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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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印发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建市200485 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现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五月二十日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 号),制定本意见。 一、考核认定条件一、考核认定条件 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业绩突出,

2、无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在编人员: 受聘为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建2筑业企业二级及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培训证书,现担任工程总承包或施工项目经理,并同时具备下列(一)和(二)中的各一项条件,或者具备(三)中的两项条件。 (一)学历和职业年限 1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 20 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 23 年。 2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 15 年;或取得其

3、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工程项目或施工管理工作满 18 年。3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 10 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或施工管理工作满 13 年。 (二)业绩 1主持完成中型工程(附件 1,下同)工程总承包 1 项。 2主持完成大型工程(大型工程标准见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建市函200456 号附件 1,下同) 施工总承包 1 项。 3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 2 项。 34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 1 项和大型工程施工承包1 项。 5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 1

4、 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 项。 6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 2 项。 7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 1 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 2项。 8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承包 4 项。 9已发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编写人员。 (三)或者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25 年。 2具备(二)中的一项条件,其中一项工程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 二、考核认定组织二、考核认定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成立“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

5、。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考核认定程序三、考核认定程序 (一)地方所属企业的申请人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4审查同意后,由企业向所在工商注册地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所属企业的申请人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审查同意后,由企业直接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申报。(二)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同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对其所属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名单并将拟推荐名单返回申报企业

6、,由企业将审核后的申报材料报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领导小组办公室。(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推荐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认定人员名单,报送领导小组审核。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专业的业绩材料,应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级相应专业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送领导小组审核。(四)领导小组对经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同时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四、考核认定申报材料四、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5(一)各地级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人事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函。 (二)二级建造师执

7、业资格考核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 2)。(三)学历或学位证书、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已发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主要编写人员证明复印件。(四)所在单位出具项目经理任职、在岗、建设工程业绩的证明。五、申报时间及要求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工作原则上应于 2004 年 10 月 31 日前结束。 (二)各企业应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第一线从事工程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申请人所在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人对其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

8、单位印章。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在审核、复核工作中,须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四)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在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6(五)各地区、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中央管理的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查审核、复核等各环节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其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申报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做好本地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附件:1各专业中型工程标准一览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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