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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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Design Standard for building of elderly facilities(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201X XX XX发布201X XX 01实施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发布目次目次1 总则.32 术语.43 养老设施的设置.54 用房及面积标准.64.1 生活用房.84.2 生活辅助用房.94.3 医疗保健用房.94.4 公共活动用房.94.5 管理服务用房(或场所).95 性能标准.106 总平面设计.137 建筑设计.157.1 一般规定.157.2 生活用房.187.3 医疗保健用房.207.4

2、公共活动用房.207.5 管理服务用房.218 机电设计.158.1 给水排水.228.2 燃气.238.3 暖通.238.4 电气.248.5 智能化.24条文说明.271 总则总则1.0.1 为适应上海市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和养老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水平,使养老设施建筑适应老年人体能变化和行为特征,根据上海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和养老设施相关规划,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新建的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社区托养服务设施等养老设施。其他建筑改造为养老设施、既有养老设施的改、扩建可参照执行。1.0.3 养老设施建筑应以人为本,以尊重和关爱老年人为理念,遵

3、循安全、适用、经济、可及、便捷的原则,保证老年人照护服务质量,并按养老设施的服务功能进行设计。1.0.4 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社区服务的医疗卫生服务、文化娱乐活动或者综合性的为老服务建筑,其建筑设计宜参照本标准的相关规定。1.0.5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地方法规、规定的要求。养老设施设置护理型床位的,还需符合业务主管部门护理型床位相关规定、要求。2 术语术语2.0.1 养老设施 Elderly Care Facilities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护理康复、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方面专项或综合服务的建筑通称,主要指养老机构、老年人社区托

4、养服务设施等。2.0.2 养老机构 Elderly Care Institutions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2.0.3 老年人社区托养服务设施 Community-based Elderly Care Facilities社区中为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护、临时或短期托养、保健康复等服务的设施,主要有日托型服务设施、全托型服务设施两类。2.0.4 失能老年人 Disabled Elderly 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帮助或照护的老年人,包括部分失能老年人、完全失能老年人。2.0.5 失智老年人 Demented Elderly认知上存在障碍,需要依赖他人帮助或照护的老

5、年人。2.0.6 护理型床位 Elderly Care Beds在养老机构内设置的服务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护理床位。2.0.7 照护单元 Elderly Care Units为实现照护职能、保证照护质量而划分的相对独立的服务分区。3 养老设施的设置养老设施的设置3.0.1 养老设施应按照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要求,根据所在地区居住老年人口规模为基础进行配置,适当控制单处规模,单个养老机构不宜超过 500 张床位。表表 3.0.1 养老设施规模一览表养老设施规模一览表项目名称大型中型小型床均建筑面积()养老机构300 床以上100300 床100 床以下2542.50全托型服务设施10-49 床18

6、日托型服务设施200/处3.0.2 养老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定,确保各功能用房的建筑面积标准,并根据上海的实际情况和养老服务发展水平适时调整。3.0.3 养老设施选址宜交通方便、日照充足、通风良好、远离噪音和污染源,基础设施完善,临近医疗卫生设施,具备独立的活动场地,地形地貌平整。3.0.4 养老设施如与居住建筑、社区行政管理、医疗、文化等设施综合设置,或与社区级医疗设施用地混合设置时,养老设施应相对独立,宜设置在建筑物低层部位。3.0.5 老年人社区托养服务设施宜小规模、适度分散、均衡布局。根据城镇社区和农村社区、新建社区和已建设区的实际需求与用地供给情况进行差异化配置,宜与其他非独立占地的社区

7、级公共设施(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文体活动中心等)综合或临近设置。4 用房及面积标准用房及面积标准4.0.1 养老设施应设置老年人用房和管理服务用房(或场所) ,其中老年人用房包括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不同类型养老设施建筑的房间设置参照表 4.0.1 的规定。表表 4.0.1 不同类型养老设施建筑的房间设置不同类型养老设施建筑的房间设置养老设施类型社区托养服务设 施用房配置养老设施房间类型养老 机构全托型日托型备注卧室卫生间起居室休息室可综合设置居住用房亲情居室公用卫生间公用沐浴间附设厕位备餐区域 用于分餐,老人居住楼层宜每层设置开水间自助小厨房可单独或综合设置公共餐厅可兼休

8、闲区域照护台 老人居住楼层宜每层居中设置污物处理间养老机构应每层设置休闲区域 养老机构在老人居住区域应每层设置(可兼餐饮区域)老年人用房生活用房生活辅助用房储藏室用于老人日常生活用品存储,用房配置养老设施房间类型养老设施类型备注养老机构社区托养服务设 施全托型日托型宜独立设置理发室生活服务用房小卖部医务室养老设施设立内部医疗机构的,按照卫计部门相关要求配置功能用房。无设立内部医疗机构的养老设施用于放置药品等。医务用房舒缓室保健室 康复室医疗保健用房保 健 用 房心理疏导室日托型服务设施可综合设置多功能厅(室) 阅览室 网络室 棋牌室 书画室 健身室活 动 室教室 家属访视交流区均可与适合的场所

9、合并设置公 共 活 动 用 房阳光厅/风雨廊 总值班室 入住登记区域 办公室 接待室 会议室功能必备,可综合设置档案室管理 服务 用房 (或场所)厨房用房配置养老设施房间类型养老设施类型备注养老机构社区托养服务设 施全托型日托型洗衣房 员工用房含员工更衣、休息等功能仓库 设备用房 各类气体存储库房,应按相 关规定单独设置 晒衣场 代际沟通活动区可充分开发户外功能,用于 家属探访老人、共同活动使 用 户外活动区为住养老人提供健身活动、 种植、养殖等兴趣爱好户外 活动场所注:1.表中为应设置;为宜设置;为可设置;为不设置。2.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养老设施只对照部分,其中,新建项目需同时具备,改造项目

10、须具备。非提供基本养老公共服务的养老设施可参照自行设置。3. 日托型服务设施,为收住老年人生活提供较多照料康复服务的,应增强相应的用房设置。4.0.2 日托型服务设施各类用房最小使用面积,老年人用房中的生活用房一般为 3.40m2/人、医疗保健用房为 2.10m2/人、公共活动用房为 1.70m2/人、管理服务用房为 1.30m2/人。以上公共活动用房的使用面积是指独立设置时的指标,实际建设时,可减少管理用房面积。4.0.3 日托型服务设施与其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功能在区域相似且不影响各自使用的,可以通过共享场地方式综合设置。共享场地综合设置的日托型服务设施应当确保功能区域完整,有独立的休息服务

11、区域,总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400。4.1 生活用房生活用房4.1.1 养老机构和全托型服务设施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 4 张,设置护理型床位的卧室每间床位数不应大于 8 张。失智老年人的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 床。卧室内床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5m2。日托型服务设施老年人休息室宜为每间 4-10 人。4.2 生活辅助用房生活辅助用房4.2.1 养老机构公共餐厅的总餐位数按总床位数的 40%设置,宜在居住老年人的每个楼层设置具有餐饮功能的区域,并留有备餐空间。4.2.2 公用卫生间洁具的数量应按下表确定。表表 4.2.2 公用卫生间洁具配置指标(人公用卫生间洁具配置指标(人/每件)每件)洁具男女

12、洗手盆1512座便器1512小便器12注:养老机构和全托型服务设施公用卫生间洁具数量按其功能房间所服务的老年人数测算;日托型服务设施的公用卫生间洁具数量按老人总数测算,当与社会老年活动中心合并设置时应相应增加洁具数量。4.2.3 公用沐浴间浴位规模可按总床位数测算,每 15 张床应设 1 个浴位。其中可供轮椅使用者的浴位不应少于总床位数的 30%,且不应少于 1 间。日托型服务设施,每 1520 个休息位宜设 1 间具有独立分隔的公用沐浴间。当用地紧张时,小型养老设施的老年人专用浴室,可男女合并设置分时段使用。4.2.4 老年人居住的每个楼层应设污物处理间,面积不小于 8m2,大于 50 张床

13、位的面积不应小于 10m2。4.2.5 老年人居住的每个楼层应设置休闲区域,用于聊天、休闲等。4.3 管理服务用房(或场所)管理服务用房(或场所)4.3.1 厨房面积不应小于 40m2, 大于 50 张床位的每增加 1 张床位,面积累加0.40m2。4.3.2 洗衣房小于 100 张床位面积不应小于 20m2,大于 100 张床位面积不小于40m2。4.3.3 晒衣场小于 100 张床位的面积不应小于 30m2,大于 100 张床位的面积不小于 50m2。4.4 医疗保健用房医疗保健用房4.4.1 养老机构设立内部医疗机构应符合卫计部门相关要求。未设立内部医疗机构的,医务室需满足设施使用需要。

14、4.4.2 心理疏导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10m2。5 性能标准性能标准5.0.1 养老设施建筑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规定,其中建筑高度不大于 24 米的老年人用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高度大于 24 米的老年人用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地下或半地下不应布置老年人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5.0.2 在一个楼面上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照护单元时,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楼梯间应设前室,前室应设自然采光窗。公共走道通向前室的门应设乙级防火门。5.0.3 养老设施建筑宜考虑设置紧急状况下的安全避难空间。高层老年人用房应在二层及以上楼层设置避难间。5.0.4 养老

15、设施建筑及其场地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的规定,无障碍设计具体部位应符合表 5.0.4 的规定。表表 5.0.4 养老设施建筑及其场地无障碍设计的具体部位养老设施建筑及其场地无障碍设计的具体部位道路及停车场主要出入口、人行道、停车场室外场地广场及绿地主要出入口、内部道路、活动场地、服务设施、活动设施、休憩设施出入口主要出入口、入口门厅过厅和通道平台、休息厅、公共走道、风雨廊垂直交通楼梯、坡道、电梯生活用房卧室、起居室、休息室、亲情居室、自用卫生间、公用卫生间、公用厨房、公用沐浴间、公共餐厅、休闲区域公共活动用房阅览室、网络室、棋牌室、书画室、健身

16、室、教室、多功能厅、阳光厅、风雨廊建筑医疗保健用房医务室、观察室、治疗室、处置室、舒缓室、保健室、康复室、心理疏导室5.0.5 二层及以上楼层设有老年人的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的养老设施应设无障碍电梯,且至少 1 台为医用电梯。5.0.6 养老设施建筑中老年人用房应保证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主要房间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楼(地)面面积之比宜符合表 5.0.6 的规定。表表 5.0.6 老年人用房的主要房间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楼(地)面面积之比老年人用房的主要房间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楼(地)面面积之比房间名称窗地面积之比活动室1:4起居室、卧室、公共餐厅、医疗用房、保健用房

17、1:6公共厨房1:7公共卫生间、公共沐浴间、老年人专用浴室1:95.0.7 养老设施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5.0.8 养老设施建筑应进行隔声降噪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 的规定。老年人主要用房最低隔声性能设计标准应符合表 5.0.8 的规定。表表 5.0.8 老年人用房最低隔声性能设计标准老年人用房最低隔声性能设计标准房间名称分隔墙和分隔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分隔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生活用房(卧室、起居室、休息室、亲情居室)45dB45dB50dB75dB5.0.9 养老设施建筑中老年人用房建筑抗震

18、设防标准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6 总平面设计总平面设计6.0.1 主要出入口宜设在城市次要道路上,且便于老年人充分利用公共交通设施,货物、垃圾、殡葬等运输宜设置单独的通道和出入口。6.0.2 规划布局合理,功能分区、动静分区明确,易于辨识,交通组织便捷流畅,建筑与室外绿化景观和活动场地有良好的结合。6.0.3 主要建筑(居室、主要公共活动用房)应有良好的朝向和景观,避免噪声及废气对主要建筑的影响,主要建筑之间宜设风雨廊连接。6.0.4 老年人居住用房和主要公共活动用房应布置在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方,50%老年人居室、50%公共活动用房冬至日的日照有效时间不宜小于 2h。6.0.5

19、养老建筑宜以低层或多层建筑为主,养老设施的容积率、绿地率和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规划要求。6.0.6 道路宜实行人车分流,车行道路设计应简洁流畅,方便救护车、消防车通行,且能顺畅到达所需停靠的建筑物出入口。6.0.7 主要步行通道应独立完整,具有系统性,地面平坦,尽量避免高差,有高差处以缓坡过渡,方便轮椅通行。主要步行通道应设置避雨设施,包括雨篷、风雨廊等,同时考虑防滑和快速排除积水的措施,避免造成安全隐患。6.0.8 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在机动车停车场距建筑物主要出人口最近的位置上应设置供轮椅使用者专用的无障碍停车位,且应与无障碍设施衔接,并应有明显的标志。6.0.9

20、应设置老年人室外活动场所,老年人室外活动场所应地势平坦,宜布置在冬季向阳避风、夏季遮荫处。活动场地应设置健身运动器材和休息座椅,宜提供代际沟通活动使用,以及种植、养殖等兴趣爱好户外活动场所。老年人集中的室外活动场地附近应设置公共厕所,且应配置无障碍厕位。6.0.10 应设置集中绿地,绿化种植宜乔灌木、草地相结合,避免采用多刺、飞絮、有毒性果实或者植物枝叶能分泌有害气体或液体的植物品种,不应种植与风俗不符的树种。6.0.11 水池景观应充分考虑老年人的安全问题,应在水景边缘布置防护设施,且设置警示标识,防止老年人跌落。6.0.12 道路、场地及建筑出入口等应设置引导标识,标识布局应系统完整,字体

21、图案大小、色彩、对比度应便于老年人识别。6.0.13 照明设备应综合考虑老年人视力下降及夜间对光线敏感等特点,做好遮光、控光设计,避免眩光。宜适当提高照度值,地势变化地段更应适当提高亮度,以增强老年人在夜间的辨识度。7 建筑设计建筑设计7.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7.1.1 养老设施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主要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遗体、废弃物出入口之用。出入口门的开启净宽不应小于 1.20m,且应采用外平开门或电动感应平移门,不应选用旋转门。7.1.2 主要出入口应明亮、宽敞,其内外应留有不小于 1.50m1.50m 的轮椅回旋余地。7.1.3 主要出入口室内外高差不宜大于 500mm,应设不大于 2%

22、的缓坡过渡,或设置缓步台阶及不大于 1/12 无障碍坡道过渡。并符合下列规定:1 缓步台阶踏步宽宜为 380400mm,高宜为 100120mm;台阶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 1.50m;当台阶宽度大于 3m 时,中间宜加设安全扶手;2 无障碍坡道坡度不应大于 1/12,其连续坡长不宜大于 6m ,休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 2m;3 当仅设缓坡过渡时,其有效宽度不应小于 1.50m;4 台阶与坡道两侧应设连续的栏杆扶手,且水平延伸 300mm;5 台阶、坡道、缓坡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材料。7.1.4 出入口顶部应设雨篷,其覆盖宽度应超过平台宽度,雨篷挑出长度宜超过台阶外缘 1m 以上,主要出入口雨篷

23、应做有组织排水。7.1.5 过厅应具备可供轮椅、担架回旋的条件。养老机构设施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1.80m。过厅、电梯厅、走廊等交通空间的适当位置,宜设置不影响净宽的休憩设施和供轮椅临时停靠的空间。7.1.6 老年人出入的过厅、走道、房间等不应设门槛,地面不应有高差,如遇有难以避免的高差时,应采用坡面连接过渡,并符合 7.1.12 条的相关规定。7.1.7 老年人经过及使用的公共空间应沿墙安装安全扶手。符合下列规定:1 走道两侧应设双侧扶手;2 扶手宜保持连续,最小有效长度不小于 200mm;3 扶手单层设置时离地高度为 0.800.85m,双层设置时离地高度分别为0.65m 和 0.90

24、m;4 扶手截面宜为半径 35-40mm 的圆形,扶手表面离墙面 40mm。扶手材质应选用防滑耐用、手感好的材料。7.1.8 室外老年人日常使用的连廊、走道等,宜设置护栏、休息座椅。7.1.9 走道墙面不应有凸出构造。凸出于走廊墙面装修完成面的设施、装饰、标识等,其下缘离地高度应不小于 2m。当小于 2m 时,其凸出装修完成面不应大于 100mm。7.1.10 室内公共墙(柱)面阳角应采用切角或圆弧处理,或安装成品护角。沿墙脚宜设 350mm 高的防撞踢脚。7.1.11 供老年人使用的楼梯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主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 50m ,其他楼梯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1. 20m;2 不

25、应采用扇形踏步,不应在楼梯平台内设置踏步;3 踏步宽宜为 320mm330mm,踏步高宜为 120mm130mm,连续踏步数不大于 14 步,楼梯平台净宽不小于 2m;4 应设置双侧扶手,扶手高度为 0.90m。梯井宽度大于 0.20m 的,梯井侧及室外楼梯的临空侧,其栏杆高度不低于 1.10m;5 踏步侧面临梯井或临空时,在栏杆下端宜设高度不小于 50mm 的安全档台;6 踏面前缘宜设置高度不大于 3mm 的异色防滑警示条;踏面前缘向前凸出不应大于 l0mm;7 楼梯踏步与相连走廊地面的对接处,应用不同颜色区分,并应设有局部提示照明;8 楼梯护栏应设置竖杆,间距应不大于 0.11m。7.1.

26、12 室内同层不可避免的高差应以坡道过渡,并符合下列规定:1 其净宽不应小于 1.20m,坡度不应大于 1/12,高度不应大于 0.50m,水平长度不应大于 6m;2 坡道应设置双侧扶手,地面应做防滑处理;3 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栏杆下端宜设高度不小于 50mm 的安全档台;4 坡道颜色应与周围区分,并在起止处设置警示条及安全提示照明。7.1.13 供老年人日常使用的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梯额定速度宜选 0.631.0ms。电梯门应采用缓慢关闭程序设定或加装感应装置;2 候梯厅宜设置座椅。候梯厅呼梯按钮的高度为 0.901.10m,颜色应与周围墙壁颜色有明显区别;3 厅门和轿厢门的净宽度应

27、不小于 0.80m,不应设防水地坎;4 轿厢内壁应安装扶手,距地高度 0.800.85m;地面材料应防滑;5 轿厢内各种按钮应安装在侧壁易于识别触及处,按钮和楼层指示器的数字应明显,宜配置轿厢报站钟;6 轿厢内应配置对讲机或电话,应设置监控系统,并与控制室相连。7.1.14 建筑地面应采用平整,防滑,耐磨,且不易碎裂的材料。卧室、起居室宜选择弹性地材。无地下室的底层地面,应采取保温和防潮措施。7.1.15 老年人用房的门、窗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 卧室门的开启净宽不应小于 1m。厨房、卫生间门的开启净宽不应小于0.90m,且应向外开启或采用推拉门。失能老年人使用的卧室门的开启净宽不应小于 1.

28、10m;2 公共通道的门扇距地 0.65m 以上应设透明安全玻璃。防火门应采用透明的防火玻璃;3 卧室、卫生间门上宜设紧急观察窗,窗底标高宜 1.60m 起;4 老年人使用的门应安装便于施救的插销;5 室内采用推拉门时,宜在推拉门开门一侧墙面内外加装竖向固定扶手;6 固定外窗距地高度宜为 0.60m,设防护栏,多层 1m,高层 1.20m。外窗可开启扇的距地高度不应低于 1m,并宜采用推拉窗;7 失智老年人的用房外窗应设置窗户限位器,开启宽度不大于 0.11m,且不影响室内通风。外窗不应设置全封闭的防护栏。7.1.16 室内隔断或门窗不宜使用大面积玻璃材质。采用此类设计时应设有醒目的异色警示标

29、识。7.1.17 室内装饰材料选用符合消防、绿色环保等相关要求,不应采用易燃、易碎及散发有害有毒的装饰材料。老年人居住空间宜选用隔声降噪材料。7.1.18 养老设施建筑应设置具有引导、管理等功能的标识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1 标识系统可采用多种方式实现;2 标识导向分级宜按表 7.1.18-2 设置;表表 7.1.18-2 老年人用房标识设计标准老年人用房标识设计标准一级导向二级导向三级导向四级导向户外/楼宇标牌楼层、通道标牌各功能单元标牌门牌、窗口牌建筑单体标识建筑出入口标识道路引导标识总体平面图户外形象及设施标识楼层索引及平面示意图大厅、通道标识楼、电梯标识公共服务设施标识出入口索引消防疏

30、散指示标识各功能用房单元标识各房间门牌各窗口牌7.2 生活用房生活用房7.2.1 老年人卧室、起居室、休息室和亲情居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贴邻布置。7.2.2 老年人居住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卧室、起居室、活动室净高不宜低于 2.60m;当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居住用房时,最底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 2.20m,且低于 2.60m 高度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 1/3;2 卧室室内净宽不宜小于 3.30m。室内布置应方便老人使用,应留有轮椅回旋空间。床边应留有护理、急救操作空间;3 当需要护理时,床位长边离采光外墙的墙面间距不应小于 0.60m;4

31、床位长边的间距不应小于 0.85m;5 靠通道的床位端部与墙面间距不应小于 1.05m;6 居住用房内应设每人独立使用的储藏空间。7.2.3 老年人卧室内卫生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卫生间的平面布置应便于轮椅进出,留有助厕操作空间。如卫生间内有洗浴设施,应同时留有助浴的操作空间。全护理居室应设置自用卫生间,宜安装冲洗设备满足护理需求;2 卫生间地面与相邻房间地面不应有高差,地面应采用防滑耐磨材料;3 便器应为坐式,座便器高宜为 0.40m,座便器旁应设扶手,距地面高度0.70m;4 卫生间不应采用浴缸,沐浴区旁应安装扶手;5 沐浴区内外不应采用挡水坎,宜采用截水沟形式;6 洗脸盆的设置宜方

32、便轮椅使用,侧面宜安装扶手。7.2.4 老年人居住用房宜设置阳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居室宜附设直接对外的阳台,阳台净宽不宜小于 1.50m,阳台与居室之间的地面高差应做缓坡;2 阳台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10m,且距地面 0.30m 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栏杆、护板的设计应方便老年人以坐、立两种高度观望;3 顶层阳台上部应设雨篷,雨篷净深不宜小于阳台净深。开敞式阳台应做好雨水遮挡及排水措施;为失智老人服务的单元应设封闭阳台;4 老年人使用的开敞阳台或屋顶平台临空处不应设可攀爬的扶手,屋顶平台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低于 1.20m;5 阳台或平台应附设方便老年人使用的晒衣架;6 相邻居住用房的阳台

33、宜相连通。7.2.5 老年人使用的厨房、餐厅应符合以下规定:1 老年人自助小厨房不宜采用明火加热方式;2 老年人餐厅宜具备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备餐区域应能满足餐车进出,并留有分餐空间;3 有水作业房间的地面与相邻房间地面不应有高差,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7.2.6 老年人公用卫生间应符合以下规定:1 应临近公共活动区,并设有明显标识;2 卫生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措施;3 独立设置的公共卫生间,应至少有一个为轮椅使用的厕位,即无障碍厕所或采用无障碍隔间;4 每个楼层应设置一个公用卫生间。7.2.7 老年人公用沐浴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全护理区域公用沐浴间应就近布置;2 公用沐浴间内宜留有助

34、浴空间,配备老年人使用的专用助浴器具,便于轮椅进出;3 老年人公用沐浴间内均应附设无障碍厕位及更衣区,介护老人应设置用于更衣的床位。7.2.8 每个照护单元均应设照护台,且位置应明显易找,并宜适当居中。7.2.9 养老设施建筑內应每层设置污物处理间,如为一层建筑应按照护区域就近设置污物处理间。满足污物倾倒、冲洗、消毒及洁具使用功能。污物处理间应靠近污物运输通道,并应有污物处理及消毒设施。7.2.10 开水间,可单独设置在某个区域内,应能满足安全和卫生需求。7.2.11 晒衣场。如设在建筑物楼顶,周边应有防护措施。7.3 医疗保健用房医疗保健用房7.3.1 医疗保健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医

35、务室的位置应方便老年人就医和急救,并符合卫计部门的相关要求;2 舒缓室宜靠近医务室且相对独立设置,有相对独立的对外通道,并方便车辆暂停;其对外通道应相对独立;7.3.2 保健室、康复室的地面应平整,表面材料应具弹性,房间平面布局应适应不同康复设施的使用要求。7.4 公共活动用房公共活动用房7.4.1 公共活动用房宜独立成区,与老年人生活用房联系便捷。7.4.2 公共活动用房应有良好的朝向及自然采光、通风。开窗根据朝向宜采用有效的遮阳措施。室外宜有开阔视野和良好的景观。7.4.3 公共活动用房宜采用多功能复合空间,动静分区,同类功能用房就近设置或集中设置。7.4.4 公共活动用房应邻近设置公共卫

36、生间,并根据需要设置储藏空间。7.5 管理服务用房管理服务用房7.5.1 入住登记区域宜设置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附近,并应设置醒目标识。宜半敞开式,满足来访者交流需求。7.5.2 总值班室宜靠近建筑主要出入口设置,并应设置建筑设备设施控制系统、呼叫报警系统和电视监控系统。7.5.3 厨房应有供餐车停放及加热、消毒的空间,并应避免噪声和气味对老年人用房的干扰。7.5.4 员工用房应考虑工作人员休息、沐浴、更衣、就餐等需求,设置相应的空间。7.5.5 洗衣房应设置清洁和污物区域,平面布局合理,通风良好,并应满足预洗、消毒、洗衣、整理、存放等需求。7.5.6 理发室等生活服务用房的位置应方便老年人使用

37、。7.5.7 设施设备用房、危险品用房等应符合相关的标准,达到安全要求。8 机电设计机电设计8.1 给水排水给水排水8.1.1 给排水设备选型和系统的确定,应便于老年人自己使用为原则。8.1.2 给水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可按表 8.1.2 确定。表表 8.1.2 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序号设施标准最高日用水量(升/日.床)小时变化系数1集中厕所、盥洗501002.52.02集中浴室、厕所、盥洗801302.52.03集中浴室、房间设盥洗、厕所1001502.52.04房间内设浴室、盥洗、厕所1402302.08.1.3 给水管流速宜小于 1m/s,热水管流速宜小于 0.

38、8m/s。8.1.4 大便器应选用节水型低噪声坐式便器;给水配件、水泵及加热设备应选用节水型低噪声的产品。8.1.5 水泵房、加热设备宜与主体建筑分开设置;当设于主体建筑内时,应采取消声和隔振措施。8.1.6 污水、废水管道应暗敷;给水、热水管宜暗敷。给水、排水管道不应设置在靠近与卧室贴邻的内墙。8.1.7 卫生间设有洗脸盆、浴盆和洗衣机时,宜在洗衣机附近设置不带水封的两用地漏,地漏与排水管道连接应设存水弯,水封深度应不小于 50mm。8.1.8 水嘴、坐便器、小便器和淋浴器的用水效率等级应不低于国家现行有关卫生用水器具用水效率等级标准规定的 3 级标准。8.1.9 水嘴、坐便器和小便器冲洗装

39、置宜采用光电感应式、触摸式等便于操作的开关,不应使用旋转式开关。8.1.10 卫生器具应选用方便无障碍使用与通行的洁具。地漏设置位置不应影响老年人通行。8.1.11 失能老人护理型床位居室内卫生间宜安装冲洗设备。8.1.12 养老设施建筑宜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并应有控温、稳压装置;热水配水点出水温度应符合表 8.1.12 规定,冷、热水龙头宜采用色标区别。表表 8.1.12 热水温度热水温度名称水温()淋浴器3740浴盆40洗脸盆35热水炉和水加热器60658.1.13 热源选用应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107 的要求。8.1.14 老年养护院给水排水设计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 的有关规定。8.1.15 养老设施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的有关规定。8.1.16 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m2或设有集中空气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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