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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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 (送审稿)(送审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为促进我县民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50 号)、 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浙公通字201660 号)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公通字20184 号)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确定民宿的范围和条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民宿的定义和范围1.本指导意见所指的民宿(含提供住宿的农家乐,下同),是指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

2、、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2.民宿建设范围: 民宿应位于县城建城区和古市镇建城区外、乡村和旅游风景区规划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允许在县城建城区及古市镇建城区范围内建设民宿:(1)在县城建城区内的历史文化街区、青田码道区块,或者在古市镇建城区内的古镇保护区块,利用传统建筑改建民宿并保持原始风貌的。(2)经县政府一事一议的招商引资项目,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改建为具有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自然保护区、饮用

3、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高敏感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3.县城建城区及古市镇建城区范围的划定:(1)县城建城区划定范围: 222 省道至与高速公路交叉处(原造纸厂附近)再沿高速公路至高速收费站再连接大马公路至 222 省道为界。(2)古市镇建城区划定范围:222 省道接万寿北路再接古新路至松荫溪北岸再接连古市高速连接线至 222 省道为界(含古市镇筏铺村及下乡脱贫小区)。二、民宿的经营规模原则上民宿的经营规模,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 15 间,建筑层数不超过 4 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800 平方米。根据实际情况可放宽至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 18 间

4、,建筑层数不超过 5 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三、民宿的条件三、民宿的条件民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卫生许可等相关的经营许可证或申报登记。(一) 民宿的建筑设施1.建筑物系合法建筑,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2.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改建的建筑物,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3.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高敏感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二)民宿的治安要求:(1)具备必要的防盗安

5、全设施。客房的门、窗须符合防盗要求,并设有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2)具备单独的旅客住宿房间;(3)安装并能熟练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手机 APP 旅客住宿登记系统。(三)民宿的消防要求1、建筑主体应为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当楼板或楼梯为木结构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 2 层。建筑主体为木结构或砖木、石木、泥木、竹木等结构的,宜独立建造,建筑层数不得超过 2 层且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600 平方米。当必须与相邻建筑贴邻时,建筑之间应设置不开设门、窗、洞口的实体墙。2.建筑可设置 1 部疏散楼梯;楼梯间无法直通屋顶平台并通向相邻建筑进行疏散且规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设置 2 部疏

6、散楼梯:(1)建筑层数为 3 层,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 200 平方米的;(2)建筑层数为 4 层,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 平方米的。3.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客房门应安装闭门器。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 1.1 米,确有困难时,不得小于 0.9 米。当建筑仅为 2 层且第 2 层客房数不超过 3 间的,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 0.75 米。4.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3 层及 3 层以上楼层每间客房应配置逃生绳或软梯等逃生设施,且应便于取用。5.每间客房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窗户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并可供人员逃生。6

7、.除配套设置的棋牌室、音乐茶座外,建筑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7.除厨房外,其他部位不得使用明火。使用明火的厨房与其他部位应采取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当瓶装液化石油气总量超过 30公斤时,应设置专门的储瓶间。燃气连接管应满足燃气灶具安全使用要求。燃油、燃气锅炉房不得设置在主体建筑内。8.装修材料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不得采用易燃材料。9.每层应按每 50 平方米不少于 1 具 3 公斤 ABC 型干粉或水型灭火器的标准配置灭火器,且每层不少于 2 具,并放置在公共部位。10.客房、走道、楼梯间、公共活动用房等应安装独立式或互连型火灾探测感烟报警器,厨房应安装独立式或互连型火灾探测感温报

8、警器。11.走道、楼梯间、公共活动用房等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客房应配备逃生用口罩和手电筒等器材。12.配电系统应安装动作电流不大于 300mA 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电气线路应穿阻燃硬质 PVC 管或金属管保护(采用木、竹结构的场所应穿金属管保护)。13.建筑首层应设置管理用房或固定岗台,供夜间值守、巡逻人员使用。14.民宿经营户密集的村居应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消防拉梯、消防手抬泵等必要的消防装备。成片集中开发的村居应改造给水管网,增设室外消火栓等消防水源或设置天然水源取水设施。山区宜设置高位消防水

9、池,水池容量不宜小于 144 立方米。15.经营规模放宽的民宿,在满足民宿消防要求的前提下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楼梯间靠外墙设置,且能自然采光通风;(2)使用明火的厨房采用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或独立设置;(3)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易喷淋装置)、消防卷盘软管;(4)客房、厨房、走道、楼梯间、公共活动用房等安装互连型火灾探测报警器;场所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5)公共走道、门厅的顶棚、墙面采用不燃材料装修。当建筑层数放宽至 5 层时,除符合上款要求外,应设置 2 部疏散楼梯。16.县城建城区及古市镇建城区范围内开办民宿的,在满足民宿消防要求的前提下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增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简易喷淋系统,在进水管网处增设加压泵)。(2)该建筑要与周边的建筑有防火分隔措施(如防火墙)。(3)建筑内部要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四、附则对不符合本指导意见规定范围和条件的住宿场所,由当地公安机关按照开设旅馆的安全条件和要求实施审批许可及管理。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府相关文件中关于民宿的定义和范围等要求与本指导意见不符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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