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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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 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设立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 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第二条校学位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 学位政策和法规,规范学位授予行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指 导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培养,为学校制定学位政策提供咨询意 见。第三条学位评定工作坚持依法评定,民主评定,公开评 定,科学评定的原那么。第二章机构组成第四条 校学位委员会由21至27人组成。设主席1名, 由校长担任,设副主席1至3名,经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审 定。第五条 校学位委员会委员由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学 术水平高、身体健康、作风

2、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那么,年龄 不超过60岁的正高职专家担任。第六条 本校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和XX省 学位委员会委员是校学位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其他委员人选由 学位办公室和各分委员会提名,由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XX 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七条各学位人才培养单位设立学位分委员会,由7至 11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一般应由1位校学 位委员会委员兼任。分委员会成员由组成单位推荐提名,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分委员会配备兼职秘书1名。第八条 各级学位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第九条 校学位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 公室(简称学位办),设在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

3、 常工作。第十条 学位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 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2名,分别由1名研究生处副处长和 1名教务处副处长兼任。研究生处、教务处负责相关工作的人 员为学位办主要成员。第十一条 校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在任期内变更;当 然委员在任期内退休、辞职、离职或因工作岗位变动,委员自 然变更;其他委员在任期内因退休、离职、工作调整或离开学 校岗位满1年以上者,由学位办公室提出更换人选,报校长办 公审议通过。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二条校学位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审查决定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做出授予学士学 位的决定;(二)审查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做出授予博 士、硕士学位的决定

4、;(三)做出撤消学位的决定;(四)审批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五)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增列事宜;(六)审批学位申请者的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结果并做出处 理决定;(七)审核与学位授予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A)评选并推荐各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九)审核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十)审批研究生、本科生培养方案;(十一)审定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 题;(十二)研究解决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事 项。第十三条校学位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和条件,按照学位 的学科门类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设置分委员会, 协助开展学位评定及有关工作。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是:(一)负

5、责有关学科、专业的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 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二)审批有关学科、专业的学位论文评阅人、辩论委员 会成员名单;(三)审查研究生、本科生培养方案;(四)推荐和审查申报新增的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五)提出本分委员会所属学科研究生指导教师建议名 单;(六)评选本分委员会所属学科的优秀学士学位论文;(七)提出撤销学位的建议;(A)审定本分委员会所属学科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 中的重大问题。第十五条学位办公室的职责是:(一)制订有关学位授予的具体标准及工作细那么;(二)审查各单位上报的拟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6、的 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办理有关学位申请手续;(三)审核学位论文评阅人和辩论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协助各单位组织学位论文辩论;(四)依照本章程和有关规定组织校学位委员会会议,汇 报拟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有关情况;(五)整理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档案,发布授予学位通 告,发放学位证书,安排学位授予仪式,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 送学位信息和学位论文;(六)组织学位论文的质量检查和优秀学位论文的评选、 奖励、上报工作;(七)办理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有关事 宜;(A)受理有关学位评定和学位授予的争议和投诉;(九)组织学位授予学科的申报和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 评估工作;(十)在校学位委员会领

7、导下开展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 和资格认定工作,组织导师培训。(十一)办理校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第四章议事规程第十六条 校学位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1次全 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学位办公室应在例会召开前,提前2个工作日向全体委员 通知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并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各位委 员。第十七条校学位委员会由主席,或者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受理议案。以下主体可以向校学位委员会提出议案:(一)各学院分学位委员会;(二)5名以上委员联名;(三)学位办公室。第十八条校学位委员会处理议案的程序:负责受理议案 的主席、副主席在收到议案的5个工作日内,指定有关单位或 委

8、员对所提交的议案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负责人应及时向 主席、副主席做出书面汇报;主席、副主席根据调查结果做出 是否提交委员会会议讨论的决定;对无须提交校学位委员会讨 论的事项,主席做出处理并签署意见后,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 向议案提出人通报或解释。第十九条校学位委员会开会时,如果需要有关单位负责 人或个人列席时,由主席指定,并由学位办公室通知。列席人 员只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做出说明和答复,不具有表决权。第二十条 各分委员会负责对各类学位申请进行初审,教 务处负责对学士学位的申请进行复核,研究生处负责对硕士、 博士学位的申请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决定。第二H一条 校学位委员会召

9、开会议,到会人数必须到达 或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举行。校学位委员会相关 决议可以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一般事项的表决, 以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总数的半数为通过。重要事项的表决, 以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一般事项和重 要事项的认定由主席、副主席研究确定。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投票表决。第二十二条 校学位委员会的决议,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或批准的,由学位办公室提交。不属于校长办公会议决 定范围之内的,以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告的方式公布,由主 席审核签发。第二十三条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校学位委员会 主席、副主席研究同意,可进行通讯表决。第五章工作纪律

10、第二十四条校学位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 能到会者,应向学位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在1个任期内累计 3次无故不参加会议者,取消委员资格。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委员会的 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 论的内容。第二十六条 校学位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如果涉及委员本人 或直系亲属的利益时,该委员应当回避。第二十七条 校学位委员会委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校 纪、校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委员,情节轻微的,由 主席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主席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取消其 委员资格。第六章附那么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自发布之 日起生效。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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