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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1、目的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2、内容2.1 人力资源部在综合管理部协助之下,根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卫生
2、检查视同正常出勤。2.2 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卫生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2.3 至少应每年组织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综合管理部部、生产技术部和人力资源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2.4 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力资源部报综合管理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2.5 对体检中发现
3、有职业禁忌症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2.6 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2.7在设备生产、 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安全环保部会同有关部门应做好其个体防护工作并及时组织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2.8人力资源部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 安全环保部在其他部门协助下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4、,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者姓名、 性别、 年龄、 籍贯、 婚姻、 文化程度、 嗜好等情况;(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疗资料;(5)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用人单位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2)职业卫生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3)职业病诊断报告;(4)对职业病危害患者、 患有职业禁忌症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卫生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5)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卫生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6)设备,设施的改进,隐患整改情况等。2.9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2.10职业卫生检查、 复查、 医学观察、 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