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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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湖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目 录第一部分 政府采购基本行为规范1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行为规范4第三章 采购人行为规范5第四章 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12第五章 评审专家行为规范21第六章 供应商行为规范23第二部分 政府采购通用程序及文本27第一章 政府采购基本程序28第二章 预算管理程序及文本29第三章 计划管理程序及文本35第四章 项目委托程序及文本45第五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程序及文本54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程序及文本65第七章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程序及文本71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程序及文本75第九章 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程序及文本76第十章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

2、理程序及文本83第十一章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程序及文本102第十二章 政府采购行政执法程序及文本130第三部分 政府采购操作规程及文本153第一章第一章 公开招标操作规程公开招标操作规程154154第一节 委托代理协议签订1542第二节 招标文件编制154第三节 招标信息发布及招标文件发售159第四节 招标文件澄清及修改159第五节 评标委员会组建160第六节 投标及开标160第七节 评标162第八节 中标结果通知及中标信息公布167第九节 其他规定168公开招标文件169第二章第二章 邀请招标操作规程邀请招标操作规程246246第一节 委托代理协议签订246第二节 资格预审公告和资格预审

3、文件246第三节 资格审查248第四节 招标文件编制249第五节 开标、评标249第六节 中标结果通知及中标信息公布249邀请招标操作规程示意图250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251资格预审文件253第三章第三章 竞争性谈判操作规程竞争性谈判操作规程281281第一节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281第二节 成立谈判小组282第三节 制定谈判文件282第四节 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285第五节 谈判288第六节 确定成交供应商291第七节 其他292竞争性谈判操作规程示意图294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295竞争性谈判文件2973第四章第四章 询价采购操作规程询价采购操作规程367367第一节 签订委托代理协

4、议367第二节 成立询价小组367第三节 制定询价文件368第四节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371第五节 询价373第六节 确定成交供应商375第七节 其他376询价采购操作规程示意图377询价采购公告378询价文件380第五章第五章 单一来源操作规程单一来源操作规程447447第一节 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条件447第二节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编制、澄清及修改447第三节 响应文件递交448第四节 组建采购小组448第五节 谈判评审448第六节 发布成交公告、发出成交通知书449第七节 其它449单一来源采购文件4511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基本行为规范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

5、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政府采购有关名词。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财政性资金,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和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集中采购目录,是指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品目类别。采购限额标准,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货物、工

6、程和服务的最低金额标准。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视同货物。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有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以及维修与维护服3务等。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根据采购人的

7、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第三条第三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使用招标以外的方式进行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第四条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保护环境、节能减排、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国家和本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第六条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

8、人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县级以上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第七条第七条 政府采购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实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能。第八条第八条 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4第二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行为规范第九条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第十条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行管采分离。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财

9、政部门负责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促进政府采购透明、规范、高效。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积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服务国家和本省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范围内按时制定并公布全省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除财政部指定的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外,湖南省财政厅依法指定“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为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财政预

10、算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经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批准采购人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并对评审专家按照“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原则进行管理。5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负责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建立和维护。财政部门不得向申请入库的供应商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政府采购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审批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建立职业资格制度,依法开展对职业资格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

11、当事人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其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依法查处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控告和检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财政部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章 采购人行为规范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建立内部管理制度采购人应当加强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明确内部政府采购职能机构,建立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依法组织实

12、施政府采购活动。(一)采购人应当建立政府采购联络员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和有关联络事宜;(二)采购人应当建立采购需求制定、计划申报、项目评审、现场6监督、合同签订及项目验收等关键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协调、制衡的工作运行机制;(三)采购人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对政府采购项目分项立卷存档,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项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执行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无预算采购或超预算采购。采购人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

13、留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第第二十五条二十五条 申报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采购项目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人应当首先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并按照财政部门确认批复的采购类型、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实施采购,不得先采购后确认,或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项目已列入年初部门预算的,应当及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合理安排采购时间,在 9 月 30 日前完成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项目属于年中追加预算的,应在项目指

14、标文下达后 30 个工作日内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第第二十六条二十六条 确定政府采购方式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准。7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一)采购人采购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二)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具备以下条件的,经湖南省财政厅批准,可依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自行组织实施分散采购;不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

15、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3、采购人员经湖南省财政厅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三)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采购人采购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择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四)采购项目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择优选择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符合项目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中介代理机构。采购项目计划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的,采购人应通过公开择优选择或者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签

16、订委托协议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8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确定采购需求(一)采购人应当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和规定,并贯彻厉行节约要求。不得奢侈浪费,超标准采购。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违反其他政府采购政策和规定。(二)委托采购时,采购人应当明确采购需求编制人,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政府采购业务专用章)后提交采购代理机构。需求编制人应当配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落实政策功能采购人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

17、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自觉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产业政策,支持“两型社会”建设,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遵循回避原则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和有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顾问;(三)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9(五)与供应商

18、有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六)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应予回避的情形。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遵守评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自觉遵守采购纪律,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接受供应商贿赂或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串通,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一)采购人可以委派代表参加本单位项目评审,委派代表人数不得超过评审成员总人数的 1/3。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本单位项目评审的,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采购人代表应坚持独立公正评审、末位表态的原则,不得担任评审小组组长,不得先于其他评审成员发表评审意见,不得对其他评审成员进行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不

19、得干涉其他评审成员的独立评审。(二)采购人纪检监察人员应当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纪检监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采购现场纪律,不得发表与监督无关的意见,不得干扰正常评审工作;发现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指出和纠正,并向财政部门报告。(三)采购人除参与评审的采购人代表和纪检监察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审工作现场。(四)采购人除参与评审的采购人代表外,任何人员不得接受政府代理机构支付的评审劳务或以补贴、津贴、费用等名目、形式发放的现金及等价物。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履行保密义务10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当自觉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以下信息:(一) 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信息;(二) 评审专家

20、及评审的有关情况;(三) 尚未公布的中标(成交)结果;(四) 不得公开的供应商报价;(五) 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六) 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保密事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确认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不得无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署意见。采购人 5 个工作日内未书面签署意见且未书面向财政部门提出异议的,视同自动确认评审报告和评审结果。采购人经批准自行组织采购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签

21、订政府采购合同(一)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中的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内容应当与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一致。不得无故拖延和拒签,不得与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实行网上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应当签订电子合同,并按电11子合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电子合同备案、网上验收确认和网上资金支付。(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与供应

22、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10%。(三)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遵循先验收后付款的原则,采购项目特殊确需支付合同预付款项的,必须在采购文件中载明,经专业担保机构对合同履约提供担保后方能按采购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项。(四)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组织履约验收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载明的质量、服务等有关条款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合同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采购人应组织本单位纪检监察、财务、技术人员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

23、查验收;合同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采购人应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邀请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参与验收的人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人不得无故拒绝已按照采购合同约定事项完成应尽义务的供应商提出的履约验收申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支付政府采购资金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采购人不得无故拖欠政府采购合同应付款项,不得借机12向供应商索取不正当利益。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应对质疑与投诉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有关规定,妥善处理政府采购质疑事宜。采购人作为被质疑人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4、,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人作为被投诉人的,应当在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对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给予书面回复,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接受监督检查采购人应积极配合、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材料,如实反映情况。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其他行为规范(一)采购人对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其符合特定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并进行审查。(二)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

25、,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调整的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除外。(三)政府采购活动一经开始,未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采购人不得随意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活动。第四章 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建立内部控制制度13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运行机制: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服务意识;应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规制度的学习,提升执业水平;应建立内部考核制度,定期考核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等。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接受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计划及政

26、府采购目录确定的范围代理政府采购事项,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代理业务或者非法利益。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工商注册地不在湖南省内拟在本省开展业务的,应当持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证书复印件向湖南省财政厅备案。经湖南省财政厅备案需要在省本级以外地区开展代理业务的,应持湖南省财政厅备案证明至负责项目监督管理的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工商注册地在湖南省境内,需要在工商注册所在市(州)以外地区开展业务的,应当持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证书复印件至负责项目监督管理的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签订协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政府

27、采购项目及采购方式与采购人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采购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制作采购文件(一)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核实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对采购人14提出的不合法要求应予拒绝,并负责做好解释工作。(二)对采购人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表中不明确、不完善或者不合理的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采购人,要求其在合理时限内作出调整和修订。(三)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产业政策,应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议融资、信用担保等政策功能条款;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

28、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具体的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没有规定的内容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全部实质性内容、无效投标(响应)条款和法定废标条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计划金额 300 万元以上的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不得少于 40%和 20%;采购计划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的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不得少于 50%和 25%。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组织标书评审采购文件应提交采购人审核,经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政府采购业务专用章)确认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

29、案。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邀请 3 名以上专家对采购文件的技术参数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发布采购信息15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有关规定首先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发布采购信息,同时也可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及其他媒体发布采购信息。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提供或发售采购文件政府采购项目需要公告采购信息的,信息公告发布前,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或发售采购文件。招标(谈判)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询价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

30、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收取采购文件制作费用,不得超标准收费。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变更、澄清(一)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招标文件发出后,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文件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 15 日;不足 15 日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政府采购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

31、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二)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该澄16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发出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的日期距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期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三)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两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发出澄清或者修

32、改文件的日期距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期不足两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抽取评审专家(一)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开标前 3 个工作日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专家抽取申请,于开标当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开标前 24 小时)通过随机方式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二)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采购数额在 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 5 人以上

33、单数。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参加本项目的评标。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的,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项目预算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评审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人代表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17目的评审。(三)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四)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评审专家产生的方式和途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专家库与采购项目相适应的专家数量不足时,采购

34、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从专家库外按 31 的比例提出推荐人选,推荐人选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从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组织采购活动(一)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启动采购程序。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响应)文件,为无效投标(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二)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响应)供应商或者经评审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暂停或者中止采购活动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及原则处理。(三)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宣读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办

35、法,检查投标(响应)文件密封情况,有关情况记录应当由在场投标(响应)供应商代表或采购人纪检监察人员签字确认。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组织评审(一)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应当确保评审在封闭的状18态下进行。除评审成员、参与现场监督的有关人员、采购代理机构必要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评审工作现场。(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开始前组织评审专家学习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三)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串通,采取任何方式暗箱操作,内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四)采购代理机构应如实记录评审成员的评审意见,不得对评审成员进行倾向性、误导性解释或者说明;不得在评审记录中篡改评审成

36、员的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不得泄露与评审有关的保密事项。(五)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工作全过程摄像、录音,并将有关资料存档备查。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编制、确认评审报告(一)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确认。(二)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支付评审报酬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评审专家及参与评审的采购人代表支付评审报酬,但不得以评审劳务或以补贴、津贴、费用等名目、形式向其他人员发放现金或等价物。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发布中标(成交)信息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37、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有关规定首先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发布中标(成交)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公告前,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发出中标、19成交通知书。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退还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 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受理质疑和配合投诉处理 采购代理机构作为被质疑人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有关规定对供应

38、商的质疑做出书面答复,并以法定送达方式送达。采购人作为被质疑人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采购人的质疑答复工作。采购代理机构作为被投诉人的,应当在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对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给予书面回复,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履行保密义务采购活动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以下信息:(一)采购截止时间前,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信息;(二)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规定要公告的内容之外,评审成员信息及评审过程的有关情况;(三)尚未公告的中标(成交)结果;(四)应予保密的供应商报价;(五)保密期的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和投标(响应)样品等;(六)财政部

39、门规定的其他保密事项。20除财政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保密期的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是指采购合同签订前,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包括采购人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采购合同签订时,采购代理机构仅只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签订方投标(响应)文件,其他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应继续保密。保密期的供应商投标(响应)样品是指在质疑、投诉有效期满或者采购合同签订前,评审排序前三位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样品不得启封;中标供应商投标(响应)样品在履约验收时启封,履约验收完成后退还。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档案管理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过程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

40、或者销毁。采购过程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 15 年。 采购过程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审标准、评估报告、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审标准及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原因; (六)无效投标(响应)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21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监督

41、考核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考核,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第五章 评审专家行为规范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评审专家的基本权利(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有关情况的知情权;(二)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三)依法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评审专家的义务(一)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对外泄露评审情况;(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

42、门报告并加以制止;(四)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接受邀请评审专家在接到评审工作电话通知邀请时,应及时准确的回复是否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工作。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按时到达已接受评审工作邀请的评审专家,应当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22携带有效证件自行到达评标现场,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评审前将手机等所有通讯工具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申请回避评审专家在评审开始前,应先签署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承诺书,评审专家与投标

43、(响应)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一)参加项目评审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项目评审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顾问;(三)参加项目评审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六)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应予回避的情形。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现场培训评审专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类别,接受现场培训。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严格履职(一)评审专家应当认真阅读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严格按照采购文件中规

44、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不得细化或修改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二)评审专家应当认真对投标(响应)供应商的资格性、符合性条件进行审查,对投标(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作出评23价。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独立评审评审专家应坚持独立评审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并对出具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复核确认评审专家应当认真核对评审工作记录,审核评审结果,并逐页签字确认。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履行保密义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漏评审工作内容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配合处理质疑投诉(一)配合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和质疑;(二)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执法监督工作。第六章 供应商行为规范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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