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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流程图1.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图依法应进行鉴定或专家评审的行政许可,应出具人民防空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并组织专家鉴定或评审,填写人民防空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审查情况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申请请人申人申请请受受 理理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 2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本机关能够当场作出书面据顶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决决 定定依法当场或在受理后承诺时限(30 个工作日,经法定程序可延长 10 日,听证、检验、评审
2、等时间除外)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或办法资质证书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我办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应举行听证,向社会公告。对不属于许可范畴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人民防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提起行政复议、诉讼的权利。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人民防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向申请人下发人民防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出具人民防空行政许可关系人告知书,告知该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
3、申辩。2.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流程图发现违法事实投诉、举报监督检查其他途径适用简易程序告知违法事实和处罚依 据,听取陈述申辩审查立案适用一般程序调查取证并形成报告执法监督部门会同业务处提 出初步处理意见,分管领导 批示,重大案件提交办公会 讨论复核免于处罚移送司法机关构成犯罪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处罚送达听证告知书较大数额罚款免于处罚要求听证举行听证会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或 超期未提出听证主持人提 出听证报告 机关负责人决定,重大 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决定书,告知救济 权执 行结 案复议或诉讼执行行政复议决 定或行政判决不予行政 处罚制定下发人民防空行政处罚事先
4、告知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重大处罚依据当事人申请召开听证会填写处罚决定书并 当场交付当事人, 告知当事人救济权 利3.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检查流程图业务处室提出检查计划进行检查视检查 情况进行处置总结归档情况正常的发现违法违规 情况的触犯刑事法律的, 移交司法处分一般违法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违规情节较轻的, 责令限期整改复查合格的复查不合格的进行复查4.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收费(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管理)流程图事事项项名称名称人防工程拆除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补偿费管理管理 实实施主体施主体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受理地点受理地点石家庄市山前大道 516 号 受理受理时间时
5、间工作日 咨咨询询渠道渠道0311-66735827行行为为依据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 2.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收收费费情况情况收费收收费费依据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军区关于调整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冀政 200749 号) 办办理理时时限限1.300 平方米(含)以上 5 级工程、4 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拆 除审批,受理申请之日起 12 个工作日。 2.国家批准建设的人防工程拆除审查,受理申请之日起 12 个工作日。 注:国家人防办办理时间不计入办理日期。申申报报条件条件1.符合城镇规划及人防规划等要求
6、; 2.符合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要求; 3.申报材料齐全。所需材料所需材料1.市人防主管部门请示文件; 2.专家评估意见原件; 3.规划部门出具的该地区城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复印件; 4.市、县(市、区)人防办出具的人防工程现状材料及初步处理意见原件; 5.拟拆除人防工程的补建或补偿方案原件; 6.人防工程拆除审批表。 以上资料,审批项目,除人防工程拆除审批表一式四份外,其余材料各一份;审查 项目,除人防工程拆除审批表一式六份外,其余材料一式三份。办办理程序理程序一、300 平方米(含)以上 5 级工程、4 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 拆除审批: 1.拆除单位申请; 2
7、.专家评估; 3.工程所在地市人防主管部门初审; 4.省人防办实地勘察; 5.市人防主管部门行文连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人防办; 6.省人防办决定是否受理(符合条件决定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计算办理时间); 7.省人防办作出决定对因各种条件限制难以补建的收取拆除补偿费或易地建设费。二、国家批准建设的人防工程拆除审查: 1.拆除单位申请; 2.专家评估; 3.工程所在地市人防主管部门初审; 4.省人防办实地勘察; 5.市人防主管部门行文连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人防办; 6.省人防办决定是否受理(符合条件决定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计算办理时间); 7.省人防办提出审查意见,将审查意见和申报材料报送国家人防
8、办。 监监督措施督措施监督电话:0311-66735804 网上受理网上受理无 网上网上查询查询无 事事项说项说明明无5.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收费(人防工程使用费 收费管理)流程图项项名称名称人防工程使用人防工程使用费费收收费费管理管理实实施主体施主体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受理地点受理地点石家庄市山前大道 516 号 受理受理时间时间工作日咨咨询询渠道渠道0311-66735827行行为为依据依据1.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 定(人防委字1985第 9 号)一、二; 2.国家人防办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的通知(2011国人 防办字第 211 号
9、)第四条第三款、第六条。 收收费费情况情况收费收收费费依据依据河北省物价局关于使用人防工程收费和人防通信有偿服务收费的函(冀价 涉费函字1990第 6 号)办办理理时时限限按照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合同约定缴纳。收收费对费对象象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所需材料所需材料1.单位(个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有效证件; 2.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与工程使用相关的材料。办办理程序理程序单位或者个人平时利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向工程隶属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递交相关资料并提出申请,对符合规定的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关于使用人防 工程收费和人防通信有偿服务收费的函(冀价涉费函字1990第 6 号)规定 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签订人防工程使用合同。监监督措施督措施监督电话:0311-66735804网上受理网上受理无网上网上查询查询无事事项说项说明明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