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一院手术科大楼项目建设情况自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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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一财20153 号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关于印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关于印发发 公公务务卡卡实实施施细则细则 的通知的通知各处、科室、东院、东山院区: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公务卡管理相关文件精神,减少现金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降低医院财务风险,提高医院财务资金管理水平,现将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公务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特此通知。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2015 年 5 月 25 日中山一院院长办公室 2015 年 5 月 25 日印发2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公务卡实施细则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 号)、关于加快推进公

2、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32 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省财库201229 号)和中山大学公务卡实施细则(中大财务201438 号)等文件精神,减少现金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降低医院财务风险,提高医院财务资金管理水平,现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公务卡,是指由医院在岗职工,以个人名义开立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法律主体为公务卡所有人(下简称持卡人)。第三条第三条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为医院基本户开户行(下简称发卡行)。第四条第四条 公务卡目前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凡使用各类经费开支中央预算单

3、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详见附件)规定的项目,均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第五条第五条 本细则实施后,医院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程序不改变。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如差旅费、3会议费、招待费和 5 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原转账结算方式可继续使用。第六条第六条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一)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二)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 200 元以下的公务支出。(三)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项目。(四)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项目。 第二章第二

4、章 公公务务卡日常管理卡日常管理第七条第七条 公务卡的开立与注销(一)公务卡的开立,由各部门、科室统一提交申请名单,经财务部门审核后由职工本人向发卡行申领公务卡。(二)发卡行根据申请资料按照银行相关程序审核并办理公务卡。(三)新增职工有办卡需求的,向财务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个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公务卡还款日应与医院公务卡统一还款日相一致。(四)持卡人调离、辞职、退休时,应及时结清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在发卡行办理公务卡注销手续,停止公务卡使用。第八条第八条 公务卡的使用4(一)公务卡用于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限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的透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5 万元(副科及副高职称以

5、上人员 5 万元,其余职工 2 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持卡人因业务需要提高信用额度的,由个人提出申请后经财务部门、银行审核后予以增加额度。(二)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个人消费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医院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起的一切责任。(三)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补办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办理,同时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四)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第三章第三章 公公务务卡支付管理卡支付管理第九条第九条 公务卡的支付使

6、用须遵守医院各项经费开支审批程序的相关规定。按照规定所发生的公务支出须事先审批。对未按照规定审批、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公务卡支出,财务部门不予报销。第十条第十条 持卡人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原则上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不得超过 2 万元。对于差旅、会议、购买等5公务支出(具体见附件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刷卡支付,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公务卡消费交易凭证。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持卡人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支付前,应报经本部门(经费)负责人同意。未经批准的公务消费、不符合医院财务管理规定的公务消费,一律视为持卡人私人消费,由持卡人自行负责,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7、。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对公务卡提取现金行为,视为个人消费行为,由此产生的提现利息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因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医院财务部门。第四章第四章 公公务务卡卡报销报销管理管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务卡报销程序(一)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前七个工作日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持卡人必须在每年 12 月 20 日前办理本人公务卡项下全部公务消费支出的报销手续。(二)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填写相关审批表,并附公务消费的合法原始发票、经本

8、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凭证(如 POS 机小票、银行对账单)、按医院财务制度要求提供的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等,按医院经费报销审批6程序的规定,分别报所在部门或经费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提交财务部门审核。(三)财务部门根据持卡人姓名、工号、交易日期、流水号和交易金额等信息,对公务卡公务消费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并按报销金额还款到报销人的公务卡上;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不予报销。持卡人应及时查询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财务部门说明,以便及时处理。(四)持卡人因出差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在本期免息还款日前七个工作日,通过传真

9、等书面形式将原始凭证等证明提交财务部门,并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填写借款单,提供持卡人姓名、工号、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经费负责人签字同意,财务部门审核后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医院不予报销:(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二)持卡人用公务卡提取现金,由此产生的提现手续费等费用。(三)提供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超过规定报销费7用的部分。(四)持卡人因不及时报账或不符合报账条件等情况,导致公务卡还款延误形成的罚息、

10、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五)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或超出标准的消费。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凡发生公务卡支付范围内的公务支出均应当使用公务卡支付,不予报销现金。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也无法通过转账方式结算的,应当填写说明并经财务处与院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第五章第五章 公公务务卡使用管理卡使用管理职责职责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的职责(一)与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二)统一办理各部门在岗职工公务卡,录入职工公务卡初始化信息,维护公务卡信息,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三)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

11、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四)做好公务卡财务处理和政策咨询工作,每月与发卡行进行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对账工作。(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做好公务卡的监督管理工作。8(六)严禁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务卡持卡人所在部门、科室职责(一)部门、科室负责人在签审公务支出相关票据时应对该公务支出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二)督促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消费的财务报销手续。(三)在持卡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销时,协助持卡人办理借款手续。(四)督促持卡人及时将因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或现金退回持卡人的款项交回财务部门。(五

12、)督促持卡人在出现调离、辞职、退休等情况时按规定办理清退相关手续。(六)协助财务部门做好公务卡结算及有关政策宣传与协调工作。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持卡人的职责(一)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二)公务卡属个人名下信用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的有关费用和责任。(三)按照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公务支出,并接受财务部门和医院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四)公务消费时应当索要、保留好个人签名的公务卡消9费交易凭证(POS 机小票)和相应发票等原始凭证,以备报销使用。(五)持卡人应及时报账,确保报账还款与免息期的衔接;若个人资料发生变化,或存在公务卡遗失、损毁、被盗或者被他

13、人占有的情形,持卡人应及时到银行办理变更手续、按照银行规定办理挂失及补办新卡等相关手续,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如不及时处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六)持卡人应承担不及时还款、不完全还款和不还款的全部责任,包括因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七)遇调离、辞职、退休等影响公务卡使用的情况,主动向财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停止公务卡的使用。(八)持卡人应配合发卡行和财务部门的对账工作。(九)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由此产生的一切

14、后果由持卡人负责。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监察室负责受理涉及公务卡管理使用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审计科对公务卡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监督。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则则10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施行。附件: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11附件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序号公务卡结算项目备注01办公费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02印刷费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03咨询费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04手续费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05水电费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06邮电费

15、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07物业管理费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08差旅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09维修(护)费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1210租赁费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11会议费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12培训费指各类培训支出。1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14专用材料费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15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16其他交通费用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13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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