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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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8-20192018-2019 学年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年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公开、公平、公正地分配资助资源,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财20078 号)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教财厅20166 号)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黔教助发201767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

2、办法:一、组织机构及职能一、组织机构及职能(1)各系(分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 各系(分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 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各系(分院) 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认定工作组组长由 各系(分院)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老师担任,成员由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组成 。(3)以班级(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年级

3、)总人数的 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附件一:附件一:2级(年级)范围内公示。二、认定工作对象二、认定工作对象我院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参照贵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1.城镇: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 673 元(含 673 元) ;2.农村: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 500 元(含 500 元) 。(二)家庭经济困难具体分为三档,档次划分如下:1 档:一般困难。城镇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在 673550 元之间;农村学生家

4、庭人均月收入在 500346。2 档:困难。城镇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在 550 元(含 550 元)以下;农村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在 346 元(含 346 元)以下。3 档:特殊困难。具备(一)款条件,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能出具相关证明(民政或医疗部门的证明)的学生:1孤残(失去双亲或双亲有严重残疾)学生;2革命烈士子女或社会优抚家庭学生;3由社会公益捐资读中学升入高校的学生;4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而失去劳动能力的学生;5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学生。四、认定程序和要求四、认定程序和要求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于每年 9 月进行。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各系(分院)

5、评定、学院审核相结合的原则。(1)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村(居)委会、原就读高中任何一单位核实、盖章,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无专用公章的,可由政府代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2)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 贵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实

6、际情况,经民主评议,审核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及档次, 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特殊困难情况的学生。(3)各系(分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4)各系(分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全院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向本系(分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系(分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工作部提请复议。学院学生工作部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 3 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4出调

7、整。(5)各系(分院)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前上交贵州大学明德学院 2018-2019 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备案表 (附件三)纸质文档(A3 纸打印,加盖学院公章、学院分管领导签字)一份;各系(分院)2018-2019 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总结一份(含系(分院)认定工作组成员名单) ,公示材料一份,要求公示期 3 天。(6)学生工作部根据各系(分院) 上报的备案表进行审批,在尊重 各系(分院)评议结果的同时保留监督权、复核权。接到举报一经查实,学生工作部有权对认定结果、调整或取消。(7)学生工作部和各学系(分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

8、地随机抽查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事关我院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和各项资助方案的实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求学、健康成长。各系(分院)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五、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五、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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