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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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11/T XXXXXXXX1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 11/T XXXXXXXX文物建筑抗震鉴定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Technical code for seismic appraisal of heritage buildings 20XX XX XX 发布 20XX XX 01 实施北京市 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ICS XXXX PXXDB11/T XXXXXXXX1目 次前 言.31范围.42规范性引用文件.43术语和定义.44符号.55基本规定.65.15.1一般规定.65.25.2鉴定程序及其工作内容.76现状勘查.96.16.1一般规定.96.26.2地基和基础

2、(台基)勘查.96.36.3主体结构勘查.116.46.4围护系统勘查.116.56.5重点保护部位勘查.127场地、地基和基础(台基).137.17.1一般规定.137.27.2场地.137.37.3地基和基础(台基).148地震作用和抗震验算.158.18.1一般规定.158.28.2地震作用和抗震验算.159木结构建筑.179.19.1一般规定.179.29.2现状勘查.179.39.3一级鉴定.199.49.4二级鉴定.2110砖木结构建筑.2210.110.1一般规定.22DB11/T XXXXXXXX210.210.2现状勘查.2310.310.3一级鉴定.2410.410.4二级

3、鉴定.2711砖石城墙.2911.111.1一般规定.2911.211.2现状勘查.3011.311.3一级鉴定.3011.411.4二级鉴定.3112砖石塔.3212.112.1一般规定.3212.212.2现状勘查.3212.312.3一级鉴定.3312.412.4二级鉴定.3413石桥.3413.113.1一般规定.3413.213.2现状勘查.3513.313.3一级鉴定.3513.413.4二级鉴定.36附录 A 砖木结构建筑抗震墙基准面积率 .37DB11/T XXXXXXXX3前前 言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北京市文物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

4、由北京市文物局组织实施。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DB11/T XXXXXXXX4文物建筑抗震鉴定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抗震鉴定的基本要求、现状勘查、场地、地基和基础(台基)、地震作用和抗震验算、木结构房屋、砖木结构房屋、砖石城墙、砖石塔、石桥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建筑的抗震鉴定: a)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b)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被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c)尚未列为不可移动文物,但公布为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d)尚未公布为历史建筑,但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文物保护工程可

5、参照使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003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 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23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117 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 50165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DB11/637 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标准DB11/T 1190.1 古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第 1 部分:木结构)3术语和定义DB11/T XXXXX

6、XXX5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文物建筑 heritage building文物部门核定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社会和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3.2重点保护部位 key protection area文物建筑中突出体现该建筑的历史、艺术、科学、社会和文化价值的部位,是文物建筑的组成部分或附着于文物建筑本体上的具有保护价值的部位。3.3损伤 damage由于荷载作用、环境侵蚀、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等对结构造成非正常的位移、变形、开裂及材料的破损和劣化等3.4勘查 investigation 对文物建筑场地地质、环境、结构体系、保护现状和主要病害

7、等进行勘察、检查、检测、监测、分析与评价。3.5抗震鉴定 seismic appraisal通过勘查现有文物建筑的结构体系、构造和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文物建筑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3.6综合抗震能力 compound seismic capability文物建筑综合考虑其结构体系、构造、现有损伤和承载力等因素所具有的抵抗地震作用的能力。4符号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文件。DB11/T XXXXXXXX6iA第i楼层纵向或横向抗震墙在层高 1/2 处净截面积的总面积;biA第i楼层建筑平面面积;ijA第i层第j段在 1/2 层高处的净截面面积;bijA第i层第j墙段计及楼盖刚度影响的从

8、属面积。EKF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的标准值;eqG结构等效总重力荷载;( )M榫卯节点的约束弯矩;wM在侧向力下,柱体偏转,柱顶竖向荷载产生的重力恢复弯矩;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结构构件内力(轴向力、剪力、弯矩等)组合的设计值; 1T结构基本自振周期;抗震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1相应于结构基本自振周期1T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柱头与柱脚的相对位移;1沿构架平面内的倾斜量;2沿构架平面外的倾斜量;木柱腐朽和老化变质(两者合计)所占面积与整截面面积之比:c承重木柱柱脚底面与柱础间实际承压面积之比;承重木柱的弯曲矢高;1木楼盖搁栅的竖向最大挠度;2木楼盖搁栅的侧向弯曲矢高;i第i楼层纵向或横向墙体

9、平均抗震能力指数;oi第i楼层纵向或横向抗震墙的基准面积率;烈度影响系数;ci第i楼层的纵向或横向墙体综合抗震能力指数;DB11/T XXXXXXXX71体系影响系数;2局部影响系数;cij第i层第j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ij第i层第j墙段抗震能力指数;5基本规定5.1 一般规定5.1.1文物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及要求:a)搜集建筑的相关资料;当资料不全时,应根据鉴定的需要进行补充勘查。b)对建筑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现状损伤、病害等现状进行勘查。c)按照各类建筑相应的逐级鉴定的方法进行鉴定。d)对现有文物建筑综合抗震能力做出评价,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

10、和处理意见。5.1.2文物建筑的抗震鉴定分为地基和基础(台基) 、主体结构、围护系统、重点保护部位四个部分分别进行鉴定,其中地基和基础(台基) 、重点保护部位按照各章节相应规定进行鉴定。主体结构、围护系统的抗震鉴定分为两级。第一级鉴定应以宏观控制及现状损伤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第二级鉴定应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5.1.3文物建筑宏观控制及现状损伤和构造鉴定的基本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a)文物建筑的抗震鉴定应首先对其进行现状勘查确定现状损伤状况,并根据承重结构中出现的损伤的分布、恶化程度及对结构局部或整体可能造成的破坏和后果进行评估。b)当建筑的平、立面,质量、刚度

11、分布和墙体等抗侧力构件的布置在平面内明显不对称时,应直接进行二级鉴定。c)检查结构体系,应找出其破坏会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震能力或丧失对重力的承载能力的部件或构件;当房屋有错层或不同类型结构体系相连时,应提高其相应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d)检查结构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当低于规定的最低要求时,应提出采取相应DB11/T XXXXXXXX8的抗震减灾对策。e)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应满足结构整体性的要求。f)当建筑场地位于不利地段时,尚应符合地基基础的有关鉴定要求。5.1.4对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建筑,可根据其不符合要求的程度、部位对结构整体抗震性能影响的大小,以及有关的非抗震缺陷等实际情况,结合其文物价

12、值和加固维修难易程度等因素的分析,提出相应的维修、加固等抗震减灾对策。5.1.5文物建筑的抗震鉴定,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5.1.6近现代建筑的抗震鉴定可按照现行相关抗震鉴定标准进行。5.1.7北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见 GB50011 相关规定。5.2 鉴定程序及其工作内容5.2.1文物建筑的抗震鉴定的一般程序按照图 5.2.1 的规定进行。DB11/T XXXXXXXX9调研与踏勘制定鉴定方案现状勘查第一级鉴定补充勘查第二级鉴定综合鉴定满足否资料不足时是重点保护部位鉴定抗震鉴定报告图 5.2.1 抗震鉴定一般程序5

13、.2.2调研与踏勘包括下列基本工作内容:a)资料搜集应包括下列内容:1) 区域气象、水文、地质、地震资料;2) 周边现代工程建设资料;3) 地下开采、抽水等资料。b)查询文物建筑历史包括以下内容:1) 历史文献、考古成果、历史沿革及保护等资料;2) 历次修缮、加固、改造等情况;3) 使用条件改变、用途变更等情况;4) 历史受灾情况。DB11/T XXXXXXXX10c)现场踏勘包括以下内容:1) 按资料核实文物建筑现状;2) 调查实际使用条件和内外环境;3) 查看现状病害、损伤、残损以及其他发现的问题;4) 走访有关人员。5.2.3鉴定方案应根据现场调研与踏勘情况结合文物建筑的价值认识及其建筑

14、特点制定。内容应包括鉴定的依据、现状勘查的工作内容、主要方法、工作进度计划以及现场需要完成的准备工作等。5.2.4现状勘查宜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下列工作内容:a)文物建筑基本情况勘查;b)使用条件调查核实;c)地基和基础(台基)勘查;d)主体结构勘查;e)围护系统勘查;f)重点保护部位勘查;g)材料性能检测分析;h)必要时进行监测分析。5.2.5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要求时,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当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本标准各章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由第二级鉴定做出判断。5.2.6在抗震鉴定过程中,当发现勘查资料不足时,应及时组织补充勘查。5.2.7抗震鉴定报告宜包括以

15、下内容:a)封面;b)目录;c)建筑概况:包括建筑概况、建筑风格、建筑形制及历史沿革、变故等;d)鉴定范围、依据及内容:包括受检范围、鉴定的依据、受检内容等;e)检测仪器:包括现场勘查和室内试验等所使用的仪器及仪器编号等;f)现状勘查:包括场地地质勘察;现场检查包括相关资料调查、结构构件及连接的现状、病害、损伤、残损、变形等;现场检测包括检测、部位、过程、方法和结DB11/T XXXXXXXX11果等;监测包括对病害、损伤、残损、变形等进行监控测量;分析与评价包括对上述各部分取得的成果数据等进行初步分析与影响程度评价;g)抗震鉴定分析:主体结构、围护系统的一级鉴定分析结果、二级鉴定分析结果;地

16、基和基础(台基) 、重点保护部位的抗震鉴定结果;h)抗震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或建议。6现状勘查6.16.1 一般规定6.1.1文物建筑勘查应根据相关法规及标准,获取历史、环境、工程与水文地质、地基和基础(台基) 、主体结构、围护系统及保护现状等基础资料和其他有害影响因素资料。6.1.2勘查工作宜采用无损探测、原位测试与取样试验相结合的综合勘探方式进行,不宜破坏文物建筑现状。6.1.3文物建筑的历代维修加固勘查,应查清下列情况:a)结构形式、使用功能、受力状态是否发生改变;b)是否出现新的变形、裂缝等;c)是否存在因维修加固不当而造成的不良影响。6.26.2 地基和基础(台基)勘查6.2.1地基勘

17、察宜包括以下内容:a)对场地稳定性做出评价,包括地震、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洪水冲刷等;b)查清场地地质条件,包括岩土性质、地层划分、岩土物理力学性质等;c)评价地下水对文物保护的影响;d)评价地基长期承载力及地基稳定性;e)分析主体结构倾斜变形、裂缝破坏等现象与地基的关系。6.2.2地基勘察技术手段应采取与文物建筑相适应的下列手段:a)物探采用地震波法、电磁法、地质雷达等;b)采用回转钻探与坑探,保证取样质量;钻探孔可同时布置剪切波、孔下摄影、CT成像及地下水监测、变形监测等工作;c)岩土物理力学性能的测试,应现场试验与室内试验综合使用,测试工作按现行标准进行。DB11/T XXXXXXX

18、X126.2.3基础(台基)勘查应包括以下内容:a)明确基础(台基)材料与形制;b)调查基础(台基)的保存情况,评估基础(台基)完整性; c)对地下水、土壤等对基础(台基)的腐蚀性进行评价;d)分析基础(台基)与主体结构病害发育关系。6.2.4基础(台基)勘查宜与地基勘察综合考虑,可采用如下技术手段:a)选择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部位进行局部开挖。对局部开挖基础(台基)松散覆盖层进行调查与测试,并结合历史资料与考古成果、物探成果,绘制基础(台基)剖面; b)采取基础(台基)材料样品,如砖、石、灰土、胶结物等,对其物理力学性质等进行分析。6.2.5地基与基础(台基)勘查成果尚应包括以下内容:a)主

19、体结构的破坏现状与地基、基础(台基)相关性分析成果;b)当现有地基与基础(台基)不能适应文物的长期保护时,建议可行的地基与基础(台基)治理方案。6.2.6对文物建筑的下列情况,应对地基和基础(台基)进行详细勘查或在较长时间内进行定期观测:a)文物建筑有不均匀沉降、倾斜(歪闪)或扭转,有缓慢发展的迹象;b)文物建筑已有开裂、连接节点处有松动变位、但不能判定是否已停止发展。6.36.3 主体结构勘查6.3.1主体结构勘查工作应包括结构勘查、病害调查、材质性能检测等内容。6.3.2结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a)主体结构现状外部测绘,宜采用现场测绘、三维扫描、拍照、摄像、局部人工临摹等方式进行;b)结构

20、内部特征探测与分析宜优先采用探地雷达、声波、红外、影像等无损检测技术;c)局部构件或残损、病害部位的检测、探测,宜采用超声、回弹法、钻芯取样法、空间 CT 探测法、阻抗法等方法。6.3.3病害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并宜进行现场实测和长期监测:DB11/T XXXXXXXX13a)裂缝宽度、长度、深度、走向、数量及其分布;b)结构倾斜或差异沉降量;c)砌体结构鼓胀范围及最大鼓胀变形量;d)砌体风化、缺损范围及风化、缺损形成的砌块截面损失率;e)木材腐朽、虫蛀、变质的部位、范围和程度;f)对构件受力有影响的木节、斜纹和干缩裂缝的部位和尺寸。6.3.4材质性能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a)材质类型、尺寸、来

21、源及制作工艺;b)砖、石块材的现有强度和风化程度;c)灰浆材料组成及其性能;d)木材的树种及其物理性能;e)与结构性能相关的其他检测。6.3.5主体结构勘查成果尚应包括以下内容:a)主体结构形制与保存现状调查成果;b)主体结构病害成因分析。6.46.4 围护系统勘查6.4.1围护系统的勘查,除应查阅相关资料外,尚应现场核查围护系统的结构布置,调查该系统中围护系统构件和非承重墙体及其构造连接的实际状况、对主体结构的不利影响,以及围护系统的使用功能、老化损伤、残损等情况。6.4.2围护系统的勘查应重点查清下列情况:a)现状及其细部构造;b)材料品种、规格和数量;c)与主体结构的构造连接;d)残损情

22、况以及在维修中可能产生的问题。6.4.3围护系统的勘查成果尚应包括以下内容:a)围护系统的现状调查成果;b)围护系统病害成因分析。6.56.5 重点保护部位勘查DB11/T XXXXXXXX146.5.1重点保护部位的勘查,应结合该部位的文物价值,调查该部位现状情况及其构造连接的实际状况、对主体结构的不利影响,以及部位的使用功能、老化损伤、残损等情况。6.5.2重点保护部位主要包括如下方面:a)室外重点保护部位,包括屋脊瓦、脊兽、屋脊屋檐花饰、檐口花饰、附着雕塑、斗栱、石桥栏杆栏板、石雕石刻等;b)室内重点保护部位,包括附着壁画、附着雕塑、附着花饰线脚、天花藻井等。6.5.3重点保护部位的勘查

23、应重点查清下列情况:a)现状及其细部构造;b)材料品种、规格和数量;c)与主体结构的构造连接;d)残损情况以及在维修中可能产生的问题。6.5.4重点保护部位的勘查成果尚应包括以下内容:a)重点保护部位的现状调查成果;b)重点保护部位病害成因分析。DB11/T XXXXXXXX157场地、地基和基础(台基)7.1 一般规定7.1.1文物建筑的场地、地基和基础(台基)抗震鉴定,应收集该文物建筑的地质勘察资料,通过现状检查判定有无严重静载缺陷,再进行抗震鉴定。7.1.2当地基基础资料不全时,可根据文物建筑主体结构是否存在地基不均匀沉降的反应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对场地地基进行近位勘察或沉降观测。对于基

24、础的种类和材料性能,可通过查阅图纸或历史资料确定;当资料不足或资料虽然基本齐全但有怀疑时,可开挖个别基础检测。7.1.3文物建筑位于可能出现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内,或建在斜坡场地上时,或处于河涌、水渠、山坡、采空区等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内并出现损伤状况的文物建筑,应先期进行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与稳定性评估。7.1.4文物建筑地基和基础(台基)的检查和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a)文物建筑的实际荷载;b)基础(台基)的类型、尺寸、埋深;基础材料强度;基础变形、开裂、腐蚀和损伤等;c)文物建筑的沉降量、沉降差和沉降稳定性;d)文物建筑结构或填充墙体中因地基不均匀沉降出现的倾斜、扭曲、裂缝和

25、沉降造成的损伤、变形等状况;e)对于同一建筑物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或基础埋深不同时,应检查不同类型基础或基础埋深不同部位引起的不均匀沉降与损伤。7.2 场地7.2.1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划分有利、不利等地段和场地类別,建造在对抗震有利地段的文物建筑,可不进行场地对建筑影响的抗震鉴定。7.2.2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文物建筑,应对可能的危害进行专门研究,并采取安全措施。7.2.3建筑场地为不利地段时,应对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行评估;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陡坡的坡度及建筑场地与坡脚的高差均较大时,应估算局部地形导致其地震影响增大的后果。DB11/T XXXXXX

26、XX167.3 地基和基础(台基)7.3.1地基和基础(台基)现状的检查,应调查主体结构的沉降裂缝和倾斜,基础有无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上部结构的沉降裂縫和倾斜以及发展趋势。当基础无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台基夯土无明显空洞,包砌部分无松散,开裂或剥落;主体结构无沉降裂缝和倾斜,该地基和基础(台基)可评为无严重静载缺陷。7.3.2静载下已出现严重缺陷的地基和基础(台基) ,应同时验算其静载下的承载力。若其静载下的承载力不能满足要求,则可直接判定其不满足抗震要求。地基的承载力验算应通过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来确定地基土层分布及各土层的力学特性,同时宜考虑建造时间对地基承载力提高的影响,地基承载力提

27、高系数,可参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相应规定取值。7.3.3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判定其抗震性能不符合要求:a)根据地基(台基)变形(沉降)观测资料或其主体结构反应的检查结果,文物建筑不均匀沉降连续两个月地基沉降量大于每个月 2mm;或主体结构砌体部分出现宽度大于 5mm 的沉降裂缝,且沉降裂缝短期内无终止趋势。b) 当地基和基础(台基)承载力或处于液化土层的其抗液化处理措施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的要求,且文物建筑局部存在损伤。c)建筑地基和基础(台基)在历史上发生过滑动,目前虽已停止滑动,但若触动诱发因素,今后仍有可能再滑动。d)文物建筑所在场地为建筑抗

28、震危险地段时。8地震作用和抗震验算8.1 一般规定8.1.1文物建筑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规定的方法计算。8.1.2北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见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附录 A 相关规定。8.1.3对于需进行抗震验算的文物建筑,应至少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按照本规范各章规定的方法进行结构的抗震承载力验算。DB11/T XXXXXXXX178.2 地震作用和抗震验算8.2.1当本规范未给出具体方法时,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方法,按下式进行结构构件抗震验算:(8.2.1) /式中 一

29、结构构件内力(轴向力、剪力、弯矩等)组合的设计值;计算时,有关的荷载、地震作用、作用分项系数、组合值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的规定采用。一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的规定采用;其中,各类结构材料强度的设计指标应按现场实际情况确定。一抗震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除本标准各章节另有规定外,一般情况下,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值采用。8.2.2对于以木构件承重的文物建筑,如无成熟经验,其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eqEKGF172. 0 (8.2.2)式中 1相应于结构基本自振

30、周期1T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进行多遇地震下的截面验算时取 0.25,进行罕遇地震下的变形验算时取 0.95。eqG结构等效总重力荷载。对单层木结构文物建筑取EG15. 1;对多层木结构文物建筑取EG85. 0,EG为文物建筑总重力荷载代表值。EKF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的标准值。对单层文物建筑,EKF作用于大梁中心位置。对多层文物建筑,EKF的分配与作用位置,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确定。1T结构基本自振周期,宜根据实测值确定,如果有成熟经验公式,也可按经验公式确定。8.2.3对于其它承重结构的文物建筑,其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

31、11 计算。DB11/T XXXXXXXX188.2.4在文物建筑的抗震验算中,应检查作用在文物建筑上的实际荷载,并进行该实际荷载作用下的结构安全性验算,当结构构件出现涉及安全的损伤时建议采取修复措施。8.2.5抗震承载力验算时的荷载,除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的规定取值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a) 对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中未规定的永久荷载,可根据建筑各部位构造和材料的不同情况,分别抽样确定,每种情况的抽样数量宜为 3个,以其平均值的 1.1 倍作为该荷载的标准值。b)对木结构古建筑的屋面,其水平投影面上的屋面均布活荷载可取 0.7kN/m2

32、,当荷载较大时,按实际情况采用。8.2.6文物建筑的抗震承载力验算时的材料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a)构件材料强度标准值,应按实测值采用;b)对仅以恒载作用验算的构件,尚应乘以调整系数 0.8。c)对新增的木结构构件、配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 (GB50005)的规定取值,并乘以调整系数 0.85;有特殊要求者另定; d)对外观已显著变形或材质已老化的木质构件,尚应乘以表 8.2.6 考虑荷载长期作用和材质老化影响的调整系数,当建筑物构件使用时间介于表中相邻时间之间时,其调整系数可采用插值法确定。木构件考虑长期荷载作用和材质老化的调整系数木构件考虑长期荷载作用和材质

33、老化的调整系数 表表 8.2.68.2.6调整系数 建筑物构件使用时间(年)顺纹抗压设计强度抗弯和顺纹抗剪设计强度弹性模量和横纹承压设计强度1000.950.900.903000.850.800.855000.750.700.758.2.7在设防烈度下,木构架的位移角限值可取 1/100。在罕遇地震烈度下,木构架的位移角限值可取 1/30。对 800 年以上或其他特别重要的古建筑,其位移角限值专门研究确定。DB11/T XXXXXXXX199木结构建筑9.1 一般规定9.1.1本章适用于木柱与木梁(枋) 、檩或木屋架共同承重的木结构建筑的抗震鉴定。9.1.2木结构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根据建筑的结

34、构类型不同,合理区分重点部位与一般部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检查重点、项目内容和要求。9.1.3木结构建筑抗震鉴定,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a)木柱和木梁(枋)节点的连接方式及连接构造。b)屋盖形式与连接、砖围护墙与木构架的连接构造等。c)木构架的损伤及其形成原因。d)柱头和柱根的糟朽和虫蛀情况。e)局部易脱落伤人的构件、部件的连接构造。9.1.4、类场地上的一般木结构建筑及所有场地上结构特殊的木结构建筑和 300 年以上的木结构建筑应进行截面抗震验算。9.1.5对于下列情况,当有可能计算承重柱的最大侧偏位移时,尚宜进行抗震变形验算:a)、类场地时,基本自振周期 T1不小于 1s 的单层木结构建筑。b

35、)500 年以上的建筑,或高度大于 15m 的多层木结构建筑。9.2 现状勘查9.2.1木结构建筑现状的勘查,应包括结构体系、结构布置、结构整体性连接构造措施、结构构件变形及损伤,对于缺少建筑结构图纸资料的还应包括木构件的几何尺寸、树种、材料性能和木构件缺陷等内容。9.2.2木结构建筑的结构体系与结构布置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a)房屋层高和房屋总高度;b)结构平面布置的规则性;c)房屋结构的承重体系;d)木屋架的构成。9.2.3木结构建筑的构造措施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a)柱脚与柱础的连接;DB11/T XXXXXXXX20b)木柱与屋架的连接;c)斗栱与屋架的连接;d)屋架构件之间的连接;

36、e)斗栱各构件的连接。9.2.4木结构建筑的木构件变形和损伤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a)木梁(枋) 、屋架、檩、椽等受力构件的变形、歪扭、腐朽、虫蛀以及影响受力的裂缝、结疤和碳化状况;b)斗栱中各构件及其连接的损伤状况;c)木构件节点的松动或拔榫状况;d)木柱根部腐朽和木柱倾斜状况;e)木构架的倾斜或歪闪状况。9.2.5木材材质和力学性能的勘查,宜采取现场微损检测或取样的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a)木材力学性能的现场检测,应根据木构件的颜色、纹理、硬度、气味等特点,判定木构件的材质。b)对现场直观检查不能判定木材种类的构件,可采取试样,进行木材树种和材料性能的测试,取样构件应具有代表性,且要保证

37、原结构的安全。9.2.6木构件斜裂缝和斜纹理,应主要勘查斜裂缝或斜纹理与中轴线的夹角、斜裂缝位置、数量、长度、宽度及深度。9.2.7木构件腐朽和虫蛀的勘查,应重点检查埋入墙内或长期接触潮湿和遭受雨水淋泡的柱根、木柁、木屋架的端头、擦头、椽头等部位。腐朽和虫蛀检查、检测,可根据现场情况采用下列方法:a)对出现的腐朽木构件可表面剔除腐朽层的方法,量测腐朽的范围和腐朽深度。b)对于内部腐朽或虫蛀可采用铁锤敲击被检查的构件,通过发出的声音初步判断木材内部存在的腐朽或虫蛀情况,对初步判定内部可能存在的腐朽或虫蛀构件,宜采用应力波和阻抗仪技术进一步检测木材内部腐朽、虫蛀危害程度。c)对柱根部位的腐朽程度可

38、采用钢钎刺探法进行检测,根据刺入深度判断木材的腐朽程度。9.2.8木材缺陷的勘查,应符合下列规定:DB11/T XXXXXXXX21a)木构件的翘曲、扭曲、横弯和顺弯,可采用拉线和尺量的方法或用多功能检测尺与尺量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测。b)木构件的裂缝,可用探针检测裂缝的深度,用裂缝塞尺检测裂缝的宽度,用钢尺量测裂缝的长度。9.2.9木结构建筑中砌体围护墙的勘查项目和要求,应参照本标准第 10.2 节的规定执行。9.3 一级鉴定9.3.1木结构建筑的一级鉴定,应按建筑的结构体系与结构构造的合理性,整体和局部倾斜情况,构件自身及其与主体结构连接构造的可靠性以及现状损伤状况进行评定。9.3.2木结构建

39、筑的构造,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a)脊檩处,两坡屋顶椽条有防止下滑的措施;檩条有防止外滚和檩端脱榫的措施。b)大梁以上各层梁与瓜柱、驼峰等应有可靠的榫接或隐蔽式铁件锚固。c)角梁应有充分的抗倾覆连接件连接。d)屋顶饰件及檐口瓦应有可靠的系固措施。e)梁下各柱应有支撑或有效的替代措施以确保纵、横向联系的可靠。f)纵向梁枋及其联系构件应无残缺或连接松动。g)构架间的纵横向应连接牢固。h)梁柱间的联系(包括柱、枋间、柱、檩间的联系) ,榫头拔出卯口的长度不宜超过榫头长度的 1/4,或有可靠铁件连接。9.3.3木结构建筑的整体及局部倾斜,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a)沿构架平面内的倾斜量1,应满足以下要求

40、:1H/250(H 为柱的总高) 。b)沿构架平面外的倾斜量2,应满足以下要求:2H/350。c)柱头与柱脚的相对位移,应满足以下要求:L0/150(L0为柱的无支长度)9.3.4承重木柱的现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a)承重木柱柱身任一截面上,腐朽和老化变质(两者合计)所占面积与整截面面积之比 :1)当仅有表层腐朽和老化变质时,1/5 或按剩余截面验算合格;2)当仅有心腐时,1/7 或按剩余截面验算合格;3)当同时存在以上两种情况时,不论 大小均视为不合格。b)承重木柱柱身任意部位不应有明显虫蛀空洞,敲击无空鼓音;沿柱长任一部位,DB11/T XXXXXXXX22不应有贯通裂缝,裂缝最大深度不宜超过 0.5R。c)承重木柱的弯曲矢高应满足 L0/100(L0为柱的无支长度) 。d)承重木柱柱脚底面与柱础间实际承压面积与柱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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