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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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中府办规字20193 号中 中山 山市 市人 人民 民政 政府 府办 办公 公室 室文 文件 件中府办201919 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 年 6 月 20 日- 2 -中山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 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更新,规范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专项资金

2、(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和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的意见(粤府办201454 号),参照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14108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加强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保护更新工作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补助资金。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工作的年度计划及市、镇(区)两级财政财力情况而确定。第四条 资金管理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受市财政、纪

3、委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二)严格审批原则。专项资金要按规定用途、范围、程序和原则进行审批。- 3 -(三)公平公正原则。经审批的专项资金计划,镇政府、区办事处、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镇区政府)应予以公告。(四)保障重点原则。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和实际使用要区分轻重缓急,优先保障重点。第二章 相关职责第五条 市财政局应将专项资金列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并负责市级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管等工作。镇区政府应将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负责本级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管等工作。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一)制定全市年度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项目计划及资金计划

4、,并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二)对保护更新项目实施全程监管;(三)对通过竣工验收和决算审核的保护更新项目,按规定及时拨付市级专项资金。第七条 镇区政府负责本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一)镇区建设管理部门制定本镇区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项目计划及资金计划,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二)市级专项资金经批准拨付到镇区政府后,由镇区政府连同本级专项资金统一核发;- 4 -(三)镇区建设管理部门应协助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编制维护修缮方案和预(决)算方案;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项目实施全程监管;对通过竣工验收和决算审核的历史建筑项目,按规定及时核发补助资金。第八条 市城市更新局负责统筹全市历史建筑

5、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工作,并审核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设计方案。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心负责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第九条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责任人应严格按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要求,履行保护责任,并根据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现实保护需要,及时编制保护更新设计方案、提出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及竣工验收。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补助标准第十条 资金使用范围。(一)历史建筑维护修缮、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基础设施改善、环境整治、风貌保护等)项目工程费用,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工程设计费、预(决)算编制费、勘测费、监理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

6、费以及场地有关的其他费用。(二)专项资金支出不得超出历史建筑本体及其核心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范围。- 5 -第十一条 补助标准。市级财政根据历史建筑等级分类进行维护修缮资金补助:对A 级历史建筑给予工程费用 50%的资金补助;对 B 级历史建筑给予工程费用 30%的资金补助。镇(区)级财政根据历史建筑维护修缮复杂程度、保护责任人能力情况,原则上给予工程费用 20%的资金补助。保护责任人承担历史建筑维护修缮项目费用有困难的(属低保、低收入、特困等情况),可向镇区政府申请全额资金支持。市级财政对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项目的补助:对历史文化街区给予工程费用 50%的资金补助;对历史风貌区给予

7、工程费用 30%的资金补助。费用计算应当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计算范围,并按工程决算价核准。第四章 资金申请及实施第十二条 历史建筑和历史保护区保护更新项目必须先编制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经市城市更新局审核通过后方可申请项目计划。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请程序。(一)历史建筑。维护修缮项目计划申请:由保护责任人提交中山市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计划申请表(附件 1),经村(社区)核实并出具意见后,- 6 -连同其它申请材料一起报镇区建设管理部门审核,纳入镇区政府年度保护更新项目计划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资金支付申请: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由保护责任人提交中山市历史建筑维护修缮工程竣工验收表(附件 2),以及其它资金

8、支付申请材料,经镇区建设管理部门核定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核定支付。(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项目计划申请:由保护责任人提交申请材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纳入全市年度保护更新项目计划并报市财政局。资金支付申请: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由保护责任人提交资金支付申请材料,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核定支付。第十四条 保护更新项目计划申请材料。保护 责任人镇区建设管理 部门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审核申请村(社区)核实保护 责任人镇区建设管理 部门申请审核汇总 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核定保护 责任人申请 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审核保护 责任人申请审核汇总 市财

9、政局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 7 -(一)历史建筑。1 中山市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计划申请表;2维护修缮设计方案及市城市更新局审核意见;3产权证书(复印件);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5历史建筑维护修缮部位维护修缮前照片;6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二)历史文化保护区。1保护更新项目计划申请;2保护更新设计方案及市城市更新局审核意见;3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前照片;4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需提供原件备查,有电子文件可同时提供电子版)第十五条 资金支付申请材料。(一)历史建筑。1 中山市历史建筑维护修缮工程竣工验收表;2历史建筑维护修缮部位维护修缮后照片;3竣工验收表、竣工图和竣工决算书;4属于

10、政府采购项目的,须提交招投标相关材料;5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二)历史文化保护区。1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8 -2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后照片;3竣工验收表、竣工图和竣工决算书;4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须提交招投标相关材料;5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需提供原件备查,有电子文件可同时提供电子版)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项目工程需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实施。工程采购及实施工作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项目工程需严格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验收小组由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镇区建设管理部

11、门和市城市更新局组成。第十七条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项目应严格遵守国家工程管理规定。工程质量不达标的,必须进行整改,否则不予通过竣工验收,不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申请资金补助。 第五章 资金使用第十八条 资金决算。专项资金工程结(决)算审核按照中山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结(决)算审核管理办法(中财投审20175 号)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 资金计划。- 9 -镇区政府应当于每年 9 月 30 日前将年度保护更新项目计划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将年度资金计划连同保护更新项目工程资金支付申请材料一起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级专项资金经费列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部门财

12、政预算,按部门预算申报流程办理。市级专项资金经批准后,镇区政府可根据市级财政预算,同步编制本级专项资金预算。第二十条 资金公示。经批准的历史建筑维护修缮专项资金应一次性划拨至镇区建设管理部门,镇区建设管理部门应在主要媒体、网站、村(社区)公共场所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经批准的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专项资金应一次性核发给保护责任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在主要媒体、网站、本单位公共场所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第二十一条 资金支付。资金支付采用“先实施后补助”的方式。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决算审核后,按照财务规章制度支付。历史建筑维护修缮专项资金划拨到镇区政府后

13、10 个工作日内,镇区建设管理部门应将补助资金支付给工程承接单位或保护责任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专项资金经批准后 10 个工作日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将补助资金支付给保护责任人。第六章 资金监督- 10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及时对项目进展、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计划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每年 4 月镇区政府应对上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按照市财政局绩效报告要求,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财政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用款

14、、谁负责”原则,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的补助项目、收回补助经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编制虚假预(决)算,套取专项资金;(二)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三)擅自将专项资金用于与申报项目无关的其他事项;(四)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五)其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形。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 3 年。原中山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府办201029 号)同时废止。附件:1中山市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计划申请表- 11 -2中山市历史建筑维护修缮工程竣工验收表3中山市历史建筑

15、维护修缮年度计划一览表- 12 -附件 1中山市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计划申请表姓 名联系方式申请人住 址与产权人 身份关系产权人 使用人 其他编 号 保护级别门牌地址名 称年 代清以前 清 民国 19501970 年代 1980 年后 具体年代: 建筑主体 结构木 砖 砖木 砖混 钢筋混凝土 其它历史建 筑基本 情况房 屋 用 途居住 商业 商住混合 办公 培训机构 文化展览 文化娱乐 旅业 医疗卫生 宗教 祭祀 工业 仓储 空置 其他用途: 轻微修缮:不扰动现有结构、不增添新构件,不涉及价值要素、基本保持 现状的前提下进行一般性工程措施。 非轻微修缮:除以上情形以外的工程措施。 若在若在“”中找

16、不到需要的修缮内容,请勾选中找不到需要的修缮内容,请勾选 “其他其他”项,并在划线处填项,并在划线处填 写具体修缮内容。写具体修缮内容。修缮 部位轻微修缮非轻微修缮屋顶 置换、修整屋面 (不影响外立面 轮廓) 木构件替换(不改变外立面轮廓) 栏杆或女儿墙修补(不改变原样) 修缮中的白蚁防治 其它 修缮整个屋面 拆除重建屋面其它 外立 面外墙面修补(不改变原样) 外墙批灰打磨(不改变原样) 栏杆修补(原样重修) 外墙门窗修补(原样重修) 其它 外墙重新粉刷 外立面阳台拆除重修其它 申请修缮内 容内墙有轻微损坏的墙体维护 内墙批灰粉刷(不改变原样) 整修漏水部位 其它 内墙贴砖 非承重内墙拆除 加

17、建内分割 其它 - 13 -楼地 面局部地砖更换 楼板修补、刷漆 其它 楼板拆除更换 重新铺设地砖 其它 承重 结构承重墙局部加固 其它 承重墙部分拆除 承重结构替换 其它 门窗窗户局部修补(原样修整) 加设防盗窗(窗内侧加设) 门的局部修补(原样修整) 其它 门窗整体更换 加设防盗窗(外墙可见) 加设防盗门(外墙可见) 其它 楼梯楼梯局部修补(原样修整) 楼梯栏杆修补(原样修整) 其它 楼梯结构性加固 楼梯拆除更换 加装楼梯 其它 历史 环境加固松动的排水管和连接件 增加种植(不改变原样) 其它 原有树木移植 增加水池、铺地(非原样)室外环境改变(非原样) 其它 修缮各项工程详细清单(可附件

18、)详细列出修缮项目、内容、数量等- 14 -承诺:修缮内容和施工做法禁止对历史建筑实施的以下行为。 1.改变主立面或沿街可见立面的颜色(剥离或去除近年来后加的粉刷除外) ; 2.改变主立面或沿街可见立面形状(拆除后加的僭建物除外) ; 3.改变主立面或沿街可见立面材质(剥离或去除近年来后加的贴面材料恢复原状的除 外) ; 4.在主立面或沿街可见立面设置电线、空调、落水管等凸出物; 5.设置广告、招牌时遮挡、损坏特色部位和有价值要素,以致破坏历史环境或造成历史 建筑整体风貌不协调; 6.添加与立面风貌不协调的雨篷或同一建筑设置多种风格的雨蓬; 7.封闭阳台或封闭开敞式连廊; 8.加装外墙可视的防

19、盗窗或防盗门,遮挡、损坏价值要素或破坏传统风貌; 9.改变门窗原状(颜色、样式、洞口位置、形状) 10. 在原有建筑的屋顶搭建构筑物 11. 随意增加荷载、从事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其他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动; 12. 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签名 日期村(社区居) 委会意见盖章 日期 镇区建设 管理部门盖章 日期 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意见盖章 日期- 15 -附件 2中山市历史建筑维护修缮工程竣工验收表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申请人住址身份关系产权人使用人其他编号 名 称门牌地址层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年代清以前 清 民国 19501970 年代 1980 年后 具体年代: 建筑主体

20、结构木 砖 砖木 砖混 钢筋混凝土 其它历史 建筑 基本 情况房屋 用途居住 商业 商住混合 办公 培训机构 文化展览 文化娱乐 旅业 医疗卫生 宗教 祭祀 工业 仓储 空置 其他用途: 保护级别修缮项目和各项工程(可附件)现场验收意见保护责任人:盖章设计单位:盖章施工单位:盖章监理单位:盖章镇区建设管理部门:盖章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盖章详细列出修缮项目、内容、数量。市城市更新局:盖章备注:- 16 -附件 3中山市历史建筑维护修缮 年度计划一览表申请费用市级补助镇(区)级补助 费用 镇区 A 级B 级A 级B 级A 级B 级石岐区东区南区西区五桂山火炬开发区南朗镇小榄镇古镇镇东升镇东凤镇黄圃镇南头镇阜沙镇三角镇民众镇港口镇沙溪镇大涌镇横栏镇板芙镇神湾镇三乡镇坦洲镇总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意见第三方审核意见(可附件)备注: - 1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有关部委办,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中山 军分区,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 2019 年6 月2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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