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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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 项目管理,提高省基金使用效益,增强我省原始创新能力,根据科 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基金面向全省组织实施,主要资助自然科学方面的基 础研究(含应用基础研究,下同)、战略性前沿技术研究等工作。第三条省基金主要来源于省财政拨款。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向省基金捐赠或合作设立联合基金。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省基金项目 主管部门,依法对省基金资助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主要履 行以下职责:(一)研究制定省基金发展

2、规划与政策;(二)审定年度省基金项目指南;(三)委托基金管理专业机构负责省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四)管理和监督基金管理专业机构日常工作;(五)审核批准省基金资助项目;(六)编制省基金项目年度预算,提交下一年度专项细化建议;(七)负责省基金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向省财政厅提 交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并提出应用建议。第三十四条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省基 金项目的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但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 依托单位应及时报基金管理专业机构,基金管理专业机构可以作出项 目终止决定。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不影响其今后继续申请省基金项 目。第三十五条 项目结题后,基金管理专

3、业机构将对结题项目进行 连续2年的跟踪。2年内,项目负责人应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及时提交 该项目最新研究成果。第三十六条 省基金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 资料等,均应按规定标注“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英文标注 u Sponsored by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Henan”)及项目批准号, 未标注的不能作为省基金项目验收材料。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 省基金各类资助项目可根据需要适时启动实施,并 单独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省基金捐赠或合作设 立联合基金的出资,应设专户管理。第三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

4、及资金相关管 理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附:1.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2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面上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附1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杰青 项目”)管理,根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 实施细则。第二条 杰青项目主要支持在基础研究(含应用基础研究,下同) 方面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突出创造性成果、具有创新发展潜力、 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优秀青年科技人员立足科学前沿,有效利用国内外 科技资

5、源开展创新研究,培养造就一批有望进入国内外科技前沿的优 秀青年学术带头人。第三条 杰青项目实施周期为3年,资助经费50万元/项,主要 来源于省财政科技资金投入。第四条 基金管理专业机构在杰青项目管理过程中主要履行以下 职责:(一)受理项目申请;(二)组织专家评审;(三)管理监督项目实施;(四)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第五条 申请人应符合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的要求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当年1月1日不超过45周岁;(二)在基础研究工作中,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突出创新性成果,拟开展的研究工作创新性较强,且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较 紧密;(三)未获得过国家级和省级各类更高层次人才

6、项目资助。第六条 在豫两院院士可署名(单独或联合)推荐1名符合上述 条件的本研究领域的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参与评审。第七条 申请人若有上年度申请国家基金未获资助项目,可提供 通讯评审专家意见供参考。第八条申请人限为1人。第九条 杰青项目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分为学科专家组初 评和评审委员会复评。经在豫两院院士署名推荐的申请人不参加学科专家组初评,直接 进入评审委员会复评。第十条 学科专家组初评。由获得过国家基金资助的小同行专家 组成学科专家组,从申请人前期科研工作基础和拟开展的研究工作两 个方面进行评审。在充分讨论、综合评议、独立评价的基础上,以投 票表决的方式,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排序,按照年度

7、资助计划1:1.5 左右的比例,择优确定进入评审委员会复评的初选项目。评审委员会复评。由高层次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专家 组推荐的初选项目进行答辩评审。在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专家票数的项目中,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排序,提出建议资助项目。第十一条省科技厅根据基金管理专业机构评审结果,提出拟资 助项目和资助金额并予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杰青项目立 项资助计划。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应当自收到项目立项计划下达之日起20日 内,组织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写项目任务书(一式3份),提交基金 管理专业机构核准。项目负责人或依托单位逾期未上报项目

8、任务书又未说明理由的, 视为放弃资助。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专业机构应当自收到项目任务书之日起30 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在核准后将其中2份返还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 人。核准后的项目任务书作为经费拨付、项目实施和结题验收的依据。第十五条 杰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项目 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 请并报基金管理专业机构同意:(一)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二)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第十六条 由于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 项目负责人应当于资助期满前60日内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 核后报基金管理专业机构批准。每个项目只能延期1次,申请延长

9、的 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 写科技报告和结题报告,内容包括研究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项目负 责人应当对其真实性负责。第十八条依托单位对结题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后,统一 报送基金管理专业机构。基金管理专业机构组织5名(含)以上同行 专家(依托单位专家实行回避)对项目进行会议验收,并出具验收意 见书。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2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优青 项目”)管理,根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 实施细则。第二条 优青项目主要支持在基础研究(含应用基础研

10、究,下同) 方面取得比较突出的创新性成果、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的青年科技人 员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促使我省青年科技人员的快速成 长和脱颖而出,培养造就一批快速成长的优秀青年学术骨干。第三条 优青项目实施周期为3年,资助经费25万元/项,主要 来源于省财政科技资金投入。第四条 基金管理专业机构在优青项目管理过程中主要履行以下 职责:(一)受理项目申请;(二)组织专家评审;(三)管理和监督项目实施;(四)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第五条 申请人应符合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当年1月1日男性不超过38周岁,女性不超过40 周岁;(二)在基础研究工作中,

11、已取得比较突出的创新性成果,并对 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思;(三)未获得过国家级和省级各类更高层次人才项目资助。第六条 在豫两院院士可署名(单独或联合)推荐1名符合上述 条件的本研究领域的青年科技人员参与评审。第七条 申请人若有上年度申请国家基金未获资助项目,可提供 通讯评审专家意见供参考。第八条申请人限为1人。第九条 优青项目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分为学科专家组初 评和评审委员会复评。经在豫两院院士署名推荐的申请人不参加学科专家组初评,直接 进入评审委员会复评。第十条 学科专家组初评。由获得过国家基金资助的小同行专家 组成学科专家组,从申请者前期科研工作基础和拟开展的研究工作两 个方面

12、进行评审,在充分讨论、综合评议、独立评价的基础上,以投 票表决的方式,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排序,按照年度资助计划1:1.3 左右的比例,择优确定进入评审委员会复评的初选项目。评审委员会复评。由高层次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专家 组推荐的初选项目进行答辩评审。在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专家票数的项目中,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排序,提出建议资助项目。第十一条省科技厅根据基金管理专业机构评审结果,提出拟资 助项目和资助金额并予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优青项目立 项资助计划。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应当自收到项目立项计划下达之日起20日 内,组织项目

13、负责人按要求填写项目任务书(一式3份),提交基金 管理专业机构核准。项目负责人或依托单位逾期未上报项目任务书又未说明理由的, 视为放弃资助。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专业机构应当自收到项目任务书之日起30 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在核准后将其中2份返还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 人。核准后的项目任务书作为经费拨付、项目实施和结题验收的依据。第十五条 优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项目 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 请并报基金管理专业机构同意:(一)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二)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第十六条 由于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 项目负责人应当于资

14、助期满前60日内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 核后报基金管理专业机构批准。每个项目只能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 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 写科技报告和结题报告,内容包括研究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项目负 责人应当对其真实性负责。第十八条依托单位对结题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后,统一 报送基金管理专业机构。基金管理专业机构组织3名以上同行专家 (依托单位专家实行回避),对结题报告进行评价验收并出具验收意 见书。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条 省财政厅依法对省基金项目的预算管理进行指导和监 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核省基金项目年度预算,根据

15、预算编制程序要求审核下 达专项资金;(二)指导省基金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督促开展全过程预算 绩效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三)审核省基金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结果应用方式,督促对绩 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第六条基金管理专业机构在省科技厅领导下工作,主要履行以 下职责:(一)建立省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库、项目库;(二)提出、发布年度省基金项目指南;(三)受理省基金项目申请;(四)组织专家进行省基金项目评审;(五)管理和监督省基金项目实施,组织和指导项目依托单位开 展绩效评价工作,研究提出下年度基金发展建议;(六)受托管理省基金项目经费;(七)受理省基金项目依托单位注册和备

16、案申请。第七条 省基金项目资助类别为: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面上科学基金项目和联合基 金项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可根据需要增设或调整项目类别。第八条 省基金项目管理工作遵循“尊重科学、激励创新、促进 合作、平等竞争”的原则。附3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青年项 目”)管理,根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 实施细则。第二条 青年项目主要支持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题,自由探索, 开展基础研究(含应用基础研究,下同)工作,培养其独立主持科研 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激励青年科技人员的创新思维,培育

17、基 础研究后备队伍。第三条 青年项目实施周期为2年,资助经费5万元/项,主要 来源于省财政科技资金投入。第四条 基金管理专业机构在青年项目管理过程中主要履行以 下职责:(一)受理项目申请;(二)组织专家评审;(三)批准资助项目;(四)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第五条 申请人应符合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的要求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当年1月1日男性不超过35周岁,女性不超过40周岁;(-)申请上年度国家基金青年项目未获资助、但评审专家给 予较好评价;(三)未主持过省以上(含省级)有省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计 划项目。第六条申请人限为1人。第七条 申请项目名称和负责人原则上应与上年度申报

18、国家基 金项目时保持一致,其他内容可按照青年项目资助强度和要求进行相 应调整。未能申报上年度国家基金项目、新引进的优秀青年博士申报青年 项目时,需依托单位出具相关情况的说明。第八条 申请项目时需提供上年度国家基金青年项目评审过程 中的通讯评审专家意见并经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基金管 理专业机构抽查比例不低于10%,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该单位当 年推荐项目资格。第九条 青年项目的评审方式为会议评审。基金管理专业机构聘请主持过国家基金项目的省内同行专家组 成学科专家组,进行项目评审。第十条 评审专家应在充分讨论、综合评议、独立评价的基础上, 根据年度资助计划,以投票表决的方式,按照得票数由

19、高到低排序, 提出建议资助项目。建议资助项目得票数应当不低于所在学科专家 组全体专家的半数以上(含半数)。第十一条省科技厅根据基金管理专业机构评审结果,提出拟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并予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青年项目立 项资助计划。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应当自收到立项计划下达之日起20日内, 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要求填写项目任务书(一式3份),提交基金管 理专业机构核准。项目负责人或依托单位逾期未上报项目任务书又未说明理由 的,视为放弃资助。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专业机构应当自收到项目任务书之日起30 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在核准后将其中2份返还依托单位和项

20、目负责 人。核准后的项目任务书将作为经费拨付、项目实施和结题验收的依 据。第十五条 青年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项目 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 请,并报基金管理专业机构同意:(一)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二)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第十六条 由于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满6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 单位审核后报基金管理专业机构批准。每个项目只能延期1次,申请延长 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青年项目原则上不允许提前结题。第十七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 写科技报告和结题报告,内容包括研

21、究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项目负 责人应当对其真实性负责。第十八条 依托单位对结题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后,统 一报送基金管理专业机构。基金管理专业机构组织3名以上同行专家 (依托单位专家实行回避),对结题报告进行评价验收并出具验收意 见书。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面上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面上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面上项 目”)管理,根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 实施细则。第二条 面上项目主要定位于着眼全省原始创新总体布局,凝 聚优势力量,激励原始创新,促进相关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提升我省基础研究(含应用基础研究,下同)整体水平。第三

22、条 面上项目实施周期为2年,资助经费10万元/项,主要 来源于省财政科技资金投入。第四条 基金管理专业机构在面上项目管理过程中主要履行以 下职责:(-)受理项目申请;(二)组织专家评审;(三)批准资助项目;(四)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第五条申请项目应符合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的要求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负责人申请当年1月1日不超过57周岁;(二)申报上年度国家基金重点和面上项目(含联合基金)未获 资助、但评审专家给予较好评价。第六条 申请项目时需提供上年度国家基金重点和面上项目(含 联合基金)评审过程中的通讯评审专家意见并经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 门审核盖章。基金管理专业机构抽

23、查比例不低于10%,发现弄虚作 假的,取消该单位当年推荐项目资格。第七条 申请项目名称和负责人原则上应与上年度申报国家基 金项目时保持一致,其他内容可按照面上项目资助强度和要求进行相 应调整。第八条 面上项目的评审方式为会议评审。基金管理专业机构聘请主持过国家基金项目的省内同行专家组 成学科专家组,进行项目评审。第九条 评审专家应在充分讨论、综合评议、独立评价的基础上, 根据年度资助计划,以投票表决的方式,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排序, 提出建议资助项目。建议资助项目得票数应当不低于所在学科专家组 全体专家的半数以上(含半数)。第十条省科技厅根据基金管理专业机构评审结果,提出拟资助 项目和资助金额并

24、予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面上项目立 项资助计划。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当自收到立项计划下达之日起20日内, 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要求填写项目任务书(一式3份),提交基金管 理专业机构核准。项目负责人或依托单位逾期未上报项目任务书又未说明理由 的,视为放弃资助。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专业机构应当自收到项目任务书之日起 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在核准后将其中2份返还依托单位和项目 负责人。核准后的项目任务书作为经费拨付、项目实施和结题验收的 依据。第十四条 面上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项目 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

25、项目实施的申 请并报基金管理专业机构同意:(一)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二)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第十五条 由于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 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满6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每个项 目只能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第十六条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 写科技报告和结题报告,内容包括研究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项目负 责人应当对其真实性负责。第十七条依托单位对结题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后,统一 报送基金管理专业机构。基金管理专业机构组织3名以上同行专家 (依托单位专家实行回避),对结题报告进行评价验收并出具验收意 见书。第十八条 本细则

26、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九条 确定省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同行专家的作用, 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议、择优支持的机制。第十条省基金项目资助工作通过依托单位实施。本省行政区域 内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有条件开展公益性基础研究的企业,以及 其他开展基础研究的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注册为依托单 位:(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专门从事基础研究活动的能力和条件;(三)具有专门的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机构和制度;(四)具有专门的财务机构和制度;(五)没有社会信用黑名单记录。基金管理专业机构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 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

27、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在豫依托单位自然成为省基金依托单位,直接 备案,不再审核注册。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在省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工作中,应当积极履 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本单位科技人员申请省基金项目;(二)审核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三)提供省基金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实 施省基金项目的时间;(四)跟踪省基金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配合 基金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绩效管理工作;(五)及时向基金管理专业机构报送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六)受基金管理专业机构委托,组织对本单位部分类别省基金 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并报基金管理专业机构备案;(七)及时向基金管理专业机构反馈省基金

28、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 的新情况及新问题,并提出意见及建议。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二条 省基金项目申请人需具备下列条件:(一)所在单位是依托单位;(二)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在我省境内工作并正式 受聘于依托单位的在职在岗科技人员,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应不 少于6个月,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三)具有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经历;(四)具有良好的教育和科研工作经历;(五)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六)所申请项目必须符合项目指南的资助范围。第十三条省基金项目申请程序和要求:(一)申请人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实事求是填写省基金项目申请 书,项目组所有成员应在申请书上亲自签名;(二)申请人

29、应自行将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书通过网络申报系 统进行录入提交;(三)申请人所在依托单位应对本单位申请书、经费预算书内容 进行严格审查,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可靠,并授权其科研主管部门签署 意见并加盖公章;(四)参与者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 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不超过2个。第十四条 除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外,其他类别省基金项目评审工作一般按照基金管理专业机构形式审 查、同行专家通讯评审、学科专家组会议评审、基金管理专业机构审 核、省科技厅审议的程序进行。必要时,基金管理专业机构可视具体 情况并经省科技厅批准,启动或调整相关程序。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专业机

30、构应当自省基金项目申请截止之日 起30日内公示全部申请项目,并于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 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受理:(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三)申请人申请项目不符合限项规定的;(四)申请人有科研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的。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专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依托单 位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通过依托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专业 机构提出复审申请。基金管理专业机构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 15日内完成复审。经复审,认为项目申

31、请属于不予受理情形的,予 以维持,并通过依托单位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项目申请符合受理条 件的,撤销原决定。第三章评审与立项第十七条基金管理专业机构应当聘请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 职业道德、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同行专家进行省基金项目 评审。评审专家不能参加评审或对评审的项目难以作出学术判断的,应 当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专业机构予以更换。第十八条 在评审工作中,基金管理专业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 家是项目申请人或者参与人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 公正评审的,应当回避。项目申请人或参与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 当年的项目评审,如果被安排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 避。申请人可以向

32、基金管理专业机构提出评审专家回避申请,并提出 回避理由,提出回避的评审专家不超过2名。基金管理专业机构在选 择评审专家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评审职责,客观公正地对申请 项目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 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对申请项目提出评审意见,还应当考虑申请人和参与人 的研究经历、基金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 助的情况等因素。第二十条 省基金项目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 应包括:拟资助项目名称、申请人姓名、依托单位名称及拟资助的经 费额等基本情况。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二十

33、一条 申请人对不予资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 日起5日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专业机构提出书面复审请求。 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基金管理专业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认为原决定符合本办法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 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认为评审工作中存在程序性错误且影响评审结 果的,应重新对申请人所申请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报省科技厅审 批后重新作出是否予以资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基金管理专业机构按复审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时,可以选择进 行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复审后确定的拟资助项目名称、申请人姓名、 依

34、托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第二十二条 拟资助项目书面公示结束后,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下达省基金项目立项资助计划。第二十三条 参加省基金项目评审及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应遵 守以下保密规定,以切实保护申请者和评审专家的权益:(一)不得剽窃申请书内容;(-)不得泄露同行评审专家姓名和单位;(三)不得泄露未经审批的评审结果。第四章实施与管理第二十四条 省基金项目立项计划下达后,获得资助的项目负责 人由依托单位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基金管理专业机构签订项目任 务书。项目任务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基金管理专业机构、依托单位、 项目负责人保管,作为资助经费拨付和项目检查、

35、结题验收的依据。 无正当理由而逾期未签任务书者按自动放弃处理;如依托单位或项目 负责人提出无法落实任务书确定的条款,则取消该项目。第二十五条 省基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项目负责人变更、 终止项目实施等情形,应由依托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基金管理专业机 构同意。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 长研究期限。每个项目只能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 年,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6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由 依托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基金管理专业机构同意。在项目延展执行期 内,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的省基金项目。第二十六条 省基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具有自主选 择

36、和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利,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 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并在遵守科研人员限项规定及 符合诚信要求的前提下自主调整项目骨干、一般参与人员,报依托单 位、基金管理专业机构备案。第二十七条 省基金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使用 基金资助经费。财政资助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执行省级科技研发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第二十八条 依托单位应当对省基金项目负责人使用基金资助 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 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托单位应当对本单位项目的执 行情况、重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进行统计分析,形成总

37、结报告,于每 年12月底前报送基金管理专业机构。第三十条 省基金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管理不善、 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视情节轻重,可以撤销 对有关项目的资助、收回已拨经费,暂停受理有关人员或依托单位新 项目申请,并进行科技计划项目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第三十一条 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五章结题与验收第三十二条 省基金项目结题验收实行科技报告制度,科技报告 完成情况作为结题验收的必要条件。申请结题验收的省基金项目,项目负责人应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 起60日内填写科技报告、结题报告,其中结题报告应包括研究成果、 创新点及经费

38、使用情况报告,研究成果形式包括:论文、软件、数据 库、模型、专利等。省基金项目的结题验收一般由基金管理专业机构直接组织,联合 基金项目的结题验收可委托依托单位组织,组织单位应出具省基金项 目验收意见书。项目结题验收时依托单位应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应查阅项目实施情况的原 始记录。通过审核验收的,及时予以结题;未通过审核验收的,应提 出处理意见。对于结题项目,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项目申请摘 要应当按要求公布。依托单位受委托组织省基金项目结题验收的,项目结题报告、验 收意见书应报基金管理专业机构备案。基金管理专业机构视情况对依 托单位结题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依托单位科研信用管理的 重要内容。第三十三条 省基金项目经验收认定研究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 值、重大创新突破或者重大应用前景,有必要继续资助深入研究的, 应当报基金管理专业机构,并经批准后予以持续资助或者推荐申请其 他科技计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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