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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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 1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前 言本标准按照GB/ 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了DB46/ T80-2013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本标准与 DB46/ T80-2013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关于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 10 条;-增加了市场分类(见 3);-增加了总体要求(见 4);-补充了术语和定义的表述(见5.2、5.3、5.4、5.8、5.9、5.10); -补充并细化了场地环境(见6.1、6.2、6.3、6.4、6.5、6.6); -增加了建筑设施系统设置(见7.1、7.2、7.3、7.4、7.5、7.6、7.7、7.8、7.9、7.1

2、0、7.11);-增加了摊位分类和建设标准(见 8.1、8.2、8.3、8.4、8.5、8.6、8.7、8.8、8.9、8.10、8.11); -补充了管理要求,将商品准入调整到管理要求(见12.2); -补充了管理要求,增加了质量管理、诚信管理(见12.1、12.9);-增加了用词与符号说明(见14.1、14.2);本标准由海南省商务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海南省商务厅。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磊、王建国、曹诚、刘松桃、周海兰、龙源兴、吴国辉、康东青、周雪温。本标准代替了 DB46/ T802013。本标准于 2007 年首次发布,2019 年为第二次修订。- 2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

3、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的总体要求、术语和定义、市场分类、场地环境、 建筑设施系统设置、摊位分类和建设标准、商品陈列与销售、包装、卫生、管理、文化建 设、用词与符号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内新建、改(扩)建与升级改造农贸市场(菜市场)的建设与管 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 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商务部)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

4、准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l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1720-2008 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035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003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34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T 1888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 CJJ 14城市公共厕所

5、设计标准3 总体要求3.1 本 标准在“安全、卫生、经济、实用、环保、节能、美观”的基础上,坚持农贸市场 建设改造 “以人为本”的宗旨,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干净卫生、设施完善、采光充 足、通风良好、排水顺畅、交通便利、环境优美、环保节能的建设原则,合理经济地利用 农贸市场资源,为农贸市场经营者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经营条件。- 3 -3.2 农贸市场建设或改造应满足可持续发展要求,满足海南地区的气候特点,凸显海南地方风情特色。3.3 农贸市场周边的路面设施、消防通道、市政管线、公共设施、停车场及相邻的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等宜同步建设。3.4 新建与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宜结合其周边区域环境整治同步

6、实施。4 术语和定义4.1 农贸市场 market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以使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交易为主,为买卖双方提供经常性的公开的固定的交易场地、配套设施和服务的零售场所。用于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类、果品类、蛋品类、畜禽肉类、豆制品类、调味品类、腌腊制品类、熟食卤品类、家禽类、水产品类、粮油制品类等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属于城乡准公益性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4.2 敞开式农贸市场:是指农贸市场经营区外墙上开设的、直接与室外相连通的、通风采光效果良好的门、窗洞口总面积之和与其所在外墙总面积的比值不小于 25%的农贸市场。4.3 摊位:是指成组团设置的若干个敞开式

7、、半封闭式或封闭式固定的经营台面及操作空间的经营场所。4.4 购物通道:是指单侧或两侧设有固定摊位或铺面供顾客购物、通行、疏散等的通道。4.5 不可食用肉:俗称垃圾肉,即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品。4.6 无害化处理: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胴体或其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的要求。4.7 农产品废弃物: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农产品。4.8 水产品“二去”服务: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片服务。4.9 辅助管理用房:为保证农贸市场能够合法、卫生、安全地经

8、营和保障供给、有序流通、公平竞争而设置的必要的监管配套用房,如:值班室、办公室、检测室、监控室、投诉(宣传)室、学习(培训)室、休息室、设备房、备品仓库、周转库、卫生间、集中垃圾间等。5 市场分类农贸市场的建设规模,根据其单项建筑内的农贸市场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微型,其中大型农贸市场建筑面积5000、 中型农贸市场建筑面积10005000、小型农贸市场建筑面积 5001000、微型农贸市场建筑面积500。农贸市场按建设改造标准分为4 个类别,其中一类市场适用于大型商贸综合体内、旅游景区内、接待游客较多场所以及有条件的其他农贸市场,二类市场适用于市、县(区)政府所在地城区以及有条件的其他-

9、4 -农贸市场,三类市场适用于乡镇及农村地区的农贸市场,四类市场适用于 500 平方米以下的农贸市场。6 场地环境6.1 选址要求6.1.1 农贸市场选址应符合本省各市县当地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还应符合当地农贸市场发展规划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合法审批手续。6.1.2 农贸市场的设置应符合交通、环保、消防、卫生、安全等有关规定,与城市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同时应体现对残障人士的关怀。6.1.3 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 1000m 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场所。6.1.4 新建或迁建农贸市场选址应按本省各市县当地停车场专项规

10、划要求,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可设置地下停车场。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原址拆建或升级改造时,也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四类农贸市场不作要求。6.1.5 新建或迁建一、二、三类农贸市场机动车停车场面积分别不宜小于农贸市场总建筑面积的 25%、20%、10%。非机动车停车场面积不宜小于农贸市场总建筑面积的 10%。原址拆建或改造的农贸市场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大小可因地制宜。四类农贸市场不作要求。6.1.6 新建或迁建农贸市场与周边市政道路的联通口原则上不得少于 2 个,应位于不同的方位,不得对城市交通产生影响。每个联通口的最小净宽与净高不应小于 5m 和 3m。原址拆建

11、或改造的农贸市场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联通口。6.2 建设规模6.2.1 新建或迁建农贸市场建设规模应根据其规划区域内居住人口、生活条件、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结合当地商业网点规划和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布局进行合理确定。6.2.2 农贸市场的建设规模按其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进行划分。主城区农贸市场:服务半径不小于 1000m,营业面积 20003000左右,服务人口不少于 23 万人。各乡镇居住区及大型居民点应至少设一个农贸市场,人口达到 3 万人以上,可增设一个农贸市场,服务半径不小于 800m,市场规模不宜超过 2000。6.2.3 新建或迁建农贸市场应配套设置公共卫生间。可按 23 个厕位/千人

12、次的标准配置厕位(含市场外 50m-100m 以内公共卫生间的厕位) ,并设置洗手盆。农贸市场内设置的公共卫生间可按中性卫生间设置,卫生间设计应符合 CJJ14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原址拆建或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宜参照本规定执行。四类农贸市场不作要求。6.2.4 大、中型农贸市场应设立垃圾集中中转密闭间或密闭垃圾中转车,供市场内垃圾的集中转运。有条件的小型农贸市场也宜设立垃圾集中中转密闭间或密闭垃圾中转车。密闭- 5 -垃圾间净高不应小于 6m,室内应设置灭蝇灯和自动喷淋消毒系统。其面积根据农贸市场规模确定:大型农贸市场不应小于 30、中型农贸市场不应小于 20、小型农贸市场不宜小于

13、10。密闭垃圾间的设置应与环卫部门协商,设于农贸市场外围。如设于市场内时,应设于靠外墙下风口,且必须单独设置外门。四类农贸市场不作要求。6.2.5 新建或迁建大、中型农贸市场,当建筑层数超过 2 层时应设置专用货运电梯,专用货运电梯的载重量不小于 2000kg,运行速度不宜大于 0.75m/s,每台专用货运电梯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30m。专用货运电梯货运口部宜设置货运平台,货运口部位置应设于隐蔽处,以方便货物运输。专用货运电梯在货物装卸时不得占用消防车道,不得影响安全疏散通道的有效宽度和疏散安全。6.2.6 新建或迁建大、中型农贸市场,当建筑层数为 2 层及 2 层以上时应设置自动扶梯。原址拆建

14、或升级改造的大、中型农贸市场,当建筑层数为 2 层及 2 层以上时,如条件允许宜设置自动扶梯。6.3 无障碍设计6.3.1 农贸市场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无障碍通道,无障碍通道应符合 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相关章节的要求。6.3.2 农贸市场购物通道应平坦防滑,购物通道上设有高差时应以不大于 1:12 的缓坡过度,高差大于等于 15cm 时应设置无障碍坡道。6.3.3 新建或迁建大型农贸市场宜设置专用无障碍卫生间或男、女无障碍厕位各一间,应兼顾妇女儿童使用,且宜设置固定式多功能台,并应符合 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相关规定要求。有条件的中、小型农贸市场也宜设置无障碍卫生间或男、女无障碍厕

15、位各一间。6.3.4 四类农贸市场不作要求。6.4 疏散设计6.4.1 农贸市场所处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要求,道路与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 160m。当建筑物沿街部分的长度大于 150m 或沿街总长度大于 220m 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如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6.4.2 面积大于 3000的非单层农贸市场或多功能建筑物,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且应按规定设置回车场。6.4.3 农贸市场建筑物地上层数不宜超过 3 层,地下层数不宜超过 1 层,地上建筑物总高度不宜超过 20m,地下建筑物的埋深不宜超过 5m。地上建筑物耐火等

16、级不应低于二级,地下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6.4.4 新建或迁建农贸市场的室外出入口可作为安全疏散出入口,微型和小型农贸市场的安全疏散出入口不应少于 2 个,中型农贸市场的安全疏散出入口不应少于 3 个,大型农贸- 6 -市场的安全疏散出入口不应少于 4 个。原址拆建或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可因地制宜设立安全疏散出入口。6.4.5 各安全疏散出入口应设于建筑物不同的朝向位置,单层农贸市场每个安全疏散出入口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 3m。室内疏散楼梯应设为封闭楼梯间,疏散出口净宽及疏散楼梯段净宽应通过计算确定,最远点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 22m。2 层或 2 层以上农贸市场及地下一层建筑,

17、其安全疏散出口或安全疏散楼梯段净宽度的计算,应满足现行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6.5 装饰设计6.5.1 农贸市场室内地面应铺设釉面地砖,符合防滑、耐磨、不吸水、易清扫等要求,并向排水沟、槽或地漏方向设置 0.5%1.0%的排水坡(详见图 1) 。图 16.5.2 农贸市场室内铺设防滑地砖时宜选用水泥砂浆,不宜选用干硬性砂浆,砖与砖之间 宜留有不小于 3mm 的砖缝,并用黑色防水密封胶密封砖缝。 6.5.3 农贸市场交易大厅内墙面(含室内立柱四周立面)应粘贴浅色墙面砖,面砖粘贴高 度不应低于 2.4m。其余墙、柱面应采用白色防霉涂料至天棚顶。 6.5.4 农贸市场交易大厅天

18、棚应采用白色防霉涂料或浅色耐腐吊顶,所有装饰材料应当采 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装饰材料。 6.5.5 农贸市场室内空中除必须悬挂的标牌、证照及灯具线路外,不得明装管道、拦板以 及其它管线等。6.6 场内布局- 7 -6.6.1 农贸市场应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交易区布局应合理,分区标志应清 晰。同类商品区域设置应相对集中。 6.6.2 新建或迁建农贸市场内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设置菜农自产自销交易区。原址拆建、 改建、扩建和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对于市场内原有的菜农自产自销交易区的设置应合理 安排。 6.6.3 农贸市场内活禽经营区应相对独立,与其他任何经营区域隔开经营,相隔净间距不 得小

19、于 5m。 6.6.4 农贸市场如设有经营早点或快餐配套服务的场所应相对集中设置在专门区域,经营 区周围不得有污废气、污废水、污废物或其他污染源等,其周边 25m 范围内不得经营、贮 运鲜活水产品及家禽等。 6.6.5 农贸市场经营腌腊制品、熟食、卤品应设经营专柜或经营专间。经营酱菜调味品、 粮油制品、南北货食品宜设经营专柜或经营专间。 6.6.6 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食用食品的柜台距离家禽专柜、厕所、垃圾房等 的间距不应小于 25m。 6.6.7 农贸市场内如设置现炒现卖柜台,应设有可靠的防火、防烟、防热、防烫伤、通风、 排气、散热等措施,经营区应独立设置,且应符合安全、卫生、环保

20、等要求。6.6.8 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宜设置独立的净菜处理室,配备给排水系统、清洗水池、操作台及垃圾收集等设施。在蔬菜上市前进行无泥沙、无腐叶、无根须、无过量水分等处理。6.6.9 新建及升级改造的一类农贸市场内应按其建筑面积的 2%设置顾客休息休闲及儿童娱乐区,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 30。6.6.10 新建及升级改造的一类农贸市场内应设置品牌销售专区或专柜、土特产销售专区或专柜、半成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等。6.6.11 一类农贸市场内应设置开水间,有条件时宜设置直饮水系统。二、三类农贸市场内宜设置开水间。四类农贸市场不作要求。6.6.12 农贸市场内严禁吸烟,应设置醒目的严禁吸烟警语与标识,并配备

21、控烟劝导监督员。 7 建筑设施系统设置7.1 主体建筑设计要求7.1.1 新建或迁建农贸市场主体建筑(交易大厅)应按“干湿” 、 “生熟” 、 “洁污”及“辅助管理服务”等功能进行合理的配备与分区。区域划分宜采用通道、隔断或墙体等进行分隔,辅助管理服务区应配套设置管理服务用房、服务设施及必要的管理设备。7.1.2 新建或迁建农贸市场应选择在单体建筑或相对独立的非单体建筑场地内建设, 结构体系应采用符合国家建设、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质结构。单层建筑物层高不应小于 5m,多层建筑物或设于其它建筑物内时每层层高不应小于 4.5m。7.1.3 新建或迁建的一、二、三类农贸市场室内主购物

22、通道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3m、2.8m、2.5m,次购物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 2m、1.8m、1.5m,并且必须满足消防疏散的有关要求。有条件的市场可单设货物出入口。原址拆建或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以及四类市场可根据交易大厅面积和客流量合理设置市场内主、次购物通道。7.1.4 农贸市场安全疏散出入口、通道等位置设有台阶时,应同时设置无障碍通道。货物出入口宜设置坡道或卸货平台。- 8 -7.1.5 农贸市场室内安全疏散通道上方应设置紧急疏散指示灯(牌)装置,并设置紧急疏散应急照明灯。7.1.6 农贸市场内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室内空间舒适、明亮,自然采光良好、遮阳措施完善。7.1.7 敞开式农贸市场

23、,其周围应设置围墙或相应建筑物围栏等设施。围墙或围栏应安全牢固,高度不应低于 2.4m。7.1.8 一类农贸市场室内地面应铺设高级防滑地砖或防滑花岗岩石板材。7.1.9 新建及升级改造的一类农贸市场建筑物不得采用敞开式设计方式,必须采用全封闭式设计方式,应设置中央空调或中央空调加吊扇。7.2 给水设施7.2.1 农贸市场内应配备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规范、标准等规定的自来水供水系统,供水管道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或污染。出水口下沿与溢流口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应小于供水管径 2.5 倍。对于地面、密闭垃圾间、家禽类经营区的宰杀间、加工间、屠宰通道、禽笼室的冲洗给水等,给水管均应设真空破坏器或倒

24、流防止器。7.2.2 水产品类经营区的供水管道应铺设到每一个摊位。 7.2.3 家禽类经营区的宰杀间、加工间、屠宰通道、经营室、禽笼室等应将供水系统铺设 到每一个专用空间。 7.2.4 肉类经营区应供水至经营区每一摊位。 7.2.5 熟食经营专间应供水至每一个专间。 7.2.6 其它类别的经营区应供水到每组摊位。 7.2.7 各经营区的摊位供水点宜选用脚踏式水龙头。 7.2.8 农贸市场内宜设置供消费者使用的清洗用水点。 7.2.9 农贸市场应设置加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农贸市场地面、台面、墙面和设备设施等 。所 有供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给水系统宜优先利用城市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25、7.2.10 农贸市场内卫生间宜采用脚踏延时自闭式冲洗阀,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 品。 7.2.11 农贸市场内各用水点宜设置独立计量设施。农贸市场给水系统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有 关节水的相关规定。 7.2.12 农贸市场内各摊位给水系统应采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规定的 PVC 管材或 PPR 管材。7.3 排水系统7.3.1 农贸市场内部排水管道、沟、槽、地漏等应单独设置自成系统,不得与其它建筑物 排水管道系统共用。 7.3.2 农贸市场室内、外排水管道、沟、槽、地漏等系统应尽量采用直线排放式,减少弯 道且应设置 0.5%1.0%的排水坡度。 7.3.3 购物通道上人行区域设置的排水管道应设

26、计为暗道,并设有防止异味扩散的设施, 不应设为明管、明沟和明槽。 7.3.4 农贸市场摊位外侧或内外侧应设置污废水排水沟、槽,排水沟、槽净宽宜为- 9 -15cm,起坡处深度不应小于 3cm,排水坡度不应小于 2%。排水沟、槽两侧面及底部应平整 光滑,以利于污废水顺畅排放,并在污废水排水沟、槽上面加盖可移动式多孔不锈钢排水 盖板(详见图 2、图 3) 。通过网格式防蚊、防蝇、防蟑螂、防鼠地漏与排水支管连接(详 见图 4) ,排水支管再与排水主管连接;室内排水支管与支管之间、排水支管与排水主管之 间、排水主管与主管之间等连接处均应合理设沉砂水封井,沉砂水封井的设置间距不宜大 于 15m。排水支管

27、管底与沉砂水封井底部距离应不小 400mm,并应及时清理井底沉积物,防 止沉积物沉积过多堵塞排水系统(详见图 5) 。农贸市场污废水排出农贸市场室外,通过室 外排水主管,再经过沉砂水封井排入三级隔渣池后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系统。农贸市场室内 排水支管管径不应小于 DN150mm,农贸市场室内排水主管管径不应小于 DN200mm。农贸市场 室外排水主管管径根据单项设计需求计算确定。 7.3.5 农贸市场室内、外设置的排水管道系统应简捷眀了,排水管道沿排水方向不得出现 “回头弯” 。凡是室内、外设置的排水管道系统交接处均应设置沉砂井。 7.3.6 农贸市场水产品类、畜禽肉类摊位的排水沟、槽宜适当加深。

28、图 2图 3- 10 -图 4- 11 -图 57.4 排污系统排污系统仅对卫生间及鲜活家禽经营区独立设置,所有污水均应按污水排放系统的室内做法,排入三级化粪池,经化粪池处理后再通过市政排污系统排放。市政排污系统未覆盖的地区,按照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7.5 供电设施7.5.1 农贸市场应配置满足用电负荷的、安全的供电设施,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 规范、电气安装规范等要求。新建或迁建大、中型农贸市场应设置独立的配电间。 7.5.2 农贸市场室内、外导线敷设以暗线为主,线缆的绝缘和护套应采用低烟低毒阻燃型。 当农贸市场室内、外导线明敷设时应穿金属管,可沿金属电线导管或金属线槽敷设。 7.5

29、.3 农贸市场各摊位上方应按有关规范及标准配置统一美观的照明灯具,主通道与购物 通道也应配备照明灯具,安全疏散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采用蓄电池供电系 统,应急照明时间均不应小于 30min,照度不应低于 5lux。 7.5.4 农贸市场交易大厅内照明照度标准不应小于 200lux;摊位照明照度标准不应小于 200lux,光源宜高于台面 1.50m2.00m。特殊区域的照明可根据需求适当增大灯光垂直照 度值。农贸市场照明功率密度限值为:现行值9W/,目标值8W/。 7.5.5 农贸市场照明总体上采用集中控制方式。局部独立功能区域可采用就地控制。 7.5.6 一、二类农贸市场各分类摊位为

30、了满足市场食品销售要求,应合理选择光源的色温 和显色指数,并应符合以下要求:1、主光源的显色指数应满足反映商品颜色真实性的要求; 2、当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及两种以上光源的混合复合色;3、熟食 卤品类宜选用色温不大于 3000K 和显色指数不小于 80 的光源。其他类商品可选用节能型荧- 12 -光灯等作光源。三、四类农贸市场不作要求。 7.5.7 农贸市场用电线路、插座应满足市场交易、电子秤及追溯体系等设施用电要求。 7.5.8 品牌专卖区、冷冻区的布线规格、插座应满足冷藏保鲜柜的用电要求。 7.5.9 农贸市场家禽类经营区、肉类经营区及水产品类经营场所等用水较多的区域,应

31、使 用防水电源开关、防水插座和防潮照明灯具等。灯具防护罩应为防潮、防尘型制品。 7.5.10 农贸市场各经营区应配置带地线的符合低压电器使用要求的电源插座,并配备带 地线的漏电防护装置。 7.5.11 农贸市场内各用电摊位宜独立设置计量装置,其它功能区用电宜分别设置计量装 置。 7.5.12 新建或迁建一、二类农贸市场应设置通信网络系统。7.6 通风系统7.6.1 敞开式农贸市场室内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7.6.2 农贸市场室内设置空调系统时,与空调或通风相关的设备机房,应设置符合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的防火构造措施。 7.6.3 有条件的农

32、贸市场可配置低噪音排风机,应按农贸市场每 1000建筑面积安装不 低于 2000W 功率的低噪音排风机。农贸市场建筑面积超过 1000以上时,每增加 100相 应增加功率 200W 的功率标准配置。进风口和排风机口的位置设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 和消防要求。 7.6.4 家禽区、熟食区内应配备独立的通风换气装置。家禽区应设置于农贸市场下风方向 的一角处或独立设于农贸市场主体下风方向之外。 7.6.5 农贸市场交易大厅内应设置吊扇,沿各购物通道每 6m-10m 左右设一台大功率吊扇, 每组摊位内设 12 台吊扇,以确保交易大厅内通风良好,干爽卫生。吊扇安装高度应确保 安全,且不得低于 2.5m

33、。7.7 冷藏保鲜设备7.7.1 农贸市场经营冷冻冷藏食品必须配备冷(藏)柜,提倡豆制品、半制成品销售时配 备冷藏设施。农贸市场经营冰鲜水产品应配备冰台。 7.7.2 中型及中型以上的农贸市场可设置冷藏室,其他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可设置冷藏保鲜 设施或 25以下的商品整理间。7.8 消防系统 7.8.1 农贸市场建筑的耐火等级、耐火极限、总平面设计、防火分区、建筑层数、防火间 距、安全疏散、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人行通道、防火构造、消防设施、设备用房等应符 合现行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7.8.2 农贸市场室内外应按现行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设置相应的 室外、

34、室内消防设施,其用水量及供水时间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规定。 7.8.3 四类农贸市场应符合当地消防部门的规定要求。- 13 -7.9 环境卫生及垃圾处理系统7.9.1 农贸市场的环境卫生应符合现行 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 规范的要求。 7.9.2 农贸市场内应保持地面干燥、清洁,场内无异味,无乱吊挂、乱张贴、乱占道经营 及垃圾乱堆积等现象。 7.9.3 农贸市场内对不可食用品应设有专人负责收集,专用封闭容器定时定点回收,集中 管理,统一处理,确保场内购物环境卫生合格、整洁有序。 7.9.4 一、二、三类农贸市场应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封闭垃圾桶(箱) ,垃圾应分类 收集,

35、并在合适区域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间。四类农贸市场不作要求。 7.9.5 一、二、三类农贸市场垃圾间应设置密闭设施,应设室内冲洗给水系统及冲洗污水 排水设施,冲洗污水经处理合格后排入市政排水管网,不得污染周边环境。四类农贸市场 不作要求。 7.9.6 农贸市场每个经营摊位内应至少配置一个封闭式垃圾桶(箱) ,沿各购物通道每 10m 左右应设置一个翻盖自动封闭式垃圾桶。 7.9.7 一、二、三类农贸市场内应配置若干辆封闭手推式垃圾车或若干大容量密闭垃圾 桶,按时清运室内垃圾,将垃圾集中运送至农贸市场密闭垃圾间或密闭垃圾中转车,再定 时统一处理。四类农贸市场不作要求。7.10 监控系统一、二、三类农

36、贸市场应设置全面高清电子监控系统,对市场内外实施全覆盖 24 小 时监控。应设立专用监控室及监控设备,对人员安全、消防安全、财务安全、场地卫生、 经营秩序、物品交易等实施全面监控,并由专人负责。监控信息至少保存 3 个月,严禁随 意删除。四类农贸市场不作要求。7.11 辅助服务系统7.11.1 一、二、三类农贸市场各主要出入口明显位置,应设置功能分区图及室内布局导 购图,标牌应醒目美观,商品划行归市有明显标志。四类农贸市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7.11.2 农贸市场每个经营摊位前明显位置应设置摊位编号及商品价格公示牌。 7.11.3 农贸市场内必须设立宣传栏、公告栏、质量检测公示栏、健康教育栏

37、、公平秤服 务点、询问处、监督投诉箱、投诉电话及标志牌等公共服务设施。四类农贸市场根据实际 情况设立相关公共服务设施。 7.11.4 一、二类农贸市场应设立有线广播系统、电子价格行情屏幕、LED 屏幕等。一类 或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应配备上网端口和电脑等终端设备,并设置便民服务区、休息区等。 7.11.5 新建和升级改造的一类农贸市场宜适当增设或合并设置咖啡座、冷饮甜品间、儿童 托管室(含娱乐场地) 、母婴(老人)休息室、智能物品寄存处、失物找领处、慈善物品捐 献处等。 7.11.6 一、二、三类农贸市场应设置辅助用房,如:值班室、办公室、检测室、监控室 等。其中检测室建筑面积不小于 10,除设置

38、检测专用操作台、给排水设施(洗手盆) 、 用电设施外,还应按商务部全国肉类菜类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 要求,建立满 足追溯体系的配套基础设施设备(预留电源及网络接口,经营摊位有线或 wifi 接口等) 。- 14 -7.11.7 一、二、三类农贸市场内应靠外墙下风向位置设置公共卫生间,且应设置前室。 卫生间内的设施、配构件均应按 CJJ14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的二类标准配备。 7.11.8 密闭垃圾间: 1、密闭垃圾间设置应符合本标准 6.2.4 的相关规定。 2、密闭垃圾间应设置机械排风扇,保证室内空气通畅,避免异味污染。 3、密闭垃圾间地面应铺设防滑地面砖,墙面铺贴墙面砖至天花板底,

39、天花刷防霉涂料。4、密闭垃圾间内设置净宽度不小于 30cm,深度不小于 30cm 的排水沟槽和压力冲洗设 施(详见图 6) 。 图 68 摊位分类和建设标准8.1 摊位分类8.1.1 农贸市场摊位应按“蔬菜类、果品类、蛋品类、畜禽肉类、豆制品类、调味品类、 腌腊制品类、熟食卤品类、家禽类、水产品类、粮油制品类等农副产品类别分区设置。建 筑面积 3000以上农贸市场应将各类别配置齐全。建筑面积 3000及以下农贸市场可因地 制宜,统筹划分设置农副产品区域。 8.1.2 农贸市场根据需要采取岛状式或条状式设计摊位,人流量大的农贸市场宜采用岛状 式布局设计。农贸市场内所有的摊位柜台设置应整齐划一、布

40、置有序。 8.1.3 农贸市场内如设置有农产品自产自销区,应因地制宜、划定区域、合理布局,并设 置标准固定(移动)摊位,做到整齐、有序、安全、卫生。- 15 -8.2 摊位设置8.2.1 农贸市场内摊位设置应成组团岛状布置,每组摊位宜由 410 个摊位组成。5 组及 以下摊位设 12 个出入口;5 组以上摊位设 2 个出入口,出入口应位于不同的方位。摊位 出入口净宽度不应小于 80cm。8.3 标准摊位8.3.1 每个标准摊位台面宽不小于 0.9m,长度不小于 1.5m,高度不小于 0.7m。每组摊位 内侧及外侧地面均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 15cm 的排水沟、槽,沟、槽起坡净深度不小于 3cm。

41、沟、槽底部及侧面应平整光滑并加盖多孔不锈钢隔栅排水盖板,沟槽内排水坡度不小 于 2.0%(详见图 7) 。图 78.3.2 每组摊位操作间内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摊位下地面抬高 10cm 且应铺设地砖,并 以不小于 1.0%的坡度坡向操作间内排水沟槽,以利于摊位下地面顺畅排水,保持摊位下地 面干燥、卫生,不留卫生死角。 8.3.3 每组摊位内、外墙面应铺贴 300mm600mm 浅色光面墙面砖,台面应铺贴 600mm600mm 浅色抛光面砖。 8.3.4 每个摊位台面上合适位置设置一个 75mm 排水孔,台面向排水孔找坡,并用直通地 漏与摊位内地面排水沟、槽相连接。 8.3.5 每个摊位迎客面上

42、、下边沿均应选用深色面砖镶边。摊位台面迎客面上边沿应设置 高度不小于 15cm,厚度 1.2cm 的安全玻璃挡水边或厚度 1.2cm 的石材外包 0.1cm 的不锈钢- 16 -包边挡水,并沿每摊位分隔处加设同样材质的内斜撑,以确保安全。 8.3.6 每个摊位台面上应统一预留电子秤摆放位置,其位置应方便顾客查看。8.4 蔬菜类和水果类摊位蔬菜类和水果类摊位鼓励采用开架摆放式设计,摊位采用斜坡递增分隔式或阶梯摆放 式设计。摊位可采用固定式或活动式与装配式相结合。8.5 畜禽肉类摊位 8.5.18.5.1 摊位台面宜选用高强度聚酯类台面,便于肉类切割。用于肉类砍、剁的砧板可直接设置在高强度聚酯类台

43、面上或镶嵌在台面上,或在台面上统一留有摆放砧板的位置,砧板架应统一固定设计。台面上靠顾客一侧应设置可移动的架空式不锈钢禽肉摆放格栅(详见图 8、图 9) 。 图 8- 17 -图 98.5.2 畜禽肉类摊位台面迎客面上边沿应设置厚度 1.2cm、高度不小于 8cm 的安全玻璃挡 水边,或设置厚度为 1.2cm 的石材外包 0.1cm 的不锈钢包边挡水,并沿每摊位分隔处设同 材质的内斜撑加强挡水边强度,以确保安全。台面由内向外设 1.0%的排水坡。 8.5.3 四类市场不作要求。8.6 水产品类摊位8.6.1 水产品类交易区摊位应靠外墙一侧设置,布局相对集中。内墙面、柱面选用浅色光 滑墙面砖粘贴

44、到顶,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并以 1.0%2.0%的坡度坡向加盖多孔不锈钢盖板 的排水沟、槽。台面内、外两侧地面均设加盖不锈钢盖板的排水沟槽。 8.6.2 冰鲜区摊位采用不锈钢或架空多孔不锈钢板台面,台面迎客面设 15cm 高的挡水边 (同标准摊位) 。 8.6.3 活鱼交易区摊位分上下二层,呈梯形设计,底层为鱼池,水池内设有 75mm 的清洗 排水口。摊位上层为操作台,台面采用高强度聚丙烯塑料板台面,台面迎客面设不小于 15cm 高的挡水边(同标准摊位,详见图 10) 。- 18 -图 108.6.4 活虾蟹交易区摊位高 0.3m0.5m,台面铺设抛光面砖,台面上摆放市场统一设置 的蓄养容器或直

45、接砌筑的蓄养池、玻璃缸式的分隔蓄养池,水池内设有 75mm 的清洗排水 口。 8.6.5 贝类交易区摊位高 0.6cm0.8cm,台面铺设面砖,摊位迎客面设 15cm 高挡水边 (同标准摊位) ,配置统一规格的不锈钢盘(可由市场统一配置) 。 8.6.6 活鱼及冰鲜交易区的每个摊位应设置统一的“二去”操作台面、脚踏式水龙头、清 洗排水口与一个 110mm 不可食用污物的排污口,排污口下接封闭式垃圾桶(详见图 11) 。 图 11- 19 -8.6.7 水产品类每个摊位台面应统一配置砧板,操作台上应设一个 75mm 的清洗排水孔。 8.6.8 每个摊位安装 12 个防水电源开关和插座。有条件的农

46、贸市场宜将活鱼交易区设 置为酒店式玻璃陈列柜台,或由业主因地制宜制作符合市场管理要求的鱼池。 8.6.9 水产品区、活鱼区每组摊位应统一设置供氧装置,供氧管应敷设到每一个蓄养池 (箱) ,供氧装置服务范围不宜超出本组摊位。供氧装置宜按经营摊位分别设置用电计量装 置。8.7 熟食类摊位8.7.1 农贸市场熟食类交易区应采用透明安全玻璃全封闭式经营。进出经营区的门应为常 闭式自动弹簧门,门下缝隙应小于 6mm 且设有防鼠、防蝇、防蟑螂装置。熟食间内不宜设 排水沟、槽,仅设防异味的自封地漏。熟食类摊位距离活禽区、卫生间、垃圾房等污染区 域距离不应小于 25m。 8.7.2 熟食类经营间内应设置挂物钩

47、、洗涤池、消毒灯等相关设施。一、二类市场应增加 预进间(兼更衣间) 、储物柜、脚踏式水龙头、感应式自动开关、消毒池、洗手盆(池) 、 紫外线消毒灯(消毒灯距台面 1.5m 高、1.5W/m,每间隔 3m 设置一盏消毒灯) 。 8.7.3 熟食类摊位台面选用抛光面砖,每个摊位的售卖窗口应设置为常闭式自动封闭门。 8.7.4 熟食类经营区内顶棚应设吊顶,吊顶净高度不应低于 2.5m。8.8 豆制品(面点)类摊位 8.8.1 销售豆制品(面点)类时应采用透明的安全玻璃或有机玻璃材质,按封闭或半封闭 式设计。 8.8.2 摊位内应配备豆制品专用的放置或展示设施,并预留供冷藏设备使用的电源插座。 - 2

48、0 -8.9 蛋品类摊位(采用标准摊位做法)8.10 粮油制品类(副食品)摊位粮油制品类经营区宜采用专用空间设计,并统一配置成品的标准售货架(柜) ,应保证 商品上架、上柜经营。8.11 活禽经营区8.11.1 活禽区应封闭或半封闭经营。活禽存放笼区、专门宰杀区、销售经营区等三区域 应适当分离。8.11.2 活禽存放应采用成品不锈钢禽笼,每层笼底应设置接载粪便的装置。 地面应设排水沟槽及冲洗设备等上下水设施(详见图 12、图 13) 。活禽区应设独立通风换 气系统,定时消毒。图 12- 21 -图 138.11.3 活禽经营区必须设置独立集中屠宰加工间,面积不宜小于 8。地面铺设防滑地 砖,并设置独立的给、排水系统及排水沟、槽,排水沟、槽应设盖板;应设置相应的宰杀 设施,配备封闭式废弃物收集垃圾桶,并应设有独立的通风换、排气系统。活禽宰杀间内 严禁明火作业,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宜采用机械宰杀方式。 8.11.4 有条件的农贸市场,活禽区宜独立设置于市场之外。9 商品陈列与销售9.1 蔬菜类 9.1.1 蔬菜上柜销售前需加工整理,包括去泥、去黄叶、去腐叶、去根等,提倡净菜或半 净菜上市。 9.1.2 需用扎把的蔬菜应采用无毒绳索整齐捆扎,散装蔬菜应排列整齐,分类陈列。 9.1.3 需保鲜的蔬菜应采用环保易降解的保鲜膜包装,预包装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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