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吉林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doc(4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吉林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校发2009313号(于2009年9月21日中共吉林大学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委会第102次议审议通过)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加强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以及管理、决策和评价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吉林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吉林大学教学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吉林大学教学委员会是由专家学者、教学管理人员等代表组成的教学学术决策机构。教学委员会旨在发扬教学民主、保障教学决策科学性、规范性,对学校教学工作有关问题进行审议、评议、指导、监督和咨询。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三条 吉林大学教学委员会设校教学委员会、学部教学委员会
2、和学院教学委员会。第四条 校教学委员会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经学院教学委员会推荐、学部教学委员会选举产生。每个学院原则上拥有一个校教学委员会委员席位。校教学委员会经学部教学委员会选举推荐产生,各学部推荐的校教学委员会委员中,担任学院行政领导的委员不得超过半数。校教学委员会设委员45人左右,包括定额席位委员、督学和学生代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各学部教学委员会推荐,每个学部可推荐1人,经校教学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任期四年,由非行政职务专家担任,到届一般不再连任。学校教学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受主任委托成立专家工作组,
3、完成校教学委员会授权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学校设立人文学部、社会科学学部、理学部、工学部、信息科学学部、地学部、白求恩医学部和农学部等八个学部教学委员会。学部教学委员会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经学院教学委员会推荐产生。各学院根据学部教学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定额,推荐本单位的学部教学委员会委员,其中学院教学委员会主任作为学部教学委员会委员的当然候选人。其他推荐人选可由学院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共同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各学部教学委员会由相关学科专业的11至17人组成,包括定额席位委员、督学和学生代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学部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采用“轮值制”,任期两
4、年,由学部教学委员会民主酝酿并选举产生。其中主任委员由非行政职务的专家担任。学部教学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学部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所在单位。第六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经学院教师民主推荐或选举的方式产生。各学院教学委员会委员组成的定额席位结构由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院的系、所构成及学科设置情况,在征询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确定。各学院教学委员会委员由所辖学科专业的7至15人组成,包括定额席位委员、督学和学生代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由非行政职务学者担任,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或教学副院长担任,不占定额席位。第七条 校教学委员会、学部教
5、学委员会和学院教学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从事教学工作,参与教学改革研究。2.把握高等教育教学发展规律,了解全国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的发展状况和趋势。3认真履行委员职责,管理决策和组织协调能力强,秉公办事。4.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教学委员会委员职责,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四年)教学委员会工作。学生委员和督学委员代表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第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四年为一届,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一般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因工作变动或离退休等原因不宜担任委员的,经各级委员会会议研究调整。督学学生委员代表一般每2年为一届。第九条 各级教学委员会
6、的组成要有一定的广泛性,应有青年教师代表,也可以有副教授职务的教师代表参加。各级教学委员会与相应级别的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重复不得超过三分之一。第十条 各级教学委员会名单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不担任各级教学委员会委员职务。第十一条 校教学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教学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与教务处合署办公。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十二条 各级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学校、学部和学院教学发展、改革和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评议、指导、监督和咨询。1审议。审议有关教学的发展规划和重要决策;审议教学质量标准以及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审议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人才培养方案、专业
7、设置与调整等;审议校内教师选聘、职务晋升条件,对教师聘用和职务晋升具有一票否决权。2评议。评议重大教学改革建设项目立项;评议和推荐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精品课程和优秀教材奖等教学奖励项目等。评价人才培养质量、教风、学风和教学管理部门的工作。3指导。指导制定教学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指导学校和学院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教学建设;指导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指导大学生创新实践活动、文化素质教育和教学质量监控与检查等工作。4监督。督促教学改革和建设规划的实施;监督教学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和有效执行;督导教风和学风建设工作。5咨询。把握教学发展趋势和教学改革方向、为提高教学质
8、量和办学效益提供指导咨询。 6其他。完成学校、学部和学院委托的其他重要教学事项的相关工作。第四章 工作制度第十三条 校教学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1-2次全体会议或各学部教学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校教学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学部教学委员会会议,也可临时召开校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各学院教学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职责和工作需要自行安排。第十四条 学校教学的重大决策工作由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由主管副校长提出建议方案,经校教学委员会研究,形成意见。重大事项须提交党委常委会审议。其基础性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则具体操作。第十五条 各级教学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
9、副主任委员主持,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第十六条 各级教学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赞成票数须超过应参会人数的1/2方可通过。第十七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教学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在教学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十八条 教学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第十九条 职能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教学委员会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第二十条 校教学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学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