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amp#215;&amp#215;培训学校章程(参考样本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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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太原太原培培训训学校章程学校章程(参考(参考样样本二)本二)一一一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教育法规制定,以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学校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第二条第二条 本学校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教育机构。第三条第三条 本学校依法设立,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接受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第四条 本学校拥护国家对民办学校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第五条第五条 本学校进行初、中等教

2、育层次非学历教育培训,办学规模为个班、招收学生人,办学形式为全日制面授(业余面授)。第六条第六条 本学校是社会公益性组织,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第七条第七条 本学校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障,本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本校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2第八条第八条 本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第九条第九条 本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为民族提高素质,为国家培养人才,社会效益第一。第十条第十条 本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管理与监督,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本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

3、的督导评估。一一一学校的学校的设设立立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学校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名称或者公民个人姓名)申请举办,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学校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本学校全称为“太原培训学校”。学校地址:太原市区街号。一一一学校的学校的组织组织与管理与管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学校设立校理事会。 (或董事会、校务委员会会)校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校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3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本学校的理事会成员均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理

4、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首届理事由举办者推选,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以后的理事按照校理事会规程推选。设理事长一人,理事会组成人员报审批机关备案。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每学期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由理事长召集临时会议。理事会讨论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方可通过。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的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

5、担任。 (校长担任)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学校校长由理事会依照校长任职条件决定聘任,并报审批机关核准。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4(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第十九第十九条条 本学校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有权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学校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聘任在职人员任本校教职员工,应征得其所在单位的同意。本学校聘任的教师、会计等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本学校对所聘任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学校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与其签订聘任合同。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本学校因教学需要聘任外籍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本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招生的规定自主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后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本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案。5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学校的教

7、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本学校按照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实施教育、教学,选用的教材应当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学校应当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教育设施、设备和资料,并充分借助广播电视教育的作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学校学生完成学业,经考试合格,由本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证书。一一一学校的学校的资产资产、 、财务财务管理管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第二十

8、九条第二十九条 本学校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对要求退学的学生费用退还问题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学校申办时投入的资金、财产合计万元,由举办者自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本学校在存续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学校所有财产,但是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担6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本学校的财产。本学校如使用国有资产和接收捐赠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本学校的积累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校外投资。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

9、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本学校出资人除因担任学校职务领取经理事会确定的工资待遇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本学校出资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合理回报)第五章第五章 学校的学校的变变更与更与终终止止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本学校分立、合并,应当进行财产清查和财务结算,由分立、合并后的教育机构妥善安置原在校学生。并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本学校变更法定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应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本学校有下列情况

10、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一一根据学校的章程规定,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7一一一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本学校的终止,由审批机关批准。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本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本学校终止,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清算时,按以下顺序退还有关费用,首先,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其次,应发教职员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最后,偿还其他债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返还举办者的投入后,其余部分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本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后,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本学校将办学许可证和

11、印章交回审批机关,并注销登记。第六章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保障与扶持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本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办学给予的扶持。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本学校在业务指导、教研活动、教师管理、表彰奖励等方面,接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与对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同等的待遇。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本学校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报请政府有关部门8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纳入规划,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办理,并依法享有优先安排。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本学校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由本学校依法予以保障。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本学校的学生在

12、升学、参加考试和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学生平等的权利。一一一法律法律责责任任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本学校在办学活动中,不得违反教育法规定,如有违反,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第四十六条四十六条 本学校举办者不得虚假出资或者在学校成立后抽逃出资。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本学校不得伪造、变造和买卖办学许可证。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本学校不得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费用。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本学校必须防止和杜绝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情况发生。一一一附附 则则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太原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9准本学校设立之日起生效。本章程需要修订时,由法定代表人召开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生效。举办者:(签名盖章)二五年 月 日 (仅供参考)(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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