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设施与管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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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鄂州市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水平,规范农贸市场秩序,营造优良的购物场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此规范。第二条第二条 本市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范。第三条第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督促、指导市场开办者、管理者及经营者在市场建设、经营管理活动中全面执行标准。第四条第四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遵循合法、安全、齐全、美观、适用的原则,完善市场设施。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

2、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全面履行市场管理职责。第二章 场地环境第五条第五条 农贸市场的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农贸市场选址地点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农贸市场发展专项规划要求,并应取得有关部门审批手续;(二)农贸市场设置应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市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并选择在交通便利处;(三)农贸市场周边 1000m 距离以内,不得存在产生有害气体、水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不得有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四)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第六条 农贸市场建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农贸市场应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二)新建

3、农贸市场土建结构应采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料结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不得采用易燃可燃建筑构件,采用钢结构的应经防火处理达到二级耐火等级要求;(三)农贸市场室内净高不低于 6m。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 3 米,购物通道不小于 2.5 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宽度不小于 2 米。出口不少于 2 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宽度不小于 4 米;(四)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五)市场内或市场周围 50m 范围内建有等级不低于城市公共厕所 2 级标准的公共厕所;(六)新建、改建农贸市场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运营;(七)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第

4、七条 农贸市场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农贸市场面积应根据服务区域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 ;(二)新建市场建筑面积一般不应小于 600 平方米,升级改造市场面积不小于 400 平方米;(三)农贸市场应配套设有机动、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停车场面积不小于市场商业用房面积的 20%;(四)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 装修及场内布局第八条第八条 农贸市场装修及场内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市场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扫的要求,向通道两边倾斜;内墙(含立柱四周)应贴墙面砖,高度不低于 1.8 米; 熟食间应全贴墙砖。房顶采用防霉涂料,或吊顶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5、级的装修材料;室内刮塑用外墙腻子和外墙乳胶漆,防止受潮、霉变、发泡;室内空中除必须悬挂的证照、灯具线路外,无明管道、拦板以及其他线路等;(二)应按农产品大类、保鲜和卫生要求进行分区,同类型商品应在同一交易区内经营。蔬果、肉类、水产品、禽产品、豆制品、粮油、熟食卤(制)品等要分区,冷冻农产品和非冷冻农产品要分区,生鲜农产品和熟食品要分区,有包装食品和无包装食品要分区,防止农产品之间的交叉污染。分区要标志清晰;(三)市场内应根据需要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四)市场内水产品类交易区应与其它食品加工、经营区实行物理隔离,间距不小于 5 米,并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宰杀加工区。水产品零售点在交易过程中所产

6、生的废弃物应集中收集并及时处理;(五)经营早点区或快餐配套服务应相对集中设置在专用区域,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台距离活禽专柜、厕所、垃圾房的直线距离应大于 20 米;(六)新建菜市场应考虑设置独立的净菜处理室,配备给排水设施、清洗水池、操作台及垃圾收集设施,在蔬菜上市前进行无泥沙、无腐叶、无根须、无过量水份处理;(七)市场内经营者字号标牌应统一,标明经营者名称、联系电话、食用农产品品名和来源或产地;(八)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 设施设备第九条第九条 农贸市场给排水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场内经营用水应保证足够的水量、水压,卫生应符合国家 GB 5749 的

7、要求,设施配置符合国家节约用水的规定。提倡在保证满足用水卫生标准的条件下使用循环用水;(二)水产区供水到商位,肉类区供水到经营区,熟食经营区专间供水到加工间;(三)场内要配置高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地面墙体和设备设施;(四)场内上下水道应确保畅通,采用沉井式暗渠(安管)排水系统,并设防鼠隔离网。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设窨井,窨井间距不宜大于 10 米,柜台内侧设地漏。有地下车库的市场按照建筑要求另行设计;(五)购物通道下水道必须设计为暗道,防止异味上传,不可以设明沟;(六)柜台外地面排水槽宽度 0.08 米-0.1 米,弧度深度0.03 米-0.05 米,用不锈钢材料或耐腐蚀、易清洗消毒的材

8、料制作并设地漏。柜台内排水槽保持排水通畅,地面保持干燥,不堆积垃圾;(七)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第十条 农贸市场供电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应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电线铺设以暗线为主,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二)各经营区域应配备带接地线的符合低压电器使用的电源插座,水产区域使用防水插座;(三)市场内环境照明供电设施配置应符合 GB 50034 的规定。柜台(操作台)上方灯照度应达到 100lx,肉类分割剔骨操作台灯光照度不小于 200lx。场内通道应配备照明灯,各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四)市场内电器产品及电器线路应符合国家标准,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到位,

9、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难燃 PVC 管保护到位,配电箱、开关、插座应安装在难燃或不燃材料上。灯具接地,空气开关有漏电保护装置;(五)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农贸市场通风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下的新建市场应安装不低于 3000W 功率的低噪音排风机,2000 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 平方米相应增加 300W 排风机设备,排风机口布局的应按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设置;(二)场内窗户的设施应保证空气能够顺畅对流;(三)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垃圾处理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市场应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

10、垃圾桶(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垃圾房应密闭,有上下水设施,不污染周边环境,每个经营户应设置加盖的垃圾桶(箱);(二)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农贸市场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并应按下列要求设置:(一)建筑体积超过 5000 立方米的市场应设室内消火栓;(二)市场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长度宜为 30 米,其最大保护距离应不大于 30 米;(三)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 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平方米的市场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四)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 平方米

11、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平方米的市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五)市场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其开窗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 2;当开窗面积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六)楼梯间、前室、疏散走道、市场营业厅、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等处应设有火灾应急照明;(七)市场营业厅、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正上方、疏散走道及疏散楼梯间应设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八)应设置灭火器,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应少于 2具且不宜多于 5 具,其最大保护距离应不大于 20 米;(九)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农贸市场“四害”防护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农贸市场应设置防鼠设施。市

12、场进出口处大门尽可能密闭防鼠,门窗缝隙应小于 6mm;市场内木门和门框的底部包铁皮,高 30cm;食品库房门口必须设挡鼠板,高度不小于 60cm;下水道一定要是暗沟,道口两头和明沟表面设置防鼠网,防鼠网用铁丝网或不锈钢网,网眼孔径小于 6mm;室内所有包装物品应全部离地隔墙;封堵进入室内的管道(如空调管道、下水管道、电缆线管道等)与墙壁间的孔穴,未能封堵,孔隙不得超过 6mm。市场内沿墙每 10-20m 设 1 个毒饵站,避免设置在墙角,毒饵站可长期放置;(二)农贸市场应设置防蚊蝇设施。直接入口食品摊位平时须密闭或须设置有固定密闭的防蚊蝇罩;瓜果摊位刀具、毛巾使用清洗后须放置在防蚊蝇罩内,切开

13、的瓜果须放置在防蚊蝇罩内,或用保鲜膜覆盖;食品专柜防护设施完好,熟食间不得有蚊蝇;肉及肉制品必须放置在防蚊蝇罩内;市场内各类小门店要安装宽幅胶帘或风幕机、纱窗;小食品、小餐饮、小作坊原料离地隔墙分类分架放置;市场内公厕应为水冲式厕所,通风口有纱窗;(三)农贸市场应设置防蟑设施。封堵市场内各种孔隙、缝洞,货架等器具使用不锈钢材质,以防蟑螂孳生。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农贸市场营业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农贸市场摊位柜台应按不同品类经营需要统一制作,柜面及边缘挡水凸边使用面砖或不锈钢材料制作。柜台面积按长 1.5m-2m、宽 0.75m-1.0m 设置,柜台高度宜以0.7m-0.8m。柜台立面应贴墙

14、面砖,柜台靠通道外侧边沿应设挡水凸边,高度不低于 5cm。柜台内应留有同一位置摆放电子秤,电子秤设置位置应便于消费者查看;(二)农贸市场卤菜、熟食摊位应当独立隔间,封闭经营,配备食品冷藏柜、空调等,设置玻璃或铝塑防蝇防尘隔间,每个隔间必须配备灭蝇灯和独立消毒池;(三)半成品、快捷菜、豆制品、腌菜等应当安装防蝇防尘隔间,配备制冷藏设备。划区域隔断,正面隔断高度低于冷藏设备;(四)粮油摊位应当设置独立隔间店内销售,正面除保留 0.8m 门外做封闭隔断,设置防鼠台(倒梯形、高度不低于0.6m),粮油产品离墙离地。门窗或通风孔道安装防鼠设施,制作统一的堆放销售的贷架,使物品做到分类上架,隔墙离地;(五

15、)水产摊位应当设置独立隔间。设玻璃蓄水池宽不小于 1m,高不小于 0.6m,其下安装不锈钢或贴砖支架,摊位内设置地漏。摊位外沿设置具有漏水、排水功能的阻水结构。摊位内设置宰杀台,宰杀台高 0.8 m,宽 0.6 m,台面用不锈钢贴面,台面右侧设漏斗形排污口,台面下放置污物桶并设门遮档。第五章 市场管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对农贸市场进行管理和提供有关服务。市场管理者应当制定卫生秩序、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病媒生物防制、消费投诉处理等制度,并按规定进行公示,指定责任人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履行各项市场管理职责。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农贸市场应当设立相应

16、的管理机构负责农贸市场工作。(一)设立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农贸市场各项管理工作,提供有关服务。安装市场监控设备,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管理用电脑等,配备市场监控设备;(二)设立蔬菜、水果农残检测室,负责对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检测,公示检测结果。建筑面积不小于 8m2,设置操作平台,配备检测设备和试剂;(三)设立消费维权工作室,在市场出入口设置复称台,负责处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在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消费纠纷的调解。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管理经营信用:(一)场内经营者证、照齐全有效,按统一规划亮照亮证经营;(二)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

17、及场内经营者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消防安全、公平交易及其他方面的责任;(三)场内经营者应诚信守法经营,遵守市场管理制度,行为举止文明,无制售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短斤少两、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四)市场管理者应开展诚信守法经营活动,开展诚信宣传,建立经营户信用档案,配合职能部门开展实施信用管理及文明诚信经营户评比活动,建立信用激励机制,将信用评定与场地租金、管理费用挂钩,提高经营者守法诚信文明经营意识。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农贸市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管理秩序卫生:(一)100 个以上摊位配备保洁员 2 人,150 个以上摊位内配备保洁员 3 人,150-350 个摊位配备保洁员 4

18、人,350 个以上摊位配备保洁员 5 人;(二)农贸市场周边禁止晾晒;禁止无占道经营、出店经营;禁止乱牵乱挂、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禁止乱设广告、乱停乱靠;禁止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保持果皮箱设置规范、干净整洁;(三)市场内按照划行归市进行布局,无出摊经营、占道经营;通道内不得堆放物品,无乱拉、乱挂、乱堆、乱放现象;(四)场内卫生状况良好,垃圾及时清扫、转运,无积水、污物、蛛网,墙面无污迹;(五)公厕环境整洁,冲水、排水设施齐全完好,无异味、积水、污物、污垢、蚊蝇、蛛网,无乱涂画。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农贸市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管理食品安全:(一)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产

19、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相关文件的食用农产品,须经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配备农药残留快速检测设备,每天抽检场内食用农产品,并及时公布快检结果;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二)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未随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不得进入市场;制止场内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三)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保障食品安全。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四)经营卤菜、腌菜、豆

20、制品、快捷菜及其他食用半成品的,根据规模依法配备相应的冷冻、冷藏、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五)销售畜禽产品的,应当提供检疫证明;销售猪肉产品的,除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应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农贸市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管理消防安全:(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二)严格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和每月防火检查制度,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1、;(三)严禁违规经营、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四)不擅自装修,不使用可燃材料装修,改造装修过程中电器线路要严密穿管保护到位;(五)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严禁超负荷用电,严禁擅自拉接临时电线;严禁在营业期间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六)不出店经营,不堵塞和占用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楼梯间和安全出口。防火卷帘下严禁堆放物品,保证紧急状态下正常下降到位;(七)货物、货架摆放不遮挡消火栓、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火灾报警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八)消防控制室悬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实行24 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必须

22、经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持证上岗,能够熟练掌握应急程序和操作消防控制设备。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与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确保完整好用;(九)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逃生自救。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农贸市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预防控制管理病媒生物:(一)确定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落实“除四害”工作;(二)制定“除四害”工作制度,保障“除四害”工作经费;(三)定期开展“除四害”杀灭行动:清理、治理四害孳生地,补足或更换毒饵站内灭鼠药;(四)定期检查、维修“四害”防护设施,保障设施完好、有效;(五)配合市爱卫办等相关部门,开展统一的“四害” 杀灭行动。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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