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广西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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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八、广西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西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广西科学基金包括广西自然科学基金(下简自然基金) 、 广西青年科学基金(下简青年基金) 、广西留学回国人员科学基金 (下简回国基金) 。第三条第三条 广西科学基金宗旨是:贯彻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 政策,稳定和加强广西基础性研究工作,推动原始性创新;发现和 培养基础性研究人才,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到广西来服务与研究,增 加科学技术储备和人才储备,增强科技持续创新后劲,促进广西科 学技术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第四条第四条 广西科学基金的经费主要来源于自治区财政,其中自 然基金

2、、青年基金由自治区财政从科学事业费中单列专项经费安排; 回国基金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下简区科技厅)从科技三 项经费中划出一定额度进行安排。同时接受国内外机构、团体和个 人捐赠。第五条第五条 广西科学基金主要资助基础性研究。面向全区,凡在 广西工作的科技人员均可按本办法提出申请。第六条第六条 区科技厅是广西科学基金的主管部门。区科技厅发展 计划处负责广西科学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条件资助范围与条件第七条第七条 广西科学基金支持以下方面的研究:(一)有重要科学价值和重大应用前景,对科技、经济和社会发 展有重大作用的研究。 (二)能带动新学科、新兴技术领域与高技术产业

3、的形成和发展 的研究。(三)针对广西自然条件、资源特点,对全区有普遍应用意义或 能解决关键性科学技术问题的研究。 (四)符合广西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的探索性研究。(五)对已开发的科技成果进行深入机理探讨,以利于广西进一 步开发应用的研究。 (六)根据广西实际需要,促进国际或东西部地区科技合作与交 流的研究。第八条第八条 广西科学基金择优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 (一)学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以上。(二)有利于高、新技术发展和新兴产业形成,对国民经济发展 能直接产生重大影响。 (三)在广西有重大的应用前景和实用意义。(四)有利于促进学科间渗透、推进横向联合。 (五)有利于促进教学、科研、生产相结合。(

4、六)完成国家或广西科学基金项目较好并取得重要成果的人员 所申请。 第九条第九条 自然基金专门资助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第十条第十条 青年基金专门资助年龄在 40 周岁以下(含 40 周岁)、 学术思想活跃、有创新精神和开拓能力的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开展基 础性和技术开发研究工作。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回国基金专门资助在国外留学、进修所从事专业一 年以上、在国外有一定项目研究工作基础、在广西工作的科技人员 (属广西区教育厅系统的留学回国人员除外)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工作。 优先资助以下人员:(一)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回国科技人员。(二)在国外从事博士后工作的回国科技人员。 (三)在国外进修期间取得重大科

5、研成果的回国科技人员。 (四)其研究项目针对广西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并结合其在国 外研究工作基础、对全区有普遍应用前景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回 国科技人员。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广西科学基金项目立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广西科学基金资助范围的要求。 (二)做过国内外情况资料调研,并提供调研总结报告或查新报 告。(三)学术思想新颖,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拟采取的研究 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法可行,并有创新。(四)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计划进度合理。(五)研究经费预算合理。(六)项目研究必须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具备基本的实验条件。(七) 填报的广西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下简申请书)内 容真实可信。 第十

6、三条第十三条 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一)申请者必须是真正主持和从事所申请项目研究工作的负责 人,具有相当的研究能力,研究工作时间有可靠的保障,申请者及 项目组其他主要成员每人每年参加研究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个月。(二)自然基金、回国基金申请者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 称)或博士学位;青年基金申请者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职称)或博士学位,否则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的同行专家推荐。(三)青年基金的申请者年龄不得超过 40 周岁,40 周岁以内的 项目组成员应占整个项目组成员的 1/2 以上。(四)以下人员不得作为项目申请者,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1、在读研究生(在职博士生除外)

7、 。2、已离、退休的科研人员。3、申请单位的兼职科研人员。(五)申请者在研(尚未结题)和申请的广西科学基金项目不得 超过两项,但延期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该项目尚未结题前不得再提 出新的项目申请。每位申请者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个广西科学 基金项目。 第三章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申请与评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广西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受理 时间为一个月。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申请者将申请书等申报材料交所在单位的科研 业务管理部门审查,科研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书内容的真 实性、申请资助的必要性、实施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 理性以及单位能否保证其基本工作条件和时间等进行审查,签署具 体

8、意见后送自治区主管厅、局科研业务管理部门或所在地的地、市 科委(科技局)审查签署意见。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将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一式四份、项 目汇总清单一份和申请书的软盘(录入软件由区科技厅统一制 定) ,一并报送区科技厅。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或逾期者,不 予受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区科技厅对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 通过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经专家评审入围的申请项目,必要时,申请者须按 通知规定的时间参加答辩。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评审人员负有保密责任,对评审过程中的各种不同 意见以及申请书的内容,不得外传、复制、摘录和盗用。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区科技厅根

9、据专家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平衡,确 定资助项目,并将审定结果书面通知申请者所在单位,同时抄送其 主管部门。第四章第四章 实施管理实施管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在接到获准资助通知后一个月内与区 科技厅签订广西科学基金项目合同,并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组织 开展研究。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鼓励项目的创新研究。但涉及修改研究目标、修 改研究内容、中止研究、延长研究期限、提前结题等变动,均需由 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区科技厅审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保持稳定,确需变更的,按下列规 定备案或审批:(一)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经调出、调入单

10、位协商同意,可 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在原单位完成研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 经双方单位签署意见报区科技厅备案;如调入单位具备条件,也可 将项目转到调入单位继续研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经双方单 位签署意见报区科技厅审批。(二)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特殊情况(如出国、 病休、退离休等)离岗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所在单位应及时安 排项目组合适人选代理,并报区科技厅备案;离岗超过一年(含一 年)的,须更换负责人,由所在单位将附有替换者简历、学术水平、 研究能力等情况材料的报告报区科技厅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 按中止项目研究办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研究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每年

11、须填报广 西科学基金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简称进展报告 ) ,经所在单位检 查考核并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后,在 11 月 15 日前统一报区科技厅 一式 2 份。对不报送进展报告或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 项目,缓拨下年经费。三个月以内能按规定纠正、补报者可视情况 补拨经费;愈期仍不纠正、补报的项目,终止履行合同,并通报批 评,三年内不予受理项目负责人新的申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负责人须及时提 出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原因及延期时间,经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 后一式二份报送区科技厅审批。每个项目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一般 不超过一年。经延期后项目仍不能按时完成的视为中止。第

12、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的管理,加强项目执行 情况的检查,经费使用的监督及项目的按期结题,提高项目完成率。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对本单位的广西科学基金项目执行和管理情况, 进行综合、统计和分析,填写广西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工作年度报 告 (下简管理报告 ) ,在 11 月 15 日前报区科技厅一式 2 份。对不按规定报送管理报告 、年度项目到期(经批准延期项目的完成 期为批准期)完成率低于 80的单位,区科技厅不予受理下年度的 项目。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区科技厅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实施及其管 理部门的工作有重点地进行检查、评估。 第五章第五章 经费管理经费管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

13、八条 广西科学基金的资助经费必须用于资助项目研究 工作,专款专用。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区科技厅按项目进度将经费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监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单独列帐, 由项目负责人支配使用,既要方便科研工作,又要坚持国家财经法 规。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广西科学基金项目的开支范围,限于资助项目研究 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一)科研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使用本单位设备的 只收消耗费) ;本项目所必需的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 报告、论文印刷费;经单位有关部门批准的临时用工劳务费。不包 括国际合作、交流费用。(二)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

14、购置费; 实验用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和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运 杂包装费。(三)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费、运杂包装费和安 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但交通运输 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空调冷藏设备、办公设备等 费用不得列入。如特殊需要,应说明情况,报区科技厅审批。(四)实验室改装费:根据资助项目研究工作需要,改善实验 室条件所进行的简单装修费用。土建、房屋维修、实验室扩建费用 不得列入。(五)协作费:指外单位的协作者承担资助项目研究实验工作 所需的经费。(六)管理费:项目承担单位对每个项目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 过资助金额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 1 万元

15、,用于广西科学基金 项目应分摊的水、电等费用,不得层层重复提取或提高限额。有合 作单位的项目按各自的研究经费提取管理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项目组成员、协作者和所在单位,均应严格遵守 国家财务制度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如发现弄虚作假、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拨款、中止项目合同等措施;情节严 重的,提交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在 5 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 的项目申请。 第六章第六章 结题验收与成果管理结题验收与成果管理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广西科学基金项目的结题验收,由区科技厅或区 科技厅委托广西科学基金管理工作联络网成员单位负责组织。验收 采取按集中办理的方式,一般每年进行两次(在

16、 6 月份和 12 月份) 。 验收结果以区科技厅文件形式公布。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内容:1、项目是否按期完成,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及要求。 2、发表论文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广西科学基金项目的有关研究论文、专著、成果 及其鉴定资料等,须在封面或相应部位注明“广西科学基金资助项 目” (英文标注为 The Project Supported by Guangxi Science Foundation)字样及编号。标注的位置应在论著、资料的封面或书 前扉页、论文首页等醒目处或致谢部分。未按规定进行标注的,在 项目结题验收、评级和成果鉴定时不予计入;区科技厅两年内不再 受

17、理该项目负责人新的申请。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须在两个月内办理结 题。并向区科技厅提交以下结题材料(要求装订成册,一式 2 份):1、 广西科学基金项目结题报告 (其中“结题简表”部分须录 入录入软盘) 。 2、项目合同。 3、项目代表性论文、专著及其他资料等(论文须同时提供期刊 的封面及论文所在目录,并对本期刊的性质即是否属全国核心期刊、 国外国家级专业期刊等情况予以注明。以外文撰写的论文等资料, 须附上论文首页等的中文稿,并对期刊的相应部分如期刊名称等进 行必要的中文翻译)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中止、撤销项目,凡已有经费支出的,也须按本 办法规定的结题要求和程

18、序办理。 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负责人不按要求、时限申报结题验收的, 自实际结题时间起三年内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申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区科技厅对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评级。一般在项目 验收后两年内进行,也可以在项目验收的同时进行。一般每年进行 两次(在 6 月份和 12 月份) 。评级结果以区科技厅文件形式公布。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提供评级所需的有关该项目的 专著、论文、引用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等。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项目的评级采取打分制,根据项目的累计得分分 为优、良、及格、不及格,共 4 个等次。其中,优为 10 分以上(含 10 分)且至少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论文

19、;良为分以上(含分) ;及格为分以上(含分) ;不及格为分以下。打分标准(内容相同的论文,取得分最高的计算一次)如下:1、项目出版专著得 10 分。2、在核心期刊上每发表一篇论文得 5 分。 3、在国家级专业期刊上每发表一篇论文得 3 分。 4、被国际著名“文摘” 、 “索引”收集的论文,每一篇得 3 分。 5、被收录入国际或国家级学术会议论文集的论文,每一篇得 分。 6、在省级专业期刊上每发表一篇论文得分。7、被收录入省级学术会议论文集的论文得 0.5 分。核心期刊的定义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国家级专 业期刊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门、中科院、工程院、各民主党派、全 国人民团体主管的科技期刊

20、,以及其他被公认为国家级的专业期刊。 省级专业期刊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委、办、厅、局主管的科 技期刊,以及其他被公认为省级的专业期刊。在国外专业期刊上发 表的论文,可参照以上标准进行打分。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延期完成项目的评级,应在按标准评审的评级等次下 降一个等次评定。因客观原因造成延期并经区科技厅批准的项目除 外。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评级结果为优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或取得重大成果 的技术开发研究项目,可申请成果鉴定。鉴定后一个月内填写广 西科学基金项目成果报告一式两份报送区科技厅。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广西科学基金项目实施中取得的研究成果或专利 技术,可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鉴

21、定申请、成果登记、 奖励申报和专利申请等。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区科技厅对结题项目进行三年的跟踪。项目负责 人及所在单位应在项目结题后的三年内,在每年 11 月 15 日前,向 区科技厅提交广西科学基金结题项目跟踪年度报告 。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 知识产权的法律和法规,依法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为促进广西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有效管理,充分 发挥各受资助单位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对管理工作做出 积极贡献和突出成效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管理不力和严重 违反管理规定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处罚。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的基础 研究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 目管理暂行办法 、 广西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广西 留学回国人员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广西科学基金资助项 目验收暂行办法 、 广西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评级暂行办法同时废 止。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区科技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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