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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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 一 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第 二 條: 本公司經營事業範圍如下:一、各種電線、電纜及配件器材之製造、加工、銷售。二、各種金屬製品之冶煉、製造、加工、銷售。三、 各種電機、電子、電氣器材、通訊、半導體、銅箔基板、絕緣材料之原料、半成品、成品設計製造、加工、銷售。四、前列有關各項機械之製造、加工、銷售。五、 承辦各種電力、電信工程之設計、施工、維護,並提供品質管制及技術服務。六、C901010 陶瓷及陶瓷製品製造業。七、CC01020 電線及電纜製造業。八、CC01060 有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九、CC01080

2、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十、CC01090 電池製造業。十一、CC01070 無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十二、CE01030 光學儀器製造業。十三、E601011 電器承裝業。十四、EZ06010 交通標示工程業。十五、I301020 資料處理服務業。十六、I301030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十七、前各項有關業務之進出口貿易代理及經銷。十八、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第 三 條: 本公司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得對外保證。本公司對外轉投資得超過實收資本百分之四十以上。第 四 條: 本公司設於台灣省桃園縣,必要時得於國內外設立分公司、辦事處、營業處或製造廠。第二章 股 份第 五 條:

3、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參拾玖億捌仟萬元整,分為參億玖仟捌佰萬股,每股金額新台幣壹拾元整,採分次發行,未發行股份由董事會視實際需要決議發行。前項資本總額中新台幣壹億元,分為壹仟萬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正,係本公司供發行員工認股憑證數額,得分次發行,授權董事會依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 六 條: 本公司股票為記名式,由董事長及董事二人以上簽名或蓋章,經依法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發行新股時得採免印製股票方式發行股份,或得就該次發行總數合併印製。第 七 條: 本公司股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第三章 股 東 會第 八 條: 股東會分常會與臨時會二種。常會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

4、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第 九 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前項委託書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股務代理機構,如有重複時,以先送達者為有效。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部份不予計算。第 十 條:本公司各股東,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每股有一表決權,但有公司法第 179條規定之情事者,無表決權。第十一條: 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公司法另有

5、規定者,從其規定。第四章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第十二條: 本公司設董事五人,監察人二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人中選任,連選得連任。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各不得少於主管機關依法所規定之成數。第十三條: 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推董事長一人,並得設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對內為董事會主席。第十四條: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董事長或副董事長均因故缺席時由董事長或副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董事未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時,得依公司法規定辦理,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第十

6、五條: 董事會,除每屆第一次會議依照公司法規定辦理外,其餘由董事長召集之。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第十六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營業計畫之決定。(二)預算及決算之審議。(三)資本增減之擬訂。(四)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案之擬定。(五)各種章則及重要契約之審定。(六)分支機構設立、變更或裁撤之決定。(七)重要人選之決定及重要資產取得或處分之核定。(八)股東會之召集。(九)核定委任經理人之退休辦法。(十)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第十七條: 本公司得依董事會決議設執行長一人。本公司並設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及其他職稱若干人。前項經理人之任

7、免及報酬,依照公司法規定辦理。總經理任免由董事長提名,但總經理以外之經理人任免及報酬,由總經理提議之。第十八條: 本公司總經理,秉承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指示,總理本公司一切事務。第十九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不論盈虧得酌支報酬,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並參酌業界水準,授權由董事會議定之。董事或股東兼任職員時,應視同一般職工支給薪資。董事會得視實際需要由半數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予任期中為董事、監察人及重要幹部購買責任保險。第五章 會 計第 廿 條: 本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表冊,於股東常會三

8、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或由監察人委託會計師查核,出具報告書提交股東常會承認。第廿一條: 本公司部份產品係屬傳統產業,企業生命週期漸入成熟期,部份則為新興產業,生命週期係屬成長期。為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本公司年終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撥補虧損及繳納一切稅捐,後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再依發生股東權益減項金額提列同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之百分之四為員工紅利,百分之二為董監酬勞。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為股東股利。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數之百分之十,但每股若低於一元時,改以股票股利發放。每股盈餘分配如低於五元時,則股東股利得予保留。前述盈餘分派由董事會擬具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辦理之。從屬公司員工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董事長核定者,享有參予員工分配股票紅利。第六章 附 則第廿二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遵照公司法之規定及有關規定法令辦理之。第廿三條:本章程於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訂,五十九年七月八日第一次修正,八十八年六月四日第二十二次修正,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二十三次修正,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第二十四次修正九十一年五月七日第二十五次修正,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第二十六次修正,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二十七次修正,九十四年六月十日第二十八次修正,九十五年六月九日第二十九次修正經股東會通過後生效施行。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潘 武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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