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第6章 刑法教学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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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第6章 刑法教学ppt课件省级精品课程教材省级精品课程教材高等院校财经专业精品教材高等院校财经专业精品教材法学概论法学概论(第四版)(第四版)法学概论法学概论编写组编写组 编编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第六章第六章 刑法刑法目录目录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体系第二节 犯罪第三节 刑罚本本 章章 提提 示示刑法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其研究的主要内容是犯罪和刑罚。本章重点介绍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的概念、特征以及犯罪构成、犯罪形态、刑罚的种类及其裁量与执行等基本问题。刑法的面孔千变万化,刑法的内心千头万绪。解释者应当正视法律文本的开放性,刑法的面孔千变万化,刑法的内心千头万绪。解释者

2、应当正视法律文本的开放性,懂得生活事实会不断地填充法律的含义,从而使法律具有生命力。法律的生命不仅懂得生活事实会不断地填充法律的含义,从而使法律具有生命力。法律的生命不仅在于逻辑,而且在于生活。在于逻辑,而且在于生活。张明楷张明楷第一第一节节 刑法刑法的概念和体系的概念和体系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体系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的特点: 首先,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非常广泛。 其次,刑法用最为严厉的制裁方法刑罚来调整社会关系。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体系我国刑法的任务包含两方面内容: 一方面是惩罚的任务,即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另一方面是保护人民、社会和国家的任

3、务。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体系 刑法体系则是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 总则与分则之间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刑法总则规定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则、共同原理以及刑法运用的一般规律;刑法分则规定各个具体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体系 我国刑法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标准,将犯罪分为10类,构成刑法分则的10章。 刑法分则规定的10章犯罪总共包含413个具体罪名。 全国人大常委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又增加了56个罪名,目前共有具体罪名469个。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体系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贯穿全部刑法规

4、范,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集中体现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准则。1.罪刑法定原则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体系三、刑法的效力范围(一)刑法的空间效力1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什么人有效,在多大的空间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实质上就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在这个问题的解决上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原则:(1)属地原则(2)属人原则(3)保护原则(4)普遍原则(5)折中原则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体系2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3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4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5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案例案例u阮某,男,34岁,A国公民。某日,阮某为

5、了报复作为汽车司机的A国公民胡某,在A国境内严重破坏了胡某驾驶的往返于中国与A国两地的客车的刹车装置。后来,胡某驾驶乘载A国旅客20人的汽车从A国开往中国境内。在进入中国边境后汽车拐弯,由于汽车刹车装置失灵,汽车撞在山岩上,车身受到损害,旅客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阮某进入中国境内采购货物,被我国公安人员抓获。u思考问题:u阮某实施的破坏汽车刹车装置的行为发生在A国境内,危害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 对于其行为,我国刑法有无管辖权?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体系(二)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指的是刑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以及刑法对它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1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

6、生效时间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一种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生效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体系2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也有两种方式: 一是明示失效。 二是自然失效。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体系3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也称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对它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案件是否能够适用的问题。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第二节第二节 犯罪犯罪第二节 犯罪一、犯罪的定义和特征(一)犯罪的定义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7、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二节 犯罪(二)犯罪的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惩罚性第二节 犯罪二、犯罪构成(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个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因而是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齐备的一切主观和客观要件组合成的有机整体。 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第二节 犯罪犯罪构成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构成是

8、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结合;(2)犯罪构成的组成要素能够评价或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3)犯罪构成是刑法所明文规定的,具有法定性。犯罪特征犯罪特征第二节 犯罪(二)犯罪构成的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2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案例案例u李某,女,56岁,某地农民,文盲。李某与其邻居刘某(女,52岁)因宅基地纠纷和其他日常琐事长期不和。一日,李某听前来走亲戚的婶娘无意间说起,用稻草扎一个小人,写上仇人的名字和生辰八字,在小人心窝扎一针,每天再烧香念咒语,过了七七四十九天以后,仇人就会心痛而死。说者无意,听者有心。李某一听正中下怀,自己不用费什么劲,就

9、可以置刘某于死地。于是,按照婶娘的说法,李某扎了小人,写上刘某的名字和生辰八字,在小人心窝处扎上针,每日烧香念咒。过了一个多月,刘某突然病发,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是心肌梗塞。李某婶娘得知此事,怕被牵连,于是到当地派出所报案。u思考问题:u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第二节 犯罪(三)犯罪客体1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种类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任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没有侵犯犯罪客体的行为是不可能构成犯罪的。对犯罪客体可按其范围大小划分为三种:(1)一般客体(2)同类客体(3)直接客体第二节 犯罪2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犯罪对象和犯

10、罪的直接客体有密切的联系,表现在:(1)直接客体是犯罪行为侵害的具体社会关系,而犯罪对象是犯罪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承担者。(2)犯罪行为通过作用于犯罪对象来侵害犯罪客体。第二节 犯罪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却不能;(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而犯罪对象只是某些犯罪的必备要件;(3)任何犯罪都会侵害犯罪客体,但并不是所有犯罪中犯罪对象都会受到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第二节 犯罪(四)犯罪客观方面1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

11、明在什么条件下、通过什么样的行为侵害某种客体并造成怎样的危害后果的客观事实特征,亦即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它又称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要素。第二节 犯罪2危害行为。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者意识,危害社会并被刑法所禁止的行动与静止。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 作为,是指犯罪人在其犯罪意志支配下,积极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不当为而为,刑法禁止做而去做,大多数犯罪行为都以作为的形式出现。第二节 犯罪 不作为,是指犯罪人在其犯罪意志支配下,消极地拒不实施法律要求其履行义务的行为,亦即当为而不为,也就是应该实施并且

12、能够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但却拒不实施。以不作为的形式构成犯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 其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 其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案例案例u胡某,女,23岁,某市实验幼儿园的幼儿教师。一天,胡某带领她所教班级的十多名幼儿去郊区农村游玩。在游玩的过程中,幼儿甲比较顽皮,不慎跌入附近村庄农民所挖的粪池中。当甲在粪池中挣扎时,会游泳的胡某因为害怕粪池中的粪便会弄脏其衣服、身体而未能跳入粪池中及时地将甲救起,只是一边高声呼救,一边企图用树枝将甲救起。当附近的农民闻声赶来时,幼儿甲已经窒息死亡。u思考问题:u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行

13、为属于刑法中危害行为的什么形式?第二节 犯罪3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又称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损害。 危害结果在许多犯罪中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第二节 犯罪4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刑法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客观性(2)相对性(3)必然性(4)复杂性第二节 犯罪5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如果刑法把时间、地点、方法明文规定为某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时,它们就成为构成该罪不可缺少的条件。第二节 犯罪(五)犯罪主体1犯罪主体的概念。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

14、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2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节 犯罪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以下几种:(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第二节 犯罪3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3个阶段:(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只对下列8种罪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15、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第二节 犯罪4自然人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是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必备要件。只要具备该条件即可成立的犯罪主体,叫一般犯罪主体。 特殊犯罪主体则是指除要求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条件外,还要求具有特定的职务或者身份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第二节 犯罪5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多数为故意犯罪,少数属于过失犯罪。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16、,即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原则。 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只实行“单罚”的,依照规定。从刑法现有的规定看,在单罚的场合一般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二节 犯罪(六)犯罪主观方面1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故意和过失)、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2犯罪故意。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主要分为以下两种类型:(1)直接故意(2)间接故意第二节 犯罪3犯罪过失。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

17、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分为以下两种:(1)疏忽大意的过失(2)过于自信的过失案例案例u某甲住在十层高的楼上。有一天,他站在窗户前观光眺望,看见大街上走来一个人,身影很熟悉,原来是自己曾经找了半年的仇人张三。这时某甲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看着张三走近自家阳台下,就瞄准他将砖头扔下去,结果正好将张三砸死。u某乙住在十层楼上,平常工作很辛苦,每天早上起来很早,好不容易等到周六、周日,就想睡个懒觉。但是最近一段时间,他家楼下新建了一个集贸市场,早上卖菜的人比较多,很吵闹。某乙十分气愤,一时冲动,就想制造一点影响,发泄他的不满,于是找了一块砖头扔下去,结果将一个卖菜

18、的小贩砸死了。案例案例u某丙住在十层楼上。有天夜晚,他在打扫卫生间时发现一块砖头没有什么用了,某丙又想偷懒,不想开门扔到楼梯口的垃圾箱里,他想楼房的一侧临着大街,是不能随便扔东西的。而楼房的另一侧以前是一片垃圾场,最近一段时间改造成一块草坪并种了几棵树,但前几天这个地方吊死一个人,阴森恐怖,白天都很少有人到这里来,夜晚这里肯定更没有人,所以从这地方扔石头下去肯定没事。于是就走到这一侧的窗户扬手将砖头扔下去。没有想到这时有一对恋人在草坪旁散步,砖头正好把小伙子砸死了。 u某丁从前住在平房里,有随手从窗户向外扔东西的坏毛病。现在旧城改造,他被安排了新的住处,搬到十层高楼上。这天某丁哼着小曲打扫卫生

19、,发现一块旧砖头,坏毛病又来了,随手从窗户扔了下去,结果刚一出手,就想起来现在住的不是原来的平房,而是十层楼,但是为时已晚,砖头已经出手了,楼下一个晒太阳的老头被砸死。甲甲 乙乙丙丙 丁丁案例案例u思考问题:u某甲、某乙、某丙、某丁对于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主观上都是何种心态?第二节 犯罪4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状态,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头脑中预先的观念的存在。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第二节 犯罪5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1)意外事件是指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却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行为

20、。意外事件的主要特征是: 其一,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其二,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没有任何过错。 其三,损害结果的产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第二节 犯罪(2)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行为。 不可抗力也具备三个特征,前两个特征和意外事件完全相同,只是在损害结果的产生原因上,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存在区别。第二节 犯罪三、正当行为 正当行为,是指形式上与犯罪行为相似,但因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可能构成犯罪,而为法律所允许的行为。 正当行为一般包括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履行法定义务行为、行使合法权利行为

21、、依法执行命令行为、经被害人同意行为。第二节 犯罪(一)正当防卫1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第二节 犯罪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防卫行为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正当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3)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进行正当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目的条件。(4)必须针对不法侵

22、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行为,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案例案例u甲与乙是同事,因工作琐事二人长期不和。甲意欲对乙进行报复。一日中午,甲看见乙独自一人在车间内吃午饭,心生一计。甲趁人不备,在工厂庭院内放好一把铁锹,随后进入车间内对乙用言语进行挑衅,并殴打乙,乙恼羞成怒,愤而还击。甲在前面跑,乙在后面追。甲故意将乙引到庭院中,当时工厂庭院中有很多人吃完午饭在晒太阳,都看到了这一幕,即乙在追打甲,而不知前因。这时,甲拿起事先放好的铁锹,将乙击伤,并称自己是被乙追打,无奈之下进行正当防卫。u思考问题:u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第二节

23、犯罪2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第二节 犯罪(二)紧急避险1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是指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权益而保全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节 犯罪成立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存在威胁合法权益的实际危险,这是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2)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这是紧急避险的时间条

24、件。(3)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损害,这是紧急避险的目的条件。(4)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无辜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这是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第二节 犯罪(5)紧急避险只能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这是紧急避险的限制条件。(6)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是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7)紧急避险的特别例外。第二节 犯罪2避险过当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行为,就是避险过当。即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放任或者过失,使避险时损害的利益等于甚至超过了所要保护的利益。避险过当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节 犯罪四、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一)故意犯罪停

25、止形态的概念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第二节 犯罪(二)犯罪既遂1.犯罪既遂的概念。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犯罪形态。2.犯罪既遂的类型。犯罪既遂的类型有以下几种:(1)结果犯(2)危险犯(3)行为犯(4)举动犯案例案例u李某是无业人员,平日里以小偷小摸为生。某日,李某趁夜翻入某工厂院内,将院内放置的工业原料铝锭20余块(价值4000余元)偷出,因无法运走,遂将铝锭沉入工厂附近一条河中,欲等以后有机会时再想办法将其运

26、走。不料几天后天降大雨,河水暴涨,铝锭被河水冲离了原来位置,已经难以找到。李某实际并没有得到他所盗窃的财物。u思考问题:u李某的行为是盗窃的既遂吗?第二节 犯罪(三)犯罪预备1犯罪预备的概念。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而实施的准备犯罪工具和制造犯罪条件的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2)行为人客观上未着手实行犯罪行为。(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造成的。(4)行为人主观上有明确的犯罪故意,目的是“为了犯罪”。2预备犯的刑事责任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节 犯罪(四)犯罪未遂1犯罪未遂的概念。犯罪未遂,是指

27、犯罪人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达到犯罪完成状态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遂的特征表现为:(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即行为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后,犯罪“未得逞”,即犯罪未达既遂形态而停止下来。(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第二节 犯罪2犯罪未遂的类型。犯罪未遂的类型有:(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3. 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节 犯罪(五)犯罪中止1犯罪中止的概念。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罪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

28、发生,致使犯罪未达既遂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其具有以下特征:(1)时间性(2)自动性(3)彻底性(4)有效性第二节 犯罪2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区别3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第二节 犯罪五、共同犯罪(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条件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符合法定犯罪主体条件的单位。(2)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侵害同一犯罪客体,触犯同一个具体的犯罪罪名。(3)在客观方面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个行为人都共同参与实施

29、某种犯罪活动,每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组合成一个有机的共同犯罪活动的整体。(4)在主观方面,各个犯罪主体之间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第二节 犯罪(二)共同犯罪的形式1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无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3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4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第二节 犯罪(三)共同犯罪的认定1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2把他人当工具利用的不构成共同犯罪。3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4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5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案例案例u李某和王某喜好射击,一日,两人相约来到李某家的阳台上,在远离阳台8.5米左右处一棵树干上挂着一个废瓷器

30、瓶,作为射击目标,比试枪法(两人共用一只JW -20半自动步枪)。两人各射击子弹三发,均未打中,但有一发子弹穿过树林,飞向100余米以外,将路过行人张某当场打死。经过有关机关勘验,虽然可以肯定打中张某的子弹是李某和王某发射的,但究竟是李某发射还是王某发射无法查明。u思考问题:u(1)本案被告人李某、王某是否成立共同犯罪?u(2)李某、王某应如何处理?第二节 犯罪(四)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法律责任1主犯2从犯3胁从犯4教唆犯第二节 犯罪六、罪数形态(一)罪数形态概述1罪数的概念和判断标准 罪数,是关于犯罪的个数。 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以数个犯意,实施

31、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第二节 犯罪2法条竞合法条竞合,指刑法中有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的情况。法条竞合适用法律的基本规则是:(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重法优于轻法第二节 犯罪(二)实质的一罪1继续犯。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继续犯有以下四个特征:(1)一个犯罪故意。(2)侵犯同一客体。(3)犯罪行为能够对客体形成持续、不间断的侵害。(4)犯罪完成、造成不法状态后,行为仍能继续影响不法状态,使客体遭受持续侵害。第二节 犯罪2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

32、为触犯数种罪名的犯罪。(1)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2)一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第二节 犯罪3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结果加重犯的特征是:(1)行为人实施了一种犯罪行为。(2)一行为造成了两种犯罪结果,即基本结果与加重结果。(3)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4)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具有罪过,具有故意或过失。第二节 犯罪(三)法定的一罪1结合犯。结合犯,指两个以上各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结合犯的特征是:(1)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原为刑法规定为数个独立的犯罪

33、。(2)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3)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是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第二节 犯罪 2集合犯。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集合犯的特征是:(1)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2)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即刑法要求行为人具有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的意图,并且行为人一般也是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的。(3)刑法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第二节 犯罪(四)处断的一罪1连续犯。连续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多次实施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

34、的犯罪。连续犯的特征是:(1)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2)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3)数个犯罪行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4)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第二节 犯罪2牵连犯。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牵连犯的特征是:(1)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2)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单独看,都是独立成罪的行为。(3)数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4)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了另外的罪名,即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属于不相同的罪名。第二节 犯罪3吸收犯。吸收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

35、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吸收犯的特征是:(1)吸收犯必须具有数个犯罪行为。这是吸收犯成立的前提。(2)吸收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吸收关系。第三节第三节 刑罚刑罚第三节 刑罚一、刑罚的概念、特征和目的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刑罚的基本特征:(1)刑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2)刑罚只能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3)刑罚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适用。(4)刑罚只适用于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自然人或者单位。(5)适用刑罚必须以刑法为根据。(6)刑罚的执行机关是特定的

36、。 刑罚具有特殊预防的目的和一般预防的目的。第三节 刑罚二、刑罚的种类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一)主刑主刑,又称基本刑,是对犯罪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其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只犯一种罪的同一犯罪人一次只能判处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数个主刑。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第三节 刑罚(二)附加刑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附加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适用。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第三节 刑罚三、刑罚裁量制度(一)量刑的概念 量刑,是指法院对于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量刑是法院在定罪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

37、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判处多重刑罚。 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第三节 刑罚(二)累犯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一定时期,又犯应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两种:(1)一般累犯(2)特别累犯案例案例u冯某,女,30岁,无业。2003年某日,冯某在公共汽车上扒窃时被警察当场抓获,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4年4月15日冯某刑满释放。2005年5月20日中午,冯某在北京市动物园售票处乘一名外国游客不备,从其背包中盗窃单反相机价值人民币24000元。次日,冯某再一次盗窃时被抓获。u

38、思考问题:u冯某是否构成累犯?累犯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第三节 刑罚(三)自首、坦白和立功1.自首。 所谓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以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第三节 刑罚2.坦白。一般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自己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的本质在于,它是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的行为。3.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在归案后揭发、检举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使其他案件得以侦破;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罪犯;在押期间制止他人犯罪等有益于社会的行为

39、。第三节 刑罚(四)数罪并罚1数罪并罚的概念数罪并罚,是法院对犯罪分子一人所犯的数种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的制度。2数罪并罚的原则:(1)并科原则 (2)吸收原则(3)限制加重原则 (4)折中原则我国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第三节 刑罚3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第三节 刑罚(五)缓刑 缓刑,是指对罪犯所判处的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

40、制度包括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第三节 刑罚四、刑罚执行制度(一)减刑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减刑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由执行机关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由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后作出减刑裁定。第三节 刑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

41、年。第三节 刑罚(二)假释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因其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但是,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第三节 刑罚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第三节 刑罚五、刑罚的消灭(一)时效1.追诉时

42、效的期限。刑法上的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时效有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两种,我国刑法只规定了追诉时效。第三节 刑罚追诉时效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三节 刑罚2.追诉期限的计算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三节 刑罚(二)赦免 赦免,是国家宣告对于犯罪分子免予追诉或免除执行全部或者一部分刑罚的法律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特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感谢聆听感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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