂区的骨料堆场、搅拌站(楼)控制室、食堂、 办公室和宿舍等区域设置测点,其中包括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受噪声影响方向;3)各测点应分别监测昼间和夜间环境噪声,并应单独评价。4 生产性粉尘排放的测点分布和监测方法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大气污染物无组织 排放监测技术导

23、则HJ/T 55、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5432 和环 境空气 PM10 和 PM2.5 的测定重量法HJ 618 的规定之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测厂界生产性粉尘排放时,应在下风口方向的厂界均匀设置二个以上测点,其中 包括受被测粉尘源影响大的位置,各测点应分别监测 1h 平均值,并应单独评价;2)监测厂区内生产性粉尘排放时,应在厂区的骨料堆场、搅拌站(楼)的搅拌层、称 量层、办公和生活等区域设置测点,各测点应分别监测 1h 平均值,并应单独评价;3)监测参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时;应在上风口方向且距离厂界 50m 位置均匀设置三 个以上测点,各测点应分别监测 24h

24、平均值,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参照点当日 24h 颗粒物 平均浓度。5 企业应定期检查和维护除尘、降噪和废水处理等环保设施,并应记录其运行情况。- 9 -5 绿色搅拌站的二级要求绿色搅拌站的二级要求5.0.1 绿色生产的二级要求除了满足基本(三级)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条件。1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且在有效期内;2 厂区布局合理,采取隔离措施降低生产区对生活区和办公区的环境影响。3 厂区未硬化的地面均实现绿化。4 厂区建立雨水收集系统并有效利用。5 采用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高塔式骨料仓和地仓式堆场,内部安装喷淋装置。6 搅拌站(楼)的搅拌层和称量层设有水冲洗设施,冲洗废水通过专用管道进

25、入生产 废水处置系统。7 配备压滤机等废浆处理设备,形成的废水和废浆通过专用管道进入生产废水处置系 统。8 全年的生产废水消纳利用率均达到 100%,废浆和废弃混凝土的回收利用率或集中 消纳利用率均达到 90%以上;9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总悬浮颗粒物的 1h 平均浓度限值符合下列规定:1)搅拌站(楼)的计量层和搅拌层不应大于 800g/m3;2)骨料堆场不应大于 600g/m3。10 生产企业厂区内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环境噪声限值按表 5.0.1 控制。表表 5.0.1 厂区内噪声敏感建筑物环境噪声限值厂区内噪声敏感建筑物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单位:dB(A)时段厂区内噪声敏感建筑物昼间夜间生活区(含

26、职工宿舍)5545办公区(含食堂)605011 厂界噪声控制比本标准表 4.0.6 规定的限值低 5以上。- 10 -6 绿色搅拌站的一级要求绿色搅拌站的一级要求6.0.1 绿色生产的一级要求除了满足二级要求外,尚应符合以下条件。1 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且在有效期内;2 厂区地面整体绿化面积达 10%以上;3 全年的生产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率或集中消纳率达到 100%;4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总悬浮颗粒物(TSP)的 1h 平均浓度限值应符合下述规定:1)混凝土搅拌楼(站)的计量层和搅拌层不应大于 600g/m3;2)骨料堆场不应大于 400g/m3。5 厂界噪声控制比本标准表 4.0.6

27、规定的限值低 10以上。6 搅拌站(楼)在皮带传输机、搅拌主机和卸料口等部位安装实时监控系统。- 11 -本标准用词说明本标准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 行”。- 12 -

28、引用标准名录引用标准名录1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3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4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5混凝土外加剂匀质性试验方法GB/T 80776混凝土搅拌机GB/T 91427混凝土搅拌站(楼) GB/T 10171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9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5432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 2800112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13混凝土搅拌运输车JG/T 509414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15环境空气 PM10 和 PM2.5 的测定重量法HJ 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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