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铁道建筑有限公司暨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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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中国铁道建筑有限公司文件 中铁建监 201817 号 关于印发中国铁道建筑有限公司 暨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 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 所属各单位 : 中国铁道建筑有限公司暨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 纪违规处分规定(试行),已经中国铁建二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 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做好宣传贯彻落实工 作,并严格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股 份公司纪委(监察局)反馈。 2 中国铁道建筑有限公司暨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 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从严治企、依规治企,规范职工从业行为和对违

2、 纪违规职工的处理行为,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保障 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 党内监督条例,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和国家 法律、法规,结合中国铁道建筑有限公司暨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铁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或者不 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者 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 职工违纪违规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严治企,挺纪在前。加强对全体职工的教育、管理 和监督,树立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把纪律挺在前面

3、,注意抓早 抓小。 (二)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对企业职工的违纪违规行为, 3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为准绳,准 确认定违纪违规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三)民主集中制。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分,应当按照规定 程序,经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上级单位作出的处分决定,下级单 位必须执行。 (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分,应当 综合运用监督执纪 “ 四种形态 ” ,注重运用容错纠错机制,实行 惩戒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四条 职工违纪违规处分工作,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中国铁建(

4、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管理的领导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包括总部机 关以及所属各集团公司、公司、培训中心及其所属的各子(分) 公司、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以及参股控股公 司、授权经营单位或者分支机构中的中国铁建委派的职工。与企 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可参照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规则 第六条 处分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4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留用察看; (七)开除(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警告处分期限为 6 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 12 个月, 记大过处分期限为 18 个月

5、。 降级处分,是指对受处分职工,视具体情节降低其一个或者 多个级别以及工资档次,或者降低其聘任的技术职务以及工资档 次。降级处分期限为 18 个月。 撤职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职工的现任职务,并根据其违纪 违规情节降低一个或者多个职级和工资档次。对于担任两个以上 职务的,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一切职务还是某个 职务。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的,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决 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的,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依次撤 销。撤职处分期限为 24 个月。 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其行政职务全部撤销,由所在企 业安排临时性工作,发给相应的工资。留用察看处分期限为 24 个月。 第八条 对

6、应当受撤职处分,但又无职务可撤的,给予其降 级处分。受留用察看处分期间,坚持不改或者经审查又发现其他 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 5 处分。 受到撤职及以上处分的职 工是职工代表的,由职工所在企业 职代会或者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履行罢免程序。 第九条 在按照本规定作出纪律处分之前已被免除职务,但 依据本规定应当受到撤职处分的,要追处撤职处分;已调任高于 原任职务或者与原任职务相当的其他职务的,撤销现任职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顶风违纪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 (三)在二人以上(含

7、二人)共同故意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 要作用的; (四)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的; (六)拒不退还违纪违规所得或者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 (七)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或者恐 吓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的; (八)对抗组织审查的; (九)在受处分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违规行为需要给予处分 的; (十)有其他需要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纪违规行为的; 6 (二)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违规行为,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上交违纪违规所得或者主动赔偿企业经济损失 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

8、止危害结果 发生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二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分则中违纪违规 行为所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分则中违纪违规行为所规定 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十三条 职工同时有本规定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 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违规行为中 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 受到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 同)处分。 二人及其以上共同违反本规定的,根据其在共同违纪违规中 所起

9、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或者不良影响,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 处分。 第十五条 受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不得 7 授予其任何荣誉称号,不得晋升职务(含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或者 技能等级),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应 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职工因违反本规定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根据经济损失情况作出经济赔偿。 经济赔偿标准由各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并参照相关规定自行确定。 拒绝赔偿的,企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缴。 经济赔偿应当由违纪

10、违规职工一次性缴纳。无法一次性缴纳 的可以从职工工资、奖金、绩效薪酬、风险抵押金等中扣除,但 扣除经济赔偿后的实际工资性收入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区的最 低工资标准,并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 第十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退休后,发现其在职期间存在违反 本规定行为,应当给予撤职及以上处分的,不再给予其政纪处分, 取消其享受的由企业承担的各种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受处分的职工,应当减发或者不发奖金、绩效薪 酬。奖金是指企业支付给职工工资以外的各种奖金;绩效薪酬是 指企业支付给各级企业领导人员的绩效奖金。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减处分决定年度奖金、绩效薪酬 的 5%;受记过处分的,扣减处分决定年度奖金、绩

11、效薪酬的 10%。 (二)受到记大过处分的,扣减处分决定年度奖金、绩效薪 酬的 20%;受到降级处分的,扣减处分决定年度奖金、绩效薪酬 的 30%;受到撤 职、留用察看处分的,扣减处分决定年度奖金、 8 绩效薪酬的 40%,扣减处分决定年度所在任期(或者上一任期未 兑现的)全部任期激励收入,取消全部未行权的中长期激励权益; 受到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扣减处分决定年度全部奖金、 绩效薪酬,扣减处分决定年度所在任期(或者上一任期未兑现的) 全部任期激励收入,取消全部未行权的中长期激励权益。 (三)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奖金、绩效薪酬扣减,按 照党纪处分、政纪处分,以及其他责任追究等奖金、绩

12、效薪酬扣 减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 对受处分职工的职位禁入规定。 (一)职工受到降级及以上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担任与 原任职务同级或者高于原任职务的工作。 (二)职工受到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 生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中国铁建系统内重新录用。 第二十条 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参加 “ 四好 ” 领导班子评选: (一)班子成员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刑事调查的; (二)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组织处 理或者被诫勉谈话、提醒谈话的; (三)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 作出正式结论的。 如果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

13、的当年已获得 “ 四好 ” 领导 班子荣誉的,应当取消该领导班子所获荣誉,并追回班子成员已 9 领取的 “ 四好 ” 领导班子奖金。 领导班子成员的违纪违规行为不是在现任职企业发生的,不 影响现任领导班子的评选资格;若在原企业是领导班子成员的, 则影响原企业领导班子的评选资格。 第二十一条 违纪违规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 员; (二)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次要作用的人员; (三)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

14、接主管 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 接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 (四)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 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 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导班子集体作出违纪违规错误决策的, 对共同参与人员,按共同违纪违规处理,并按各自在共同违纪违 规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处理。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对作出违纪违规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 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 错误决策由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 10 班子成员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处分决定下达后,应当在 30

15、日内将处分决定 送达被处分人,处分决定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归入该职工的档案。 无法送达的,应当在 30 日内将处分决定送达被处分人的具有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亲属。送达人员要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节 对违法犯罪职工的纪律处分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因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含缓 刑)的,一律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应当给予留用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被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作出有罪判决 并免予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给予撤职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根据生效的行政处 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 职

16、工涉嫌违法犯罪,已经被国家监察机关留臵 或者司 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由监察部门 向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停职检查建议书,由组织、人事部门 办理暂停其履行职务手续,按其所在地区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工 资。 在生效判决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不得办理出国(境) 和退休手续。 11 第四节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监察部门对职工的违纪违规行为具有按照人事 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进行纪律审查和处理的职责和权力。 有关职能部门发现的职工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规定 程序及时向监察部门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 第二十九条 对违纪违规职工给予处分,由监察部门提出处 理意见或者建议

17、,经有关会议研究批准后下达处分决定: (一)暂未设臵监察部门的企业,需要对违纪违规职工给予 处分的,经行政主管领导办公议研究同意后,报上级监察部门查 处; (二)在重大、复杂、特殊案件中,需要对违纪违规职工给 予处分的,由监察部门报请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监察部门对涉嫌违纪违规职工的审查处理,按照 下列程序办理: (一)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处臵需经分管监察部门领导批准 后实施; ( 二)初步核实后,确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经分管监察部门 领导或者行政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审查; (三)具体方式、程序,按照中国铁建纪律审查工作办法 案件审理工作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12

18、 第三十二条 参与违纪违规案件审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审查的职工以及与案件有利害 关系的人员或者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审查的职工有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审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审查的职工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 理的。 第三十三条 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分管监察部门领导 决定;其他参与审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监察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三十四条 违纪违规职工与企业所签劳动合同期限至届 满不足 6 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前作出处分决定并告知 职工。 第三十五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分职工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

19、工作简 历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纪违规事实; (三)处分种类、受处分期限和依据以及经济赔偿的标准和 数额;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复核、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的生效日期; (六)监察部门的名称、印章和下发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六条 组织、人事、财务等相关部门负责按照处分决 13 定办理相关执行手续。 第五节 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七条 受到撤职及以下处分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自行 解除,不再办理处分解除手续。 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 再出现违纪违规情形的,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办理解除处 分手续;留用察看期间,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纪律 处分的违纪

20、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十八条 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 除处分。提前解除处分的,受处分的实际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处分 期限的一半。 第三十九条 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 理: (一)经受处分职工本人申请,由受处分职工所在部门或者 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监察部门审核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分管监 察部门领导审批,提请有关会议批准后办理; (二)监察部门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内容应 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该职 工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 (三)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 分职工本人,并在一

21、定范围内宣布; 14 (四)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及时抄送组织、人事 部门归入该职工的档案。 第四十条 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 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回避。 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三个月内作出。解除处分 自处分期限结束之日起生效。 处分解除后,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 的职务和级别;需要晋升职级的,必须按照组织、人事管理规定 履行任用程序。 第六节 复核和申诉 第四十一条 受到处分的职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处 分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监察部门申请复核。逾期未申请复核的, 按无异议执行。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部门提出 申诉。 第

22、四十二条 复核以及申诉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中国铁 建案件审理工作办法办理。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 行。 职工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处分决定或者 重新作出处分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15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监察部 门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下一级监察部门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依据、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四十五条 职工处分决定被变更的,

23、应当按照规定调整该 职工的职务、级别、岗位或者工资待遇;职工处分决定被撤销的, 应当恢复该职工的原职务、级别、岗位或者工资待遇,达到法定 退休条件的应当协助办理退休手续,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 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职工的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企 业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六条 企业依据司法机关有效判决对违法犯罪职工 作出处分决定后,司法机关又重新作出无罪判决的,当事人可依 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分 则 第一节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 16 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

24、自由 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 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 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解除劳动 合同)处分。 第四十八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 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 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 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 放决策,或者其他有

25、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 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四)诋毁和丑化英雄烈士形象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 方便条件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十九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所 17 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 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

26、开除(解 除劳动合同)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 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 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 者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 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 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 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 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解 除劳动合同)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 支持上述

27、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 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 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 18 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 处分。 第五十一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 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 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28、过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五十二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 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 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在国内外组织、参加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参加 其他分裂党和国家活动的,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企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

29、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 政治资本、获取经济利益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 19 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 (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变相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 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 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上级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 表主张的。 第五十六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 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

30、开除(解除劳动合同) 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 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 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五十七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 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0 对其他参加人

31、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 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 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五十八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 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企业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企业生产经 营秩序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 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

32、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开 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 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 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21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六十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

33、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 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员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 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 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第二节 对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 企业作出

34、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 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第六十三条 违反公司治理制度有关规定,该履行而未履行 党委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裁办公会等相关决策或 22 者监督程序,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 分。 第六十四条 违反 “ 三重一大 ” 决策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 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35、给予留用察看或者 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决策的; (三)违反企业议事规则决策的; (四)紧急情况下,未经集体讨论决定,个人决策,事后又 不报告的; (五)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可能造 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 能够挽回但不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 (六)有其他违反 “ 三重一大 ” 决策制度行为的。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决定,以及应当由 上级决定的重大问题擅自作出决定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 用察看处分。 第六十六条 拒不执行组织的任免、分配、调动、交流等决 定的,给予

36、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 23 或者撤职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组织决定的,给予留 用察看或者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六十七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 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在上级单位检查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 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 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

37、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 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 不如实报告的; (二)企业领导人员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正常收入,并且拒 不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 (三)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24 第六十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 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 至撤职处分。 第七十条 诬告陷

38、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 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七十一条 侵犯职工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 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 级或者撤职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职工自主行使表决 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解除 劳动合同)处分。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对职工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进

39、行阻挠、压制,或 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 给他人的; (二)对职工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 果的; (三)压制职工申请的复核、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 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申请的复核、申诉的; 25 (四)有其他侵犯职工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以及其他人员进行打击报 复的,给予降级及以上处分。 第七十三条 在职工招聘、录用、调动、分配、晋级、调资、 奖励、处罚、考核、考试、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在职培训以及 安臵复转军人等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

40、留用察看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 益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 历、 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违反国家或者企业有关规定,审查不严或者营私舞弊 的。 第七十四条 在组织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经 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 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 制度的行为失于监督,发现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查

41、处或者拖 延查处的; 26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造成 农民工闹访,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存在的问题不认真及时解决,致使 矛盾激化,发生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经营以及社会、企业正 常秩序,或者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处理不及时、不得力的; (四)有其他违反组织管理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十五条 违反工作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 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擅离职守、贻误工作,给企业造成经济或者信誉损失 的; (二)无故迟到、早退、旷工,经批评教育不改正

42、的; (三)拒不服从管理,或者无理取闹影响生产、工作秩序或 者社会秩序的; (四)打架斗殴、寻衅闹事、酗酒滋事,影响企业生产、工 作正常秩序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在工作岗位或者工作期间组织、参与赌博,或者故意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领导班子成员参与赌博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六)利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人事务影响正常工作的; (七)故意破坏工程建设、机械设备、计算机网络安全以及 其他公共财物,造成损失的; 27 故意破坏企业提供由个人保管使用的劳动工具的,应当从重 或者加重处分; (八)组织、参与集体上访、聚众闹事、停工罢工,影响企 业生产、工作秩序和职

43、工生活的; (九)有其他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 第七十六条 在选拔任用领导和管理人员工作中,违反有关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 用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的原则、标准、条件、资格、程序和纪律 选拔任用领导和管理人员的;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跨单位调动、提拔任用领导和管理人 员的; (三)泄露、扩散或者窃取企业领导班子或者组织、人事部 门酝酿、讨论人事任免等事项的; (四)选人用人失察失误,向组织推荐存在严重问题的干部, “ 带病提拔 ” 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44、(五)在组织、人事考察考核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 (六)在选拔任用工作中,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拉票贿选的; (七)通过谎报业绩、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 他人谋取职务的; (八)有其他违反选拔任用规定行为的。 28 第七十七条 违反回避制度,对应当回避的事项不主动报 告,也不提出回避,或者不执行组织回避决定的,应当视具体情 节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第七十八条 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行为的,应 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节 对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九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 本人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45、,情节较重的,给予 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 用察看或者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八十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亲 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 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 分。 第八十一条 纵容、默许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 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 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解除劳动合同) 处分。 本人的 亲属不实

46、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 29 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本人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理。 第八十二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 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 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 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以及 其他名义的现金或者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 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 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第八十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 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使用公车、公司财物等 侵害企业和职工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直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五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 健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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