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企业隐患自查标准.doc

上传人:阿宝 文档编号:1833820 上传时间:2019-10-27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37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水泥企业隐患自查标准.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水泥企业隐患自查标准.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水泥企业隐患自查标准.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水泥企业隐患自查标准.doc(17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1010、水泥企业隐患自查标准水泥企业隐患自查标准级目录级目录级目录级目录级目录级目录 级目录级目录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参考依据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 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 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7 条“三同时”管理新、改、扩建项目应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建设项目在哪一级政府部门立项,“三同时” 应在哪一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建设项目

2、安全设施“三同时”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消防验收报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 13 条安全生产标准化 证书按照国家安监总局要求,2015 年底前所有工贸企业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 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 意见安委办201118 号 主要负责人、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 资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 识和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 20 条各类特种作业人 员的资格证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方

3、可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 23 条特种设备登记证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5 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8 条特种设备检验报 告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 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

4、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7 条 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 10 条资质证照安全条件论证和 安全评价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 25 条安全管理机 构及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 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 19 条职业卫生管 理机构及人 员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

5、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 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 19 条基础管理安全生产责 任制、制度、 操作规程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 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 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 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 17 条安全生产责任体 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

6、责任体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 责任人、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 全生产责任;(二)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三)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 生产责任;(四)其他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或者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管 理目标,并组织实施及考核;(二)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 织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落实

7、;(三)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组织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负责组织或者督 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危及人员安全时,有 权采取撤离人员等紧急措施,并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五)配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审查验收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 资质、证照和资料;(六)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职业危害的防治措施;(七)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 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八)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 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

8、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九)本单位确定的其 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各岗位、各环节和全体从业人员,并适时修订 完善。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二)安全生产投 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四)安全生产检查制 度;(五)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六)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七)重大 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八)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

9、度;(九)安全设施、设备管 理和检修、维护制度;(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 调查处理制度;(十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十三)各岗位安全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十四) 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 管理人员教育培 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 6 条、第 9 条从业人员教育培 训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

10、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 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 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 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三)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 训内容应当包括:(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二) 所从

11、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 事故;(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 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六)本车间 (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 事项;(八)有关事故案例;(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三)有关事 故案例;(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三章安全教育培 训职业卫生教育培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

12、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训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 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第 31 条特种作业人员培 训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管理规定第 5 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 24 条安全检查及事故 隐患排查记录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建档制度,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详细

13、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隐患排查治理日期;(二)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三)发现事 故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四)事故隐患治理意见;(五)参加隐患排查治理的人员及 其签字;(六)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隐患排查治理档 案应装订成册,妥善保存备查。班组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车间(区、队)隐患排 查治理记录应保存两年以上。 劳动防护用品配 备和管理记录档 案企业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 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 24 条。安全

14、生产记录档 案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各岗位、各环节和全体从业人员,并适时修订完善设备设施维修保 养记录企业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安全设备 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问题等内容。事故管理记录档 案企业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及 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

15、应将事故档案据为 己有或拒绝归档。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安 监总办2008202 号第 5 条。与承租单位、承 包单位签订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企业不应将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 个人。生产经营、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企业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 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对承包 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 40、41 条。档案管理重大危险源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 从

16、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 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和有关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 33 条应急救援预案、 现场处置方案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和风险分析情况;(三)应急组织和人员的 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四)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 应急能力相适应;(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 要求

17、;(六)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七)应急预案内 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应急救援演练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 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中型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可邀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 关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和专家参加评估。应急救援应急救援组织机 构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 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应急救援物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

18、件信息。附件信息应 当适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 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职业病防治计划 及实施方案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 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 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

19、度;(十)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 卫生操作规程;(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 19 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 督管理规定第 11 条。危害因素监测与 评价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应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 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 24 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 管理规定第 19、20、21、22 条危险告知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 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应隐瞒或者欺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 30 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 管理规定第 29 条职业病危害申报企业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 14 条工

21、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 管理规定第 13 条职业病危害 项目申报办法第 2、8 条职业健康监护档 案企业应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下列内容:(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二)劳动 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 业病诊疗资料;(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 33 条国家安监总局 49 号令-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 办法第 19 条职业健康管 理职业卫生档案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一)职

22、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二)职业卫生管理 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 况等资料;(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 更换等记录;(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 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 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九)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 安置情况记录;(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

23、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 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 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 19 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 管理规定第 34 条安全生产费用保 障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 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 理办法第 31 条安全生产费用管 理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 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

24、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 理办法第 32 条安全生产费 用保障安全生产费用使 用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进行生产,并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下列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 件的项目:(一)预防企业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二)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三)职 工的安全培训;(四)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 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 理办法第 24 条。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

25、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甲类厂房与其他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2m。单层乙类厂房与其他厂房、库房(与甲类 厂房、库房除外)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m。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3.4.1 条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0m。甲类仓库与重要公共建筑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3.5.1 条甲乙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3.3.1 条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3.3.7 条厂房、库房内严

26、禁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 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不燃烧体防爆墙 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 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3.3.8 条、 第 3.3.15 条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3.6.2 条厂房、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

27、 2 个安 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3.7.1 条、 第 3.8.1 条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 于 2 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 5 人;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150m2,且同 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 10 人;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 产人数不超过 20 人;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 不超过

28、30 人;5、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50m2, 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5 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3.7.2 条建构筑物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 300m2 时,可设置 1 个安 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 2 个,当防火分区的 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100 m2 时,可设置 1 个。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3.8.2 条特种作业人员锅炉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38 条应向特种设

29、备监管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该锅炉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5 条登记及检验标 志 应在检验有效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8 条锅 炉安全附件及安 全保护装置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锅炉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 行定期检验、检修,并作出记录。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 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7 条特种作业人员压力容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38 条应向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登

30、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该压力容器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5 条登记及检验标 志应在检验有效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8 条现场管理特种设备现 场管理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及安 全保护装置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 器仪表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7 条特种作业人员压力管道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38 条应向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该压力管道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5 条登记及检验标

31、 志应在检验有效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8 条压力管道安全附件及安 全保护装置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压力管道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 器仪表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7 条特种作业人员电梯管理人员和配备的专职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38 条应向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该电梯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5 条登记及检验标 志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电梯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8 条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

32、志应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34 条安全附件及安 全保护装置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应可靠,联系应畅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7 条电 梯维保情况应有有效的维保合同和维保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31 条起重机械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38 条特种作业人员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38 条应有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5 条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应

33、有必要的使用注 意事项提示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8 条 应有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运行警示铃、电源总开关应有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7 条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显著位置,应 有必要的使用注意事项提示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5 条起重机械登记及检验标 志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和有效牌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8 条用电产品安全管 理用电产品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检修、测试和维护;经检修后的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 应证明其安全性能符合正常使用要求,并在重新使用前再次确认其符合本标准要求,安全性能不 合格的用电产品不得投入

34、使用; 用电产品如不能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规定的安全性能时应及时 予以报废,并在明显位置予以标识。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第 10.7、10.8、10.9 条地面要求变配电室的地面应采用防滑、不起尘、不发火的耐火材料。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5.2 条绝缘胶垫铺设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地面铺设绝缘胶垫。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5.3 条用电安全配电室防水及防小动 物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变配电室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 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变配电室出入口设置挡板。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5.6 条应

35、急照明灯具变配电室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时间不低于 20min。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5.14.1 条门窗的要求通往室外的门向外开,通往室外的的窗户装有纱窗。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5.8.3 条、第 5.9.3 条 各种安全用具首次使用前应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定期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用具不应超期使 用。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5.18.3 条 电气绝缘安全用具中,绝缘拉杆、绝缘挡板、绝缘罩、绝缘夹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年一次,高 压验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靴、核相器电阻管、绝缘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半年一次。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5.18.3.1 条 具有架空进出

36、线的变配电室应备有登高工具,如:(安全带、脚扣、升降板、紧线器、竹(木) 梯、尼龙绳等),除每年试验检查一次外,每次使用前均应进行检查。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5.18.3.2 条 安全用具管理安全用具使用完毕后应妥善保管,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处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绝缘拉 杆应悬挂或架在支架上,不应与墙接触; (二) 绝缘手套、绝缘靴应存放在密闭的橱内,并与 其他工具仪表分别存放, 绝缘靴不应代替一般雨靴使用,绝缘工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 场; (三) 绝缘垫和绝缘台应经常保持清洁、无损伤; (四)高压验电器应存放在防潮的匣 内,并将匣放在干燥的地方; (五) 安全用具不允许当作其

37、它工具使用;(六) 安全用具不 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5.18.5 条 接地及等电位 联接变配电室应设置有明显的临时接地点,接地点应采用铜制或钢制镀锌蝶形螺栓;变配电室内应设 有等电位联结板。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5.11.1 条使用安全标识车间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5.16.1 条 变配电室、值 班室要求变配电室内环境整洁,场地平整,设备间没有存放于运行无关的器材和私人用品,有禁止无关人 员进入场地的标识。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6.8.1 条、第 6.8.4 条持证上岗变配电室从业人员取得了合格的电工作业操作资格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7.

38、1 条门禁管理非变配电室从业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变配电室时有值班人员许可后登记进入,进入设备区时有值 班人员监护。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7.3 条金属框架接地柜、屏、台、箱、盘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装有电器的可 开启门与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用裸线编织铜线连接,作好标识。配电柜、成套控制柜(屏、台) 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施 工工艺标准第 4.1.2 条漏电保护是否 齐全、灵敏可 靠、定期自检箱盘内开关灵活可靠。带有漏电保护的回路,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按设计要求。配电柜、成套控制柜(屏、台) 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施 工工艺标准第 4.2.

39、7.2 条剩余 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第 7.1 条、第 7.2 条配电箱、柜配电箱、柜 1 米范围不应有 物品遮挡电器附近装置没有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不存在架空线放置活悬挂物品现象。用电安全导则第 4.8 条电气线路敷设 一般环境下布 线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 18m 时,应穿管保护。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 5.2.1 条 固定用电设备保护接地(一)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取防漏电保护接地;(二)PE 线若明设时,应选用不小于 4 平方毫 米的铜芯线,不得使用铝芯线;(三)PE 线若随穿线管接入设备本体时,应选用不小于 2.5 平

40、方毫米的铜芯线或不小于 4 平方毫米的铝芯线;(四)PE 线不得搭接或串接,接线规范、接触 可靠;(五)明设的应沿管道或设备外壳敷设,暗设的在接线处外部应有接地标志;(六)PE 线接线间不得涂漆或加绝缘垫。GB19517-2004国家电气设备安 全技术规范第 2.2.4 条接地、漏电保 护装置装设漏电保护器,不存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 行第 4.5 条插 座 使用要求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单独与保护接地线可靠连接, 不得在插头(座)内将保护接地极与工作中性线连接在一起。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 2008 第 6.16 条

41、使用期限临时线路使用必须经过审批,一般使用期限一般为 15 天,特殊情况下需延长使用时应办理延期 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个月。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第 18 条临时用电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限期拆除。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 2008 第 10.6 条漏电保护装置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 行第 45 条临时用电线路敷设线路敷设应符合电气装置设置及安装规范,室内不低于 2.5m ,室外不低于 4.5m,跨越道路时应 大于 6m;临时线与其他设备、门、窗、水管等距离应大于 0.3m,沿墙敷设应有防止线路受外力损 伤的保护措施

42、。严禁在有爆炸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第 20 条标识要求用电产品应具有符合规定的铭牌或标志,以满足安装、使用和维护的要求。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第 5.1、5.2 条环境要求一般环境下,用电产品以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 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正常运行时会产生飞溅火花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用电产品,使用时应远 离可燃物质或采取相应的密闭、隔离等措施,用完后及时切断电源。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第 6 条电器产品线路要求用电产品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期检查; 移动使用的

43、 用电产品,应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移动时,应防止电源线拉断或 损坏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第 6 条漏电安全要求设备末端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 15mA,漏电动作时间应不大于 0.1s。潮湿作业场所用电(GB3787- 93)设备设施安全 要求(一)在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应用二类或三类工具;(二) 在狭窄作业场所应有人在外监护;(三)工具在发出或收回时,保管人员必须进行一次日常检查, 在使用前,使用者必须进行日常检查;(四)长期搁置不用的工具,在使用前必须测量绝缘电阻; (五)绝缘电阻应不小于规定的数值;(六)工具如有

44、绝缘损坏,电源线护套破裂、保护线脱落、 插头插座裂开或有损于安全的机械损伤等故障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在未修复前,不得继续使用; (七)在维修时,工具内的绝缘衬垫、套管不得任意拆除或漏装。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 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3787-2006)潮湿作业场所用 电劳动防护用品潮湿作业场所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 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3787-2006)安全电压等级我国规定 42 伏、36 伏、24 伏、12 伏、6 伏为安全电压的额定值。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 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3787-2006)安全电压

45、使用现场使用(一)手提式照明使用 36 伏;(二)危险环境携带式电动工具使用 36 伏;(三)金属容器内使 用 24 伏;(四)室内灯具离地面低于 2.4m,手持照明灯具,一般潮湿作业场所(地下室、潮湿 室内、潮湿楼梯、隧道、人防工程以及有高温、导电灰尘等)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 36V;(五)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 24V;(六) 在特别潮湿的 场所,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导电良好的地面使用手持照明灯具等,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 12V。安全电压标准(GB 3805-83)防 爆开关、用具、线路、用电设施复合防爆要求;在可燃、助燃、易燃(爆)物体的储存、生产、使用 等场

46、所或区域内使用的用电产品,其阻燃或防爆等级要求应符合特殊场所的标准规定。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 17 条易燃易爆场所安 全用电电 缆在危险场所中使用的电缆不能有中间接头。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 第 6.1.1.10 条接 地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金属配线管及其配件、电缆保护管、电缆的金属护套等非带电 的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 第 6.1.1.4 条生产工艺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 24 条生产布局应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

47、。做到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 条例第 11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第 15 条通风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职业危害特性,设置通风、排毒、除尘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作业场所职业 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达到 GBZ2.1/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 条例第 11 条检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 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并向劳动者公布。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

48、保护 条例第 2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第 27 条;作业场所急救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 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 26 条;危害源隔离容易造成职业危害的工序应隔离设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 条例第 11 条公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 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 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 职

49、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 25 条标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 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 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 条例第 12 条公告与警示告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 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 欺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 34 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 劳动保护 条例第 1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技术资料 > 技术规范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