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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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64 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资助经 费)的管理,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 法和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等,结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 基金(以下简称杰出青年基金)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一)国内及即将回国(内地)工作的优秀青年学者,在国内(内地)进行自然科 学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二)海外及香港、澳门地区部分优秀青年学者,每年在国内(内地)进行一定 期限的自然科学基础研

2、究和部分应用研究。 第三条 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经费管理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 第四条 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包括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海外青年学者 合作研究基金项目、香港和澳门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等。 第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 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方式。 第七条 获资助者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编制 切合实际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资 助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自

3、然科学基金委。 第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包括从杰出青年基金 获得的资助、从项目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支出预算包括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劳务费和管理费。(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 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 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 刊物订阅费。 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 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

4、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 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 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杰出青年基金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是指用于: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中与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费用,包括获资助者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不得超过杰出青年 基金资助经费的 20%,所需外汇额度自行解决。 海外及香港、澳门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获资助者在资助期内每年往返 旅费及合作期间食宿补贴等费用,不得超过杰出青年基金资助经费的

5、20%。 (三)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的劳务费用。劳 务费不得超过杰出青年基金资助经费的 10%。 (四)管理费是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 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占用费等。管理费不得超过杰出青年基金资助经 费的 5%,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 第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中介机构对资助项目研究经费 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资助额度依据杰出青年基金各类项目经费情况和评审专家 的意见,以及相关的财政、财务制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后确定。 第十条 获资助者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 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

6、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一般不做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 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 资助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必须按程序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 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加强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项目资助经费须专款 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在研资助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题项 目的结余经费,仍用于项目依托单位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部分应用研究工作

7、。 第三章 拨款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在首次申请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时,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申 请单位信息表“,报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依托单位的银行账户等信息发生变更, 应及时函告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拨至项目依托单位,接收拨款单位与项目依托单位 必须一致。 第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拨款,按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的协作费由项目依托单位依据协作合同转拨。 第十九条 因故中止实施或撤销的资助项目停止拨款,项目依托单位应将已 拨经费余额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逾期不退回的,缓拨该 单位其他项目

8、的资助经费。 第四章 经费决算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研究结束后,获资助者应会同项目依托单位财 务部门清理账目,根据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资助项目经费决算,由 项目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存档备查。项目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编报项目资 助经费决算汇总表并签署审核意见后,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第二十一条 经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中止和提前结题的资助项目,获资助者 和项目依托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列入项目依托单位 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

9、级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 关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检查与监督。获资助者和项目依托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 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对项目资助经费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项目依托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及杰出青年 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缓拨项目资助经费、书面警告、 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资助项目等处理措施。项目依托单 位应对情节严重的有关人员,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会同财政部制定适合杰出青年基金特点的绩效 考评办法,对项目的实施及经费使用效益进行考评。 第二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建立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库,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 项目依托单位,必须纳入项目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的 处置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 年 6 月 13 日印发的国家杰 出青年科学基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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