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管理规程(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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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以下简称补贴软件系统)的使用维护、安全管理、优化升级、数据应用等,确保补贴软件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进一步提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信息化水平,进一步简化程序、方便农民,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补贴软件系统是指由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组织开发,为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提供信息化支撑的网络操作平台,系统主要功能包括用户注册、补贴申请、资格确认、销售供货、资金结算与兑付、信息统计与分析、档案管理、用户管理、补贴产品管理等。通过使用补贴软件系统,实现补贴政策的全流程网络化操

2、作、全流程网络化公开、全流程网络化监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使用补贴软件系统的有关单位。第四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加强系统维护、人员培训和日常监管,保障补贴软件系统正常运转和有效发挥作用;企业用户应按要求配置必要的软硬件,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岗位责任,主动参加补贴软件系统使用培训,全面执行有关规定和监管措施,认真做好日常维护,为购机户提供周到服务。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补贴软件系统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人操作”的原则,设立部、省、市、县四级管理员,管理员经同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授权代表其使用管理补贴软件系统,部分业务可安排同级农机化事业单位配合完成,县级管理员

3、部分职责可延伸至乡镇。管理员应具有一定的政策业务能力和计算机管理水平,责任心强,按 AB 角色配备并保持相对稳定。上级管理员根据下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书面材料开通、变更下级管理员身份,并加强管理。第六条 经销企业自主注册用户信息,确保信息填报真实准确、及时更新;省级管理员结合实际确定农机生产企业用户身份信息的开通方式,农机生产企业对自己身份信息负责;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经销企业,企业用户对其确定的经销企业用户信息真实性负责。系统管理员应加强对企业用户的监管。第七条 部级管理员主要职责:(一)加强业务指导,统一发布信息,督促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组织使用补贴软件系统;(二)对省、市、县级

4、管理员和企业用户实行监管,定期提交补贴软件系统使用情况报告,按规定通过补贴软件系统暂停、取消经销企业销售补贴产品资格和农机产品补贴资格;(三)按规定程序发布补贴软件系统更新信息,负责核对省级补贴软件系统信息变更,妥善保管相关信息档案;(四)加强补贴软件系统源代码和补贴软件系统信息管理,以系统安全性、稳定性、先进性为重点定期组织全国标准版技术评估;(五)收集汇总、研究提出补贴软件系统软硬件升级完善、设备购置和操作技能培训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六)按要求组织查询补贴相关信息。第八条 省级管理员主要职责:(一)组织推进本地区系统管理员、有关部门和企业用户等统一使用补贴软件系统,加强对本地区补贴

5、软件系统使用的业务指导,按规定通过补贴软件系统暂停、取消经销企业销售补贴产品资格和农机产品补贴资格;(二)制修订本地区补贴软件系统管理办法,明确省以下管理员和企业用户等的职责,按规定加强监管,统一发布信息;(三)及时审核补贴信息,每周同步更新补贴数据,当年所有补贴信息应于次年 1 月底前整理完成,确保准确无误,并全部通过系统传输至部级补贴软件系统,全程严防信息泄露;(四)及时接收部级管理员发布的补贴更新信息,按规定做好补贴额一览表和补贴产品信息录入、变更及发布等工作,按规定格式导出产销企业的用户信息并向社会公布;(五)加强补贴软件系统源代码和补贴软件系统信息管理,以系统安全性、稳定性、先进性为

6、重点定期组织检查,做好系统维护、更新升级工作;(六)根据补贴软件系统运行要求,提出全省补贴软件系统软硬件升级完善、操作技能培训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七)及时向部级管理员提出补贴软件系统升级完善建议,及时收集报告系统运行中的异常情况。第九条 省级管理员强化本区域内补贴软件系统管理,市县级管理员、乡镇用户、企业用户和其他用户按全国补贴软件系统管理规程和本地区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履行相关职责,承担相关责任。第三章 系统维护第十条 已经授权并开通身份的用户应按规定做好网络和设备接入工作,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部、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制修订补贴软件系统管理制度,定期对系

7、统软硬件运行情况和运行环境进行维护并记录。第十二条 部级管理员负责向省级管理员提供全国标准版补贴软件系统,主要操作流程应与年度实施指导意见一致;省级管理员如需对全国标准版进行改动,应从技术角度征求系统开发维护单位意见,并书面向部级管理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执行,确保改动后的操作流程与本省年度实施方案一致。第十三条 所有用户可依据补贴政策操作程序变化的需求和工作实际,提出补贴软件系统功能修正和升级等建议;系统开发维护单位和省级管理员应及时收集用户需求和系统变更建议,从管理和技术两方面定期组织研究,交流各地好做法和管理经验,并上报部级管理员。第十四条 根据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全国标准版补贴软

8、件系统升级完善、技术支持、技术评估等由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各地提出的差异性流程、个性化功能所发生的系统改动和非标准版系统技术评估等由相关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现场技术服务费用由系统开发维护单位与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协商解决。第十五条 部、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与系统开发维护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职责、工作内容、升级要求、经费支付、服务承诺等,并按合同要求组织验收,系统开发维护单位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第十六条 部、省级管理员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后,按规定向补贴软件系统导入、变更数据和信息;督促用户按流程操作,确保电子流程和纸质文档内容一致、基本同步;按规定开通系统更新和数据传输功能,确保软件同步

9、更新,确保省级数据及时上传;按要求将可公开的信息在补贴软件系统公告栏中全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补贴软件系统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情况列入绩效管理进行重点考核,省级实施和结算进度以补贴软件系统的数据为准。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负责录入产品信息,确保完整准确真实有效,确保产品具有全国唯一出厂编号,确保录入的产品信息与铭牌信息一致,确保下发给经销商的产品信息与出厂发货信息一致。第十八条 各级管理员和用户应及时、妥善处理各类待办事项,因特殊原因造成系统无法正常使用的,应统筹做好工作安排,并及时向系统其他用户公告;应设立备用服务器,制定突发事件应对预案,确保各类业务有效运转。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十九条 部、省级管

10、理员应对补贴软件系统的服务器和客户端运行环境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主动防范系统性、安全性风险;服务器和客户端在维修、停用和报废前应进行安全性评估和处理,防止系统信息泄露。第二十条 未经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批准,部、省级管理员和系统开发维护单位不得提供补贴软件系统源代码、应用程序、信息档案,并应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后方能对外提供。市县级管理员对外提供补贴信息档案须经上级管理员批准同意。第二十一条 部、省级管理员应定期对补贴软件系统的数据进行备份,年度备份数据至少保存 10 年。第二十二条 补贴软件系统实行用户实名制管理,所有用户均应采用实名开通身份和日常操作,系统信息查询和重要操作均实行日志化管

11、理,日志由部、省级系统维护单位分别负责保存两年。第二十三条 补贴实施过程中,所有用户应确保至少每两个工作日登陆一次补贴软件系统,查收系统通知公告,检查系统使用情况,如有异常应及时向系统开发维护单位和省级管理员书面报告;省级管理员协助解决异常情况,遇有系统性问题应及时上报部级管理员。第二十四条 上级管理员应通过安全渠道发放用户登陆账号和密码;用户应妥善保管登陆账号和密码,并至少每季度变更一次密码;所有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更换登陆账号和密码;严格在权限范围内操作,不得冒用其他用户账号登陆和操作;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让未经授权的人员登陆查看补贴软件系统。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部、省级管理员

12、加强补贴软件系统数据的日常管理和维护。部级管理员负责省际数据问题查找,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省级管理员。省级管理员在补贴实施启动后,应定期(至少每 3 月一次)组织数据信息自查,重点检查补贴对象、补贴档次、补贴额的确定和销售价格、出厂编号、发动机号、协议编号、身份证号等录入错误、信息不完整、不规范或异常变动等问题,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发现补贴实施中的问题;自查结果应及时在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中通报;督促整改省际和省内错误信息,应于一个月内在部、省补贴软件系统数据库中同步更正,发现的问题应作为下次自查的重点内容。第二十六条 部、省级管理员应按规定对违法违规的产销企业进行暂停、取消用户资格和

13、权限操作,并及时将处理执行情况公开。省级管理员应将处理执行情况上报部级管理员。市、县级管理员应及时将产销企业违法违规问题上报省级管理员;经批准,省级管理员通过补贴软件系统以通知公告形式发布有关问题和整改要求;产销企业在补贴实施过程中应至少每两天登陆一次补贴软件系统,按要求进行整改。第二十七条 所有用户应落实岗位管理责任,发生问题的,追究岗位人员责任。生产企业应加强自身管理和对所确定经销商系统操作的监管,经销商发生问题的,生产企业须承担连带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补贴软件系统各版本的源代码、应用程序、信息档案等均归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所有。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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