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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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加强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吉林大学章程,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独立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建设工作的专门机构。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部、学科两级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 35 人,设主席 1人,副主席 2-5 人。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是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第五条 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 15

2、-21 人组成,设主席 1 人,副主席 2 人。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 1-2 人,由相关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担任,负责日常工作。第六条 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 9-15 人组成,设主席 1 人,副主席 2 人。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 1-2 人,由相关培养单位研2究生秘书担任,负责日常工作。第三章组成规则第七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一)学术造诣较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原则性强;(二)为所在学位授权学科的学术带头人,熟悉所在学科的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状况;(三)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四)年龄限定在任满一届委员时,未达到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且身体健康,能

3、够履行委员职责。第八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享有的权利(一) 知悉学校与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建设等相关事务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二) 就与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建设等相关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三) 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和表决各项决议;(四) 对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建设等相关事务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第九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履行的义务(一)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二) 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三) 坚持原则,勤勉尽责。3第十条 组成各级学位评定委员

4、会时,委员所属的学科分布要广泛,年龄结构要合理,且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 1/3。年龄超过 75 周岁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一般不再担任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第十一条 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组成办法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所辖学科的研究生培养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当然委员,其余委员名额分配实行定额席位制,由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所辖学科的牵头单位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涉及多个培养单位的学科由学校协调召开联合会议),根据所辖学科情况分配委员席位。委员按给定的席位由学科内教授、副教授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产生后,由该学科学位评定分委

5、员会牵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召集人,召开新一届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预备会议,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选举时,参加选举人数应达到或超过具有选举权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当选者得票数应达到全体具有选举权人员总数的一半以上。第十二条 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组成办法所辖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为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其余委员由学校确定,并在委员中确定主席、副主席。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办法校长、校党委书记、各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为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其余委员由学校确定,并在委员中确定主席和4副主席。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应经学校党委常委会

6、讨论通过,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四章 任期年限第十五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为四年。第五章 工作职权和职责第十六条 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权和职责(一)批准授予学士学位,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二)审核申请硕士和博士学位人员的答辩资格、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人员组成;(三)做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建议,报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 (四)做出撤销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建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五)对与学位申请及学位授予相关的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六)研究生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的制订;(七)学位授予质量的监督、检查与评估;(八)研究和处理学位

7、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及相关事项,并提出处理建议;(九)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设置、调整与评估; (十)聘任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报学校备案;向学部学位评5定分委员会提出选聘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推荐名单;(十一)审核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十二)完成上级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第十七条 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权和职责(一)批准授予硕士学位,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二)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三)学位授予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四)研究生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的制订;(五)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及相关事项;(六)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设置、调整与评估;

8、(七)审核所属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的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及相关材料,并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选聘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推荐名单;(八)完成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权和职责(一)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 (二)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四)研究生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的制订;(五)审核、制订与学位和研究生教育相关的各类评估标准及实施方案,对学位授予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六)对与学位申请及学位授予相关的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七)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及相关事项;6(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与评估;(

9、九)选聘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十)审核、制订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有关政策。第六章 工作规程第十九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讨论学位授予及相关问题。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每次会议都应有会议记录。第二十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应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做出决定时,应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如未特殊说明,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时,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学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时,同意票数要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第二十一条 各级学

10、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会议,不能出席者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说明原因。第二十二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表决统计时,委员总数按回避人数自动减少。第二十三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7(二)因身体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三)怠于履行委员职责或义务的;(四)有违法违纪、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第二十四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出现减员,应及时增补。增补时,应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依相关程序组织进行;在未能及时增补委员的情况下召开会议,其委员总数在统计时可按减员人数自然减少。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校发201071 号)同时废止。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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