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交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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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年第29号为规范票据市场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现予公布施行。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票据市场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场参与者从事票据交易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可交易票据。第三条 票据交易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

2、自担的原则。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票据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对票据市场进行宏观审慎管理。第二章 票据市场参与者第五条 票据市场参与者是指可以从事票据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一)法人类参与者。指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金融机构。(二)非法人类参与者。指金融机构等作为资产管理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接受客户的委托或者授权,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所设立的各类投资产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

3、划、保险产品、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等。(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市场参与者。第六条 法人类参与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合规设立。(二)已制定票据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机制。(三)有熟悉票据市场和专门从事票据交易的人员。(四)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承担票据投资风险。(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非法人类参与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产品设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并已依法在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获得批准或者完成备案。(二)产品已委托具有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进行独立托管

4、,托管人对委托人资金实行分账管理、单独核算。(三)产品管理人具有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第八条 法人类参与者开展票据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完善部门和岗位设置,并采取切实措施持续提高相关人员业务能力。第九条 非法人类参与者开展票据交易,由其资产管理人代表其行使票据权利并以受托管理的资产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资产管理人从事资管业务的部门、岗位、人员及其管理的资产应当与其自营业务相互独立。第三章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第十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是指提供票据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信息服务的机构。第十一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中国人民银行对票据市

5、场基础设施开展票据相关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可以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以下服务:(一)组织票据交易,公布票据交易即时行情。(二)票据登记托管。(三)票据交易的清算结算。(四)票据信息服务。(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服务。第十三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按照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有关标准进行系统建设与管理。第十四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从其业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并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用于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等造成的相关损失。第十五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提供票据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和信息服务的机构。第四章 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

6、化第十六条 纸质票据贴现前,金融机构办理承兑、质押、保证等业务,应当不晚于业务办理的次一工作日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完成相关信息登记工作。纸质商业承兑汇票完成承兑后,承兑人开户行应当根据承兑人委托代其进行承兑信息登记。承兑信息未能及时登记的,持票人有权要求承兑人补充登记承兑信息。纸质票据票面信息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以纸质票据票面信息为准。第十七条 贴现人办理纸质票据贴现时,应当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查询票据承兑信息,并在确认纸质票据必须记载事项与已登记承兑信息一致后,为贴现申请人办理贴现,贴现申请人无需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信息不存在或者纸质票据必须记载事项与已登记承兑信息不一致的,不得办理贴现。本

7、款所称纸质票据必须记载事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票据必须记载事项。第十八条 贴现人完成纸质票据贴现后,应当不晚于贴现次一工作日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完成贴现信息登记。第十九条 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收到挂失止付通知或者公示催告等司法文书并确认相关票据未付款的,应当于当日依法暂停支付并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登记或者委托开户行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登记相关信息。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进行相关业务信息登记,因信息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 贴现人办理纸质票据贴现后,应当在票据上记载“已电子登记权属”字样,该票据不再以纸质形式进行背书转让、设立质押或者其

8、他交易行为。贴现人应当对纸质票据妥善保管。第二十二條 已貼現票據背書通過電子形式辦理。電子形式背書是指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以数据电文形式记载的背书,和纸质形式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三条 纸质票据电子形式背书后,由票据权利人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通知保管人变更寄存人的方式完成交付。第二十四条 贴现人可以按市场化原则选择商业银行对纸质票据进行保证增信。保证增信行对纸质票据进行保管并为贴现人的偿付责任进行先行偿付。第二十五条 已贴现票据应当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办理背书转让、质押、保证、提示付款等票据业务。第二十六条 纸质票据贴现后,其保管人可以向承兑人发起付款确认。付款确认可以采用实物确认或者影像

9、确认。实物确认是指票据保管人将票据实物送达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由承兑人在对票据真实性和背书连续性审查的基础上对到期付款责任进行确认。影像确认是指票据保管人将票据影像信息发送至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由承兑人在对承兑信息和背书连续性审查的基础上对到期付款责任进行确认。承兑人要求实物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保管人应当将票据送达承兑人,实物确认后,纸质票据由其承兑人代票据权利人妥善保管;商业承兑汇票保管人应当将票据通过承兑人开户行送达承兑人进行实物确认,实物确认后,纸质票据由商业承兑汇票开户行代票据权利人妥善保管。第二十七条 实物确认与影像确认具有同等效力。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进行付款确认后,除挂

10、失止付、公示催告等合法抗辩情形外,应当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后付款。第二十八条 承兑人收到票据影像确认请求或者票据实物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或者委托其开户行做出同意或者拒绝到期付款的应答。拒绝到期付款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 票据保管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纸质票据不被挪用、污损、涂改和灭失,并承担因保管不善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签发、承兑、质押、保证、贴现等信息应当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同步传送至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第三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一经承兑即视同承兑人已进行付款确认。第五章 票据登记与托管第三十二条 票据登记是指金融机构将票据权属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电子簿记系统予以记载

11、的行为。第三十三条 票据托管是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根据票据权利人委托对其持有票据的相关权益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行为。第三十四条 市场参与者应当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立票据托管账户。市场参与者开立票据托管账户时,应当向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出申请,并保证所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 票据托管账户采用实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第三十六条 一个市场参与者只能开立一个票据托管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参与者应当以法人名义开立票据托管账户;经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应当以分支机构名义开立票据托管账户;非法人市场参与者应当以产品名义单独开立票据托管账户。第三十七条 贴现人应当

12、于票据交易前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完成纸质票据登记工作,确保其提交的票据登记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依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信息为持票人完成电子票据登记。第三十九条 因票据的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引起票据托管账户余额变化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为权利人办理票据变更登记。第六章 票据交易第四十条 票据交易采取全国统一的运营管理模式,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进行。第四十一条 票据交易包括转贴现、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等。转贴现是指卖出方将未到期的已贴现票据向买入方转让的交易行为。质押式回购是指正回购方在将票据出质给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

13、正回购方按约定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票据的交易行为。买断式回购是指正回购方将票据卖给逆回购方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票据的交易行为。第四十二条 市场参与者完成票据登记后即可以开展交易,或者在付款确认、保证增信后开展交易。贴现人申请保证增信的,应当在首次交易前完成。第四十三条 票据到期后偿付顺序如下:(一)票据未经承兑人付款确认和保证增信即交易的,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该票据在交易后又经承兑人付款确认的,应当由承兑人付款;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二)票据经承兑人付款确认且未保证增信即交易的,应

14、当由承兑人付款;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三)票据保证增信后即交易且未经承兑人付款确认的,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保证增信行先行偿付;保证增信行未偿付的,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四)票据保证增信后且经承兑人付款确认的,应当由承兑人付款;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保证增信行先行偿付;保证增信行未偿付的,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第四十四条 票据交易应当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进行并生成成交单。成交单应当对交易日期、交易品种、交易利率等要素做出明确约定。票据成交单、票据交易主协议及补充协议(若有)构成交易双方完整的交易合同。票据交易合同一经成立,交易双方应当认真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四

15、十五条 票据交易无需提供转贴现凭证、贴现凭证复印件、查询查复书及票面复印件等纸质资料。第四十六条 票据贴现、转贴现的计息期限,从贴现、转贴现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到期日遇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第四十七条 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最短期限为一天,并应当小于票据剩余期限。第四十八条 质押式回购的回购金额不得超过质押票据的票面总额。第七章 票据交易结算与到期处理第四十九条 票据交易的结算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电子簿记系统进行,包括票款对付和纯票过户。票款对付是指结算双方同步办理票据过户和资金支付并互为条件的结算方式。纯票过户是指结算双方的票据过户与资金支付相互独立的结算方式。第五十条 市场参与者

16、开展票据交易应当采用票款对付,同一法人分支机构间的票据交易可以采用纯票过户。第五十一条 已在大额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市场参与者,应当通过其在大额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办理票款对付的资金结算。未在大额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市场参与者,应当委托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代理票款对付的资金结算。第五十二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代理票款对付的资金结算时,应当通过其在大额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进行。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在该账户下,为委托其代理资金结算的市场参与者开立票据结算资金专户。第五十三条 交易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确保在约定结算日有用于结算的足额票据和资金。第五十四条 在票据交易达成后结算完成之前,不得动用该笔交易项

17、下用于结算的票据、资金或者担保物。第五十五条 办理法院强制执行、税收、债权债务承继、赠与等非交易票据过户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第五十六条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当在提示付款当日进行应答或者委托其开户行进行应答。承兑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付款的,应当在提示付款当日出具或者委托其开户行出具拒绝付款证明,并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通知持票人。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在提示付款当日未做出应答的,视为拒绝付款,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供拒绝付款证明并通知持票人。第五十七条 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提示付款当日同意付款的,承兑人开户行应当根据承兑人

18、账户余额情况予以处理。(一)承兑人账户余额足够支付票款的,承兑人开户行应当代承兑人做出同意付款应答,并于提示付款日向持票人付款。(二)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承兑人开户行应当于提示付款日代承兑人做出拒付应答并说明理由,同时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通知持票人。第五十八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已于到期前进行付款确认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根据承兑人的委托于提示付款日代承兑人发送指令划付资金至持票人资金账户。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已于到期前进行付款确认的,承兑人开户行应当根据承兑人委托于提示付款日扣划承兑人账户资金,并将相应款项划付至持票人资金账户。第五十九条 保证增信行或者

19、贴现人承担偿付责任时,应当委托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代其发送指令划付资金至持票人资金账产。第六十条 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付款后,票据保管人应当参照会计档案保管要求对票据进行保管。承兑人进行影像确认并付款的,可以凭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的提示付款通知、划款通知以及留存的票据底卡联作为会计记账凭证。第六十一条 票据发生法律纠纷时,依据有权申请人的请求,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出具票据登记、托管和交易流转记录;票据保管人应当提供相应票据实物。第八章 附 则第六十二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依照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施行。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渡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票据交易平台接入准备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6224号)执行。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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